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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撤緩字第 1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172號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號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案件(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二七九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搶奪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判決(九十二年訴字第三○一八號),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確定。於緩刑期內交付保付管束,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四年六月初更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裁定送觀察勒戒(九十四年毒聲字第一二九九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裁判正本,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松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董美惠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05-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