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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易字第 108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О八二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六號、第二七三八號),本院沙鹿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 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與乙○○原為夫妻,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離婚,乙○○於同年七月中旬離婚前,搬離甲○○位於臺中縣○○鎮○○路○段○○○巷○○號住處時,疏未將其所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各一張帶走,而仍置放在上址房間內,甲○○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許,發現上揭二張脫離本人持有之信用卡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之侵占入己,復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撥打各該發卡銀行之開卡專線完成開卡後,並於台新銀行信用卡背面簽上自己之名字「甲○○」,旋即持上開台新銀行信用卡,連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先後至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在每次刷卡消費之信用卡消費簽帳單上簽署自己姓名「甲○○」,致使各該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而分別交付如附表所示金額之商品,共計詐得新台幣(下同)十五萬八千三百三十一元之財物。嗣經台新銀行向乙○○催繳信用卡費,乙○○發現信用卡遭盜刷,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移送及台新銀行訴由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時已坦承不諱,復於本院審理時為認罪之陳述,核與證人即台新銀行職員丙○○於警詢、證人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情節相符,復有信用卡影本、乙○○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臺中縣政府府財事字第0九三0二四八六0七號函影本一紙、九十三年度臺中縣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資料表影本一紙、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影本一紙、切結書影本一紙、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五紙、簽帳單影本二十七紙、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掛失聲明書一紙、甲○○盜刷及繳款明細表在卷可稽,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所謂「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物之離其持有,非出於本人之意思者而言(最高法院五十年台上字第二○三一號判例參照),故除遺失物、漂流物外,凡非基於持有人之意思,一時脫離其本人所持有之物均屬「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公訴人漏未審酌乙○○所申辦之信用卡二張,係於搬家時遺忘未帶走,應屬「一時脫離本人持有之物」,而認被告甲○○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自有未洽,應予變更起訴法條。被告先後多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侵占罪與詐欺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犯罪後之態度及其業已清償十萬八千一百三十五元予台新銀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日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 進 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日 三十 日附表:

┌──────┬─────────┬──────────────────┐│刷卡消費時間│刷卡消費金額(元)│刷卡消費商店 │├──────┼─────────┼──────────────────┤│92.7.25 │7200 │JU JIANG │├──────┼─────────┼──────────────────┤│92.7.25 │10000 │JU JIANG │├──────┼─────────┼──────────────────┤│92.7.25 │520 │山多力商務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92.7.26 │920 │山多力商務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92.7.29 │803 │新天地量販店 │├──────┼─────────┼──────────────────┤│92.8.20 │709 │康達藥局沙鹿店 │├──────┼─────────┼──────────────────┤│92.8.25 │1213 │新天地量販店 │├──────┼─────────┼──────────────────┤│92.8.27 │2400 │安特莉美容護膚坊 │├──────┼─────────┼──────────────────┤│92.8.27 │4250 │通豪理容股份有限公司 │├──────┼─────────┼──────────────────┤│92.8.31 │6600 │JU JIANG │├──────┼─────────┼──────────────────┤│92.8.31 │520 │愛力根企業行 │├──────┼─────────┼──────────────────┤│92.10.3 │6700 │寶貝星情視聽歌唱坊 │├──────┼─────────┼──────────────────┤│92.10.4 │6000 │酒伴有限公司 │├──────┼─────────┼──────────────────┤│92.10.4 │1198 │金龍景股份有限公司梧棲營業所 │├──────┼─────────┼──────────────────┤│92.10.4 │4900 │丹妮爾美容店 │├──────┼─────────┼──────────────────┤│92.10.5 │100 │仕豐企業有限公司 │├──────┼─────────┼──────────────────┤│92.10.5 │900 │薇風休閒旅館 │├──────┼─────────┼──────────────────┤│92.10.5 │1050 │全國加油站龍井站 │├──────┼─────────┼──────────────────┤│92.9.5 │2096 │新天地量販店 │├──────┼─────────┼──────────────────┤│92.9.7 │2400 │安特莉美容護膚坊 │├──────┼─────────┼──────────────────┤│92.9.7 │8000 │鑽石城商行 │├──────┼─────────┼──────────────────┤│92.9.8 │2280 │康達藥局沙鹿店 │├──────┼─────────┼──────────────────┤│92.9.10 │2450 │丹妮爾美容店 │├──────┼─────────┼──────────────────┤│92.9.13 │4570 │JU JIANG │├──────┼─────────┼──────────────────┤│92.9.14 │800 │YU JIANG │├──────┼─────────┼──────────────────┤│92.9.14 │2400│JU JIANG │├──────┼─────────┼──────────────────┤│92.9.14 │9000 │通豪理容股份有限公司 │├──────┼─────────┼──────────────────┤│92.9.14 │9500 │通豪理容股份有限公司 │├──────┼─────────┼──────────────────┤│92.9.15 │412 │金龍景股份有限公司梧棲營業所 │├──────┼─────────┼──────────────────┤│92.9.21 │13600 │JU JIANG │├──────┼─────────┼──────────────────┤│92.9.21 │200 │愛力根企業行 │├──────┼─────────┼──────────────────┤│92.9.21 │660 │愛力根企業行 │├──────┼─────────┼──────────────────┤│92.9.26 │993 │金龍景股份有限公司梧棲營業所 │├──────┼─────────┼──────────────────┤│92.9.27 │11200 │JU JIANG │├──────┼─────────┼──────────────────┤│92.9.28 │3700 │JU JIANG │├──────┼─────────┼──────────────────┤│92.9.28 │6490 │甜蜜蜜美容護膚名店 │├──────┼─────────┼──────────────────┤│92.9.28 │8000 │芭比佳麗飲料店 │├──────┼─────────┼──────────────────┤│92.10.5 │1597 │鼎王麻辣火鍋精誠店 │├──────┼─────────┼──────────────────┤│92.10.5 │12000 │儷晶皇宮理容名店 │└──────┴─────────┴──────────────────┘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0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