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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易字第 25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五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丁○○右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五七九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五0號),移

主 文丁○○無罪。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丁○○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某時許起,至同年月二十日某時許止,基於損壞他人建築物牆壁塗裝之概括犯意,連續在告訴人甲○○○位於臺中市○○區○○路一段五一巷三四號「文心凱旋二期社區」之地下室牆壁上,以黑色油漆噴寫「公有地勿占用」、「共有地請勿占用」、「請匆占共有地 租用小心車」及「請匆用共有地 租用少心車」等字樣,該字跡已破壞該牆壁原先白色水泥漆塗裝之清潔外觀,足生損害於該社區全體所有人,經該建物區分所有人即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甲○○○等重新上漆,嗣回復原先整齊外觀之後,被告又加以噴漆,足生損害於該社區全體所有人,屢經勸阻無效,嗣由告訴人甲○○○攝得被告之噴漆時監視器畫面,報警查獲。因認被告丁○○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棄損壞罪嫌云云。

二、被告就本案有無經合法告訴部分,辯稱:因地下室牆壁係屬社區共有部分,應由社區管理委員會負管理維護之責,故應由社區管理委員會代表人提出告訴方為適法,告訴人甲○○○以其個人名義提出告訴,本案應屬未經合法告訴云云。按大廈型建築物有區分所有之專有部分,及共同使用(即共用)部分,前者指大廈之全部或一部,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後者指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本案被告塗漆之地下室牆壁,非屬專有部分,而屬各區分所有權人得共同使用之共用部分,告訴人甲○○○為區分所有權人之一,此為被告及告訴人甲○○○均不爭執事項,是以告訴人甲○○○就其得為共用之部分,若因而受有損害,當為直接被害人,自得提起告訴,此與管理委員會之公告文件,係屬大樓管理委員會所有之物,故應由管理委員會名義提出告訴之情形不同,被告上開辯詞,尚有誤會。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判例著有明文。再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自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又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取捨,依法雖有自由判斷之權,然積極證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時,被告之抗辯或反證縱屬虛偽,仍不能以此資為積極證據應予採信之理由,最高法院亦著有五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三00號及三十年上字第四八二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復無其他調查途徑可尋,法院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著有判例。

四、檢察官認被告涉有上開毀損罪嫌,係以:右揭犯行據告訴人甲○○○指訴明確,且經當庭提示監視器畫面照片供被告閱覽,經被告供承畫面中為其本人無誤,有該監視器畫面三張附卷可證,而依一般社會通念,住宅牆壁之外觀是否清潔美觀,亦為是否堪用之要素之一,是行為人在牆壁上噴漆之行為,若使牆壁美觀之效用喪失,且所有人必須花費相當代價始能回復原貌者,則該行為人仍足成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被告於前開牆壁上噴寫之字體外觀恣意隨性且不整齊,與一般講究整齊美觀之公示警語極有差別,顯已妨礙該牆壁之清潔美觀,有卷附照片四張可參,且該字體係以油漆材質噴寫,非重新油漆難以回復美觀白漆原狀,顯已使牆壁之美觀效用喪失,被告雖辯稱係為提醒住戶之用,惟究不得以其文字內容正當而免除其以噴漆毀損牆壁外觀之罪責云云為依據。訊據被告固供承有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下午,在停車格上開牆壁噴漆之行為,經管理員塗抹掉後,再於同年月十八日上午又在相同地點噴漆,後來又被管理員擦掉,乃於同年月二十日又在同一地點噴漆之行為,但堅決否認有毀損之故意,辯稱:告訴人擅自在地下室劃了三個停車格,編號為一四八、一四九、一五0號,該處是伊車輛要從地下二樓開至一樓時之迴轉車道,對行車很危險,伊是要告知其他汽車不要放在該處,所以才在牆壁上噴漆等語。

五、經查:

(一)告訴人甲○○○於本院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伊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下午,得知地下室停車場一四八、一四九、一五0號三面牆壁上有被噴漆,後來管理員於同日有去將之回復原狀,用白漆將字跡塗掉,同年月十八日又於同樣地方發現有噴漆,後來管理員有用水泥白漆回復原狀,同年月十九日伊請人來裝設監視器,同年月二十日被告又拿漆去噴,故報警處理,此次就沒有回復原狀等語,被告對此亦表示沒有意見而不爭執,此外復有地下室停車位牆壁之噴漆照片四幀(見偵查卷第十、十一頁)、監視器翻拍照片三幀(見偵查卷第十二頁)存卷可證,被告確有在上開牆壁噴漆之行為,當可認定。

(二)按牆壁之主要功能,在於維護居住安全、建築結構支撐、區分界址、阻隔視線避免窺視等等,至於其壁面是否美觀,僅係其從上開主要功能延伸之附屬功能,本案被告之噴漆行為,顯然不會影響牆壁之上開主要功能並進而造成其不堪用之情形。又本案之牆壁係在地下一樓,並非在地面層等情,業據證人甲○○○、丙○○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屬實,地下層之牆壁之主要功能應在於作為建築物結構之支撐以及區分界址,因其並非置於室外,並無要求美觀而對外表彰本棟大樓居住品質之效果,故對於美觀之附屬功能,應降至最低。被告對本案之上開牆壁噴漆之行為,其字體雖非屬工整,但亦非屬塗鴨之類無意義文字,反而係屬有其功能上之意義存在(詳如後段所述),是其主觀意思當係在公告上開三個停車位係屬不合規定之車位。

(三)又按刑事犯罪是一種對法益較高度破壞之不法行為,是以並非所有之不法行為,均屬犯罪,若其不法內涵較低,依其性質會構成民事不法或行政不法。刑法理論上認為不法係指經刑法規範所否定之具有負面價值判斷之行為本身,包括結果不法及行為不法,在通常情形,二者必須兼備,始足以構成刑事不法,不法是一種層升之概念,在刑事不法領域中,亦存在著各種不同程度不法內涵之犯罪,例如殺人、重傷害及普通傷害間,顯有高低不同之不法程度,在法律評價上亦應隨之有不同之評價,是以在刑事立法上會對上開不同層次不法內涵之犯罪行為,設有各不相同之法定刑。同樣的,若僅生財產上損失之結果,例如契約不履行所造成之財物損失,則屬民事不法,財產損失之結果,必須以具有行為不法之行為方式所造成者(例如竊盜、侵占、詐欺、暴力等等),始屬具有刑事不法之犯罪行為(可參見林山田教授著,刑法通論上冊,增訂七版,第

一二五、二二七頁)。證人丙○○於本院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審理時具結證稱:編號一四八、一四九、一五0號三個停車位,是於在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以甲○○○的名義公告說要劃三個車位出租,經過伊等向臺中市北屯區公所和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查證結果,這幾個停車格的位置,於同年九月十五日左右,經過確認是共用的位置,伊等認為楊美華沒有權利在這個位置劃三個停車格;另消防局於九十三年十月間到現場會勘後,就違反消防法的部分開出限期改善通知單,甲○○○他們拒絕簽署,所以消防局的人員在通知單上填寫拒絕簽署的字樣張貼在社區的公告欄上,故伊認為三個車位是不合法的停車格,但這張公告後來被撕掉;當被告發現這三個停車格未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合法的之後,向甲○○○所屬的管理委員會提出抗議,也向甲○○○所屬的管委會承租一個公有車位,但是公有車位進出都要經過這三個違法的車位,妨礙被告的進出,造成被告行車及停車的權益受損,被告有告訴伊這件事情,並說貼公告沒有效會被撕掉,那他要用很明顯的方式來告訴承租車位的使用人,這個車位是違法的等語。又上開編號一四八、一四九、一五0號停車位,在臺中市政府原核准圖說上並未劃設,文心凱旋二期社區之管理委員會、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以前,依原核准圖說改善並滅銷停車位等情,亦有臺中市政府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府都管字第0九四00一五二二0一號函存卷可憑,亦可佐證證人丙○○上開證詞與事實相符。由上得知,告訴人甲○○○違反規定擅自增設上開三個停車位,被告基於公益上之考量,噴漆告知此為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用土地,不得占用,核其行為,尚難認係以具有行為不法之行為方式為之,被告之行為雖會造成該社區為塗銷噴漆而支出費用,但依前所述,被告之行為既不具行為不法之性質,縱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亦應認其僅具民事不法內涵,並未提升至刑事不法之層次,不得科以刑事處罰。

六、綜上所述,被告前揭辯詞,洵非虛詞,被告之行為縱有不當,造成文心凱旋二期社區因回復原狀而財產上遭受損害,但此僅屬民事糾葛,並未達於刑事不法之層次,尚難以刑罰相繩,既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涉有毀棄損壞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之犯罪行為,揆諸上揭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法應予諭知無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楊真明

法 官 黃渙文法 官 劉逸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裁判日期:2005-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