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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易字第 457 號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四五七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提起公訴,被告甲○○則以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直系尊親屬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即被告乙

○○、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六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蔡 美 華法 官 郭 書 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六 日

裁判案由:傷害
裁判日期:2005-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