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易字第 70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七○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八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位於臺中縣○○鄉○○路○○號「大肚國小」之校長,前與告訴人甲○○因該校於民國九十一年度教師甄選工作事宜發生嫌隙,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八時許,在前開公眾得以共見共聞之臺中縣○○鄉○○路○○號「大肚國小」教師晨會上,當全體教職員面前以麥克風稱:「偉大的甲○○‧‧‧‧你不要那麼『蓋頭』(臺語)‧‧‧‧你自己『不要臉』對號入座」‧‧‧‧」等足以貶損告訴人甲○○之言詞,而侮辱告訴人甲○○,因認被告乙○○所為係涉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定。

三、查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三百十四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鄧 敏 雄法 官 戴 博 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 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200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