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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自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自字第20號自 訴 人 丁○○自訴代理人 乙○○律師

丙○○律師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另件確認所有權存在之民事法律關係為斷,經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七日裁定命在該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終結以前停止審判。

二、茲查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四四號事件卷宗可稽,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黃家慧法 官 黃炫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珮華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竊佔
裁判日期:2008-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