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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544 號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五四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五○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法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佰貳拾玖點玖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 實

一、甲○○素行不佳,前曾犯恐嚇、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賭博等罪,其中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間所觸犯恐嚇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六月確定,嗣經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二月確定,並於九十一年三月六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甲○○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勒戒處所進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自戒治所釋放,並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五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甲○○復於九十四年三月十九日下午十七時許,在台中市○區○○路○○○號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攙在香煙內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為警於同日下午十八時許在上址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百二十九點九五公克。

二、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經審判長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正賢、葉國慶所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百二十九點九五公克扣案足資佐證,而被告為警查獲,經警採其尿液送請私立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藥物濫用檢測中心檢驗結果,檢出嗎啡呈陽性反應,此有該檢測中心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五五三○三一號尿液篩檢檢驗報告一份在卷可憑。此外,復有相片十二張、前揭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紙附卷可稽,事證至臻明確,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前後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甲○○前曾於八十六年間觸犯恐嚇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六月確定,嗣經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二月確定,並於九十一年三月六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此有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五年之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甲○○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不佳,詳如前述,此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被告曾有施用毒品不良素行,經執行完畢後,仍不知警惕,再次施用毒品,經檢察官依初次勒戒、觀察後無繼續施用傾向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仍不知悔改警惕,猶繼續施用毒品不輟,情節非輕,有失政府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美意,本不宜寬貸,惟此乃自戕且容易成癮之行為,從另一角度觀察,應視同病人看待,及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至於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百二十九點九五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屬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 俊 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 蕭 榮 峰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日期:2005-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