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7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楊俊彥 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7月1日執行羈押,並於民國94年10月1日延長羈押。茲因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2月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巫淑芳法 官 林慧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皇清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