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249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卯○○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律師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811號),及同署檢察官移送併辦(94年度偵字第12207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卯○○共同以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處有期徒刑陸月;又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一字型螺絲起子壹支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一字型螺絲起子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卯○○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上午五時餘許,在臺中市○○區○○○路○段○○○號前,共同毆打壬○○受傷後(傷害部分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號判決確定),詎卯○○與該名不詳男子又另行起意,基於妨害壬○○行使權利之犯意聯絡,由卯○○先向該名不詳男子陳稱:「把他的車開走」等語,該不詳男子即於卯○○仍在持續毆打壬○○之際,即強行將壬○○所有之車牌號碼00—六一三號營業小客車開走,卯○○則隨後自行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00—七三三九號自用小客車尾隨離去,而以上開強暴方式妨害壬○○行使權利。
(二)卯○○前於九十三年間,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九十三年九月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持其所有,客觀上供作兇器使用之一字型螺絲起子一支(未扣案),自九十三年十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底某日止,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丙○○等如附表所示被害人車上之音響等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後予以變賣花用。
二、本案證據:
(一)被告卯○○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二)被害人丙○○、丑○○、丁○○、辰○○、己○○、辛○○、未○○、癸○○、戊○○、子○○、楊明峻、庚○○、巳○○、乙○○、午○○、甲○○於警詢時之指訴。
(三)證人壬○○於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號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號審理卷第五五頁至六○頁)。
(四)贓物認領保管單六張、現場照片數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刑紋字第○九三○二二四六九九號鑑驗書。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卯○○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原起訴書雖認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常業竊盜罪嫌,然此部分業據公訴檢察官當庭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附此敘明。
(二)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示強制犯行,與該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先後十六次攜帶兇器竊盜犯行,時間緊接,且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至附表編號十四至十六所示之竊盜犯行,雖未據公訴人提起公訴,然此部分竊盜犯行與業據起訴經判決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之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檢察官移送併辦(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七號),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四)被告所犯上開強制、攜帶兇器竊盜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五)再被告前於九十三年間,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九十三年九月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之內,再犯本件竊盜(即犯罪事實欄(二)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重其刑。
(六)爰審酌被告年青力壯,不思以己力賺取財物,而連續持兇器竊取他人財物,對他人財產安全危害甚鉅,及其傷害被害人壬○○後,竟再起意將被害人之車輛開走,而妨害被害人行使權利,其犯罪動機、目的均屬可議,惡性非輕,又分別竊取之次數,及其等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七)至被告所有,持以為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竊盜犯行之一字型螺絲起子一支,雖未扣案,然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游智凱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時間 │地點 │被害人及車牌號碼│損失財物 │├──┼───────┼─────────┼────────┼───────────────┤│1 │93年10月間某日│臺中縣太平市○○路│駿業通運有限公司│音圓牌電腦伴唱機一臺、後級放大││ │凌晨五時許 │1112巷口 │所有,由丙○○使│器一組、DVD放影機一臺、車用無 ││ │ │ │用 │線電一臺、回數票一百張 ││ │ │ │9U-676號營業大客│ ││ │ │ │車 │ │├──┼───────┼─────────┼────────┼───────────────┤│2 │93年10月間某日│臺中縣太平市太平地│丑○○ │音圓卡拉OK伴唱機、無線電對講機││ │ │政事務所旁停車場 │GG-563號營業大客│各一臺 ││ │ │ │車 │ │├──┼───────┼─────────┼────────┼───────────────┤│3 │93年10月26日上│臺中縣神岡鄉三角村│丁○○ │音圓電腦伴唱機、液晶螢幕各一臺││ │午7時許 │大豐路319號前 │Z5-211號營業大客│、電腦卡拉OK一臺、點歌本二本、││ │ │ │車 │無線電對講機一臺 │├──┼───────┼─────────┼────────┼───────────────┤│4 │93年10月26日上│同上 │辰○○ │遙控器一個、點唱本一本、無線電││ │午7時10分許 │ │9U-735號營業大客│對講機一臺 ││ │ │ │車 │ │├──┼───────┼─────────┼────────┼───────────────┤│5 │93年10月26日上│同上 │己○○ │電腦卡拉OK一臺、點歌本二本、無││ │午7時22分許 │ │Z5-199號營業大客│線電對講機一臺 ││ │ │ │車 │ │├──┼───────┼─────────┼────────┼───────────────┤│6 │93年10月26日上│同上 │辛○○ │無線電對講機一臺 ││ │午7時35分許 │ │AA-607號營業大客│ ││ │ │ │車 │ │├──┼───────┼─────────┼────────┼───────────────┤│7 │93年10月26日上│同上 │未○○ │電腦卡拉OK一臺、點歌本三本、無││ │午7時43分許 │ │288-FF號營業大客│線電對講機一臺 ││ │ │ │車 │ │├──┼───────┼─────────┼────────┼───────────────┤│8 │93年10月26日上│同上 │癸○○ │電腦卡拉OK一臺、無線對講機一臺││ │午7時55分許 │ │Y3-418號營業大客│ ││ │ │ │車 │ │├──┼───────┼─────────┼────────┼───────────────┤│9 │93年10月26日上│同上 │戊○○ │電腦卡拉OK一臺、點歌本二本、無││ │午8時許 │ │493-GC號營業大客│線電對抩機一臺 ││ │ │ │車 │ │├──┼───────┼─────────┼────────┼───────────────┤│10 │93年11月10日上│臺中縣豐原市○○路│子○○ │音圓電腦主機一臺、無線電主機二││ │午6時許 │南陽公園前 │ZZ-380號營業大客│臺、八吋液晶螢幕一臺、點歌本三││ │ │ │車 │本、KTV/DVD電腦遙控器一臺 │├──┼───────┼─────────┼────────┼───────────────┤│11 │93年12月4日凌 │臺中縣東勢鎮鎮立游│寅○○所有 (由楊│音圓太陽系廠牌卡拉OK伴唱機一組││ │晨某時許 │泳池旁 │明峻所使用) │、六、十五吋液晶螢幕各一臺、 ││ │ │ │195-AA號營業大客│KENWOOD廠牌731型車裝無線電二臺││ │ │ │車 │ │├──┼───────┼─────────┼────────┼───────────────┤│12 │93年12月5日凌 │臺中縣○○鄉○○路│庚○○ │車內音響乙組、小型液晶螢幕一臺││ │晨3時30分許 │49號前 │688-MV號營業小客│、KENWOOD廠牌TW-V7型車裝無線電││ │ │ │車 │一臺 ││ │ │ │ │ │├──┼───────┼─────────┼────────┼───────────────┤│13 │93年12月8日凌 │臺中縣○○鄉○○路│巳○○ │音響一組、音響擴大器一臺、無線││ │晨3時許 │1段路旁 │9P-686號營業小客│電二臺 ││ │ │ │車 │ ││ │ │ │ │ │├──┼───────┼─────────┼────────┼───────────────┤│14 │93年12月下旬某│臺中縣○○鄉○○路│乙○○ │音圓點唱機、五吋液晶電視、無線││ │日 │3段22號前 │PP-283號營業大客│電對講機各一臺、點歌本三本 ││ │ │ │車 │ │├──┼───────┼─────────┼────────┼───────────────┤│15 │93年12月下旬某│同上 │午○○ │音圓點唱機一臺、點歌本三本、鍵││ │日 │ │BB-356號營業大客│盤一只、點唱遙控器一個 ││ │ │ │車 │ │├──┼───────┼─────────┼────────┼───────────────┤│16 │93年12月底某日│臺中縣○○鎮○○路│甲○○ │音圓伴唱機、八吋液晶螢幕、車裝││ │ │613之20號空地旁 │BB-917號營業大客│無線電各一臺、點歌本二本 ││ │ │ │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