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五三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丁○○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子○○被 告 庚○○選任辯護人 楊振裕律師右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0四八號、第二一七六七號、第二二0六七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二0號)及移年度偵字第二四四三號、第二二六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丁○○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以強暴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玖年,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品沒收。
庚○○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以強暴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品沒收。
犯罪事實
一、丁○○曾犯竊盜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92年3月20日以92年簡字第360號判處有期徒三月,於93年3月7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夥同庚○○、宋勇廷(為現役軍人,由軍事檢察官另行偵辦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共同犯意聯絡,先後於附表所列犯罪時地,由宋勇廷持客觀上足以充作兇器使用之西瓜刀,丁○○則自附表編號8起持無殺傷力之玩具槍,嚇令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令不能抗拒打開收銀機,強取店內如附表所示之金錢及財物,得手後朋分花用,丁○○另夥同宋勇廷於93年12月9日凌晨2時57分,攜帶上開玩具手槍至台中縣○○鎮○○路與天仁街交岔路口之全家便利商店預備強盗,由丁○○持上開手槍進入欲向店員巳○○示意,適宋勇廷在外把風時發現商店倉庫內有便衣警察立即告知丁○○,二人隨即逃逸,嗣丁○○於附表編號13之犯罪時、地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改造貝瑞塔玩具手槍(含彈匣)一支、已擊發空包彈一顆、未擊發空包彈二顆、作案時所用之口罩、鞋子、帳子、黑色上衣等物;庚○○則於同年12月28日13時40分許,在彰化縣○○鎮○○路○○○○○號上木屋為警查獲,並扣得作案時所用或穿著之毛線衣、外套、七分褲、口罩、安全帽、球鞋等物。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清水、烏日分局報告偵辦。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庚○○、丁○○坦承不諱,核與共 犯宋勇廷及被害人癸○○、丙○○、戊○○、丑○○、寅○ ○、乙○○、己○○、甲○○、卯○○、魏廷浩、辰○○、 辛○○、巳○○、壬○○、證人林孟毅、謝易華於警訊時陳 述情節相符,並有贓物領據一紙及照片54張附卷可稽,復有如事實欄所示之物扣案可按。被告二人犯嫌均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丁○○所為,均係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 二十八條第一項結夥三人攜帶兇器而犯之加重強盗罪嫌、第 三百二十八條第五項預備強盜;被告庚○○所為,係犯刑法 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結夥三人攜帶 兇器而犯之加重強盗罪嫌。被告二人與宋勇廷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等先後多次犯行 ,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 為連續犯,並請加重其刑。被告丁○○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 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後,五年內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至報告意旨認被告丁○ ○尚涉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嫌,惟查扣案之上開槍 彈,經送鑑定結果,手槍槍管內具阻鐵,無法供發射子彈使 用,認不具殺傷力;彈認係玩具金屬彈殼,有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930249681號函在卷可按,是被告丁○○之所為顯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該罪責之餘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 百 十 條第 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法 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七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五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附表 (以下現金均指新台幣)┌──┬─────┬─────┬───┬────┬───┐│編號│時 間│地 點│行為人│財 物│被害人│├──┼─────┼─────┼───┼────┼───┤│ │93年10月11│臺中縣沙鹿│庚○○│現 金│ ││1 │日4時1○○ ○鎮○○路36│丁○○│21587元 │癸○○││ │ │6號 │宋勇廷│ │ │├──┼─────┼─────┼───┼────┼───┤│ │93年10月14│臺中縣龍井│庚○○│現 金│ ││2 │日2時5○○ ○鄉○○路22│宋勇廷│16000元 │丙○○││ │ │4號 │ │香菸4包 │ │├──┼─────┼─────┼───┼────┼───┤│ │93年10月15│臺中縣沙鹿│庚○○│現 金│ ││3 │日1時○○ ○鎮○○路14│丁○○│13000元 │戊○○││ │ │5之6號 │宋勇廷│香菸20包│ │├──┼─────┼─────┼───┼────┼───┤│ │93年10月17│臺中縣龍井│庚○○│現 金│ ││4 │日1時1○○ ○鄉○○路2 │丁○○│21000元 │丑○○││ │ │段4號 │宋勇廷│ │ │├──┼─────┼─────┼───┼────┼───┤│ │93年10月29│臺中縣龍井│丁○○│現 金│ ││5 │日1時4○○ ○鄉○○街14│宋勇廷│4262元 │寅○○││ │ │2巷1號 │ │香菸10包│ │├──┼─────┼─────┼───┼────┼───┤│ │93年10月31│臺中市西屯│庚○○│現 金│ ││6 │日4時15分 │路3段179號│宋勇廷│2270元 │乙○○││ │ │ │ │香菸7包 │ │├──┼─────┼─────┼───┼────┼───┤│ │93年11月1 │臺中縣烏日│丁○○│現 金│ ││7 │日2時4○○ ○鄉○○路47│宋勇廷│20000元 │己○○││ │ │號 │ │ │ │├──┼─────┼─────┼───┼────┼───┤│ │93年12月2 │嘉義市仁愛│丁○○│現 金│ ││8 │日0時38分 │路181號 │宋勇廷│6839元 │甲○○││ │ │ │ │ │ │├──┼─────┼─────┼───┼────┼───┤│ │93年12月2 │彰化縣溪湖│丁○○│現 金│ ││9 │日2時2○○ ○鎮○○路3 │宋勇廷│14000元 │卯○○││ │ │段421號 │ │ │ │├──┼─────┼─────┼───┼────┼───┤│ │93年12月2 │彰化縣埤頭│丁○○│現 金│ ││10 │日2時4○○ ○鄉○○○路│宋勇廷│18000元 │魏廷浩││ │ │608號 │ │ │ │├──┼─────┼─────┼───┼────┼───┤│ │93年12月5 │臺中縣沙鹿│丁○○│現 金│ ││11 │日3時4○○ ○鎮○○路42│宋勇廷│11000元 │辰○○││ │ │號 │ │香菸4條 │ ││ │ │ │ │手機一支│ │├──┼─────┼─────┼───┼────┼───┤│ │93年12月9 │臺中縣龍井│丁○○│現 金│ ││12 │日2時4○○ ○鄉○○路6 │宋勇廷│13528元 │辛○○││ │ │段323號 │ │香菸2條 │ │├──┼─────┼─────┼───┼────┼───┤│ │93年12月9 │臺中縣沙鹿│丁○○│ │ ││13 │日3時1○○ ○鎮○○○路│宋勇廷│未 遂│張祐維││ │ │507之8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