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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重訴字第 168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168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l○○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被 告 甲G○

辛○○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律師

陳芝荃律師被 告 B○○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王雅泠律師

黃靖閔律師被 告 甲H○

T○○G○○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王雅泠律師被 告 d○○

甲L○甲丁○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琇媛律師被 告 c○○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王雅泠律師

黃靖閔律師被 告 甲未○

甲壬○甲○○天 ○甲N○地○○甲E○甲O○甲M○x○○甲宇○s○○X○○F○○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王雅泠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三五二、二七六一、二七六二、二七六三、二七六四、二七六五、二七六六、二七六七、二七六八、二七

六九、二七七0、二七七一、二七七二、二七七三、二七七四、二七七五、二七七六、二七七七、二七七八、二七八0、二七八

一、二七八二、二七八三、二七八四、二七八五、二九三七、三

五七四、四一五一、七0二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l○○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沒收;又未經許可,持有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之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仿WALTHER廠PPK/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仿BERETTA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仿BERETTA廠84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具殺傷力之九mm制式子彈拾玖顆、直徑八點九mm土造子彈拾陸顆、直徑八mm土造子彈柒顆均沒收;又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指虎柒支均沒收;又共同私行拘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手指虎壹支、電擊棒壹支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叁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已含電擊棒壹支)、扣案之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仿WALTHER廠PPK/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仿BERETTA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仿BERETTA廠84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具殺傷力之九mm制式子彈拾玖顆、直徑八點九mm土造子彈拾陸顆、直徑八mm土造子彈柒顆、手指虎捌支均沒收。

甲G○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沒收;又共同未經許可運輸刀械,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指虎捌支均沒收;又共同連續私行拘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手指虎壹支、電擊棒壹支、塑膠棒壹支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已含電擊棒壹支、塑膠棒壹支)、扣案之手指虎捌支均沒收。其餘被訴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部分,無罪。

辛○○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沒收;又共同未經許可運輸刀械,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指虎捌支均沒收;又共同連續私行拘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手指虎壹支、電擊棒壹支、塑膠棒壹支均沒收;又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叁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已含電擊棒壹支、塑膠棒壹支)、扣案之手指虎捌支均沒收。

B○○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沒收;又共同連續私行拘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塑膠棒壹支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沒收(已含塑膠棒壹支)。其餘被訴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部分,無罪。

甲H○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沒收;又共同連續私行拘禁,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手指虎壹支、電擊棒壹支、塑膠棒壹支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已含電擊棒壹支、塑膠棒壹支)、扣案之手指虎壹支均沒收。

T○○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沒收;又共同連續私行拘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手指虎壹支、電擊棒壹支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已含電擊棒壹支)、扣案之手指虎壹支均沒收。

G○○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沒收。

d○○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沒收;又共同連續私行拘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手指虎壹支、電擊棒壹支、塑膠棒壹支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已含電擊棒壹支、塑膠棒壹支)、扣案之手指虎壹支均沒收。

甲L○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沒收;又共同連續私行拘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手指虎壹支、電擊棒壹支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已含電擊棒壹支)、手指虎壹支均沒收。

甲丁○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沒收;又共同連續私行拘禁,處有期徒刑拾月;又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沒收。

c○○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沒收。其餘被訴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部分,無罪。

甲未○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沒收。

甲壬○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沒收;又共同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沒收。

甲○○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沒收;又共同未經許可運輸刀械,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指虎捌支均沒收;又共同私行拘禁,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手指虎壹支、電擊棒壹支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已含電擊棒)、扣案之手指虎捌支均沒收。

天○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沒收;又共同未經許可運輸刀械,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指虎捌支均沒收;又共同私行拘禁,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手指虎壹支、電擊棒壹支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已含電擊棒壹支)、扣案之手指虎捌支均沒收。

甲N○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沒收;又共同連續私行拘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手指虎壹支、電擊棒壹支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已含電擊棒壹支)、扣案之手指虎壹支均沒收。

地○○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沒收;又共同未經許可運輸刀械,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指虎捌支均沒收;又共同連續私行拘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手指虎壹支、電擊棒壹支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已含電擊棒壹支)、扣案之手指虎捌支均沒收。

甲E○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沒收;又共同私行拘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指虎壹支、電擊棒壹支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已含電擊棒壹支)、扣案之手指虎壹支均沒收。

甲O○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陸月,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沒收;又共同連續私行拘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手指虎壹支、電擊棒壹支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已含電擊棒壹支)、扣案之手指虎壹支均沒收。

甲M○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沒收。

x○○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沒收。

甲宇○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沒收。

s○○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沒收。

X○○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陸月,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沒收;又共同連續私行拘禁,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沒收。

F○○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沒收。

犯罪事實

一、l○○、甲G○前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間,因重利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六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三月,l○○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甲G○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經該院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二七號判決駁回上訴,再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辛○○、d○○、x○○前於九十三年十一月間,因重利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五八九、一六八九0、一九八九五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現仍在緩起訴期間。

二、l○○(綽號大哥或王代書)與甲G○(綽號國哥)、B○○(綽號安哥或阿舅)、甲H○(綽號馬經理)、辛○○(綽號阿中)、T○○(綽號阿龍或龍哥)、G○○(綽號情姐)、d○○(綽號阿寶)、甲L○(綽號大雄、雄哥)、甲丁○(綽號阿洲)、c○○(綽號阿福)、甲未○(綽號葉哥)、甲壬○(綽號阿賓)、甲○○、天○、甲N○(綽號大強或強哥)、地○○(綽號阿權)、甲E○(綽號華哥)、甲O○(綽號阿東)、甲M○(綽號小董)、x○○(綽號傑哥)、甲宇○(綽號小高)、s○○(綽號阿霖)、X○○、F○○、甲午○(綽號阿聰)、m○○(綽號小甫)(後二人經本院合法傳喚均未到庭,待拘提、通緝到案後,再行審結)等人,基於共同常業重利之犯意聯絡,l○○先自前案判決宣判後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起,在嘉義市○○街○○○號三樓之三住處所經營地下錢莊,並於九十三年二、三月間,在上址成立總部,總部設有會計組及內勤總務組,業務組織則規劃為一線業務組織及二線業務組織,各線組織業務均依地域區分為北區(苗栗縣以北各縣市)、中區(含臺中縣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南區(含嘉義縣、臺南縣市)及高屏區(含高雄縣市、屏東縣),各線組織人事均設有行政經理,並依各區設有區域行政經理,行政經理以下再分設業務主任,由各線行政經理統轄各區域經理、業務主任從事重利之貸放款、催收帳款業務事宜,並規定借款金額在十萬元以下之小額借款利息,由行政經理自行決定承作,十萬元以上之借款利息,則須回報由l○○決定是否承作,各成員須於每週六下午八時許,返回上址總部開會報告放款及收款工作情形,後於九十三年七、八月間,該地下錢莊復設立三線業務組織。B○○自l○○前案判決後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起訴書誤載於九十年底某日),參與上開地下錢莊,其後擔任一線行政經理;甲G○於前案最後事實審宣判日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後起參與上開地下錢莊,其後擔任一線行政經理;甲未○於九十一年底,參與上開地下錢莊,其後擔任一線高屏區經理,嗣因私自借用款項遭l○○降職為業務主任;甲壬○於九十一年底某日,參與上開地下錢莊,其後擔任業務主任;甲午○於九十二年四月間某日,參與上開地下錢莊,其後擔任業務主任;辛○○於九十二年底某日,參與上開地下錢莊,其後擔任三線行政經理;d○○於九十三年一月間某日,參與上開地下錢莊,其後擔任業務主任;甲H○於九十三年二月間某日,參與上開地下錢莊,其後擔任二線行政經理;m○○於九十三年二月間某日,參與上開地下錢莊,其後並擔任一線嘉南區經理;甲○○於九十三年二月間某日,參與上開地下錢莊,其後擔任業務主任;天○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參與上開地下錢莊,負責內勤業務、接聽電話、轉帳存款等事宜,天○提供其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開立之帳戶,供上開地下錢莊組織之借款人匯入借貸之本金及利息使用;G○○於九十三年三月間,參與上開地下錢莊,其後擔任會計,負客戶資料建檔及會計事項;T○○於九十三年四月間某日,參與上開地下錢莊,其後曾擔任三線行政經理,嗣因故遭降職為業務主任;甲N○於九十三年六月間某日,參與上開地下錢莊,其後擔任一線北區經理;地○○於九十三年六月間某日,參與上開地下錢莊,其後擔任一線中區經理;甲L○於九十三年六月間某日,參與上開地下錢莊,其後擔任二線北區經理;甲E○於九十三年六月間某日,參與上開地下錢莊,其後擔任業務主任;甲O○於九十三年七月間某日,參與上開地下錢莊,其後擔任業務主任;甲M○於九十三年九月二日,參與上開地下錢莊,其後曾擔任一線嘉南區經理,嗣因故於同年十一月底某日,主動脫離上開錢莊;x○○於九十三年九月間某日,參與上開地下錢莊,其後擔任二線高屏區域經理;甲丁○於九十三年十月某日,參與上開地下錢莊,其後擔任二線中區經理;甲宇○於九十三年十月間某日,參與上開地下錢莊,其後擔任二線嘉南區經理;c○○於九十三年十一月間某日,參與上開地下錢莊,其後擔任業務主任;s○○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參與上開地下錢莊,其後擔任一線高屏區經理;X○○於九十三年十二月間某日,參與上開地下錢莊,尚在適用期間;F○○為l○○之妻,明知l○○以經營上開地下錢莊為業,負責為l○○發放上開地下錢莊參與成員之薪資,及電匯部分款項供行政經理或區域經理作為貸與借貸人之用。其二十五人共同參與上開地下錢莊後,以前述職務分工之方式,對外刊登報紙分類廣告,招攬急需用款之不特定人上門借款,而取得以新臺幣(下同)每一萬元每十天為一期,利息為一千元至二千元不等(俗稱「一百」或「二百」,換算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三百六十至百分之七百二十)之重利,並於借款時預扣利息,以及貸與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錢,取得以如附表二所示計算方式之重利,並於借款時預扣利息,共同乘他人急迫需款而貸與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並均以此為常業。l○○並定有新進人員守則、業務經理守則、行政人員守則,以作為成員貸放重利時之行事依據,而該地下錢莊組織成員遇有借款人無力還款時,則視情形派人前往借款人服務單位圍堵後,誘使借款人向二線業務組織借款清償一線業務組織之貸款本利或經由三線業務組織,向金融機構辦理信用貸款,清償二線業務組織之貸款本利,或使借款人覓由家人親友代為清償,茍借款人具有現役軍人身分,組織成員更以向軍中部隊長官舉發,並將因而遭受處分無法領取退伍金、終身俸等情,要求借款人自動提前辦理退伍,提前領取退伍金或終身俸以清償欠款。

三、l○○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槍彈,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改造槍枝及子彈之故意,於九十一年三、四月間某日,在嘉義市○○路圓環處,經友人陳龍英交付而取得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仿WALTHER廠PPK/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仿BERETTA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仿BERETTA廠84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具殺傷力之九mm制式子彈十九顆、直徑八點九mm土造子彈二十四顆、直徑八mm土造子彈十顆,其後並將之藏放在嘉義市○○街○○○號三樓之三浴室天花板上方,後於九十三年十一、二月時將之藏放在同址十二樓之四房間衣櫃內,因而持有上開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三枝及上開子彈五十三顆(共經鑑驗試射耗損十一顆)。嗣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晚間十時四十分許,為警方持搜索票在嘉義市○○街○○○號十二樓之四l○○所有房屋內,扣得上開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仿WALTHER廠PPK/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仿BERETTA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仿BERETTA廠84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具殺傷力之九mm制式子彈十九顆、直徑八點九mm土造子彈二十四顆(經鑑驗耗損八顆)、直徑八mm土造子彈十顆(經鑑驗耗損三顆)。

四、甲G○、辛○○、地○○、甲○○、天○、甲午○(甲午○待通緝到案後再行審結)等六人均明知手指虎係經主管機關公告列為管制刀械,非經許可,不得運輸或持有,緣於九十三年六月八日至同月十三日間之某日,甲G○、地○○、天○、甲午○在泰國某地夜市購買手指虎八支,其六人乃基於共同運輸管制刀械─手指虎入境臺灣之犯意聯絡,分由甲G○、地○○、天○、辛○○、甲○○、甲午○等六人,分散夾帶於每個人之托運行李中,於同年月十三日,一起自泰國搭乘班機自高雄國際機場航空站,入境我國,共同未經許可運輸手指虎八支,嗣後甲G○將其中一支手指虎放置於嘉義市○○街○○○號十一樓之四。l○○明知手指虎係經主管機關公告列為管制刀械,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緣因前揭人員運輸手指虎入境返回嘉義市○○街○○○號三樓之三時,為l○○得知上情,竟基於未經許可持有管制刀械之犯意,指示甲G○統一收繳,而將其中七支手指虎放置於嘉義市○○街○○○號十二樓之四,未經許可而持有手指虎七支。嗣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晚間十時四十分許,為警方持搜索票在嘉義市○○街○○○號十二樓之四l○○所有房屋內,扣得上開手指虎七支,並於同址十一樓之四甲G○承租處,扣得手指虎一支。

五、甲R○向l○○所經營之地下錢莊借貸(其借貸之日期、金額及利率,詳如附表一編號七五所示)無力償還欠款,經甲R○同意提前辦理退伍,並以部分退伍金清償債務,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許,甲R○未知會該地下錢莊而單獨前往臺中縣後備司令部領取退伍金給與證,然l○○、甲H○已事先派多人在臺中縣後備司令部、國軍豐原財務收支組等處等候,以防甲R○未依約履行,因而發現甲R○單獨前往臺中縣後備司令部辦理退伍金領取事宜,經回報l○○後,l○○旋指示甲H○率領辛○○、甲G○、甲○○、天○、甲L○、甲E○、甲O○、地○○、T○○、甲N○、d○○、甲午○(甲午○待通緝到案後,再行審結)等人,共同基於私行拘禁之概括犯意聯絡(其中l○○、甲○○、天○、甲E○僅為此一件私行拘禁之行為,故其四人之主觀意思應屬單一之犯意聯絡),前往上址,由甲H○、甲○○、甲L○進去將甲R○強制帶出,搭乘由辛○○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其他人則分乘另外三、四部車輛隨行,共同前往臺中縣大度山公墓停車場(起訴書贅認定苗栗縣大坪頂營區附近),辛○○在其車上對甲R○恫稱「若不配合,要將你埋掉。」等語,並作勢拿取其黑色背包內之不詳物品,甲E○亦攜帶甲G○所交付之手指虎坐上該車,致甲R○心生恐懼迫於無奈,答應配合辦理領取退伍金事宜,將全部退伍金用來償還債務。同日下午一時許,甲H○、甲○○、甲L○、辛○○等人將甲R○押至國軍豐原財務收支組領取面額一百五十六萬六千元之退伍金支票,然後再押往臺灣銀行豐原分行兌領該張支票,甲H○旋即將票款交予l○○。得手後,甲H○等人復將甲R○載往臺中縣後備司令部,甲H○、甲○○向甲R○表示:甲○○可以較低利息代其償還欠款,但需以辦理解除終身俸為條件,甲R○不從,辛○○、甲E○即分持電擊棒、手指虎等器械,再度輪流上車恫嚇甲R○,致其心生畏懼而同意配合,於同日下午二時許,由甲H○、甲○○、甲L○陪同甲R○進入臺中縣後備司令部辦理解除終身俸事宜。同日約下午五、六時許,甲H○、甲○○、甲L○、辛○○、甲E○、甲O○、地○○、甲N○等人復將甲R○押往臺中縣豐原交流道附近某汽車旅館,強令甲R○簽發票號第三七四九七0號及第三七四九七一號、面額各為一百二十一萬四千元之本票二紙,以及讓渡書、協議書、借據、切結書等文件。又因辦理解除終身俸事宜約需十五至二十個工作天,甲○○、天○、甲E○、甲O○等人將甲R○強押上另一部由天○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載往臺南市○○區○○路○○○號十二樓之二該地下錢莊組織臺南宿舍內私行拘禁,期間由甲○○、天○、甲E○、甲O○、辛○○、地○○、T○○等人輪流看守,並取走而暫時保管甲R○所有之汽車鑰匙、行動電話及證件,妨害其離去及對外聯繫。同年八月五日上午十一時許,因甲R○一筆空軍總部之退撫金已撥款,甲○○、甲E○、甲O○、地○○、T○○等人將甲R○強押至國軍豐原財務收支組,領取面額七十七萬餘元之退伍金支票乙張,再前往臺灣銀行豐原分行兌領該張支票,甲H○旋將票款交予甲O○,甲O○再轉交予l○○,甲○○等人復將甲R○押返上開臺南宿舍內繼續拘禁。同年八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許,因甲R○尚有一筆退伍軍人協會之退撫金未領,甲○○、甲E○、甲O○、地○○等人將甲R○押往臺南監理所辦理機車駕照,再前往臺南第一銀行竹溪分行開立帳號第00000000000號帳戶,然後將甲R○押返上開臺南宿舍繼續拘禁。嗣於同年八月二十四日,甲○○、甲E○、甲O○、地○○等人將甲R○載往臺南第一銀行竹溪分行,由甲○○監視甲R○以上開帳戶提領退撫金五十四萬一千元後,甲○○將該筆金錢交予甲O○,甲O○再轉交予l○○。同日下午三時許,甲○○等人將甲R○載往臺南國軍醫院前釋放,而共同對涂健私行拘禁。

六、B○○因h○○欠款延久未償(其借貸之日期、金額及利率,詳如附表一編號七一所示),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許,電邀h○○一同前往臺南市○○路○段○○○號郭貞秀代書事務所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供抵償債務,並偽以匯款二百零七萬元至h○○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康分行開立之帳戶,佯為合法買賣,用以掩飾貸放重利後再以不動產抵債之情事,嗣B○○要求h○○提領上開二百零七萬元匯款歸還時,因h○○提款密碼輸入錯誤,且已逾金融機構營業時間,致當日無法提領,B○○、甲G○、甲O○竟承上開共同私行拘禁之概括犯意聯絡,將h○○強押上車,B○○對h○○辱罵「幹你娘,這筆錢領不出來,你今天晚上就不用回去睡覺了。」等穢語,甲G○亦對h○○辱罵「幹你娘。」等穢語,甲G○並以拳頭毆擊h○○頭部(傷害部分未經告訴及起訴),因辦理提款密碼錯誤解除需用國民身分證,B○○等人先將h○○強行載至h○○妻子任職之公司,由甲G○陪同下車並監視其拿取國民身分證後,再將h○○強押至臺南縣仁德交流道附近之永華春汽車旅館看守,並強行保管其持用之行動電話,妨害其對外聯絡,迄翌日上午九時許,B○○等人將h○○載至臺南市○○○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某分行,由甲O○陪同進入並監視其提領上開匯款後,將h○○載往上開代書事務所前交還其行動電話並予釋放,而共同對h○○私行拘禁。

七、甲壬○與甲午○(甲午○待通緝到案後再行審結)、綽號「小胖」之成年男子,因玄○○(起訴書誤載為林文裕)欠款延欠未償(其借貸之日期、金額及利率,詳如附表一編號七二所示),竟共同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甲午○另承上開之概括犯意聯絡,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二時許,由甲午○電邀玄○○前往高雄縣鳳山市火車站附近的協和路商談債務事宜,之後甲壬○、甲午○及綽號「小胖」成年男子旋將玄○○強押上車,並由甲壬○駕車,而甲午○及綽號「小胖」成年男子分坐玄○○兩旁,並用拳頭毆打玄○○(傷害被分未經告訴及起訴),再將之強行載往高屏大橋附近某廢棄貨櫃車空地,甲午○及綽號「小胖」成年男子在上車並對玄○○恫稱:要將其丟到高屏溪活埋、斷手斷腳、吃土豆(指子彈),如繳不出本息,就不要回家,要讓其當天消失等語,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使玄○○心生畏懼。其三人並強令玄○○再度借款清償,使其行此無義務之事,玄○○迫於無奈,乃任由甲午○以電話聯絡甲未○相約在高雄縣大寮鄉之慈惠醫院附近借款十二萬元,預扣利息後,實拿九萬元供清償延欠本息,旋即釋放玄○○,而共同以強暴方式剝奪玄○○之行動自由。

八、甲H○因C○○於九十三年三月間曾簽發面額三萬元之本票乙紙,尚未清償(其借貸之日期、金額及利率,詳如附表一編號六八所示),曾於九十三年六月間某日,以電話聯絡C○○催討,經C○○表明業已清償完畢,甲H○因不滿C○○語氣不善,適C○○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某時,依報載借貸廣告撥打上開地下錢莊所刊登之聯絡電話,由G○○接聽後通知甲H○,甲H○即與B○○、甲G○、辛○○、d○○、c○○(c○○未據起訴)等人共同承前以非法方法剝奪人行動自由之概括犯意聯絡,由B○○等人以電話邀約C○○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前往桃園縣○○鄉○○路○段○○號統一超商前見面,欲洽談借款事宜,由B○○駕駛七人座休旅車,搭載辛○○、甲G○、c○○,先行前往上址,甲G○以公司在附近為由誘騙C○○徒步至該休旅車時,甲G○即強推C○○上車,再由甲G○、辛○○、c○○以強暴方式,用手及持塑膠棒一支毆打C○○成傷(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及起訴),B○○等人再將C○○強行載往新竹縣關西鎮某處山上,並強逼C○○撥打上開地下錢莊之借款廣告電話,相約在桃園縣楊梅交流道旁麥當勞速食店辦理借款事宜,B○○等人旋即押載C○○前往該麥當勞速食店停車場,甲H○此時即駕駛另一部車輛,搭載甲丁○、甲宇○、d○○、x○○、甲E○,前往該麥當勞速食店停車場會合,由甲丁○與甲宇○出面洽借十萬元予C○○,C○○並簽發面額十二萬五千元之本票供擔保,詎甲H○取得十萬元後,猶不滿足,B○○等人復強逼C○○撥打電話借款,再押載C○○前往附近之肯德基速食店停車場後,甲H○即指示d○○至上開休旅車內看守C○○,並由x○○及甲E○出面借款九萬九千元予C○○,C○○並簽發面額十二萬五千元之本票供擔保,嗣取走C○○所借得款項後,即將C○○押往附近鵝莊草叢後釋放,而共同以強暴方式剝奪C○○之行動自由。

九、甲H○於九十四年一月間某日,以電話邀約卯○○商談欠款清償事宜(其借貸之日期、金額及利率,詳如附表一編號六九所示),同日下午六時許,甲H○帶同甲丁○、X○○至新竹市火車站與卯○○見面後,旋即前往新竹市○○路與林森路口某牛排館內談判,後又移至新竹市○○路及文昌街口之泡沫紅茶店繼續商談,因卯○○以電話向其主管林金生借款未果,甲H○與甲丁○、X○○、甲L○、甲N○四人共同承前以非法方法剝奪行動自由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甲H○以電話通知甲L○與甲N○駕駛汽車前往該泡沫紅茶店,同日晚間九時許,甲L○與甲N○駕車抵達上址後,甲丁○即扶拉卯○○上臂要其上車,卯○○迫於無奈上車後,由甲L○駕車,甲N○乘坐副駕駛座,X○○及甲丁○分坐於卯○○兩旁,共同將卯○○強行載往其位於新竹市香山區之住處,甲H○則駕駛另一部車輛並以電話全程指揮甲L○等人。

路途期間甲L○對卯○○大聲恫稱「隔天銀行關門前,要收到該筆十五萬元款項,如果沒有的話,就要讓你無法上班,並要將你斷手斷腳。」等語,以此危害身體之事恐嚇卯○○,致卯○○心生畏懼,甲N○亦在旁口辱罵「幹」字,並作勢要毆打卯○○,同日晚間十時許,抵達卯○○位於住處,經X○○帶同卯○○下車向其父母揚言「你兒子欠地下錢莊錢,要籌錢還債。」後,旋即釋放卯○○,並揚長而去,而共同以強暴方式剝奪卯○○之行動自由。

十、甲H○因宙○○欠款未償(其借貸之日期、金額及利率,詳如附表一編號七十所示),宙○○曾同意提前辦理退伍,並以退伍金清償債務。九十四年一月三日上午十時許,甲H○得知宙○○單獨前往位於桃園縣中壢市之國軍內壢財務收支組,辦理領取退伍金手續,並未事先通知其等時,即率同甲N○、甲L○、地○○等人前往上址尋找宙○○,甲H○並指示地○○先行將宙○○所騎乘機車之輪胎洩氣,俟找到宙○○後,將宙○○載至上址斜對面之家樂福大賣場停車場,與T○○及甲丁○會合,雙方商談還款事宜,再將宙○○載往桃園縣陸軍總部及內壢財務收支組,由甲丁○陪同宙○○辦理領取五十八萬餘元之退休金支票一紙,嗣因已逾金融機構營業時間,當日已無法兌領該紙支票,宙○○即要求先行離去待翌日再行辦理兌領,甲H○、甲N○、甲L○、甲丁○、T○○、甲O○、X○○等人竟共同承前私行拘禁之概括犯意聯絡,拒絕宙○○先行離去之要求,將宙○○強行帶至桃園縣中壢市合歡汽車旅館第六一六號房,並由X○○、甲丁○等人輪流看守,嗣因宙○○在旅館內操作行動電話為地○○發現,渠等旋將宙○○身上之行動電話、金融卡及現金取走暫時保管,並將宙○○改押往桃園縣平鎮市夢香汽車旅館第五0九號房,由甲O○、X○○、甲丁○、T○○、甲N○、甲L○等人輪流看守,迄於同年月四日上午九時許,復將宙○○帶至臺灣銀行桃園分行,由甲丁○帶同宙○○進入銀行兌領上開支票後,甲丁○即將所得票款全數取走,再將宙○○載往上開家樂福大賣場前釋放,而共同對宙○○私行拘禁。

十一、辛○○與甲丁○因甲辰○欠款無力償還本息(其借貸之日期、金額及利率,詳如附表一編號九一所示),且一再拖延,未依先前約定返還本金並給付利息,竟基於共同恐嚇之犯意聯絡,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晚間十一時許,邀約甲辰○前往臺中縣大里市立新國民小學側門商討如何償還債務,辛○○即對甲辰○恫稱:「我現在最想做的一件事就是,你如果不還錢,我就把你埋掉。」等語,甲丁○亦恫稱:「不要埋他,埋他小孩。」等語,而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甲辰○,致甲辰○心生畏懼而致生危害於安全。甲丁○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許,為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員警在臺中縣大里市○○路○○號臺灣銀行德芳分行前查獲,並起獲借款人甲辰○之國民身分證一張、印章一個、臺灣銀行德芳分行存摺一本、印鑑卡一張等物。

十二、嗣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晚間,為臺中縣警察局專案小組警員持搜索票查獲l○○、甲G○、辛○○、B○○、甲H○、T○○、G○○、d○○、甲L○、甲丁○、c○○、甲未○、甲壬○、甲○○、天○、甲N○、地○○、甲E○、甲O○、甲M○、x○○、甲宇○、s○○、X○○等人,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扣押物之名稱、數量、所有人及查扣地點,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十三、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移送及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常業重利部分:訊據被告l○○、甲G○、辛○○、B○○、甲H○、T○○、G○○、d○○、甲L○、甲丁○、c○○、甲未○、甲壬○、甲○○、天○、甲N○、地○○、甲E○、甲O○、甲M○、x○○、甲宇○、s○○、X○○等二十四人對於其等參與被告l○○所成立之地下錢莊,以職務分工之方式,對外刊登報紙分類廣告,招攬急需用款之不特定人上門借款,而取得以每一萬元每十天為一期,利息為一千元至二千元不等(俗稱「一百」至「二百」,換算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三百六十至百分之七百二十)之重利,並於借款時預扣利息,以及貸與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錢,取得以如附表一所示計算方式之重利,共同乘他人急迫需款而貸與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並均以此為常業等情,業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認不諱,惟被告l○○矢口否認:其所經營之地下錢莊三線部分亦為常業重利犯罪之一部分云云。另被告F○○矢口否認有參與該地下錢莊組織,辯稱:l○○經營地下錢莊其知道,但他沒有讓其參與;每星期六晚上地下錢莊成員在蘭井街一七七號三樓之三開會,l○○會拿錢給他們,或叫成員跟其拿錢,算是借給他們作生活費,是預支薪水,金額都是幾千元,他們借貸給人的錢沒有向其拿過,晚上有時會幫l○○接聽電話,其有勸l○○不要經營地下錢莊,而且員工薪水都是l○○在發的,其只是因員工的薪資都先預支光了,其怕領不到當月房租及電話費,所以會叫l○○將薪資先交給其,其從中先扣除房租及電話費後,再交給員工云云。惟查:

(一)被告l○○、甲G○、辛○○、B○○、甲H○、T○○、G○○、d○○、甲L○、甲丁○、c○○、甲未○、甲壬○、甲○○、天○、甲N○、地○○、甲E○、甲O○、甲M○、x○○、甲宇○、s○○、X○○等二十四人從事常業重利之行為,除其之自白外,並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貸放重利被害人(合計九十一位),於警詢時之陳述可憑,該被害人之借貸日期、金額、年息、貸款方式均詳如附表一所示,此外並有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足資佐證。

(二)該被告二十四人貸放利率最高可達年息有高達百分之七百多至百分之一千多者,在所經營之二年多期間內,其獲利甚豐,並印製有專供貸放重利用之名片及刊登分類廣告以利推廣,且備妥、借據、保管條、借貸契約等正式文件以為借貸憑據,又其平日生活之資,均靠此工作收入維持等情狀觀之,被告二十四人確有以犯重利罪為常業之意思,洵堪認定。

(三)被告l○○雖矢口否認:其所經營之地下錢莊三線部分非為常業重利犯罪之一部分云云,此部分說明如下:

1、同案被告T○○於本院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其於九十三年四、五月加入三線組織,三線業務首先是其主導,後來是其和甲○○主導,金額借出去之前,需經過l○○同意,三線是l○○經營公司的一部分,其會和l○○、甲○○討論,如果可以才會借他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三一八至三二0頁),是以證人T○○已供承三線是被告l○○經營公司的一部分。

2、同案被告甲○○於本院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其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先到公司見習,約半個月之後,就來接洽民間的事情,民間是一線、二線借貸之後,因為高額利息,透過他們的介紹,轉過來以民間的利息,其做過最少十件,放出去的錢千萬以上;三線組織由T○○主導,l○○指導,其再配合,T○○先進三線,T○○到二線又回到三線,三線有兩條路,一條是錢莊路,一條是民間路,錢莊就是跟一、二線一樣,由他們自己經營,因為錢莊是十天一期,轉成每月收一次,由其先把錢還清,但希望他們要提供保證,公務員希望以退休金作保證,希望讓他能夠辦退休馬上償還,這些最後是由l○○決定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三一五至三一七頁)。

3、是以由上開證人T○○、甲○○之證詞可知,該地下錢莊組織之三線,係於地下錢莊一、二線借貸之後,被害人無力償還時,再轉貸給三線,由負責三線之被告T○○、甲○○處理借貸之收尾工作,避免被害人永遠無力償還貸款,是以其是整體地下錢莊借貸結構中之一部分〔被告甲○○於本院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準備程序時(見本院二卷第三一五頁)亦作如上供述〕,可見被告l○○辯稱:三線部分非為常業重利犯罪之一部分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四)被告林素玲雖矢口否認有參與被告l○○所成立之地下錢莊組織云云,惟本院之調查結果如下:

1、同案被告l○○雖於本院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審理以證人身分證稱:F○○是仩豪公司的股東,她在其的火鍋店內負責;放款的名冊、地點、本票、相關資料放在蘭井街一七七號十二樓之四,是其的房子,是其的名字,F○○可以進出。其的東西是放在另外一間房間,有兩間是F○○在存放東西,她不知道裡面有放那些東西,只知道裡面全部都是東西,她知道那個是倉庫;F○○有時候在其家時,G○○在我家,其拿被害人資料、本票給G○○的時候,F○○也在旁邊,所以其他被告認為F○○知道,他們說F○○負責發薪水,那是他們自己想的,所有事情都是由G○○在處理;犯罪組織九十一年六月時成立,當時剛辦理貸款,本來是電訊公司後來改火鍋店,F○○從頭到尾都在那家門市,她負責其另外一個事業,火鍋店的財務和地下錢莊的財務沒有相連;F○○知道其在做信貸和法拍,其都這麼跟她說;平常在公司是由其跟G○○來處理,F○○都不知情,對這些金額、細目、被害人名單F○○不知情;F○○有參與公司聚會,聚餐吃飯的場合,員工消費都很大,薪資會透支,他們從外縣市過來住其這裡,其本身是其所住大樓的主任委員,員工要租房子會委託其,租金會比較低,員工沒有領薪水的時候,其會請F○○代墊房租,發薪水的時候會問F○○要扣多少錢,就是要扣付房租的相關費用,他們每個星期六都會預支薪水,所以大部分到了發薪日,薪水都會被扣光,F○○幫這些人先代墊房租,因為她知道這些人是其的員工,代墊房租的錢由F○○先墊,等發薪水的時候,其再扣起來還給F○○;天○請假或G○○坐月子的時候,沒有請F○○幫忙,有時候其洗澡的時候,F○○會幫其接一下電話,但是她不會跟他們對談,她會請他們等一下再打過來云云(見本院卷五第一0二至一0六頁),然被告l○○於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警詢時即陳稱:F○○負責替其轉匯薪資給所屬員工;G○○於生產期間工作內容即由其處理代替,其請F○○幫忙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第二七六七號卷第一七至二八頁),是其之陳述,前後不一致,且其與被告F○○為夫妻關係,不免褊袒被告F○○,是以證人l○○之證言,究以何者與事實相符,尚須參酌其他證據為斷。

2、被告甲H○於本院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薪資收入跟老闆l○○領,薪資多少由l○○跟其等說,發薪水的時候是由F○○發的,因為其等在那裡有租房子,房租扣三千元及水電費等,F○○會把這些費用先扣掉,F○○再發薪水給其,每個月五日領薪水時,就會去跟F○○領款,會跟F○○領錢,是因為其太太也在火鍋店工作,所以領薪水時會一併發給其,有時候其不在時,F○○會算給其太太,由其代領,其在的時候,會直接找F○○,會只算其的部分,她會扣掉房租、停車位費、大樓管理費,剩下的再發給其;F○○知道其在l○○那裡做事的薪水,她知道我們在做銀行貸款、法拍等語(見本院卷五第一0八至一一四頁),核與其於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檢察官偵查時所陳稱:F○○主要為發放薪水等語(見九十四年字偵字第二七八一號卷第三九至四0頁),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檢察官偵訊時所陳述:F○○發薪水及記載房租水電等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八一號卷第四八至五一頁),及於院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訊問時所陳述:林素玲負責每個月發薪水,有人住公司套房就扣水電費、房租、停車位的錢,其都是直接跟l○○接觸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一三四至一三六頁)相符,足見被告F○○有發放證人甲H○於地下錢莊薪資情事。

3、同案被告於檢察官偵查時之供述如下:①被告地○○於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檢察官偵訊時陳稱:

F○○負責薪水發放及公司內部雜務,偶爾開會時在場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八四號卷第九至一一頁);又於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檢察官偵訊時陳稱:F○○負責發放薪資、管理成員內務,有時幫忙找客戶資料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八四號卷第二三至二五頁)。

②被告甲M○於九十四年三月二日檢察官偵查時陳稱:F○

○負責員工薪水及預支,地下錢莊開會時F○○亦會參加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一五一號卷第一一九至一二一頁)。

③被告x○○於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檢察官偵訊時陳稱:

F○○負責薪水發放及公司內部雜務,開會時偶爾在場(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六五號卷第九至十一頁);又於九十四年三月七日檢察官偵訊時陳稱:F○○負責記帳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六五號卷第二四至二六頁);又於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檢察官偵訊時供稱:領薪二萬為F○○發放,其他人員薪水亦由F○○發放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六五號卷第三三至三五頁)。

④被告甲○○於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檢察官偵訊時陳稱:

薪水向l○○領,F○○登錄,公司大小事情及帳目由F○○瞭解,由G○○作的帳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六二號卷第八至十頁)。

⑤被告甲未○於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檢察官偵訊時陳稱:

其所收的款項要逐日跟l○○回報,錢交給G○○或F○○,告知F○○為何借款人款項後,由F○○轉交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八二號卷第四十至四二頁)。

⑥被告甲午○於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檢察官偵訊時供稱:F

○○任會計及總務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五七四號卷第一0四至一一一頁)。

⑦被告甲壬○於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檢察官偵訊時供稱:

F○○負責薪水發放及公司雜務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六一號卷第三八至三九頁);又於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檢察官偵訊時供稱:成員薪水由l○○交代F○○發給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六一號卷第五0至五一頁)。

⑧被告d○○於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檢察官偵訊時供稱:

F○○發薪水及收取成員房租,直接從薪水扣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六六號卷第十至十一頁)。

⑨被告甲E○於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檢察官偵訊時陳稱:

薪水向l○○領,由F○○當場登錄,其與甲○○、G○○、F○○負責接廣告電話及打雜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七五號卷第六至一0頁)。

⑩被告甲O○於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檢察官偵訊時陳稱:

林素玲主要在發放薪水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七三號卷第四二至四四頁)。

⑪被告天○於九十四年二月三日檢察官偵查時陳稱:F○○

常查閱帳冊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九三七號卷第三一至三五頁)。

4、該十一位同案被告之陳述與被告甲H○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言相符,故可依其一致之陳述可知,被告F○○有發放薪資,或者扣除成員房租、水電費後發放薪資,並將員工薪資登錄、記帳,並會查閱帳冊、暸解帳目,並於被告G○○生產期間,接聽借貸人之借貸電話等行為。況被告F○○於九十四年一月三十日警詢時亦供稱:有時其接聽借款電話,將借款人的資料抄下後交給l○○,如l○○需要大筆資金亦由其的銀行提領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六三號所附警卷第一四至一八頁);及於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警詢時供稱:員工薪資由l○○發放,l○○請其記錄薪資發放金額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六三號所附警卷第一四至二五頁);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警詢時供承:G○○生產期間,一線電話由甲○○及天○處理,借款人借款資料及帳冊登錄由其代理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六三號卷第二十至二五頁);又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檢察察官偵訊時供稱:l○○有拿取其之金錢經營錢莊;l○○請其匯款給行政經理及區經理,不曾說明用途,部分是放貸款金額;l○○於每月五日發薪水,員工星期六拿錢繳回來時,l○○直接讓員工支借薪水,若l○○無錢時員工找其借支;G○○生產期間工作借款資料及帳冊由其代理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六三號卷第四十至四二頁)。是被告F○○於警詢、偵查時之陳述,即供承其有發放、登錄薪資、提供資金予被告l○○並接聽借貸電話之事實,亦與上開證人或同案被告之陳述相符,故亦足證證人l○○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顯係迴護之詞不足採信。而被告F○○既為提供部分資金、登載帳目、發放薪資之行為,其已參與常業重利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核屬共犯性質,故被告F○○之上開辯詞,顯係卸責之詞,難以採信。

(五)綜上所述,被告l○○、甲G○、辛○○、B○○、甲H○、T○○、G○○、d○○、甲L○、甲丁○、c○○、甲未○、甲壬○、甲○○、天○、甲N○、地○○、甲E○、甲O○、甲M○、x○○、甲宇○、s○○、X○○等二十四人的自白部分與事實相符,當可採信,被告l○○就地下錢莊三線組織之辯解部分,及被告F○○就其未參與地下錢莊之辯解部分,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是其二十五人之常業重利犯行,洵堪認定。

二、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槍枝及子彈部分:訊據被告l○○對其於九十一年三、四月間某日,在嘉義市○○路圓環處,因友人陳龍英向其借款而交付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仿WALTHER廠PPK/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仿BERETTA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仿BERETTA廠84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具殺傷力之九mm制式子彈十九顆、直徑八點九mm土造子彈二十四顆(經鑑驗耗損八顆)、直徑八mm土造子彈十顆(經鑑驗耗損三顆),其後將之先後藏放在嘉義市○○街○○○號三樓之三浴室天花板上方,及同址十二樓之四房間衣櫃等情節,業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認不諱,而上開槍枝及子彈係被告l○○所持有之事實,業據同案被告B○○、甲G○、c○○、甲H○、甲E○、甲○○、天○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又扣案之槍枝三枝及子彈五十三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鑑驗結果認為:⑴送鑑槍枝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由仿WALTHER廠PPK/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之子彈,認具殺傷力;⑵送鑑槍枝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由仿BERETTA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之子彈,認具殺傷力;⑶送鑑槍枝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由仿BERETTA廠84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之子彈,認具殺傷力;⑷送鑑子彈十九顆,認均係口徑九mm之制式子彈,認均具殺傷力;⑸送鑑子彈二十四顆,認均係具直徑八點九mm土造金屬彈頭之土造子彈,經採樣八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均具殺傷力;⑹送鑑子彈十顆,認均係具直徑約為八mm土造金屬頭之土造子彈,經採樣三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均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九十四年三月九日刑鑑字第0九四00二00四九號槍彈鑑定書一份存卷可證,足以證明認改造槍枝及改造子彈,均具有殺傷力。被告l○○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l○○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及子彈之犯行,洵堪認定。

三、未經許可運輸、持有手指虎部分:訊據被告甲G○、地○○、天○、甲○○對其等於九十三年六月八日至同月十三日間之某日,在泰國購買手指虎,合計八只,於年月十三日,自泰國搭乘班機自高雄國際航空站,入境我國,未經許可運輸該八只手指虎,並於返回嘉義市○○街○○○號三樓之三l○○住處後,由被告l○○統一收繳其中七只,甲G○將其中一只手指虎藏放在同址十一樓之四等事實,業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認不諱。另被告l○○對其於返回嘉義市住處,將上開手指虎七只收取,並將之同址十二樓之四住處,因而未經許可持有手指虎等情,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認明確,然上開五人,均辯稱:不知手指虎是違禁物云云。又被告辛○○矢口否認有持有手指虎之行為,辯稱:其沒有持有手指虎,手指虎不知是何人在泰國逛夜市買的,其在飯店玩牌時,忘記何人交給其,其交給甲午○請他幫其收好,因為其跟甲午○行李放在一起,後來沒有再碰過手指虎云云。惟查:

(一)被告甲G○於本院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審理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手指處是在泰國某城市飯店前面的一條街購買的,做紀念用,其帶一支手指虎回臺灣,跟紀念品放在託運的行李箱裡帶回臺灣,自己買的放在其承租的嘉義市○○街○○○號十一樓之四,未被l○○取走;其他買手指虎的尚有地○○、辛○○等人,還有那些人買其忘記了;地○○是向其詢問後,再去買手指虎,買幾支不知道,其並將手指虎帶回臺灣,後來被l○○收走等語(見本院卷四第六四至六八頁),核與其於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檢察官偵訊時所供述:於九十三年六月八日至十三日跟l○○至泰國玩時,購買一支手指虎,回國時即夾帶於行李箱內。同次回國時尚有辛○○攜帶手指虎,無人交代其購買僅為做紀念,回國後將手指虎放於其在嘉義市○○街○○○號十一樓之四之租屋處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六四號卷第二七至三十頁)相符,是以證人甲G○之上開證述當可採信,足證被告辛○○確有運輸手指虎回國之行為,況被告辛○○於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檢察官偵查時即供承:甲G○拿一隻手指虎給其,其轉交給甲午○自泰國帶回,甲午○當時亦帶一隻手指虎;自泰國回公司後,其與甲午○、地○○等人自行李箱內拿出手指虎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七八號卷第十八至二十頁),故被告辛○○否認有運輸手指虎一節,顯係事後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

(二)在嘉義市○○街○○○號十二樓之四被告l○○住處查扣之手指虎七只,及在嘉義市○○街○○○號十一樓之四被告甲G○租屋處查扣之手指虎一只,經送請臺中縣警察局鑑定結果,其均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手指虎等情,亦有該局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中縣警保民字第0九四000五六四八號、第0000000000號函各一份存卷可憑。又被告l○○、甲G○、地○○、天○、甲○○、辛○○等人自九十三年六月八日至同月十三日間至泰國旅遊,並由高雄國際機場返國入境之事實,亦有上開被告六人之出入境查詢結果資料各一份在卷可參。

(三)共同被告甲G○、地○○、天○、甲○○等人彼此之間的陳述一致,並無矛盾,亦可佐證被告四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又按刑法第十六條前段規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其刑。」是故人民有知法之義務,上開手指虎經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明定為該條例查禁之刀械,其既經政府公告查禁,被告等人自不得以不知該規定而脫免刑責。綜上所述,被告甲G○、地○○、天○、甲○○、辛○○等五人未經許可運輸管制刀械─手指虎,被告l○○未經許可持有管制刀械─手指虎等情,足可認定。

四、對被害人甲R○私行拘禁部分:訊據被告l○○、甲H○、辛○○、甲L○、天○、甲O○、甲E○、地○○、T○○、甲N○對其有於上開時地,對證人甲R○私行拘禁之行為,業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及審理時承認不諱,其中被告辛○○辯稱:其有帶黑色斜背的背包,裡面放電話,沒有其他東西,有拿背包起來,但沒有要做什麼,其有跟甲H○對話,說這樣處理不行,拉去埋掉比較快,但不是對證人甲R○所說的云云(見本院卷三第二八七頁);另被告甲○○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本院準備程序先則否認,後又承認其有限制證人甲R○行動自由,不准其自由離開,但手段並非使用暴力方式之情事(見本院卷二第三一五頁)。又被告甲G○矢口否認有參與對證人甲R○私行拘禁之行為,辯稱:甲R○的事情其沒有參與,手指虎都放在家裡,沒有帶出來,甲R○亂講,而甲E○所言亦不實在云云。經查:

(一)證人甲R○於本院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審理時具結證稱:七月二十一日在團管區,甲○○、甲L○及一個不知道名字的人,他們進來控制其,當時辛○○在外面,甲H○、甲○○、甲L○搭著其肩膀將其押上辛○○雅哥的車,他們將其包圍起來帶出去,其沒有自願去,他們人很多,在門口有看到四、五部車,開車帶其到大肚山的公墓停車場,辛○○開車,甲○○坐前座,甲L○跟另外一人坐其兩邊,停在公墓後,一開始甲H○數落其避不見面,叫其下午做什麼事情要配合,辛○○不耐煩,說甲H○這樣處理不對,如果是他處理的話,就把其埋掉了(台語),後來又打開黑色背包作勢要拿東西,當時其是在車上,沒有明確看到是什麼東西,只看到是黑柄,有一個黑色套子,當時其認為是槍械,辛○○是邊講話邊做那個動作,當時其會害怕,後來變成甲○○跟其談下午要做的事情,甲○○在大肚公墓停車場沒有離開過,其要求跟甲H○談的時候,甲H○才會過來,不然他都在他的車上,第一次警詢筆錄提及在大肚公墓停車場輪流上車的人是甲N○、甲E○、辛○○、d○○,其確定是這些人;當天下午一時許再帶其到豐原財務收支組,到的時候,他們把鐵門打開讓我們進去,甲○○叫其開始辦,叫其跟承辦人說不要劃線,辦完後領國庫支票,就帶其到臺灣銀行領現金,不能優存的部分是七十六、七萬元,另外可以優存的有一百多萬元,有兩張支票,當天可以領的金額是一百七十六萬元,甲H○、甲○○、甲L○及另兩個人跟其進去臺灣銀行領錢(有指認銀行錄影帶);臺灣銀行領錢後,帶其回臺中縣後備司令部,甲○○要其解除終身俸,在團管區僵持了兩個多小時,其一直不同意,不同的人就輪流上其坐的那部雅哥車,有人拿手指虎、電擊棒叫其趕快配合,辛○○又拿起包包,不耐煩,當時其看到一支手指虎,由一個人固定拿,圓圈、弧狀,四個圈套在手指上面,警訊時是指認是甲E○帶手指虎,其沒有辦法而下車進去後備司令部,資料已經準備好也寫好,只叫其簽名,解除終身俸的見證人好像是甲L○,承辦小姐跟甲○○說如果其反悔也是不行,叫其寫一張切結書,甲L○還問小姐說什麼時候來拿,她說明天下午三點半到四點半就可以來拿了;甲H○、甲○○、甲L○、辛○○他們又把其押到豐原交流道的一個汽車旅館,當時已經是下午五、六時許,然後扣住其的車,甲H○叫其寫讓渡書並讓其簽名,又叫其簽兩張本票,一張一百二十一萬元、一筆二十幾萬元,其是被逼的,第二次警詢筆錄提及當時跟其進入汽車旅館時有甲H○、甲○○、甲L○、甲N○、甲E○、辛○○,其當時有依照片來指認;甲H○幫其找甲○○出來借錢給其,可以付較低的利息,甲○○說如果要拿錢出來借其的話,就要一次辦理解除終身俸,其原來的計畫是要跟甲H○談,其所欠之一百五十幾萬元,用其不能存優存的七十幾萬元先還,辦完優惠存款後,再跟臺灣銀行質借八成,八十萬元,再還,他們沒有讓其先將一百萬元的優存存進銀行,讓其放棄,後來又把其終身俸解掉,這不是其的還款計畫;其後來離開汽車旅館,又上另一部車,甲○○及另一、二個不知道的人上車押其去臺南,甲H○說錢沒有領到,要看管其一至二個星期,其被關在臺南市○○區○○路○○○號十二樓,中途有換人看管,甲○○從頭到尾都在,有甲○○、T○○(龍哥)、地○○(小張)、甲O○(阿東)、辛○○(阿忠)、天○、甲E○,在臺南期間(七月二十一至八月二十幾日),其不能自由離開,被看管住,一定有一個人在大廳看住;臺南看管期間,空軍總部有一筆金額下來時,T○○、甲○○、甲O○、辛○○帶其到豐原財務收支組,領了一張支票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二七七七至二八五頁、第三一二至三一三頁)。證人甲R○之證詞核與其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警詢(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七0二一號附警卷三第七五八至七六四頁)、九十三年九月十九日警詢(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七0二一號附警卷三第七六五至七七二頁)、九十四年一月三十日檢察官偵訊(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六九號所附警卷第三二二至三二四頁)證述之內容大致相符,足可採信。是依證人甲R○之證詞可知,證人甲R○在臺中縣後備司令部被被告甲H○等人帶上車時、後至國軍豐原財務收支組、臺灣銀行豐原分行領取退伍金之過程,並返回臺中縣後備司令部辦理解除終身俸,再帶至汽車旅館簽立本票等文件,均非出於其本身之自由意願,均係受強暴而不得不為,之後證人甲R○再被帶至臺南市○○區○○路○○○號十二樓之二私行拘禁,不得私自外出,均有人員看管陪同,其自由意志受到壓制,其行動自由亦受到剝奪,核與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私行拘禁罪之構成要件相符。又證人甲R○雖於警詢時陳稱被告辛○○與取出似槍之物品云云,然於本院審理時即證稱其當時沒有明確看到等語,是並無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辛○○於當日有攜帶槍枝,而檢察官於本案亦未起訴被告辛○○涉犯未經許可持有槍枝罪,是被告辛○○辯稱其並無攜帶槍枝等語,當可採信。

(二)同案被告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具結證稱:

1、證人甲H○於本院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審理時具結證稱:甲R○向其借錢一百一十至一百二十萬元,拖欠近半年,變成二百多萬元,後來甲R○拿一份公文說他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辦理退伍,要拿退伍金來還,但是退伍前十五天就找不到甲R○,後來辛○○、甲L○打電話給其說甲R○到後備司令部去辦手續,是同年六月十六日過後的第四、五天,其等人就進去後備司令部,甲R○正在櫃台跟張小姐辦手續;當天中午,辛○○、甲L○及其他不詳二人,把甲R○帶到大肚山公墓停車場,因當時離收支組一點鐘作業還有一些時間,所以開車在這個地方轉一轉,會去此處,是辛○○決定;到臺中縣後備司令部、收支組辦領退伍金的手續,領到一張支票,然後到豐原臺灣銀行領到錢,其與辛○○、甲○○、甲L○有去,領到錢後,其在豐原將錢交給甲O○,甲O○拿去交給l○○,當時沒有看到l○○,但是知道l○○有來臺中豐原,因為甲O○說他把錢交給老闆,後來有發便當跟飲料,所以知道l○○有來;另因甲R○只清償一部分錢,甲○○先跟甲R○談借款事宜,甲○○再向l○○報告,l○○同意後,甲○○將民間的錢借給甲R○,甲R○拿來還清對其先前之兩百多萬元,因甲○○借款之利息是一個月二分,他的負擔會比較小,而甲R○跟其借的金額是十天一期,他會還不出來,所以才如此轉貸;臺灣銀行領完錢後,其等帶甲R○去豐原交流道附近的汽車旅館,甲R○和甲○○談借錢的事情,有談成,借錢的事情辦好,將錢還給其,其就離開了,剩下的甲R○跟甲○○談,後續其就不知道了,甲○○都有在場,還款後,後續由甲○○跟甲R○接觸;至於甲R○去臺南的事情其有聽到,甲○○的意思是因借甲R○大筆款項,看甲R○是否方便跟甲○○一起住在臺南,甲○○告訴其說:甲R○解除終身俸後續手續後,要帶甲R○去臺南,其問甲○○是誰交代的,甲○○說是l○○交代的;其去臺中縣後備司令部找到甲R○後,有在後備司令部回報l○○,l○○說看是否按照甲R○所說的方式來還錢,其做完後有結果時會跟l○○報告,告訴他的內容是錢是否已經收到了,當天處理債務過程中,其和l○○聯絡四次,分別是⑴在後備司令部找到甲R○時,跟l○○報告一次,l○○問說甲R○的意思,其說甲R○說要還錢,就按照領款的手續處理;⑵第二次是到豐原財務收支組辦完手續後,其跟l○○說手續辦完了,七十幾萬元的臺灣銀行支票有領到,到臺灣銀行領錢,l○○沒有其他指示;⑶臺灣銀行領完錢,其跟l○○說錢七十幾萬元已經領到了,l○○說後面甲R○不足的款項讓甲○○來處理;⑷最後一次是甲○○借錢給甲R○,甲R○將錢還給其,其跟l○○說債權已經清償,其要離開了,會跟l○○聯絡,因為其受僱於公司,甲R○是其的客人,其認為要向老闆報告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二七0至二七六頁、第三百頁)。又其於本院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訊問時亦陳述:我們這種作法都是l○○指示的(見本院卷一第一三八頁訊問筆錄)。

2、證人甲○○於本院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審理時具結證稱:當天所有的人員,除了有工作的外,都在收支組、後備司令部、營區等甲R○,其跟辛○○在後備司令部等,甲R○剛好出現,辛○○打電話回報,通知在收支組等之人員過來,後來甲H○進去跟甲R○談,其在車上等,辛○○有下車,講完後,辛○○開車,甲R○坐其等的車,車上有甲H○、還有一個人記不起來,去大肚山示範公墓,當時二、三部車在那裡會合,甲H○陪甲R○坐在車上談,有下來講一講,然後又回到車上,辛○○在車上沒有下來,跟其他同事電話聊天或上面有指示,甲E○輪流到車上,怕甲R○會有狀況,其大概知道收支組一點鐘開門,後來在收支組門外等,領到一張支票後,進到臺灣銀行領錢,領一百五、六十萬元,錢交給甲H○,領錢後回後備司令部,叫甲R○改辦終身俸一次領清,甲R○不要,其說服他,甲R○勉為其難同意,進去簽,資料是甲R○自己寫的;甲R○退伍前,甲H○希望將甲R○的債務轉到其公司之民間部分,l○○打電話給甲H○,甲H○再指示其做,由其三線轉為金主貸款給甲R○,甲R○欠其錢莊二百多萬元,第一筆錢一百六十多萬元領出來後,由其金主先借他不足的錢讓他還清,再用他的退休金還,變成公司三線的民間利;之後其等到汽車旅館詳談,談好後,簽兩張本票,均一百二十多萬元,辦完手續後,甲H○說由其負責帶甲R○到臺南宿舍去;l○○後來出現在汽車旅館外面,其把本票、協議書、借據、切結書、退伍資料、證件交給l○○,後來l○○對其與甲H○說要善待甲R○,並且帶他去臺南宿舍,並調一部車,天○開車,載其與甲E○、甲R○去,在臺南的期間有人來換天○回去,甲O○有來,地○○也有來;其間有一次回豐原收支組領支票,再到臺灣銀行領第二筆錢,是一次結清的退伍金,領完後再到臺南去,然後到第一銀行開戶,因為銀行要雙證件,所以去補機車駕照,然後才到第一銀行開戶,是退伍基金會的退伍金,領完後在臺南空軍醫院讓甲R○下車;甲H○一定會跟l○○回報,很多事情一定要經過l○○同意之後才能做,不能私自來,在臺南期間,每天晚上其要打電話給l○○說甲R○當天的情形如何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三0五至三一二頁)。

3、證人甲E○於本院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審理時具結證稱:l○○、甲H○叫其去豐原財務收支組等,其一個人到豐原收支組裡面等,甲H○、甲L○、d○○在外面等,等了二、三天,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在場者有其與T○○、甲G○、甲○○、甲O○、甲H○、甲L○,還有兩人忘記名字,一開始是分兩批,一批在豐原財務收支組,一批在後備司令部,甲R○退伍當天,辛○○在臺中縣後備司令部等到甲R○,其等就全部趕過去,當時其沒有進去,是甲H○、甲○○、甲L○進去跟甲R○談,帶上車後,先到大肚山公墓那裡轉一轉,之後到豐原財務收支組,其從財務收支組趕到後備司令部時有看到l○○在場;在大肚山公墓時,其跟甲G○、T○○同車,l○○叫其到甲R○坐的車子內,其有過去坐看著甲R○,但沒有碰他,甲G○叫其帶手指虎去車上,其只是帶著手指虎讓他看到,沒有跟他講什麼話,後來手指虎交還給甲G○;另其有看到辛○○帶一個黑色背包,每一個人身上都有背包,辛○○背包內放什麼東西不知道;後來到收支組領錢,其沒有進去,一共有四、五輛車,後來到臺灣銀行,其沒有進去,後來到豐原交流道附近的一家汽車旅館,甲H○、甲L○、甲○○、另一個人跟甲R○協商債務,在汽車旅館其還有看到l○○,l○○叫其進去陪涂建恆,後其與甲○○、天○及另一個人帶甲R○到臺南,天○開車,到臺南後就住在臺南,其等四人輪流看管甲R○,看管一個多月,在臺南宿舍輪流看管甲R○的人有其與地○○、甲O○、甲○○,T○○是偶而來,天○前面幾天,後來變成甲O○代替,在臺南時有去第一銀行開戶,後來也有到豐原的臺灣銀行一趟,在臺南期間,會帶甲R○去吃東西、上網咖,但都有人陪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二九六至三百頁、第三一四頁)。本院審酌被告甲G○確有未經許可持有手指虎一只在其於於嘉義市○○街一七七樓十一樓之四住處,是以證人甲E○之證詞具有合理性,且其證述內容係對證人甲E○本身不利之證詞,若非事實,當無對己為此種不利之陳述,其之證詞當可採信,故依證人甲E○之證詞,被告甲G○確有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參與對證人甲R○私行拘禁之行為,且有提供手指虎給證人甲E○,供恐嚇證人甲R○使用,而使證人甲R○心生畏懼,是被告甲G○辯稱其當日未參與云云,顯非事實,不足採信。

4、證人辛○○於本院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審理時具結證述:當天其和甲○○在臺中縣後備司令部等候,看到甲R○,就進去找他,後來甲H○、甲○○進去跟甲R○談,談完後一起上車,其負責開車,旁邊坐甲○○,後座坐甲H○、甲R○、另一個想不起來,去大肚山公墓停車場談如何還錢之事,當時有三、四台車去,總共幾人不清楚;其有帶黑色斜背的背包,裡面放電話,沒有其他東西,有拿背包起來,但沒有要做什麼,其有跟甲H○說這樣處理不行,說拉去埋掉比較快,但這是對甲H○說的;之後帶甲R○去豐原領錢,領完錢後,因為甲R○錢不夠還,甲○○說要找個地方談,其就載他們去豐原交流道附近的汽車旅館,他們上去汽車旅館後,其就離開了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二八六至二九0頁)。

5、證人甲O○於本院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審理時具結證稱:九十三年七月間某日其有到臺中縣後備司令部等甲R○,後來在汽車旅館時,其在外面,沒有進去;在汽車旅館外面有看到l○○,他沒有做什麼,沒有跟其說話,接觸甲R○的期間,其都是聽甲○○的指揮,後來辛○○載其下去臺南,換天○回來,其在臺南待近一個月,去看管甲R○,在臺南宿舍輪流看管甲R○的人有其及地○○、甲E○、甲○○,T○○偶而來,天○是前面幾天,在臺南時其等陪甲R○看電視、玩牌,帶他去外面吃飯、黃金海岸走一走,一個星期帶他出去走一走;八月份有到臺灣銀行領錢,其和甲○○、地○○、甲E○同車,甲R○最後一次領錢,甲H○領七十幾萬元交給其,其在臺中的銀行外面再交給l○○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三0一至三0四頁、第三一四頁);另於本院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訊問時陳稱:其是直接到臺南市○○區○○路的一個宿舍去看管甲R○,時間有二十幾天,幫他買便當及不讓他跑掉,隨時注意他的行動,如果有問題,其會跟甲○○報告,是l○○要其去看管他的,甲R○的行動有受限,他不能離開宿舍,如果其出去買便當的話,由甲E○看守,另外甲○○也會輪流看守他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二二七頁)。

6、證人天○於本院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審理時具結證稱:l○○叫其從一個汽車旅館跟甲○○去臺南,幫甲○○開車,將甲R○帶走,其開車載甲○○、甲R○、甲E○等人,去臺南市○○區○○路○○○號十二樓宿舍,其在臺南待五天,陪甲R○看電視、玩撲克牌,有去吃海產,甲R○大部分都是在宿舍活動,有帶他去外面吃飯、玩網咖、買衣服生活用品,甲R○他去哪裡,其等都會跟著他去,在臺南是聽甲○○的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二九一至二九五頁);其並於本院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準備程序時供稱:l○○叫其和甲○○去陪甲R○到臺南市○○區○○路的宿舍,不要讓他隨意外出,其陪他五天,他在宿舍內可以自由活動,但外出一定要其等人陪同,不能自行隨意進出等語(見本院卷三第六四、七三頁)。

7、綜合同案被告以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言,大致相符,並與證人甲R○之證詞,並無明顯矛盾,故可推論:當日以被告l○○為首之地下錢莊組織為解決證人甲R○所拖欠之債務,幾乎全員出動,並派人分在臺中縣後備司令部、國軍豐原財務收支組輪流站崗,是以被告等人顯基於須一次解決此部分債務之目的,攜帶電擊棒、手指虎以助勢,並以恐嚇、強制帶往固定處所、私行拘禁等方式為之,證人甲R○之行動自由顯然受到限制。又被告l○○對全程均明暸並有指示,且經多位證人指認出現於現場,之後並指派多位被告交班輪流看守證人甲R○,可認其與被告甲H○在此部分,係基於主導之地位。而證人甲R○在臺南之地下錢莊宿舍期間,雖可在宿舍內行動,但不得自由外出,被告等人對其人身上雖無暴力行為,但其之行動與意志之自由明顯受到壓制,已達私行拘禁之程度。

(三)除上開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述外,其餘同案被告對其有對證人甲R○私行拘禁之行為,亦曾供認:

1、被告甲L○於本院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訊問時陳稱:當時去帶甲R○的時候,好像有三部車子去,但不很確定,因為其是坐在跟在後面的車子裡,其沒有跟甲R○見過面,有把甲R○帶到大肚山、豐原財務收支組,其只是跟著一起去而已,後來到豐原交流道附近的汽車旅館,甲H○確定好金額後告訴其要寫一百多萬元,詳細金額記不清楚,其帶著空白本票、保管條及保證書過去,要甲R○簽好本票,那時甲R○願意簽,是甲H○已經跟他講好了,簽兩張本票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二一二頁)。

2、被告甲N○於九十四年一月三十日警詢: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公司得知甲R○欲前往臺中縣後備軍人司令部辦理退休金事宜,l○○即指示甲H○帶領其、甲L○、辛○○等十幾人分成四部車,在臺中縣後備軍人司令部內將甲R○押上車帶走至豐原交流到旁之某汽車旅館內強迫甲R○簽立本票二張(各一百二十一萬四千元)、借據一張(一百二十一萬四千元)做質押,並派人將甲R○押至臺南某地拘禁達三十多天直至退休金得手後才釋放;其與甲L○後來北上桃園,沒有參與將甲R○押往臺南市○○區○○路○○○號十二樓之二之處所拘禁行動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八五號附警卷第四至十二頁)。

3、被告地○○於九十四年一月三十日警詢時供承:其曾夥同甲H○等約十人前往臺中縣後備軍人司令部內強押甲R○上車、控制行動並押至臺中縣豐原市臺灣銀行豐原分行領取甲R○所有面額一百五十六萬六千元支票,其負責開車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八四號附警卷第三至七頁);又其於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偵查時供稱:l○○親自帶成員前去押制甲R○,其負責開車,將甲R○押至臺南宿舍約一月,由甲○○、甲O○、甲E○、T○○及其輪流看管,目的為欲押甲R○領退伍金而二十四小時看管,並未得其目的之前,無意讓甲R○離去,甲R○乃因人多勢眾受迫跟從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八四號卷第二三至二六頁)。

4、被告T○○於九十四年一月三十日警詢時陳述:其於九十三年七月間至臺南市○○區○○路○○○號十二樓之二公司宿舍時,適逢甲○○、地○○、甲E○、甲O○看管甲R○時在場;其曾協助甲○○、地○○、甲E○、甲O○於九十三年七月下旬強押甲R○至臺中豐原臺灣銀行領取被害人退休金等語(見九十四年偵字第二七七0號卷附警卷第四至十頁)。

5、被告甲L○、甲N○、地○○、T○○之自自與前述證人所證述其等均有參與之證言相符,是其自白與事實相符,亦可證明其等均有參與對證人甲R○私行拘禁之行為。

(四)此外,復有證人甲R○退伍令二十七張、電擊棒、被告甲G○住處扣得之手指虎一只等物扣案足證,被告l○○、甲H○、辛○○、甲○○、天○、甲L○、甲E○、甲O○、地○○、T○○、甲N○、甲G○等人共同對證人甲R○私行拘禁之犯行,洵堪認定。

五、對被害人h○○私行拘禁部分被告B○○、甲G○、甲O○對於其三人有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與證人h○○至案外人郭貞秀之代書事務所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供抵償債務之用,並偽以匯款二百零七萬元至h○○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康分行開立之帳戶,佯為合法買賣,用以掩飾貸放重利後再以不動產抵債之情,後因證人h○○提款密碼輸入錯誤,且已逾金融機構營業時間,旋帶同h○○至其妻任職公司拿取國民身分證,再帶至臺南縣仁德交流道附近之永華春汽車旅館,翌日上午被告B○○三人領得上開款項,將h○○載往上開代書事務所前交付其行動電話後離開,而對證人h○○為私行拘禁行為等事實,業於本院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準備程序及同年十一月十一日審理時供認不諱,核與證人h○○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警詢: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許,在代書處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後各自離去,不到五分鐘,B○○來電欲與其在事務所樓下見面,B○○要求提供一銀行帳號用以匯入一筆金額於其帳戶,其即提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康分行帳戶供其匯入二百零七萬元後,B○○要求將帳款領出後歸還,因其密碼輸入錯誤,加上銀行時間已過無法順利提款,B○○帶其至車上,車內有甲G○、甲O○,B○○對其咆哮並以三字經辱罵「幹你娘,這筆錢領不出來,你今天晚上就不用回去睡覺了」,甲G○亦心生不滿口出「幹你娘」同時以拳頭重擊頭部後又再次重擊連續三次;之後,B○○要求其前去向其妻拿取國民身分證,甲G○陪同下車並監視其行為,其取得國民身分證後,於車上甲G○強取其手機限制對外通訊,後載至仁德交流道附近之永華春汽車旅館軟禁限制其行動,僅能在睡覺處活動,並由B○○、甲G○、甲O○共同看守;於九月一日上午九時,渠等三人將其載至臺南市○○○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某分行,由甲O○陪同進入並監視其辦理提款手續,於甲O○拿取二百零七萬元後,歸還其行動電話並載其至事務所釋放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七0二一號卷四第九三七至九四七頁)相符(被告三人對此部分事實坦認不諱,未請求傳喚證人h○○到庭證述,另於審理時對證人h○○之上開警詢筆錄表示沒有意見,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請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視為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言詞作成時之情況,且與被告三人之供述相符,認為適當作為證據,有證據能力,併予敘明),此外並有案外人郭貞秀之存證信函一張附卷可稽,被告B○○、甲G○、甲O○之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三人此部分私行拘禁犯行,洵堪認定。

六、對被害人玄○○以強暴方式剝奪其行動自由部分:訊據被告甲壬○固對其於九十三年十月間,由其開車載同案被告甲午○,與證人玄○○相約在鳳山市火車站附近商量債務之事,其後並將車開到高屏大橋附近的貨櫃車空地,並由同案被告甲午○用電話聯絡被告甲未○,約在大寮慈惠醫院,由證人玄○○跟被告甲未○借款等情,但否認有與同案被告甲午○共同剝奪證人玄○○行動自由及恐嚇之犯意聯絡,辯稱:當時是由甲午○、「小胖」下車跟玄○○談,當時其將車停於五十公尺外,談完後,甲午○用耳機通知其開車過去,並不清楚玄○○為何上車,玄○○上車後,甲午○與「小胖」在車上有打永裕,並對玄○○說,要把他活埋、斷手斷腳這些,但不清楚甲午○有無說要讓他吃土豆,其並無與甲午○、「小胖」有共同犯意聯絡云云。惟查:

(一)證人玄○○於本院九十四年十月三日審理時具結證稱:綽號「阿德」之甲午○打電話約其至鳳山車站附近的協和路,其本來不要上車,但甲午○及綽號「阿賓」之甲壬○、綽號「大胖」之男子拉其上車,甲午○、「大胖」搭其的肩膀把其架走,其沒有辦法不上車,其不是自願上車,後來由甲壬○開車,甲午○及「大胖」坐其左右,用拳頭打其胸部,甲午○和「大胖」在車上有對其恐嚇說,要把其丟到高屏溪活埋、要打斷其手腳,說要給其吃土豆,土豆應該跟槍彈有關係,說不繳利息不讓其回去,甲午○用手機聯絡甲未○,在慈惠醫院那裡借款,之後「江代書」甲未○和助理晚上來借其十二萬元,是其跟甲未○簽本票;「大胖」體型很壯,頭髮很長,身高大約一七0到一八0公分左右,至於「大胖」是其自己形容的,他們交談中有提到胖字,不記得是「大胖」還是「小胖」,在警詢時指認編號十八的人是「大胖」,當時其就很難認定等語。)見本院卷四第二一四至二二0頁),證人玄○○之證詞核與其於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警詢之陳述內容相符,並無矛盾之處,是以證人玄○○之證詞當可採信。

(二)同案被告甲午○經本院以證人身分多次傳喚、拘提均未到庭,然其於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檢察官偵查時曾到場陳述,本院審酌其係自行到案,其之陳述當具有高度自由意志,是並不具有顯不可信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具有證據能力。依同案被告甲午○於該日偵查時陳稱:大約於九十三年十、十一月間,其與甲壬○、謝濬帆(綽號小胖),用徒手方式強拉玄○○上車,並載至高雄及屏東交界空地要求玄○○還錢,玄○○欠二線債務,其三人要求玄○○向三線借錢還債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五七四號卷第一0八至一0九頁),是其陳述內容亦與證人玄○○之上開證詞相同,互核一致,足可採信。

(三)綜上,依證人玄○○與同案被告甲午○之證詞可知,被告甲壬○與同案被告甲午○、綽號「小胖」男子共同強拉證人玄○○上車,是以被告甲壬○顯然有參與剝奪證人玄○○行動自由之行為,且證人玄○○上車至最後被釋放離開為止,其均全程在場,證人玄○○被限制行動自由之車輛亦是由被告甲壬○所駕駛,由上開客觀事實亦足認定被告甲壬○與同案被告甲午○、綽號「小胖」男子有共同之犯意聯絡,被告甲壬○上開辯解不足採信。

七、訊據被告B○○、辛○○、甲G○、d○○等人,對於證人C○○於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許以電話聯絡,再依約定在桃園縣○○鄉○○路○段○○號統一超商前見面,欲洽談借款事宜,被告B○○、辛○○、甲G○、c○○開車前往上址,並帶證人C○○上車,在車上由被告辛○○、甲G○毆打證人C○○成傷,再駕車將證人C○○載往新竹縣關西鎮某處山上,並要證人C○○撥打錢莊之借款廣告電話,相約在桃園縣楊梅交流道旁速食店,分由被告甲宇○、甲丁○及被告x○○、甲E○出面洽各借十萬元予證人C○○,證人C○○並各簽發面額十二萬五千元本票一張供擔保後,再由被告甲H○取走證人C○○所借得款項後,即將證人C○○押往附近草叢後讓其離去等情,供認不諱,被告甲H○則矢口否認有參與此部分之犯行,辯稱:C○○部分其沒有參與云云。惟查:

(一)證人C○○於本院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審理時具結證稱:九十三年十月份左右某日上午十一時許,因其急需要錢,所以其打電話去借錢,其不知道是他們,他們約在下午一點半,然後他們再打電話來說他們來不及,叫其到龍潭交流道的一家便利超商,時間大約是二時許,到了之後,有一個人來帶其到旁邊的休旅車上,其坐中間,旁邊坐兩個人,開車是在場的B○○,辛○○坐其右手邊,甲G○也坐在車上,c○○好像也在場,一上車,有一位先生就問其住哪裡,其女兒、兒子的電話,開車的B○○就拿其的身分證出來,說其那條錢是否要跟他處理,旁邊的人就打其了,有拿鐵棒、木棍,前、後都有人打其,當時車子是行駛中,他們說要開到山上去;他們是把其押上車的,去便利商店接其的人就押其上車了,一個人把其帶上車的,在車上說其還欠他們四萬元的利息,然後就打其,龍潭的路屬於山區,到了山上停在旁邊,說照他們的規矩要三、四十萬元來處理,後來講到開車的B○○說要二十萬元來處理,不然不讓其回去,然後叫旁邊的人去買報紙,叫其依報紙廣告打電話借別人的錢來還他們,其就故意打不通,他們就看報紙裡面用他們的電話打,叫其借這一家,第一次約在楊梅交流道旁的肯德基店,到了之後也是兩個人押著其,又有兩個人上來,就是在場的甲丁○、還有一個記不太清楚,在車上叫其寫十二萬元的本票,給其十萬元,寫完之後,當時其有被打傷,他們說要照相確認,照相完之後,錢給其之後,押其旁邊的那個人他們就拿走了,開車的先生要其要還二十萬元,叫其再打一個電話,然後他們又再打一個電話,叫其接,然後說願意借其十萬元,半個小時之後,約在旁邊的麥當勞,一下又來了三個人,就是在場的x○○、其他兩個人沒有印象,來也是拿銀行的申請單,寫本票,給其九萬九千元,旁邊的人說再湊一千元,其就從身上湊一千元給旁邊的人,不曉得是甲G○或是辛○○,在楊梅交流道旁邊的一個鵝莊,他們繞回去,兩個人把其的頭壓下不讓其看到一、二十分鐘左右,然後就叫其下車,往後走,不能夠看他們,直到他們把車子開走等語(見本院卷五第二二二至二二八頁)。

(二)同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如下:

1、證人甲H○於本院九十四年十月三日審理時具結證稱:C○○是公司之前的客人,B○○打電話給其說C○○要再出來借錢,當時其人在中壢,其就在新屋交流道那裡等B○○,B○○開休旅車來,後來他們先過去龍潭交流道,後來其接到B○○的電話說他路不熟,問其要走那條路比較快,其就開六十六號快速道路到龍潭交流道,由其在前面帶領他們,B○○說跟C○○已經碰頭了,已經在車上了,要換地點講事情,看哪裡比較適合,其說楊梅交流道比較合適,其就開車帶他們翻過老窩山,到楊梅交流道,他們車就停在肯德基的停車廣場和C○○談錢要如何還的事情,其就在肯德基吃東西,其有看到B○○下車,後來其所管理的二線是去再借十萬元給C○○,把這筆錢還給一線,l○○說要C○○還二十萬元,二線借他十萬元,三線借他十萬元,變成借二十萬元,後來三線也有去龍潭交流道肯德基停車場借十萬元給C○○,辛○○在把C○○債務處理完之後,有去中壢公司宿舍將相關的資料及金錢交給其,這筆錢因為是二線交出去的,在帳目上必須再由其交給公司等語(見本院卷四第一九三至一九五頁)。

2、證人B○○於本院九十四年十月三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因為C○○兩年前跟其公司借了一筆錢沒有還,跑掉了,九十三年他打電話進來的時候,發現他就是跑掉的客人,要他還錢,就約他在龍潭交流道之7─11便利商店那裡見面;當天有其、甲G○、辛○○去那裡,開兩部車過去,其開一部車載甲G○、辛○○、C○○,其他人坐另外一部車,那是甲H○的車,C○○整件事情過程中都在其車上;在龍潭交流道附近,是甲G○下去跟他碰面,後來跟他說其等就是他之前跑掉的那家錢莊,現在錢不借他,要跟他要回之前跑掉的那筆錢,不然他要打電話給他朋友借,後來載他到楊梅交流道那裡,他朋友也沒有錢借他,其叫他跟別人借,在車上甲G○他們有打C○○手臂,後來,甲丁○等人有再出面借十萬元給C○○等語(見本院卷四第一六九至一七五頁)

3、證人辛○○於本院九十四年十月三日審理時具結證稱:當時C○○打電話進來要借錢,約在龍潭,其等就到龍潭找他,當時車上另有甲G○、c○○(阿福)、B○○,到了龍潭的一間便利商店,C○○上車後,因他要借錢,所以他要寫資料,便上車,寫完一些借貸資料後,其等有問他之前還欠公司的一筆錢,要如何處理,當時他不知道說什麼,其和甲G○用拳頭和拿塑膠棒就打他,打完之後,叫他打電話借錢,向誰借錢不知道,電話號碼不知道,後來是x○○、甲宇○來借錢給C○○,x○○、甲宇○是同公司不同線的人,當時有簽本票等語(見本院卷四第一七七至一八一頁)。

4、證人甲G○於本院九十四年十月三日審理時具結證稱:當天是其叫C○○上車,車上當時有其及辛○○、C○○、c○○、B○○,B○○在駕駛座開車,c○○坐副駕駛座,其在B○○的後面,辛○○坐在副駕駛座後面,C○○坐在其和辛○○的中間,其和辛○○在車上打C○○,其有用拳頭打C○○,但沒有用塑膠棒、木棍、鐵棍打,B○○沒有打C○○,他負責開車等語(見本院卷四第一八三至一八八頁)。

5、證人c○○於本院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審理時具結證稱:九十三年十月間,有跟B○○、辛○○、甲G○等人搭同一部車去跟C○○見面,其等去到那裡是在約在龍潭交流道旁邊的7─11便利商店,C○○上車後,B○○叫其去買報紙,後來其回到車上,車上有B○○、其坐在駕駛座旁邊,後面有甲G○、辛○○,C○○坐中間,在車上其有用拳頭打C○○身體,只有駕駛B○○沒有打而已,辛○○、甲G○用手或塑膠棒打等語(見本院卷五第二二九至二三一頁)。

6、證人d○○於本院九十四年十月三日審理具結證稱:當天其跟B○○、甲G○、甲H○、辛○○一起,其有看守C○○,當時其只在車上叫C○○不要亂動,其坐在C○○旁邊,是用口頭跟他說等語(見本院卷四第一九五至二0一頁)。

7、證人甲丁○於本院九十四年十月三日審理具結證稱:C○○打電話到公司,其帶著錢、本票,約十二萬元左右借給他,其和甲宇○一起去,其是搭甲H○的車去的,同車的有甲H○、甲宇○及其,其和甲宇○下去借C○○錢,總共兩部車去,B○○開一部,甲H○開一部,其去借錢時,當時看到車內有B○○、辛○○、甲G○這三個人,C○○有在車上等語(見本院卷四第一九0至一九二頁)

8、證人x○○於本院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審理時具結證稱:九十三年十月間,其有和甲H○、d○○同一部車,到楊梅交流道附近的肯德基或麥當勞店的停車場,目的是為了要借錢給C○○,是甲H○指派其去的;之前的過程其不清楚,其只是過來實習,甲H○在肯德基後面的停車場的車上跟其說叫其下車練習放款,當時只有其跟d○○下車,走路到對面路旁,上了一部休旅車,C○○給其看相關的證件,叫他填寫資料,交代幾句就將十萬元左右給C○○,但詳細金額不是很確定,d○○坐在旁邊,主要由其和C○○談,之後其就離開了等語(見本院卷五第二三一至二三二頁)。

9、證人甲宇○於本院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審理時具結稱:當天其和甲丁○一起下去借C○○錢,甲H○叫其跟甲丁○一起下去,目的是見習如何放款;其和甲丁○一起到休旅車上,其看到C○○坐在車門打開的那一排,車上還有其他人,其很緊張沒有注意到,其讓C○○填寫資料,寫完之後就將十萬元左右借給他,應該是由其出面將錢借給C○○的,甲丁○應該和其是一起實習的;是其幫C○○拍照的,拍照的用意是證明其有交錢給C○○等語(見本院卷五第二三三至二三四頁)。

、上述證人之證詞與證人C○○之證言相符,自足採信,可證被告B○○、辛○○、甲G○、d○○等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可採信,而被告辛○○、甲G○、c○○等人歐打證人C○○之器物,證人C○○雖證稱是鐵棒、木棍等物,但被告辛○○與c○○陳稱是以徒手及持塑膠棒一支毆打證人C○○,本院參酌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中,確有塑膠棒扣案而無鐵棒、木棍扣案,而被告辛○○與c○○係實際下手實施犯罪之人,對其所持之物品,應以其二人之陳述較接近事實,故認定被告等人所持之物品為塑膠棒一支。又被告甲H○其全程在場,並帶領被告B○○之車輛至楊梅交流道附近速食店之停車場,並先後指派被告甲丁○、甲宇○及被告x○○、甲E○等人再借款給證人C○○,事後再取走證人C○○轉貸之款項,是其參與之程度甚深,足認其已達共犯之程度,被告甲H○上開辯詞,應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八、對被害人卯○○以強暴方式剝奪行動自由部分:被告甲H○、甲丁○、甲L○、甲N○、X○○固供承有與於九十四年一月上旬某日,與證人卯○○相約在新竹市火車站商談還款之事,其後並由被告甲L○、甲N○、甲丁○、X○○等人送證人卯○○返回新竹市香山區住處,其後再由被告X○○陪同證人卯○○下車,再由被告X○○告知證人卯○○之父母,證人卯○○有積欠錢莊金錢,要其籌錢還債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對證人卯○○妨害自由之行為,被告甲H○辯稱:當時是由甲L○、甲N○、甲丁○、X○○送卯○○回家,後來發生什麼事情其不知道;而其會要他們送卯○○回家,是因卯○○跟公司借錢寫的地址跟他老家完全不同,送他回去是要確定他家的地址,希望他父母幫忙還錢云云。被告甲丁○辯稱:當天約卯○○出來見面,是要跟卯○○了解債務,其認為卯○○應該是自願上車,因為他沒有交通工具,所以就順便帶他回去,在車上時其等講話有大聲了一點,但是沒有人說斷手斷腳這些話,也沒有看到有人作勢要打卯○○,到卯○○家時,由X○○陪卯○○進去,其不知X○○有講什麼話云云。被告甲L○辯稱:去卯○○住處的路上,其並沒有跟卯○○講說,如果他不還錢,要讓他斷手斷腳這些話,但承認其講話很大聲,有嚇他,讓卯○○心裡產生害怕,要他一定要還錢云云。被告甲N○辯稱:

其在車上有大聲的跟卯○○講說要他還錢,如果不還的話,你自己看著辦這些話,其有作勢要打他的樣子,但是沒有打,其並沒有跟他說要斷手斷腳的話,至於甲L○有大聲講話,但講什麼話其不知道云云。被告X○○辯稱:其承認有叫卯○○的父親說「你兒子欠地下錢莊錢,要籌錢還債」這些話,但其認為沒有妨害自由的故意云云。惟查:

(一)被告甲H○於九十四年一月間某日下午六時許,帶同被告甲丁○、X○○至新竹市火車站與證人卯○○見面後,後先後轉往新竹市某牛排館、某泡沫紅茶店繼續商談,因證人卯○○以電話向其主管即案外人林金生借款未果,被告甲H○以電話通知被告甲L○、甲N○駕駛汽車前往該泡沫紅茶店,並於同日晚間九時許抵達,被告甲丁○即扶拉證人卯○○上臂要其上車,上車後,由被告甲L○駕車,被告甲N○乘坐副駕駛座,被告X○○、甲丁○分坐於證人卯○○兩旁,將證人卯○○載往其位於新竹市香山區之住處,被告甲H○則駕駛另一部車輛並以電話全程指揮被告甲L○等人,後於同日晚間十時許,抵達卯○○位於新竹市香山區住處,經X○○帶同卯○○下車向其父母聲稱「你兒子欠地下錢莊錢,要籌錢還債。」後,旋即離去之事實,業據被告甲H○於本院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訊問時(見本院卷一第一三七頁)、於本院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審理時(見本院卷四第一一0至一一八頁)、被告凌明昇於本院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審理時分別供述明確,核與同案被告甲丁○、甲L○、甲N○以證人身分於本院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審理時具結之證述內容(見本院卷四第一一三至一一五頁、第一0九至一一二頁、第一一六至一一八頁)互核一致,並無矛盾之處,是以上開事實足堪認定。

(二)證人卯○○於本院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審理時具結證稱:甲H○他們去其上班的地方即新竹火車站找其談還錢之事,然後帶其到某家牛排館,當時在場的有甲H○、甲丁○、X○○,之後又帶其到某家泡沫紅茶店,並叫其四處打電話借錢,但其借不到錢,他們說要帶其回去找其父母親籌錢,當日九時多至十時許,有人開車過來在樓下等,上車後,其坐在後座正中間,左手邊是X○○,右手邊是甲N○,開車的是甲L○,副駕駛座是甲丁○,途中,開車的甲L○口氣比較不好,一開始甲L○叫其,其沒有回他,後來愈叫愈大聲,他就叫其一定要將錢籌出來,並說「如果不還要讓你斷手斷腳」,其聽到這句話會害怕;另一位甲N○作勢把手抬起來,當時其沒有正面看他,他並罵了一個字,其不會害怕,其沒有被那個動作嚇到,這是在甲L○說恐嚇的話之前,那個動作是要給其壓力,要其能夠按時還錢;其一開始不願意跟他們走,因為其不想他們去其家,但因為在外面又籌不到錢,他們說不得已還是要回家跟父母親要錢,所以其才跟他們回去,其是不願意的,算是不得已,其有一點會害怕,怕他們對其出手,在車上是沒有辦法從車子離開,他們沒有推其上車,是其中一個人拉著其的手一起上車,但是誰拉的已經忘記了,當時是不跟他們走也不行,其愈不跟他們配合,會對其自己愈不好等語(見本院卷四第一0一至一0九頁)。證人卯○○之證詞核與其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警詢(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七0二一號卷四第九一0至九一四頁)之陳述內容相符,並無齟齬之處,證人卯○○之上開證詞當可採信。而依證人卯○○之證詞可知,其上車並非出於自願,係因被告甲H○等人命其須處理債務,且在其債務無法立即解決時,為能擔保證人卯○○將來能確時履行債務,並將證人卯○○帶回其老家,告知其父母此事,可見證人卯○○之行動及意志自由受到壓制。況被告甲L○於本院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訊問時亦供承:卯○○上車並非出於自願,其等沒有強押他上車,但卯○○是無奈才上車的;至卯○○家之主要目的,是要讓卯○○的家人知道他有欠其等這一筆錢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二一二頁)亦可佐證證人卯○○之證詞與事實相符。故被告甲H○、甲丁○、甲L○、甲N○、X○○之辯詞顯屬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其五人對證人卯○○以強暴方式剝奪其行之犯行,洵堪認定。

九、對被害人宙○○私行拘禁部分:訊據被告甲H○、甲N○、甲L○、地○○、甲丁○、T○○、甲O○、X○○對於九十四年一月三日十時許,先由被告甲H○指示被告甲N○與被告甲L○、地○○,由後三人前往位於桃園縣中壢市之內壢財務收支組攔住證人宙○○,被告甲H○並指示被告地○○先行將證人宙○○所騎乘之機車洩氣,俟證人宙○○出現後,旋將證人宙○○帶至桃園縣中壢市家樂福大賣場與被告甲丁○、T○○會合後,再帶往桃園縣龍潭鄉之陸軍總部,旋再將之帶回國軍內壢財務收支組,由被告甲丁○帶同證人宙○○進入辦理領取退休金支票,嗣因已逾金融機構營業時間,無法兌領該紙退休金支票,被告甲H○等人將證人宙○○帶至桃園縣中壢市之合歡汽車旅館第六一六號房,並輪流看守,證人宙○○在旅館內發送簡訊為被告地○○發現,旋將證人宙○○改帶往桃園縣平鎮市之夢香汽車旅館第五0九號房,並由被告甲O○與X○○等人輪流看守宙○○,迄九十四年一月四日上午九時許,由被告甲丁○持上開支票至臺灣銀行兌領後,再將證人宙○○帶往上開家樂福大賣場前讓其離開之事實,均供認不諱。被告甲H○雖於本院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訊問時辯稱:其並無對宙○○使用強暴、脅迫、恐嚇等妨害自由之手段,是因當天時間已晚,超過上班時間,宙○○往返新竹太麻煩,有徵求宙○○的同意住汽車旅館,由甲N○、地○○、甲L○陪同前往中壢合歡汽車旅館居住,期間因宙○○有持手機與他人通話,為避免發生糾紛,與宙○○商量後換至夢香汽車旅館居住,隔天再由甲丁○等人陪同宙○○前往內壢財務收支組辦理請領退職金云云;被告甲N○雖於本院同日訊問亦辯稱:宙○○是自願跟其等走的,因為宙○○確實有欠其等錢,宙○○也認為這錢是要還的,他跟其等走是要解決債務,因為宙○○確實有欠其等錢,所以他也有配合的意思,領到退休金之前,宙○○可自由離開,宙○○是自願與其一起;被告地○○雖於本院同日訊問辯稱:當時宙○○是自願跟其等走的云云,惟其三人於本院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行準備程序時表示對證人宙○○妨害自由部分而不爭執。另被告甲丁○則矢口否認有妨害證人宙○○行動自由之故意,辯稱:其沒有限制宙○○的行動自由,他應是自願跟其住在一起,因為他也有欠其他錢莊的錢,而且宙○○之前誠信不好,所以請他要留一個晚上,他也說可以,沒有問題,其等就帶他到中壢的合歡汽車旅館云云。惟查:

(一)證人宙○○之證述如下:

1、於本院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其於九十四年一月三日至陸軍總部辦理優退,當天上午回總部去辦理領退休金的事宜,辦好後到內壢的財務收支組辦理領錢,因為印章沒有蓋好,沒有辦法領錢,其走出收支組的時候,有人走過來問其來做什麼,其說來辦理領錢的事宜,因為沒有辦妥要回陸軍總部去,等到辦好領到錢再還給他們,當時其是騎機車來,但是他們叫其坐他們的車,載其到斜對面的家樂福,等一個自稱舅舅的人(指被告甲丁○)當時其是自願坐他們的車,他們說其欠他們錢,加上利息總共六十萬元,家樂福之後,他們聯絡舅舅和姪子(即被告T○○)過來會面,後來那兩個人是甲丁○和T○○有過來,在裡面談其沒有辦好領錢的事情,後來他們四個人有一個人打電話和馬經理(指被告甲H○)聯絡,由馬經理向陸軍總部求證看其說的是否是真的,求證之後載其回陸總辦理,回到陸軍總部後,甲丁○進去和人員協調,協調好後,甲丁○和其進去拿一個公文,公文是可以領錢的公文,後來又上他們的車趕回到內壢的聯勤收支組辦領錢,因為當時已經超過三點半,科長幫其開了一張臺灣銀行面額是五十八萬多元的支票;因錢隔天才可以領到,其就跟他說其先去辦事情,明天其到臺灣銀行領錢之後再交給他,他們商量後,覺得沒有領到錢沒有辦法讓其走,其就又上他們的車子,他們叫其上車,他們載其先去一家賓館,總共換了兩家賓館,總共開了兩部車,其是坐其中一部,先去一家汽車賓館,在旅館的時候,因為不想連累到別人,其在廁所內關手機,他們有一位弟兄聽到聲音以為其有撥打電話,問其是不是和外面通電話,但是其說沒有,他們就將其的手機拿過去求證,叫其將身上所有的東西有手機、金融卡、錢交出來,之後他們又換了一家賓館,也是在中壢市區,在那裡住了一晚;住賓館時有甲丁○還有X○○、另外T○○也有出現,前後兩次賓館都是同樣的人,在賓館時,甲丁○陪其聊天,買東西給其吃,有兩個人看著其,甲丁○當時進進出出,X○○有跟其在賓館,X○○那天有陪其玩牌;在第一家汽車旅館,有兩個人陪其,其中一位是X○○,另外一位忘記了,甲丁○也有上來進進出出的,在第二家汽車旅館有五位陪其,包含X○○、甲丁○、T○○、許經理及另外一個不認識的人;第二天上午九時許,就到桃園火車站前的臺灣銀行去領錢,當時甲丁○和其一起進去,領完錢他就將錢拿走了,其跟他們說其要用錢,其有欠別人錢,是否可以不要拿那麼多,他們說他們也需要用錢,然後載其到內壢財務收支組放下;上述整個過程當中其是自願上車,但到旅館住的部分,其是想回家,但是在那種情形下,其沒有選擇的餘地,其想要回去,他們說不行,其不敢輕舉妄動,怕他們對其不利,他們對其很好,沒有打人,就是失去自由,從在內壢財務收支組到賓館沒有人打過其或大聲罵過其,其有表示要還錢的誠意,但是沒有說要跟他們住一晚,其是說其要回去,其本來想說將錢領出來之後私下和甲丁○解決,後來變成他們將所有的錢都拿走。(見本院卷五第二0六至二一二頁)。

2、證人宙○○於九十四年三月五日警詢陳稱:九十四年一月三日上午十時,在內壢聯勤收支組被甲L○、甲N○等四人將其帶至內壢家樂福前面等候甲丁○,後載至龍潭與甲H○見面及詢問其辦理情形後,甲H○即離去,之後,甲L○、甲N○、甲丁○、及T○○載其回陸軍總部辦理領款事宜,由甲丁○陪同其進入總部會客室領取公文,後同車回收支組辦理領款事宜,由甲L○及甲丁○一同進入財務收支組內領取五十八萬四千元支票,因當時已下午四時無法兌領該支票,其向他們表示,支票及身分證、印章由其等保管,欲先行離去,明日再會合至銀行辦理領款,但他們表示不放心,即帶其至內壢附近之汽車旅館居住一宿,後因其於旅館廁所內發出行動電話聲響,甲L○大聲吆喝「你沒事打什麼電話,你不要被我查到,如果查到有打電話出去的話,事情就不一樣了」,後因此帶其至另一汽車旅館軟禁;其於乘坐車輛期間分別由X○○、T○○、甲丁○、甲N○坐其左右兩邊,控制其行動不讓之離去,於軟禁汽車旅館期間,無使用暴力脅迫,只命其不得離開視線,由甲O○、X○○陪同其過夜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七0二一號卷四第九二五至九三二頁)。

3、證人宙○○之上開二次證詞互核一致,並無矛盾之處,當可採信。由其之證詞可知,證人宙○○前往桃園縣中壢市合歡汽車旅館、桃園縣平鎮市夢香汽車旅館,顯然係違背證人宙○○之意願,在證人宙○○之自主意思受壓制之情形下,被帶到上開合歡汽車旅館,且其因發出行動電話聲響後,惟恐上開行為被查出,再將其改帶至夢香汽車旅館,證人宙○○若係自願前往,則其撥打行動電話當屬其之自由,被告甲H○等人並無制止之理,但被告等人卻立即更改住宿地點,足見被告甲H○等人確有避免上開私行拘禁行為被發現之意思。是以,被告甲H○、甲N○、地○○雖於本院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訊問時及被告甲丁○於本院審理時全程辯稱:當天有徵求宙○○的同意住汽車旅館,宙○○是自願前往云云,顯非事實,不足採信。

(二)共同被告間之供述如下:

1、被告甲L○於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警詢時供稱:有於九十四年一月三日上午夥同甲H○、地○○將宙○○機車輪胎刺破後,強押宙○○上車夾坐中間位置控制其行動,又將宙○○帶往中壢之合歡汽車旅館拘禁,又轉往平鎮市夢香汽車旅館控制行動逼迫債務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六九號卷第二一至二六頁頁);又其於本院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訊問時亦供承:甲H○要其等人到內壢收支組等宙○○,宙○○很無奈的非自願的跟其等上車,甲H○指示其及甲N○、地○○載宙○○到家樂福跟甲丁○及甲H○會合,然後其跟地○○下車,讓甲丁○及甲H○上車跟宙○○談,談完之後因為宙○○的憑據還有印章沒有蓋,所以回到陸軍總部補蓋,補蓋完後當天來不及領錢,所以當天沒有領到錢;宙○○去兩家汽車旅館應該不是自願的,因為人在這種情況下,應該不是自願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二一三頁訊問筆錄),顯見其亦自承證人宙○○並非自願前往宿汽車旅館。

2、被告T○○於九十四年一月三十日警詢供承:九十四年一月三日上午八時至九時,甲H○電與其稱尋得宙○○,要其前往內壢財務收支組支援,其即於九時到達桃園縣內壢財務收支組支援甲H○、甲丁○、地○○、甲N○、甲L○、X○○,將宙○○押至桃園縣平鎮市合歡汽車旅館,因發現宙○○於廁所內偷打行動電話,便立即將宙○○押往桃園縣平鎮市夢香汽車旅館控制其行動,於同年一月四日再押往桃園市臺灣銀行領取宙○○退休金約五十多萬元得手後,載回桃園內壢財務收支組放行;於夢香汽車旅館內,由甲丁○及甲O○看管及控制行動,甲H○、甲L○、甲N○、X○○及其在另一房間等候,隔日押宙○○至桃園市臺灣銀行領取退休金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七0號附警卷第三至十一頁);於本院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訊問時供承:其和甲丁○、甲O○、X○○一起去夢香汽車旅館,那天是宙○○要還甲丁○錢,但是沒有領到錢,就等隔天領錢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一四九至一五一頁)。

3、被告甲O○於九十四年一月三十日警詢時坦承:甲N○於九十四年一月以電話聯絡其,從桃園宿舍載其至中壢市夢香汽車旅館六0一室找甲H○,甲H○要其及X○○去五0九號房看管控制宙○○行動,至隔天凌晨,並與甲N○、甲L○、T○○換班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七三號卷第十至十三頁);另於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檢察官偵查時供承:宙○○快退伍時,甲N○打電話給其要其至中壢宿舍樓下,由甲N○載其至夢香汽車旅館,進去後看見地○○及甲丁○與宙○○說話,宙○○坐於床上,之後由X○○及其陪同宙○○玩樸克牌,甲H○於其至汽車旅館時交代看管宙○○,因欲隔天領取款項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七三號卷第五八至六十頁)。

4、被告X○○於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檢察官偵查時供承:甲H○向宙○○表示「你不配合,外面很多人找你,我們帶你去領錢,領到你還可以保有,不然其他人圍著你就沒有錢了」,其有前往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七一號卷第八至十一頁);其於本院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訊問時亦坦承:其只有參與夢鄉汽車旅館,其是負責看管宙○○,不要讓他跑掉,當時其等有陪宙○○玩牌,宙○○睡覺時其等則在旁邊看電視,是甲H○當面跟其講說,要其陪宙○○聊天渡過一晚,如果有狀況的話,再打電話給他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二二六頁)。

5、被告地○○於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警詢時供稱:其與甲H○、甲L○、X○○、甲丁○、甲O○、T○○等八人參與強押宙○○至桃園市平鎮市夢香汽車旅館五0九號房之行動,並由其、甲N○及甲L○在內壢財務收支組等到宙○○後,依照甲H○指示帶宙○○領錢但當天未果,所以帶宙○○至汽車旅館並將其看管至一月四日領錢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八四號附警卷第九至十二頁);又於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檢察官偵查時陳稱:宙○○乃因人多勢眾跟從,未達其領取退休金目的之前不讓其離去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八四號卷第二三至二六頁)。

6、被告甲H○於九十四年一月三十日警詢供承:為維護公司權益防止宙○○脫逃,其指示甲N○將宙○○之摩托車放氣,由其及甲N○、地○○、甲L○陪同宙○○於桃園內壢家樂福洽談還款事宜(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八一號卷第九至二一頁),另其於本院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審理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九十四年一月三日當天其開一部車帶X○○過去,甲N○開另一部車載宙○○,兩個債權人甲丁○、T○○有到場,甲O○在第二家汽車旅館時才出現的,X○○從其的車子過去那裡,在第二家汽車旅館陪宙○○,X○○是到汽車旅館才過去陪宙○○的等語(見本院卷五第二一三至二一四頁)。

7、由上述共同被告間之供述可知,被告甲H○、甲N○、甲L○、地○○、甲丁○、甲O○、X○○之陳述互核一致,並無矛盾,此亦可佐證證人宙○○所述為真實。

(三)此外,並有九十四年一月三日上午九時十分五十一秒被告X○○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撥打被告甲Z00000000000行動電話之通聯紀錄、九十四年一月四日八時四十五分五十七秒被告甲N○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撥打被告Z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紀錄、嘉義市○○街○○○號大樓防火巷內扣得之證人宙○○簽發之本票二張、保證書二張等證物扣案可稽。綜上所述,被告甲H○、甲N○、甲L○、地○○、甲丁○、T○○、甲O○、X○○共同對證人宙○○私行拘禁之行為,事證明確,足堪認定。

十、對被害人甲辰○恐嚇部分:辛○○與甲丁○對證人甲辰○因欠款無力償還本息,其二人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晚間十一時許,邀約甲辰○前往臺中縣大里市立新國民小學側門談判之事實,均供認不諱,被告辛○○亦供承有對證人甲辰○恫稱:「我現在最想做的一件事就是,你如果不還錢,我就把你埋掉。」等語,惟被告甲丁○矢口否認有向證人甲辰○恐嚇「不要埋他,埋他小孩」一節,被告甲丁○辯解: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因甲辰○說要還錢,其有跟辛○○一起去找甲辰○,因甲辰○原先說借錢一個月後要還錢,卻欺騙其,一直拖延,所以其言語上比較激動一點,但其講過什麼話真的忘記了,只記得有說過他為何要欺騙,一直拖延,公司也有談到對甲辰○是要循法律程序取回債權,沒有要訴諸暴力云云。惟查:

(一)證人甲辰○於本院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審理具結供稱:其有見過在場之甲丁○與辛○○,甲丁○有於九十三年十

一、十二月及九十四年一月份,來和其接洽借錢的利息要償還的事情,是在臺中縣大里市的立新國小或臺中工業區的郵局,有好幾次,剛開始是九十三年十月底的時候看報紙的小額借款廣告,當天晚上就向自稱馬經理的人(指被告甲H○)借錢,後來沒有能力還錢,他們建議其趕快退伍,將錢還給他們,因為時間拖了一個月,超過時間,他們有幾次約其在臺中縣大里市立新國小見面,那天晚上在大里市的立新國小側門談要如何還錢的事情,講一些要趕快還錢的話,問其退伍的事情處理的如何,講了什麼話,經過時間已經半年了,其想不起來了,有人恐嚇其,語氣上比較凶,是誰講了什麼話恐嚇其,現在想不起來了,但九十四年一月三十日偵訊筆錄內容確定實在,其當時在偵訊筆錄提及,辛○○說如果不還錢要把其埋掉,甲丁○接著說要埋掉其小孩,確是事實等語(見本院卷六第一0八至一一一頁);又其於九十四年一月三十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晚上十一時,甲丁○與辛○○約其於大里市立新國小側門見面,辛○○恐嚇「如果不還錢要把你埋掉」,甲丁○接稱「連小孩子也要一起埋」,使其心生恐懼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七七號卷第二八六至二八八頁);又其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警詢陳稱: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晚間十時甲丁○電與其約於大里市立新國小見面,甲丁○與一名身高約一百八十公分男子(甲丁○介紹為公司行動組組長),該名男子走到甲辰○面前稱「我現在最想做的一件事是,如果你不還錢,我就要把你埋掉」,甲丁○亦接稱「不要埋他,埋他小孩就好」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三五二號第十九至二十一頁);又其於九十四年一月三十日警詢時亦陳述: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晚間十一時,甲丁○與辛○○打電話給其,約其至大里市立新國小側門旁洽談還款事宜,辛○○稱如不還錢要將其埋掉,甲丁○稱要埋掉其及其小孩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七七號卷附警卷第二二至二五頁)。證人甲辰○於本院審理時雖就是否為被告辛○○、甲丁○為恐嚇行為,及其恐嚇內容為何,因事隔久遠,無法清楚記憶,經檢察官為喚起其記憶,而提示其於偵查時之證言,其即確認是被告辛○○及甲丁○恐嚇及恐嚇內容,本院衡酌證人甲辰○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詞互核一致,且無矛盾之處,當可採信。

(二)被告辛○○於本院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訊問時亦供承:其有恐嚇甲辰○,有說如果他不還錢就會把他埋掉,甲丁○當時也有說不要埋他,要埋他的小孩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一五九頁),亦可佐證證人甲辰○之上開之證詞,與事實相符。此外,復有在被告甲丁○身上扣得之證人甲辰○之國民身分證一張、印章一個、臺灣銀行大里德芳分行存褶一本、印鑑卡一張及臺灣銀行大里德芳分行監視器翻拍照片扣案足佐。綜上,被告辛○○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甲丁○之辯詞,顯係事後卸責之詞,難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辛○○、甲丁○上開恐嚇之犯行,足堪認定。

貳、有罪部分之法律適用關係如下:

一、被告l○○經營一般俗稱之「地下錢莊」而貸放高利,另被告甲G○、B○○、甲H○、辛○○、T○○、G○○、d○○、甲L○、甲丁○、c○○、甲未○、甲壬○、甲○○、天○、甲N○、地○○、甲E○、甲O○、甲M○、x○○、甲宇○、s○○、X○○、F○○等二十四人參與上開地下錢莊組織,並均恃以為生之行為,該被告二十五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常業重利罪。該被告二十五人就常業重利罪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依刑法第二十八條論以共同正犯。

二、按持有槍砲、子彈為長時間之繼續,乃行為之繼續而非狀態之繼續,故如未受允准,持有槍彈而無正當理由之行為持續長時間,於終止持有前,均在其犯罪行為實施中,其間法律縱有變更,其行為既繼續實施至新法施行以後,即與犯罪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不同,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此有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三三七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本案被告l○○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及子彈之犯意,自九十一年三、四月間某日起即持有前述改造槍枝及子彈,至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晚間十時四十分許始為警查獲,依前揭說明,自應以持有行為終止時始為犯罪行為之終止。再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業經總統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九四000一0一0一號令修正公布,並自000年0月000日生效施行,依前開判決意旨,本案被告l○○自應以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最後行為之法律(即000年0月000日生效施行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處斷。核被告l○○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子彈之行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同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被告l○○一行為而持有上開改造槍枝罪、改造子彈,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論以情節較重之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罪。

三、核被告甲G○、辛○○、地○○、甲○○、天○未經許可運輸手指虎之行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未經許可運輸刀械罪(起訴書之所犯法條欄漏列被告甲G○犯未經許可運輸刀械罪)。被告甲G○、辛○○、地○○、甲○○、天○運輸手指虎而持有上開手指虎,該持有行為是運輸行為之當然結果,不再論以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該被告五人與尚未到案之被告甲午○就未經許可運輸刀械罪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另被告l○○未經許可持有手指虎之行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又被告l○○係自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之後某日,未經許可持有手指虎,而其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及子彈之行為,係自九十一年三、四月間起,其雖於同一時日被查獲,但其未經許可持有之行為始點明顯不同,且其持有之原因亦不相同,尚難認係基於一行為而持有,並非想像競合犯,彼此之間亦難想像有何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存在,且其持有開始時點差距逾二年,自非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故亦不成牽連犯及連續犯,是其並非裁判上一罪而應屬數罪,併予敘明。

四、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所謂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係對於同條項私行拘禁之補充規定,上訴人將人私行拘禁,同條項既有明文,按之主要規定優於補充規定原則,自不應宣告補充規定之罪名。」,最高法院著有三十年上字第一六九三號判例。又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所謂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係對於同條項私行拘禁之補充規定,若於剝奪被害人之行動自由後將被害人拘禁於一定之處所,繼續較久之時間,即屬私行拘禁。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上訴人第一次將被害人拘禁於其租住處逾十二小時,第二次又將被害人拘禁於同址二日餘,依主要規定優於補充規定之原則,自應以私行拘禁論處,不應宣告補充規定之罪名。」,此有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三六一九號判決可資參照(另同院八十五年度臺上字第四五一四號判決意旨亦同),本案被害人涂建恆被拘禁於臺中縣豐原交流道之某汽車旅館、臺南市○○區○○路○○○號十二樓之二等處,且持續達一月有餘,已達私行拘禁之程度。是核被告l○○、甲H○、辛○○、甲○○、天○、甲L○、甲E○、甲O○、甲G○、地○○、甲N○、T○○等人對證人甲R○私行拘禁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私行拘禁罪,公訴人認係犯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尚有誤會,應予更正。該被告十二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十二人使證人甲R○行無義務之事及恐嚇使其心生畏懼之行為,雖與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罪及同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相當,惟上開行為屬於私行拘禁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僅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私行拘禁罪,不另成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五條之罪(最高法院七十四年臺上字第三四0四號判例、同院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七八0號、八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六一九號、八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一0六六號、八十七年臺上字第二三三七號判決可資參照)。又公訴人漏列被告甲G○、地○○、甲N○、T○○、d○○等人涉有上開行為,惟被告甲G○對證人h○○私行拘禁、對證人C○○剝奪其行動自由部分,被告地○○對證人宙○○私行拘禁部分,被告甲N○對證人卯○○剝奪行動自由部分、對證宙○○私行拘禁部分,被告T○○對證人宙○○私行拘禁之行為,被告d○○對C○○剝奪行行動自由部分,均業經公訴人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判決有罪,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併予敘明。

五、本案證人h○○被拘禁於臺南縣仁德交流道之某汽車旅館一日,已達私行拘禁之程度,是依上開最高法院判例、判決意旨,核被告B○○、甲G○、甲O○對證人h○○私行拘禁之犯行,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私行拘禁罪,公訴人誤認為係犯以非法方法剝奪人行動自由罪,尚有誤會,應予更正。被告B○○、甲G○、甲O○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上開被告三人之行為另與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罪,及同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相當,惟上開行為屬於私行拘禁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僅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私行拘禁罪,不另成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五條之罪。

六、核被告甲壬○以非法方法剝奪證人玄○○行動自由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以非法方法剝奪人行動自由罪。被告甲壬○與未到案之被告甲午○就此部分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甲壬○之行為另與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罪,及同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相當,惟上開行為屬於以非法方式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僅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以非法方式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不另成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五條之罪。

七、核被告甲H○、B○○、辛○○、甲G○、d○○等人對證人C○○以非法方法剝奪其行動自由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以非法方法剝奪人行動自由罪。被告甲H○、B○○、辛○○、甲G○、d○○與未起訴之被告c○○就此部分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上開被告五人之行為另與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事罪,及同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相當,惟上開行為屬於以非法方式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僅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以非法方式剝奪人行動自由罪,不另成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五條之罪。

八、核被告甲H○、甲丁○、甲L○、甲N○、X○○等對證人卯○○以非法方法剝奪其行動自由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以非法方法剝奪人行動自由罪。被告甲H○、甲丁○、甲L○、甲N○、X○○就此部分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上開被告五人之行為另與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罪,及同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相當,惟上開行為屬於以非法方式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僅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以非法方式剝奪人行動自由罪,不另成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一項之罪。

九、本案證人宙○○被拘禁於桃園縣中壢市合歡汽車旅館、桃園縣平鎮市汽車旅館一日,已達私行拘禁之程度,是依上開最高法院判例、判決意旨,核被告甲H○、甲N○、甲L○、地○○、甲丁○、T○○、甲O○、X○○對被害人宙○○私行拘禁之犯行,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私行拘禁罪,公訴人誤認為係犯以非法方法剝奪人行動自由罪,尚有誤會,應予更正。被告甲H○、甲N○、甲L○、地○○、甲丁○、T○○、甲O○、X○○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上開被告八人之行為另與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罪,及同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相當,惟上開行為屬於私行拘禁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僅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以私行拘禁罪,不另成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五條之罪。

十、核被告辛○○、甲丁○,恐嚇證人甲辰○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二人之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十一、被告甲H○對證人甲R○、C○○、卯○○、宙○○所犯上開四次私行拘禁及以非法方法剝奪人行動自由之行為;被告甲G○對證人甲R○、h○○、C○○所犯上開三次私行拘禁及以非法方法剝奪人行動自由之行為;被告辛○○對證人甲R○、C○○所犯上開二次私行拘禁及以非法方法剝奪人行動自由之行為;被告B○○對證人h○○、C○○所犯上開二次私行拘禁及以非法方法剝奪人行動自由之行為;被告T○○對證人甲R○、宙○○所犯上開二次私行拘禁之行為;被告d○○對證人甲R○、C○○所犯上開二次私行拘禁及以非法方法剝奪人行動自由之行為;被告甲L○對證人甲R○、卯○○、宙○○所犯上開三次私行拘禁及以非法方法剝奪行動自由之行為;被告甲丁○對證人卯○○、宙○○所犯上開二次以非法方法剝奪人行動自由及私行拘禁之行為;被告甲N○對證人甲R○、卯○○、宙○○所犯上開三次私行拘禁及以非法方法剝奪人行動自由之行為;被告地○○對證人甲R○、宙○○所犯上開二次私行拘禁之行為;被告甲O○對證人甲R○、h○○、宙○○所犯上開三次私行拘禁之行為;被告X○○對證人卯○○、宙○○所犯上開二次以非法方法剝奪人行動自由及私行拘禁之行為,均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各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皆為連續犯,各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情節較重之私行拘禁一罪,並均加重其刑。

十二、公訴意旨認被告l○○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之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被告甲G○、B○○、甲H○、辛○○、T○○、G○○、d○○、甲L○、甲丁○、c○○、甲未○、甲壬○、甲○○、天○、甲N○、地○○、甲E○、甲O○、甲M○、x○○、甲宇○、s○○、X○○亦成立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因而認為⑴該被告二十四人所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常業重利罪,⑵被告l○○之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罪,⑶被告l○○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⑷被告甲G○、辛○○、地○○、甲○○、天○所犯之未經許可運輸刀械罪,⑸被告l○○、甲○○、天○、甲E○所犯之私行拘禁罪、被告甲壬○所犯之以非法方法剝奪人行動自由罪、被告甲H○、甲G○、辛○○、B○○、T○○、d○○、甲L○、甲丁○、甲N○、地○○、甲O○、X○○等十二人所犯之連續私行拘禁罪,⑹被告甲丁○、辛○○所犯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與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部分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罪處斷云云,固非無據,惟本院認上開被告二十四人之行為均不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構成要件,理由詳如後述,是以上開⑴、⑵、⑶、⑷、⑸、⑹部分,均非屬被告二十四人發起、主持或參與犯罪組織之手段或方法行為,且上開各罪之間罪質互異、手段各殊,實難以想像何罪為手段、方法,何罪為目的、結果,故應予分論併罰。且常業重利罪間與私行拘禁罪、恐嚇致生危害安全罪間,亦並非必然於被告等人貸放重利時即有私行拘禁或恐嚇之想法存在,此從本案附表一所示之一百零一位被害人中,亦僅查出七位被害人有被私行拘禁或恐嚇之行為,可得而之,再者,附表一所示之一百零一位被害人,均係陷於急迫輕率無經驗之情形下,出於自願向被告等人借貸,是以被告等人並無以私行拘禁或恐嚇方式,使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向被告等人借貸,故常業重利並非私行拘禁或恐嚇行為之目的行為,反面言之,私行拘禁或恐嚇亦非常業重利行為之目的行為,私行拘禁或恐嚇行為僅為被告等人借貸後之處理債務行為,僅於被害人未依約清償時,被告等人始會起意,以此方式催討債務,故難認此二者間有何牽連關係存在。又按「未經許可,無故持有槍、彈罪,其持有之繼續,為行為之繼續,至持有行為終了時,均論為一罪,不得割裂。若持有之後,以之犯他罪,兩罪間之關係如何,端視開始持有之原因為斷,如早已非法持有槍、彈,後另起意犯罪;或意圖犯甲罪而持有槍、彈,卻持以犯乙罪,均應以數罪併罰論處;必因意圖犯某罪而持有槍、彈,嗣後果持之以犯該罪,兩罪間始有牽連犯之適用。」,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上字第三二七0號判決可資參照(同院九十年度臺上字第七四九八號、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二三九三號判決要旨亦同),是被告甲G○、甲E○雖有持手指虎向被害人甲R○催討債務之行為,但被告甲G○、地○○、天○等人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其購買手指之目的僅於好玩,作為紀念品等語,是可知被告甲G○、地○○、天○等人於購買之時,並無持之犯罪之意思,依上開判決意旨,可認未經許可運輸、持有手指虎之行為,與連續私行拘禁行為之間,亦無牽連犯之關係存在。

十三、被告l○○、甲G○前於九十一年一月間,因重利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六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三月,l○○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甲G○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經該院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二七號判決駁回上訴,再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刑案查註紀錄表二份在卷可稽,其二人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數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分別加重(被告l○○部分)或遞加重(被告甲G○部分)其刑。

十四、被告甲○○、甲E○就上開常業重利等案件,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及其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得以追訴共犯l○○等人,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事先同意,依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減輕其刑。

十五、本案量刑之審酌事由如下:⑴被告l○○、甲G○、B○○、甲H○、辛○○、T○○

、G○○、d○○、甲L○、甲丁○、c○○、甲未○、甲壬○、甲○○、天○、甲N○、地○○、甲E○、甲O○、甲M○、x○○、甲宇○、s○○、X○○、F○○等二十五人均值青壯之年,不思惕勵向上,以己力謀生,竟共同經營地下錢莊,其規模浩大、期間非短,犯罪所得甚鉅,且利用軍職人員之生活單純,誘以借貸重利,且設局使被害人一再借貸以清償前債,無法自拔,所為嚴重威脅社會金融秩序與人民之財產權,而被告二十五人乘人急迫之際而盤削重利,使如附表一所述之被害人陷於經濟困境,經查獲之人數多達九十一人(詳如附表一所示),為一己之私利,不惜觸法,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取得之重利年息有高達百分之七百多至百分之一千多者,甚至聚眾以暴力方式討債,行為惡劣,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然被告二十五人對此部分均坦承犯行,並表悔意;另被告l○○在本案常業重利部分居於主導之地位,所獲利益亦屬最多,惡性最為重大;被告B○○、甲G○、甲H○、辛○○等四人分別為各線之行政經理,在地下錢莊組織內承上啟下,具樞鈕地位,其四人惡性次之;被告甲未○、甲壬○、d○○、甲○○、天○、G○○、T○○、F○○等八人參與之時間甚早,於九十三年四月以前即參與,與被告甲H○參與之時間大致相當,並現任或曾任地下錢莊內重要工作,其六人惡性應再次之,被告甲N○、地○○、甲L○、甲M○、x○○、甲丁○、甲宇○、s○○八人,參與之時間雖較前述被告為晚,惟均擔任區域經理,其惡性應再次之;至於被告甲E○、甲O○、c○○、X○○等四人,分別為業務主任或見習生,職級較低,且參與之時較短,其惡性應為所有被告之中最輕,是以被告二十五人之量刑,應依上開犯罪惡性有所區分;又被告甲○○、甲E○依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減輕其刑之事由,本院亦一併考量。

⑵被告l○○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子彈、

手指虎之行為,被告甲G○、地○○、天○、辛○○、甲○○未經許可運輸手指虎之行為,對社會、人民具有潛在之危害威脅性,且被告l○○持有數量非屬少數,改造手槍達三枝、子彈達五十三顆、手指虎達七只,被告甲G○並持手指虎催討債務,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然其六人就此均供認不諱,犯後態度尚佳。

⑶被告l○○、甲○○、天○、甲E○等人所犯之私行拘禁

罪、被告甲壬○所犯之以非法方法剝奪人行動自由罪、被告甲H○、甲G○、辛○○、B○○、T○○、d○○、甲L○、甲丁○、甲N○、地○○、甲O○、X○○等十二人所犯之連續私行拘禁罪,被告辛○○、甲丁○所犯之恐嚇罪,上開被告十七人僅因催討債務,即分別對證人甲R○、h○○、宙○○私行拘禁,對證人玄○○、C○○、卯○○以非法方法剝奪其之行動自由,對證人甲辰○恐嚇,其等分別以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及恐嚇等方式為手段,使上開證人心生畏懼,並有持電擊棒、手指虎等器械方式催討債務陷於無助之困境,所為手段恣意妄為,嚴重蔑視人性尊嚴,惡性重大,其中被告甲H○參與之次數達四次,且多居於主導之地位,其之惡性最重,被告甲G○參與之次數達三次,被告B○○、辛○○參與之次數達二次、被告l○○參與之次數為一次,其四人亦多居於領導之地位,其之惡性次之,被告甲N○、甲L○、甲O○參與之次數為三次,被告T○○、地○○、d○○、甲丁○、X○○參與之次數為二次,而上開被告多係居於聽命行事之角色,被告甲壬○、甲○○、天○、甲E○參與之次數為一次,其惡性應為最輕,是以被告十七人之量刑,應依上開犯罪惡性有所區分;又被告甲○○、甲E○依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減輕其刑之事由,本院亦一併考量。

⑷被告B○○、甲H○、T○○、G○○、d○○、甲L○

、甲丁○、c○○、甲未○、甲壬○、甲○○、天○、甲N○、地○○、甲E○、甲O○、甲M○、甲宇○、s○○、X○○(被告辛○○、d○○、x○○前經公訴人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五八九、一六八九0、一九八九五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二十人,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刑案查註紀錄表二十份在卷可憑,其二十人之素行尚可;另被告l○○、甲G○有前述之犯罪紀錄,其素行非佳。

⑸公訴人請求量處被告l○○有期徒刑十五年,此係因起訴

被告l○○涉及發起犯罪組織所為之求刑,惟此部分本院認不構成犯罪,理由有如後述,故公訴人之求刑應屬過重;又公訴人求處被告甲G○有期徒刑五年、被告B○○有期徒刑三年六月、d○○有期徒刑五年、被告甲L○有期徒刑五年、被告甲丁○有期徒刑二年、被告c○○有期徒刑七年、被告甲未○有期徒刑二年、被告甲O○有期徒刑一年六月、x○○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被告X○○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被告F○○有期徒刑三年等語,其係未週詳慮及本院前述該被告在各罪中之惡性輕重等各項情狀,甚至有被告僅以其是否坦承作為求刑之主要依據,其考量尚有疏漏,此部分之求刑應屬過重;又公訴人求處被告辛○○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被告甲H○有期徒刑二年六月、被告T○○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被告甲壬○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被告甲○○有期徒刑六月、被告天○有期徒刑二年、被告被告甲N○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被告地○○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亦係未詳慮本院前述該被告在各罪中之惡性輕重等各項情狀,是其於此部分之求刑應屬過輕;公訴人求處被告G○○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被告甲E○有期徒刑六月、被告甲M○有期徒刑一年、被告甲宇○有期徒刑一年、被告s○○有期徒刑一年,本院認屬適當。

⑹本院審酌上開所列之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l○○、甲

G○、辛○○、B○○、甲H○、T○○、G○○、d○○、甲L○、甲丁○、c○○、甲未○、甲壬○、甲○○、天○、甲N○、地○○、甲E○、甲O○、甲M○、x○○、甲宇○、s○○、X○○、F○○等二十五人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c○○、甲E○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並就被告l○○、甲G○、辛○○、B○○、甲H○、T○○、d○○、甲L○、甲丁○、c○○、甲壬○、甲○○、天○、甲N○、地○○、甲E○、甲O○、X○○所處之數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被告甲E○部分並再就定應執行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l○○所科處之罰金部分(含定應執行罰金刑部分),被告甲G○、辛○○、地○○、甲○○、天○所科處之罰金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十六、公訴人請求對被告l○○(起訴書第二十五頁)、G○○、x○○、甲未○、甲M○、s○○、甲宇○、甲H○(起訴書第二十六頁)、甲L○、甲壬○、甲N○、甲E○、T○○、d○○、X○○、甲O○(起訴書第二十九頁)、甲○○、地○○(起書第三十頁)、甲丁○(起書第三十二頁)、辛○○(起書第三十四頁)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對被告天○(起書第二十七頁)、c○○(起書第三十頁)、B○○、甲G○(起書第三十三頁)、F○○(起訴書第二十六頁)依刑法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併予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云云。然本院認上開被告二十五人之行為,尚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要件不符,理由詳如後述,是公訴人請求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即無依據。又被告B○○、甲G○、c○○亦不構成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被告天○也不成立洗錢罪,理由均詳如後述,被告二十五等人貸放重利犯罪之次數雖非少,但尚難認有犯罪之習慣,故本院認無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之必要,併予敘明。

十七、沒收部分:⑴附表二所示之扣押物,為被告l○○、甲G○、辛○○、

B○○、甲H○、T○○、G○○、d○○、甲L○、甲丁○、c○○、甲未○、甲壬○、甲○○、天○、甲N○、地○○、甲E○、甲O○、甲M○、x○○、甲宇○、s○○、X○○、F○○等二十五人所有而共同犯常業重利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另附表三所示之物,核其性質非屬供常業重利犯罪所用之物,而其中二、三聯式統一發票等物,其開立之時間亦係在本院認定之重利犯罪時間之前,故均非屬被告等人犯罪所用之物,爰不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⑵扣案之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仿WALTHER廠PP

K/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仿BERETTA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仿BERETTA廠84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具殺傷力之九mm制式子彈十九顆、直徑八點九mm土造子彈二十四顆、直徑八mm土造子彈十顆,均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宣告沒收。另經鑑驗耗損之直徑八點九mm土造子彈八顆、直徑八mm土造子彈三顆,均已鑑驗擊發用罄,已失違禁物之性質,亦無從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⑶扣案之手指虎八支,係被告甲G○、辛○○、地○○、甲

○○、天○共同未經許可運輸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諭知沒收,又其中七只係由被告l○○未經許可而持有,亦應被告l○○項下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宣告沒收。

⑷被告l○○、甲H○、辛○○、甲○○、天○、甲L○、

甲E○、甲O○、地○○、T○○、甲N○、甲G○、d○○等人共同對證人甲R○私行拘禁之犯行,曾持有手指虎(此應為被告甲G○所持有之該支手指虎)、電擊棒各一支對證人甲R○為恐嚇、脅迫之行為,此為上開被告等人對證人甲R○犯私行拘禁罪所用之物,應在其項下宣告沒收。又被告甲G○、辛○○、B○○、甲H○、d○○對證人C○○為強暴行為時所用之塑膠棒一支,此為上開被告等人對證人C○○犯以非法方法剝奪行動自由罪所用之物,亦應在該被告項下宣告沒收。

叁、不另為無罪或免訴諭知部分:

一、被告l○○、甲G○、B○○、甲H○、辛○○、T○○、G○○、d○○、甲L○、甲丁○、c○○、甲未○、甲壬○、甲○○、天○、甲N○、地○○、甲E○、甲O○、甲M○、x○○、甲宇○、s○○、X○○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l○○因陸續吸收僱用成員加入地下錢莊,為圖擴大經營規模,牟取不法暴利,並鞏固經營勢力,起意予以組織化管理,進而基於發起以其成員從事常業重利犯罪活動之犯罪組織犯意,自九十年底起在上址住處設立地下錢莊組織總部,總部設有會計組及內勤總務組,業務組織則規劃擴充為一線業務組織及二線業務組織,被告甲G○、B○○、甲H○、辛○○、T○○、G○○、d○○、甲L○、甲丁○、c○○、甲未○、甲壬○、甲○○、天○、甲N○、地○○、甲E○、甲O○、甲M○、x○○、甲宇○、s○○、X○○等人先後參與該犯罪組織,該犯罪組織之各線組織業務均依地域區分為北區(苗栗縣以北各縣市)、中區(含臺中縣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南區(含嘉義縣、臺南縣市)及高高屏區(含高雄縣市、屏東縣),各線組織人事均設有行政經理,並依各區設有區域行政經理,行政經理以下再分設業務主任,由各線行政經理統轄各區域經理、業務主任從事重利之貸放款、催收帳款業務事宜,並規定借款金額在十萬元以下之小額借款利息,由行政經理自行決定承作,十萬元以上之借款利息,則須回報由被告l○○決定是否承作,各成員須於每週六下午八時許,返回上址總部報告放款及收款工作情形,組織成員茍有辦事不力,則由被告l○○視情節輕重酌予降職或減薪處分,嗣更於九十三年

七、八月間,擴充設立三線業務組織,其後並嚴格規定新進人員守則為「一、適用期二個月,月薪兩萬配合行政部門處理內外事務及學習經驗。二、適用人員須聽從行政人員之教導並需服從前輩之指導確實執行。三、心理建設及認知以公司利益為重不可有私交及無禮不從,適用期滿配合公司分配區域協助發展。四、新進人員不能有私下借貸。」,業務經理守則為「一、確實做到前五分及後五分之地形檢查。二、耳機要確實戴上。三、本票保證人一定要填。四、視客人的條件及工作要求填寫。(1、身分證2、識別證;3、房屋租賃買賣合約書)五、遇跟監時(單行道‧高速公路‧巷道)今起回住處需先走巷道。六、新客戶做完之資料需隔日寄回及舊客戶用完亦須寄回。七、一二三線新客戶做完須回報公司之行政以利追討客戶資料。八、客戶要拿資料要提前一天如遇特殊情形公司會以遊覽車寄出。九、天○是配合收取客戶要清之帳款。十、經理須認清其本份及職責盡守本份。十一、客戶做完需配合公司確實對帳與客戶之間不可有私下交易。(勿多言)十

二、若遇警察設局須肯定自己為保證人非經手人。十三、工作如遇不順須與公司行政人員求助從旁幫助。」,行政人員守則為「一、行政人員需督導與要求業務經理配合公司規定全力去做。二、配合行銷公司之業務推廣。三、實際要求經理要認同立場及其份內工作。四、行政經理要求區域業務經理工作之配合若有不從者可將其調離職務。(若經再三勸說仍無改善則確實執行)」,另規定內勤人員接聽客戶電話之應答事項,且地下錢莊組織成員遇有借款人無力還款時,則視情形派人前往借款人服務單位圍堵後,誘使借款人向二線業務組織借款清償一線業務組織之貸款本利或經由三線業務組織,向金融機構辦理信用貸款,清償二線業務組織之貸款本利,或使借款人覓由家人親友代為清償,茍借款人具有現役軍人身分,組織成員更以向軍中部隊長官舉發,並將因而遭受處分無法領取退伍金、終身俸等情,要脅借款人自動提前辦理退伍,提前領取退伍金或終身俸以清償欠款,更有對借款人施以毆打、恐嚇、妨害自由行為,以追討欠款,所得重利贓款並均經由被告天○、案外人江嘉芳、李沛月等人所提供之金融帳戶為洗錢管道,被告l○○並在嘉義市○○街○○○號十二樓之四藏放槍彈、手指虎而擁槍自重,為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並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脅迫性及暴力性之組織,而發起進而主持指揮上開地下錢莊犯罪組織云云。因認被告l○○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嫌;被告甲G○、B○○、甲H○、辛○○、T○○、G○○、d○○、甲L○、甲丁○、c○○、甲未○、甲壬○、甲○○、天○、甲N○、地○○、甲E○、甲O○、甲M○、x○○、甲宇○、s○○、X○○等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另認被告天○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二項之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云云。

(二)訊據被告l○○堅決否認其成立之地下錢莊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犯罪組織,是辯稱:其經營之錢莊不是犯罪組織,有經常貸放重利,沒有暴力性,沒有幫規或儀式宣誓,離職時只要把手上的業務留下來,沒有限制;至於「業務經理守則」及「新進人員守則」是其自己抄下來的,沒有印製發給他們,會講給他們聽是希望照其的模式去做,兩張手寫資料都是其寫的,沒有分給他們,但是有人會拿去看或自行抄寫等語。被告甲G○、B○○、甲H○、辛○○、T○○、G○○、d○○、甲L○、甲丁○、c○○、甲未○、甲壬○、甲○○、天○、甲N○、地○○、甲E○、甲O○、甲M○、x○○、甲宇○、s○○、X○○等人亦堅決否認其加入之地下錢莊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犯罪組織,均辯稱:其不知這是否屬於犯罪組織等語。

(三)經查:

1、「犯罪組織存在,法律所保護之法益,即有受侵害之危險,自有排除及預防之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乃以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達成維護社會秩序及保障個人法益之目的。該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之參與犯罪組織,指加入犯罪組織成為組織之成員,而不問參加組織活動與否,犯罪即屬成立,至其行為是否仍在繼續中,則以其有無持續參加組織活動或保持聯絡為斷,此項犯罪行為依法應由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之檢察官負舉證責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釋字第五五六號著有解釋在案。又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該法所稱之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而言,可知該法所指之「組織」,自集團性而言,除應要有三人以上外,該組織須有內部管理結構,主持人與成員間應有層級之分,且組織本身亦不應因主持人或其他管理人或成員之更換而有所異同;自常習性而言,該組織之存續在時間上具有永久性,且並非為某一特定犯罪,或某特定人士而組成,最高法院著有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三九八號判決可資參照。是綜合上開大法官會議、最高法院及司法業務研究會之見解可得知,對於被告是否有發起或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應由檢察官盡舉證負擔,且所稱之「內部管理結構」,在於顯示犯罪組織內部指揮從屬等層級管理的特性,以別於共犯、結夥犯之組成,且須有正式之組織名稱、入幫儀式及幫規等相關之管理規範而言;而「常習性」指經常性、習慣性,如具有機會就犯的企圖、意圖或不務正業等習性,而犯罪組織之內部管理結構是否嚴密,該組織之主持人、管理人或其他成員更換時,是否有替代之約定,若為首之人無從領導時,該組織是否能繼續存在而具有永久性,始構成該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凡此均係涉及本案被告等人是否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犯罪,自然均應由檢察官舉證證明之。

2、本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如下:①證人B○○於本院九十四年八月一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其

有加入l○○經營的借貸公司,公司是由l○○決定錄用員工與否,加入公司無幫規或儀式,有固定上下班時間,早上十點到晚上十點,有請假制度,是跟l○○請假,離職不用交接,告訴公司就好了,其中甲M○、甲午○就是因為不想待在公司而離職;沒有見過「新進人員規則」、「業務經理守則」,但是有聽同事說過「業務經理守則」,l○○有對別人講過,其在場有聽到,沒有人因未遵守上開守則而受到處分,員工違規也沒有處罰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一八一至一八五頁)。

②證人甲G○於本院九十四年八月一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其

有加入l○○的公司,B○○是其頂頭上司,l○○是B○○的頂頭上司,公司名稱是「仩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辦公司登記,公司由l○○決定新進人員的錄取,加入公司無幫規或儀式,固定早上十點上班,下午五點或七、八點下班,有請假制度,其都跟l○○請假,公司人員不想待可以離職,謝濬帆即是,沒有要債的規則,沒有勞健保,但有員工意外險,是有「新進人員守則」四條,有『業務經理守則』,均是l○○規定的,不遵守守則不會有處罰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一七七至一八0頁)。

③證人甲H○於本院九十四年八月一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其

因為收入的關係,自願到l○○之貸款公司工作,加入公司無儀式,沒有見過守則等書面資料,也沒有人因未遵守守則而受到人身上的傷害,沒有人因違反規定被解僱,但是降級的情形是有;其有固定上下班時間,早上十點到下午七點,九十三年六、七月初有人不想待而自行離職,有

三、四個人,例如有王維新、「阿聰」、「小胖」等人;其沒有看過提示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七八三號所附警卷第

二八、二九頁之兩頁手寫資料,但內容有聽l○○說過,是上班閒聊泡茶時說的,沒有在正式聚會場合提過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一八六至一九0頁)。

④證人T○○於本院九十四年八月一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其

於九十三年四、五月加入l○○成立的公司,加入公司沒有儀式、幫規,有固定上下班時間,早上十點到晚上八點左右,可以請假,向l○○請假,上班時間不用向l○○報告人在何處;其沒有見過業務經理守則,相關內容有聽過,工作規則也有聽過,是大家聊天時聊到,但沒有看過提示之兩張資料,沒有人因未遵守上開守則而受人身傷害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一九五至一九八頁)。

⑤證人甲N○於本院九十四年八月一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其

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日加入l○○經營的公司「仩豪企業有限公司」;加入公司沒有儀式,公司沒有幫規或教條,有固定上下班時間,早上十點到晚上八點左右,上下班時間沒有受到l○○嚴格控管,可以請假,向l○○請假;其沒有見過「新進人員守則」相關條文或書面資料,剛進公司時有看過「業務經理守則」書面,有依照守則內容去做,但沒有人因未遵守規則而受人身傷害;提示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七八三號所附警卷第二八、二九頁兩張手寫資料,其都有看過,當時是一張兩面的方式傳閱,大致上要照守則的規定來做,但其作調整前不用跟上級報告,可以自己決定,沒有人因不遵守規則而被處罰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二一一至二一四頁)。

⑥證人m○○於本院九十四年八月一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其

於九十三年二月加入l○○經營的公司,四月份就離職,擔任一線經理;加入公司沒有儀式,公司沒有幫規或教條,有固定上下班時間,十點到晚上八點,上下班時間沒有受到嚴密的控管,有請假制度,向l○○請假,請假會扣薪,公司沒有人因不遵守l○○指示而受到人身的傷害;沒有看過、沒有聽過「新進人員守則」、「業務經理守則」,但有看過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七八三號所附警卷第二九頁之手寫資料,沒有看過第二八頁之手寫資料,第二十九頁是在其的大包包內被警察搜到的,進公司時l○○給其的,他說當經理要學會這個,其自己拿去影印,影印一張有兩面,只有看到第二十九頁這張,第二十八頁沒有仔細看,其貸款時有依照手寫資料來處理,不遵照守則內容沒有處罰,出事後才知道其他人也有拿這兩張影印資料,l○○沒有要其等背誦這些資料或遵守規則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二0七至二一一頁)。

⑦證人甲丁○於本院九十四年八月一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其

於九十三年五月加入公司,擔任一線經理;加入公司沒有儀式,聊天時聽甲H○講過新進人員守則、業務經理守則,沒有看過業務經理守則,沒有明確規定一定要戴耳機,沒有人因此受到處分或人身傷害,工作不力如業績不好會減薪,公司沒有幫規,上下班均不須向l○○或甲H○報告人在何處,向l○○口頭請假即可,公司有人因不想待而離職,「小胖」在九十三年十二月份離職;沒有看過提示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七八三號所附警卷第二八、二九頁書面資料,是甲H○聊天時跟其講過內容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二0二至二0四頁)。

⑧證人甲未○於本院九十四年八月一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其

於三年前加入l○○的公司,加入公司沒有儀式,有上下班固定時間,早上十點到晚上八點,有請假制度,向l○○請假,公司無幫規或規則,上班時間須向l○○報告人在何處,沒有人因不遵從l○○指示而受到人身上的傷害,公司有人因不想待而離職,有「博仔」(台語)、「阿文」、「國仔」等五位以上;沒有聽過沒有看過新進人員守則、業務經理守則,沒有見過書面或聽過工作上的叮嚀,沒有見過提示之手寫資料,內容有聽過,剛進去的時候l○○有講大綱,其他是其自己慢慢學起來的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一九八至二0一頁)。

⑨證人c○○於本院九十四年八月一日審理時具結證稱:有

加入l○○的公司,九十三年十一、十二月時加入,加入公司沒有儀式、幫規,公司無任何組織性幫規,十點上班,下班不一定,下班要跟l○○報告,上班時間要向l○○報告人在何處,可以請假,跟l○○請假,沒有人因違反l○○指示受到人身上的傷害;其沒有看過新進人員守則、業務經理守則,沒有聽l○○告知過,在嘉義市○○街○○○號三樓之三看過提示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七八三號所附警卷第二八、二九頁手寫資料,公司有人拿來放在桌上,其有看到,其沒有影印也沒拿走,只是看一下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一九二至一九四頁)。

⑩證人天○於本院九十四年八月一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其於

九十三年二月加入l○○經營的公司;加入公司沒有儀式,有固定上下班時間,早上十點到晚上八點,可以向l○○請假,請假要扣薪,上下班活動沒有受l○○監控,沒有聽說過有人不遵從l○○指示而受到人身上的傷害,公司有人因不想待而離職,「阿春仔」於九十三年三、四月份離開;沒有看過沒有聽過新進人員守則、業務經理守則、行政人員守則,也沒有見過提示之手寫資料,內容也沒有聽過等語(見本院卷三第二0五至二0七頁)。

⑪證人l○○於本院九十四年八月一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其

開仩豪有限公司有六、七年了,是加盟臺灣大哥大的通訊業務,同時經營電視購物,是屬於個人經營的部分,要從事民間貸款時,想命名為「龍盛」,甲○○知道,其他人則誤以為公司名稱是仩豪,剛開始從事電視購物「上好企業社」,七、八年前改名「仩豪企業有限公司」,是臺灣大哥大的民營加盟主,兩年前經營火鍋店,九十一年四、五月份經營錢莊,九十三年六、七月份錢莊成立民營三線部分;其沒有規定員工一定要買耳機,至於業務經理守則第二點會規定要戴耳機,因為他們開車沒有辦法接手機,這是安全措施,避免其打電話給他們時沒有接聽,作業務的都要開車,其會叫他們載上耳機,沒有戴上會罵他們(見本院卷三第二一五至二二0頁)。

⑫綜合上開證人之證述可知,該地下錢莊組織係以公司型態

成立,加入該地下錢莊組織並無任何入幫儀式,該錢莊也無幫規等管理規範,成員可自由退出該錢莊組織,猶如一般公司職員辭職一般,只須將其承辦之業務資料繳回或交接清楚即可,且有多名成員離職,並無受到限制或處罰,且大致有上班時間之約定,成員亦可請假,與一般公司行號之情形並無不同,而且,並無任何成員因不遵守規定,而受到人身上之處罰,雖有人受到降級減薪之處分,但此係因其工作不力,或違反規定私自借貸有關,此與一般公司行號之處分方式並無太大異同。另該地下錢莊組織雖有分層設職,有一、二、三線之分,並依序分設老闆(被告l○○)、行政經理、區域經理、業務主任、見習生等,然一般公司行號亦分層設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課長、主任等職,尚難僅以有階層之分,即推論其具有內部管理結構,應視其是否具有內部管理之嚴密性來認定,然從上述該地下錢莊並無入幫儀式、幫規規範,成員可自由退出,且無人受到人身上傷害觀之,尚難認該錢莊組織具有嚴密性。公訴人雖舉新進人員守則、業務經理守則、行政人員守則為證,但依上開證人之證言,有多數證人並無見及上開守則,僅有少數人見過,或有部分人在聊天時聽過,而被告l○○陳稱:此僅係其個人之整理資料,並無正式散發等語,而依上開證人之證詞,確實無一人證明有散發之事實,且遍觀全卷亦無被告l○○有正式宣讀之程序,且依上開證人之證詞,無人因不遵守上開守則而被被告l○○處罰或受到人身傷害,至多為降級,甚至證人甲N○更證稱:其可視狀況調整守則之內容等語,故其餘被告應無將上開守則視為應遵守之誡命規範,若違反即有願受嚴重處罰之意思,且本院觀其內容,亦多為成員之倫理規範規定、借貸應注意事項、公司業務要求,並無任何未遵守即應如何處罰之效力規定,該錢莊組織從事之事務雖屬違法,但上開守則內容尚與一般公司行號對於其職員要求之公司內部準則,並無太大超越,亦難僅以上開守則之存在即認該錢莊組織具有內部管理性。再者,該錢莊組織雖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槍枝及手指虎之事實,但依前述,並無任何證人明確證明被告等人外出催討債務時有攜帶槍枝之行為,雖依證人甲R○及甲E○之證詞,被告等人對證人甲R○催討債務時,有取出手指虎恐嚇之行為,然其究屬對債務人使用之,並無因此對其內部成員使用或作為威嚇工具,以增強被告l○○之管理能力。綜合言之,被告l○○所聚集之組織,對成員之控制力並不具有內部管理性之緊密結構,且成員之聚集係基於被告l○○應徵,因被告l○○被逮捕,該組織即鬆散瓦解,難認具有組織之持續性,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二條之犯罪組織定義顯有不合,是被告l○○尚無發起、主持犯罪組織之行為,則被告甲G○、B○○、甲H○、辛○○、T○○、G○○、d○○、甲L○、甲丁○、c○○、甲未○、甲壬○、甲○○、天○、甲N○、地○○、甲E○、甲O○、甲M○、x○○、甲宇○、s○○、X○○自亦無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

(四)檢察官起訴雖認被告天○係犯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二項洗錢罪嫌云云,然:

1、按洗錢防制法所稱洗錢,係指下列行為: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洗錢防制法第二條定有明文。次按「洗錢防制法之制定,旨在規範特定重大犯罪(詳見該法第三條)不法所得之資金或財產,藉由洗錢行為,諸如經由各種金融機關或其他交易管道,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以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連性,俾便於隱匿其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以逃避追訴、處罰。該法之制定背景,主要係針對預防鉅額贓款,經由洗錢行為轉變為合法來源,造成資金流向之中斷,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不法前行為之犯罪行為人。足見其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對特定重大犯罪之追訴及處罰,此觀該法第一條已明定:『為防制洗錢,追查犯罪,特制定本法』,而對不法之前行為其所侵害之一般法益,因已有該當各行為之構成要件加以保護,自非該法之立法目的甚明。又該法第二條第一款之洗錢行為,除利用不知情之合法管道(如金融機關)所為之典型行為外,固尚有其他掩飾、藏匿犯特定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利益之行為,但仍須有旨在避免追訴、處罰而使其所得財物或利益之來源合法化,或改變該財物或利益之本質之犯意,始克相當,若僅係行為人對犯特定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產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自非該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見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三六三九號判決意旨,另同院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四九五六號、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二九六三號、九十三年臺上字第九0四號判決意旨亦同)。

2、依上述法條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可知:所謂洗錢,依洗錢防制法第二條規定係以掩飾或隱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其要件,而無論掩飾或隱匿行為,均為行為人於完成犯罪行為後,為利用或確保此一前行為之不法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所為之確保行為,應屬一種處分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行為(處分贓物之行為),此觀之同條第二款將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等贓物之犯罪行為,亦同列為洗錢行為甚明。就行為人而言,此種處分贓物行為,原係不罰之後行為之一種;而所謂不罰之後行為(學者或稱與罰之後行為),係行為人於完成其犯罪後,對於其所侵害法益之另一次侵害,不另構成犯罪之情形。即前行為與後行為間並無行為發展之階段關係,僅處罰前行為即已兼及後行為者,該後行為即為前行為所吸收,不再視其為獨立之犯罪;例如將竊盜或搶奪取得之財物據為己有或出賣等行為,不能再論以侵占罪等。亦即洗錢行為(自己洗錢),係指行為人完成犯罪行為後,對於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所另為掩飾或隱匿等行為,該行為在刑罰體系上原係不罰之後行為,然因特殊社會防衛之需要(為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洗錢防制法第一條參照),始予以刑罰化;若行為本身即係該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所稱重大犯罪之取得財物之犯罪方法或手段,此等行為即為該條所稱重大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即不法前行為),並非行為人因為該條所稱重大犯罪行為並取得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後,所另為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行為,自難遽認係洗錢行為。為他人洗錢則係指掩飾或隱匿、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亦均指於他人因重大犯罪之不法前行為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後,所另為之掩飾或隱匿、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等行為。

3、本案被告天○提供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之帳戶予被告l○○作為借款人匯入重利之用,此部分行為,係被告l○○經營之地下錢莊為實施其所為常業重利行為之取得財物之犯罪手段,並非於取得財物後,另為掩飾、隱匿其詐欺犯罪之所得之行為,亦即該地下錢莊使用被告天○前揭帳戶之行為,係其所為不法行為之一部分,該帳戶並非用於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依前揭關於洗錢防制法第二條所稱洗錢之說明,此等行為亦顯與洗錢防制法第二條所稱洗錢之構成要件不該當;且將帳戶交付予該地下錢莊出售交付他人,復與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要件不符。故被告天○提供之上開帳戶,除供作為借貸人匯款之管道外,並無基於隱匿、掩飾其犯罪行為或該金金不法來源或本質,將犯罪所得款項經由金融機關或其交易管道,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或改變該等財產之本質,以切斷犯罪所得款項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連性之行為,核與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二項之罪,公訴人認被告天○涉犯上開罪名,尚有誤會。

(五)本院既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l○○涉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被告甲G○、B○○、甲H○、辛○○、T○○、G○○、d○○、甲L○、甲丁○、c○○、甲未○、甲壬○、甲○○、天○、甲N○、地○○、甲E○、甲O○、甲M○、x○○、甲宇○、s○○、X○○涉犯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及被告天○涉犯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二項之罪,本應為就被告二十四人此部分均為無罪之諭知,惟依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起訴經判決有罪之常業重利、私行拘禁等部分,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公訴意旨另以:被告l○○、甲G○等人分別自九十年底至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止,及九十一年間某日至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亦有貸放重利於附表四所示之借款人,該部分亦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常業重利罪云云,經查,被告l○○、甲G○前於九十一年一月間,因重利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六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三月;被告甲G○另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經該院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二七號判決駁回上訴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二份存卷可憑,是以被告l○○前案之既判力時點為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被告甲G○前案之既判力時點為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在此之前之常業重利行為,均為前案判決之既判力所及,非屬本院所能審理,公訴人認被告l○○、甲G○於本院就上開部分亦構成常業重利罪嫌云云,尚有誤會。此部分本應就被告二人為免訴之諭知,惟依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起訴經判決有罪之常業重利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爰不另為免訴之判決。

三、被告l○○被訴有關未經許可運輸手指虎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l○○與被告甲G○、地○○、天○、辛○○、甲○○、甲午○均明知手指虎係經主管機關公告列為管制刀械,非經許可,不得運輸或持有,緣於九十三年六月八日至同月十三日間之某日,被告l○○指示被告甲G○、地○○、天○、甲午○在泰國某地夜市購買手指虎八只,乃基於共同運輸管制刀械─手指虎入境臺灣之犯意聯絡,由被告l○○指示分由被告甲G○、地○○、天○、辛○○、甲○○、甲午○等六人,分散夾帶於每個人之托運行李中,於同年月十三日,一起自泰國搭乘班機自高雄國際機場航空站,入境我國,共同未經許可運輸手指虎八只,因認被告l○○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未經許可運輸刀械罪嫌云云。

(二)訊據被告l○○固不否認有未經許可持有手指虎之行為,但堅決否認有運輸手指虎之事實,辯稱:當初甲G○等人去買手指虎時,其在飯店,不知道他們有去買手指虎,他們只說他們去買紀念品,至於誰去買手指虎其不清楚,回來之後手指虎被其沒收,因為怕他們到外面惹是生非等語。

(三)經查:

1、同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如下:①證人甲G○於本院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審理時具結證稱:

其等回來後,l○○才知道有買手指虎之事,就將地○○他們帶回來的手指虎收起來保管,l○○說這些東西不可以帶在身邊,說對其等不好,要收起來保管,l○○有一起去泰國,買的時候l○○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四第六四至六八頁)。

②證人地○○於本院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審理時具結證稱:

在泰國看甲G○有買手指虎,其有喜歡買一支回來作紀念,放在自己的行李箱,託運回臺灣,回到宿舍去,回來後,甲G○到其房間要收手指虎,其聽甲G○說l○○要將手指虎收起來;l○○在泰國不知其等買手指虎,回來他看到後,叫大家拿出來集合收起來,放在何處不清楚,可能怕其等帶出去鬧事,l○○沒有交代手指虎收起來如何處理等語(見本院卷四第七四至七九頁)。

③證人天○於本院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在

泰國買了二支手指虎,其自己一個人跑去買的,其放在行李箱內託運回臺灣,會想要買手指虎是因其看到,自己想買,回來後統一交給l○○,才知道其他人有買,手指虎帶回臺灣,l○○不知道,帶回臺灣後放在其房間,l○○看到,他說他要統一保管,說怕其等拿出去亂來,偵訊中說「每個成員有需要都可以拿到兇器,只要透過行政經理跟l○○講就可以拿到」,這樣說是其個人的感覺,警詢筆錄內所謂「硬的方法」是其個人的想法,其沒有親眼看過,其也不知道公司有無軍械庫,偵訊筆錄其提到軍械庫,是警察先告知其公司有軍械庫,所以檢察官製作筆錄時其才提到軍械庫等語(見本院卷四第七九至八四頁)。

④證人辛○○於本院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審理時具結證稱:

l○○沒有指示其等去購買手指虎,其在打牌時,l○○不在房間內;出去催討債務或借錢時,其沒有帶手指虎出去等語(見本院卷四第六九至七二頁)。

⑤證人甲○○於本院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審理時具結證稱:

在泰國跟臺灣,l○○沒有對手指虎向其等作指示,其個人覺的是不要作非法的事情,才統一保管等語(見本院卷四第八五至九十頁)。

⑥綜合證人五人之證詞,被告l○○並未於泰國指示上開證

人五人購買手指虎,並分別放置在不同之行李袋內運輸進入國內,而是在證人五人帶回國內後,將之收取置於嘉義市○○街○○○號十二樓之四住處,是依上開證人之證詞,僅能證明被告l○○有未經許可持有手指虎之行為,並尚不能證明其有未經許可運輸手指虎之事實。

2、同案被告地○○雖於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檢察官偵查時供稱:九十三年六月十三日回國時由l○○分配手指虎夾帶回國,其夾帶二支,甲G○分發男性成員手指虎帶回國,甲G○本人似亦有攜帶云云(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八四號卷第二三至二五頁);同案被告天○於九十四年二月三日檢察官偵查時陳稱:手指虎於九十三年六月l○○與成員去泰國遊玩時,手指虎分散成員行李中夾帶回國,其行李箱藏二只(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九三七號卷第三十至三四頁);同案被告甲○○於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警詢時供稱:手指虎是九十三年六月至泰國旅遊時甲G○所購買,甲G○叫其夾帶,應為l○○授意購買,約二十至三十之手指虎;九十三年六月於泰國旅遊時由甲G○購買、l○○交代成員每行李箱夾帶五個手指虎回國,回國後由公司統一保管云云(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六二號卷第十六至二四頁)。同案被告地○○、天○、丁勤勇雖曾指認被告l○○指示購買云云,惟其三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即未再提及被告l○○指示購買等情,且於本院審理時經具結後,仍堅稱被告l○○並未指示購買手指虎,本院審酌被告l○○當時經本院諭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經本院隔離詰問上開證人,其中證人甲G○、辛○○在押,但上開五位證人均一致證稱被告l○○在泰國並未指示購買,且未命令夾帶運輸進入國內,是本院認上開證人五人在本院之證詞當可採信,證人地○○、天○、甲○○在警詢、偵查中之供述,當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四)綜上所述,本院既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l○○就此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未經許可運輸刀械罪,此部分本應就被告l○○為無罪之諭知,惟依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起訴經判決有罪之未經許可持有刀械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被告辛○○被訴對證人玄○○以非法方法剝奪行動自由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辛○○與被告甲壬○、甲午○共同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二時許,由被告甲午○電邀證人玄○○前往高雄縣鳳山市火車站附近的協和路商談債務事宜,之後被告辛○○與甲壬○、甲午○將證人玄○○強押上車,並由被告甲壬○駕車,而被告辛○○與甲午○分坐證人玄○○兩旁,並用拳頭毆打證人玄○○(傷害被分未經告訴及起訴),再將之強行載往高屏大橋附近某廢棄貨櫃車空地,被告辛○○與甲午○在車上並對證人玄○○恫稱:要將其丟到高屏溪活埋、斷手斷腳、吃土豆(指子彈),如繳不出本息,就不要回家,要讓其當天消失等語,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使證人玄○○心生畏懼,其三人並強令證人玄○○再度借款清償,使其行此無義務之事,證人玄○○迫於無奈,乃任由被告甲午○以電話聯絡被告甲未○相約在高雄縣大寮鄉之慈惠醫院附近借款十二萬元,預扣利息後,實拿九萬元供清償延欠本息,旋即釋放證人玄○○(即犯罪事實七部分),因認被告辛○○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以非法方法剝奪行動自由罪嫌云云。

(二)被告辛○○堅決否認有與被告甲壬○、甲午○等人共同參與剝奪證人玄○○行動自由之行為,辯稱:其不認識玄○○,且未於九十三年十月十日在鳳山火車站前出現,又其綽號並非「大胖」,玄○○指認的人應該是綽號「小胖」的謝濬帆等語。

(三)經查:

1、證人玄○○於本院九十四年十月三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其不太確定辛○○是否有去,另外一位很像指認照片上編號十八號之辛○○,但其不確定,「大胖」體型很壯,頭髮很長,身高大約一七0到一八0公分左右,而「大胖」之綽號是其自己形容的,他們在交談中有提到胖字,不記得是「大胖」還是「小胖」;在警詢時其雖指認編號十八的人就是「大胖」,但當時其就很難認定,其有跟製作筆錄的警官說等語(見本院卷四第二一四至二二0頁審判筆錄)。證人玄○○雖於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警詢時證稱:當時在車上駕車的是甲壬○(駕車),甲午○及綽號「大胖」(經指認為照片編號十八之被告辛○○)於後座將其夾坐中間,上車後,沿途「大胖」將其抓住,供甲午○出拳毆打臉、下顎及用手肘毒打胸部成傷,並逼迫借錢還債,後押至高屏大橋附近廢棄貨櫃車空地下車,繼續由甲午○、甲壬○、「大胖」三人毆打並落下狠話要將其活埋、斷手斷腳、吃土豆(子彈)等等,並威脅當天繳不出本金或利息共十二萬元,就不要回家,要其當天就要消失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七0二一號卷第九七九至九八七頁),其雖於警詢時指認綽號「大胖」之男子是被告辛○○,但其於本院審理時經一再確認,均證稱其不能確定被告辛○○為綽號「大胖」之男子,且陳稱在警詢時指認照片時即不能確定等語,本院審之警詢之指認僅係就平面之照片為認定,並無就個人之身高、胖瘦、表情、神態等具體特徵為確認,故照片之指認本即容易失真,應以證人玄○○在本院就真人之指認為正確,況證人玄○○於本院審理時對於當日剝奪其行動自由之被告甲壬○以及事後借貸之甲未○均指認明確,亦足見證人玄○○並無因時間久遠而記憶模糊或者當庭不敢指認之情形存在,是以本院認證人玄○○於警詢時之指認並不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存在,應以其在本院審理時之證詞為實在。

2、證人甲壬○於本院九十四年十月三日審理時具結證稱:當天是其跟甲午○、小胖去處理玄○○的貸款案,當時由其開車,當天辛○○不在場,也沒有參加,綽號小胖之人不是辛○○等語(見本院卷四第二二二至二二五頁)。

3、證人甲未○於本院九十四年十月三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其在慈惠醫院附近借款給玄○○,當時有甲E○跟其一起去,當天車上有甲壬○、甲午○、玄○○,至於其他人其不清楚,其沒有看到辛○○等語(見本院卷四第二一八至二二一頁)。

4、又同案被告甲午○於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警詢即證稱:其擔任南區、高屏二線代理區域經理時,與綽號「小胖」之謝濬帆曾以拳頭毆打高雄借款人玄○○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五七四號卷第五至二十頁);又其於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檢察官訊問時陳稱:大約九十三年十、十一月間,其與甲壬○、謝濬帆(綽號小胖),用徒手方式強拉玄○○上車,並載至高雄及屏東交界空地要求玄○○還錢等語(同上開偵查卷第一0四至一一一頁)。

5、綜上,依當時在場之證人甲壬○、甲未○及同案被告甲午○之上開證詞,均直接明確指明被告辛○○當時未在場,核與證人玄○○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相符,亦足佐證證人玄○○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係與事實相符。是由上開四人之陳述,足可認定被告辛○○未參與剝奪證人玄○○行動自由之行為。

(四)綜上所述,本院既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辛○○就此涉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以非法方法剝奪人行動自由罪,此部分本應為就被告辛○○為無罪之諭知,惟依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起訴經判決有罪對證人甲R○、C○○私行拘禁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被告T○○被訴對證人C○○以非法方法剝奪行動自由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證人C○○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某時,依報載借貸廣告撥打上開地下錢莊犯罪組織所刊登之聯絡電話,由被告G○○接聽後,旋即通知被告甲H○,被告T○○與被告甲H○、B○○、辛○○、甲G○、d○○等人基於共同妨害自由犯意聯絡,先以電話佯誘證人C○○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前往桃園縣○○鄉○○路○段○○號統一超商前見面,欲洽談借款事宜,被告T○○與被告甲H○、B○○、辛○○、甲G○、d○○旋即分乘二部車前往上址,並強推證人C○○上車,共同毆打證人C○○成傷(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再駕車將證人C○○強行載往新竹縣關西鎮某處山上,並強逼證人C○○撥打上開地下錢莊犯罪組織之借款廣告電話,相約在桃園縣楊梅交流道旁麥當勞速食店後,由被告甲丁○與甲未○(起訴書誤載,經本院查明後為被告甲丁○與甲宇○)出面洽借十萬元予證人C○○,證人C○○並簽發面額十二萬五千元之本票供擔保,詎被告甲H○取得十萬元後,猶不滿足,復強逼證人C○○撥打電話聯絡證人甲E○及甲宇○(起訴書誤載,經本院查明後為被告x○○與甲E○)借款九萬八千元,並簽發面額十二萬五千元之本票供擔保,再由被告甲H○取走證人C○○所借得款項後,即將證人C○○押往附近草叢後釋放,而共同以強暴方式剝奪證人C○○之行動自由,因認被告T○○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以非法方法剝奪行動自由罪嫌云云。

(二)訊據被告T○○堅決否認有參與剝奪證人C○○行動自由之行為,辯稱:其無見過C○○,亦不知何人押C○○並毆打,C○○部分其沒有參與,其當天應該是在南部等語。

(三)經查:

1、被告甲H○於本院九十四年十月三日審理時具結證稱:當時一線、二線四位行政經理在北部,三線行政經理在南部,當時是其先上來北部處理事情,後來C○○打電話到公司借錢,一線的二位行政經理才上來北部處理,南部的行政經理就是T○○、甲未○在南部;十月十九日當天和C○○接觸過程中,無論是在龍潭或楊梅交流道、B○○、其的車上、停車場上,均沒有看到T○○,T○○沒有參與這次行動等語(見本院卷四第一九四、一七五頁)。

2、證人B○○於本院九十四年十月三日審理時具結證稱:T○○沒有參與這次的事情,當時其跟甲H○、T○○等人約在新屋交流道那邊會合,會合完之後其跟甲H○到龍潭交流道,T○○後來就自己開車離開了,其不知道去哪裡等語(見本院卷四第一七二頁)。

3、證人甲G○於本院九十四年十月三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十月十九日當天,從遇到C○○後,到C○○離開,都沒有看到T○○,當天也沒有看到甲未○,甲未○應該是在高雄,他人都在高雄比較多等語(見本院卷四第一八六頁)。

4、證人d○○於本院九十四年十月三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其可以確認T○○不在場,從頭到尾其都沒有看到T○○出現過等語(見本院卷四第一九六頁)。

5、證人C○○於本院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庭上三位被告T○○、甲H○、甲未○其沒有印象,關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警詢筆錄,其指認T○○有在車上,且用拳頭打其的頭部,要其再打電話給其他的錢莊借錢,這是因當初其是看相片,其必須要像今天這樣要看到本人才敢確認T○○不在場等語(見本院卷五第二二五、二二八頁)。

6、證人x○○於本院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審理時具結證稱:當天沒有看到T○○、甲未○,其過去的時候就沒有看到他們等語(見本院卷五第二三二頁)。

7、證人甲宇○於本院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審理時具結證稱:沒有印象當天有無看到甲未○、T○○等語(見本院卷五第二三四頁)。

8、上述於案發日在場之證人均一致證稱,當日並無見及被告T○○在場,甚至連原於警詢時依照片指認被告T○○之證人C○○,於本院審理時經與被告T○○當面對質指認後,即證稱在庭之被告T○○於案發日並不在場,警詢時因係依照片指認而指認錯誤等語,證人C○○於本院審理時仍一再指認被告B○○、辛○○、甲G○等人有參與犯案,顯見並無特別迴護被告T○○之情,且其證述內容亦與其他證人之證言相符,是以其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當可採信,故可證,被告T○○之辯詞與事實相符,其並未參與此部分犯行,當可認定。

(四)綜上所述,本院既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T○○就此涉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以非法方法剝奪人行動自由罪,此部分本應就被告T○○為無罪之諭知,惟依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起訴經判決有罪對證人甲R○、宙○○私行拘禁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肆、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B○○、甲G○、c○○等人與被告l○○均明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槍彈,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仍基於共同持有槍彈之犯意聯絡,共同持有可供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仿WALTHER廠PPK/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仿BERETTA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仿BERETTA廠84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具殺傷力之九mm制式子彈十九顆、直徑八點九mm土造子彈二十四顆(經鑑驗耗損八顆)、直徑八mm土造子彈十顆(經鑑驗耗損三顆),並將之藏放在嘉義市○○街○○○號十二樓之四處所,因而持有上開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三枝及上開子彈(共經鑑驗試射耗損十一顆),因認被告B○○、甲G○、c○○三人共同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同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判例著有明文。再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自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又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取捨,依法雖有自由判斷之權,然積極證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時,被告之抗辯或反證縱屬虛偽,仍不能以此資為積極證據應予採信之理由,最高法院亦著有五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三00號及三十年上字第四八二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復無其他調查途徑可尋,法院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著有判例。末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其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本件原審審判時,修正之刑事訴訟法關於舉證責任之規定,已經公布施行,檢察官仍未提出適合於證明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並說明其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係;原審對於卷內訴訟資料,復已逐一剖析,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無罪之判決,於法洵無違誤。」,最高法院亦著有九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

三、訊據被告B○○、甲G○、c○○均堅決否認有上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行為,⑴被告B○○辯稱:九十三年

二、三月有看過m○○拿一支黑色的槍到公司內,是一支槍,九十三年七、八月間,在l○○的住家嘉義市○○街○○○號三樓之三住處,當時不知道是誰拿出一把黑色改造手槍放在客廳桌上,在場的有其及甲G○、甲H○、m○○,不確定l○○有無在場,其有碰槍,有拿出來看一下就放回去了,後來其就出門了,槍枝其有碰過,但是沒有持有意圖,沒有擦過槍,有摸過槍,l○○沒有交代其或m○○要擦槍;之後,其又有看過甲G○和m○○拿槍在靠近神明廳處擦拭,其沒有十二樓之四的鑰匙,其只是摸過手槍、子彈,並沒有持有的意思,外出借款或催討債務,沒有帶槍枝,為何會有槍枝子彈,其不知道等語;⑵被告甲G○辯稱:九十三年初在三樓之三客廳有摸槍過,槍是l○○的,l○○從房間內拿出來,那時候其剛回來,沒有人說槍是做什麼,槍擺在那裡怪怪的,怎麼桌上會有那些東西,因為好奇拿來看看,有拿來摸摸,然後就放回去看電視,過沒多久,其就和B○○出去,摸了一把槍,哪一把忘記了,是銀色的槍,當時槍是放在桌子上,只記得其將槍拿起來摸一摸就放下來了,沒有保養槍枝;另有關於在三樓之三的佛堂時,其有好奇拿起來槍枝來看,當時趕著要出去,看看後就放回去,其就和B○○出去了,其沒有持有之意圖等語。⑶被告c○○辯稱:其於九十三年的時候擦過槍一次,當時其和m○○佛堂旁邊的一間房間,是l○○最大的兒子郭家豪在住,當時是B○○說你們「大仔」(臺語)叫你們擦一擦,「大仔」是指l○○,B○○交一個牛皮紙袋給其,其接手之前不知道是什麼東西,打開之後才知道是二支槍枝,擦槍時,房間只有其和m○○而已,B○○和甲G○有將郭家豪的房間打開,看其二人在做什麼,看見其二人在擦槍,然後就離開了,其跟m○○只有擦過這一次,當時不知道槍枝的來歷,擦完後,其就先回去了,當時槍枝放在郭家豪房間,之後沒有再看過那把槍;當時l○○是老闆,其是受僱人,老闆叫其去擦的,其知道違法,但是不知道輕重;這些槍枝沒有拿來做催討債務的行為等語。

四、經查:

(一)按「查刑事法上所稱之『持有』,乃指行為人以支配之意思,將物品置於自己事實上得為實力支配下之狀態而言;故『持有』云者,必須行為人對該財物有支配之意思,並實際上已將之移入於自己事實上得為支配之狀態(即行為中),始足當之。」,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一一三五號判決可供參照。又按「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及第十一條第三項之所謂持有,係指執持占有之謂。必將之置於自己管領之下,即實力支配狀態中,始為相當。上訴人僅在程銘浩家中指導其拆裝及擦拭保養槍枝之方法,能否謂該槍枝已脫離程銘浩之實力支配而移歸上訴人管領下,改由上訴人持有﹖尚非無審酌之餘地。」,同院亦著有七十九年度臺上字第四三五一號判決參照。

(二)被告B○○、甲G○、c○○分別於本院審理時就其他被告是否涉有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槍枝及子彈之行為,分別以證人之身分證述如下:

1、證人B○○於本院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審理時具結證稱:槍是l○○的,在他家裡搜到的,這些槍枝沒有拿來做催討債務的行為,出去催討債務的時候沒有帶這些槍,沒有去過十二樓之四,不曉得十二樓之四作何用途,其等出入都在三樓之三,如果要到別的樓層,電梯內要刷卡才能到達,每一個樓層是不同卡片,平常應該l○○可以使用槍枝,鑰匙應該都在他身上,l○○可以進出十二樓之四房間,他有把鑰匙交給誰其不曉得;有一次,約在九十三年年初約一、二月時,其回該處三樓之三時,看到甲G○、c○○、l○○、甲H○等人坐在沙發上,他們在聊天,聊天的內容跟槍枝沒有關係,槍枝放在桌子上,m○○有摸槍,當時放在桌子上的槍是一支白色,二支黑色,但其沒有親眼看到m○○拿回來,後來其因好奇有去碰過槍,甲G○有將槍枝拿起來摸槍,他手上沒有任何工具及布,只有單手摸槍,其沒有問槍枝的來源,拿完槍之後,就放回原處即桌子上,與其他人聊天,二十分鐘左右其就出去了,原來的人繼續在那裡,所以槍枝最後被誰收走,其不清楚;好幾月後,是其坐在三樓之三的客廳看電視,l○○從後面房間走出來,在客廳交給其一個鐵盒子,叫其拿到後面給m○○他們,沒有講說要做什麼,其拿去之後,就跟m○○說「你大仔說要給你」,當時c○○也在,後來其繼續回去看電視,其要出門的時候,有看到m○○、c○○兩個人在l○○的兒子房間擦槍,之後即沒有再看到槍枝,且其自始都沒有看過子彈等語(見本院卷五第三七至四四頁)。

2、證人甲G○於本院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審理時具結證稱:九十三年初在三樓之三客廳有摸槍過,槍是l○○的,l○○從房間內拿出來,那時候其剛回來,沒有人說槍是做什麼,槍擺在那裡怪怪的,怎麼桌上會有那些東西,因為好奇拿來看看,有拿來摸摸,然後就放回去看電視,過沒多久,其就和B○○出去,是摸那一把槍,其忘記了,應是銀色的槍,當時槍是放在桌子上,只記得其將槍拿起來摸一摸就放下來了,沒有保養槍枝,在場的有其及B○○、l○○、m○○、c○○;另有關於在三樓之三的佛堂時,其有好奇拿起槍枝來看,當時有m○○、c○○在場,其與B○○趕著要出去,看看後就放回去,其就和B○○出去了,其沒有持有之意圖;其沒有看過子彈,不清楚槍如何來,當時我覺得槍是l○○的;其沒有進去過十二樓之四,那天警察來的時候,其才知道有十二樓之四這個地方;B○○、c○○不可以自由使用這些槍枝,也沒有拿槍出去催討債務等語(見本院卷五第四五至五十頁)。

3、證人c○○於本院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其沒有去過嘉義市○○街○○○號十二樓之四,不知道l○○有買十二樓之四的事情,不知道l○○平常將槍放在何處,B○○沒有鑰匙不能進去;其於九十三年的時候擦過槍一次,當時其和m○○在佛堂旁邊的一間房間,是l○○最大的兒子郭家豪在住,當時是B○○說你們「大仔」(臺語)叫你們擦一擦,「大仔」是指l○○,B○○交一個牛皮紙袋給其,其接手之前不知道是什麼東西,打開之後才知道是二支槍枝,擦槍時,房間只有其和m○○而已,B○○和甲G○有將郭家豪的房間打開,看其二人在做什麼,看見其二人在擦槍,然後就離開了,其跟m○○只有擦過這一次,當時不知道槍枝的來歷,擦完後,其就先回去了,當時槍枝放在郭家豪房間,之後沒有再看過那把槍;當時l○○是老闆,其是受僱人,老闆叫其去擦的,其知道違法,但是不知道輕重;這些槍枝沒有拿來做催討債務的行為等語(見本院卷五第五一至五七頁)。

4、證人l○○於本院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審理時具結證稱:扣案之有殺傷力改造槍枝是陳龍英的,當初陳龍英缺錢時向其借調五萬元時,放在其這裡,其怕被太太知道其借錢給陳龍英,不知道要放何處,又怕被小孩拿去玩弄丟了,五萬元就沒有了,所以其才拿去藏起來,當時陳龍英也是其的員工,九十三年十一月份,擦完要拿槍去嘉義縣的鹿草鄉還給陳龍英時,他的鄰居說他已經過世一年多了,陳龍英到今年應該是三十三或三十四歲,鹿草鄉人,沒有太太;平常將這些槍放在其家三樓三的廁所,後來放在十二樓之四,沒有員工知道其買十二樓之四,只有G○○知道,十二樓之四有一把或二把鑰匙,放在其房間放鑰匙的地方,沒有人保管,放鑰匙的地方有其和G○○知道,B○○和c○○不知道槍放在何處,他們不可以自由使用,當時槍是和客人借貸資料放在一起,他們也不知道客人借貸資料放在何處,扣案之三枝有殺傷力槍枝,沒有交給甲G○保管過,甲G○沒有十二樓之四的鑰匙,平常這些槍沒有拿出來,鎖在十二樓四的倉庫;九十三年二、三月,當時是其拿槍出來放在客廳桌上,其本來要自己擦槍,其有擦,B○○、甲G○剛好回來有進來,其他人忘記了,他們沒有問槍的來源,其當時只有拿槍沒有拿子彈;九十三年八、九、十月間,槍枝要搬到十二樓之四藏放時,其先把槍拿出來擦,當時其交給B○○給m○○,那時候其剛好在忙,沒有跟B○○說那是什麼東西,也沒有說要作什麼事情;槍沒有無拿出來做催討債務使用等語(見本院卷五第五八至六六頁)。

5、從槍彈涉案部分之共同被告彼此以證人身分證述之內容觀之,被告B○○、甲G○僅有碰觸槍枝之行為,被告c○○與m○○僅有擦槍行為,並無任何證人有證明以被告l○○為首之常業重利集團,有將該槍枝、子彈攜出從事犯罪行為,且亦無任何證人證明被告B○○、甲G○、c○○有攜帶槍枝外出之行為,該改造槍枝、子彈,在碰觸及擦拭後,仍須將之返還予被告l○○,此僅係偶然或短暫之經手,尚難認已達於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所揭示之有執持占有程度,不足認已置於上開被告之實力支配下。

(三)本案未經檢察官起訴涉犯未經許可持有槍枝、子彈部分之其他被告,在本院審理時亦以證人之身分證述如下:

1、證人甲H○於本院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其在l○○家的穿堂大廳看過槍枝二次,每次一枝,不同枝,時間記不清楚,但可以確認這二枝槍是扣案四枝中之的二枝槍枝;其中一次,有看到甲G○有拿那把槍,甲G○把那枝槍放在地板,所有人都在看,在場有其及l○○、甲G○、公司員工都在場,當時是放假休息的時候,當時只有一把槍,我們大家都在看那把槍,是黑色小支的槍,說那把槍很漂亮,有無什麼功能,其走了之後,槍枝收到何處不清楚;另外一次,是去l○○家的時候,看到那把槍放在中央穿堂的前面,這次看到槍比較大支,銀色,時間是九十三年年中時,在場人有其及l○○、甲G○、T○○等人都在,其要離開時,有看過甲G○拿布擦拭該枝槍枝;另外其在警詢時是說甲G○保養這兩支槍,沒有說保管,這槍在公司是何人保管其不太清楚,可能是其看到甲G○有擦拭槍枝,就認為擦拭就是保管;至於其於警詢時提及l○○叫其提領十九萬元交給會計,然後看到槍枝,聽到甲G○說槍是十九萬元買的這些話,是因其在錢交給會計的前一天,有領到這一筆錢,第二天交給會計,再過一天看到槍,所以在警詢筆錄時有這個聯想,但不是聽甲G○親自表示;其在工作的時候,從來沒有帶槍出去,老闆也沒有指示要帶槍出去,槍枝沒有拿來做討債使用過等語(見本院卷五第六七至七三頁)。是以,證人甲H○之證詞,亦與被告B○○、甲G○等人之上開陳述相符,亦可佐證被告B○○、甲G○等人之辯詞應可採信,且證人甲H○亦供承其有碰觸過扣案之改造手槍,但公訴人卻未起訴被告甲H○,應可推論公訴人亦應認單純接觸改造槍枝,並不構成未經許可持有槍枝罪。

2、證人甲E○於本院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其只看過l○○拿出來過一支黑色較短之槍枝,某日晚上在他家客廳,不知誰在保管槍枝,在外面沒有看過,沒有看過其他人拿過那把槍,在公司裡面沒有看過B○○或c○○把玩或擦拭槍枝,大家沒有談論過槍枝;其和其他員工不是所有樓層都有鑰匙,其住的那間才有鑰匙,其只有三樓其房間的鑰匙;討債那天其不知道l○○有沒有帶槍,但是那天回到家中,有拿出來,其進去客廳就看到了槍枝,印象中是l○○說有帶槍去,因為其和l○○不同車,所以其不知道,l○○是說帶著以備不時之需,該次去找案外人萬正義,c○○有去,B○○沒有去,m○○印象中沒有去,當時除了其公司有派人去之外,還有別的地下錢莊有去,對方也是很多人,去完回來家裡就有看到那兩把槍,印象中l○○跟其說怕會跟對方起衝突,所以就把這兩把槍帶出去過;另有一次甲G○在場,甲G○有叫其幫忙擦槍,地點在甲G○家,彈匣上印象中沒有裝子彈,好像是銀色的,型式不知道,在甲G○十一樓之四客廳內,甲G○把槍拿出來叫其去擦槍,甲G○沒有做什麼,照片指認是銀色貝瑞塔,其對貝瑞塔手槍不瞭解,只能確認是銀色的,印象中好像是槍彈鑑定書中照片六的槍枝,除了這一次以外,沒有看過甲G○持有過其他手槍,甲G○叫其擦槍,記得是在九十三年某個星期日的中午,月份大概在九月或十月的時候,那天其有事要找甲G○,其在三樓之三碰到甲G○,去他住的地方十一樓之四聊完之後,甲G○從他住處的櫃子或房間拿出一把其剛剛指認的貝瑞塔銀色手槍,其就在那裡擦拭,甲G○在看電視,其擦完就走了,其會擦槍是軍中學得,拿通槍條和白布條,其不會分解那把槍,拿通槍條將槍通一下及擦拭外觀,通槍條是甲G○交給其的;其沒有講過甲G○有九二短槍等語。經本院命證人l○○與證人甲E○對質後,證人l○○陳稱:當初萬正義退伍的時候要還錢,當時有很多人在那裡,回來的時候甲E○說那裡很多人,如果其沒有出面的話,會不會打架,其說不會,當時其在客廳有拿兩支槍枝出來,其說對方可能有帶槍,但其那天沒有帶槍出去,甲E○講的不實在等語(見本院卷五第八一頁),證人l○○與甲E○各執一詞,莫衷一是,但縱認採信證人甲E○之證詞,亦係為證明被告l○○確有持有改造手槍之另一佐證,尚不足以證明被告B○○、甲G○、c○○涉有未經許可持有槍枝之行為。又被告甲G○對證人甲E○上開證詞辯稱:甲E○去其家十一樓之四,問其一些公司的事,甲E○有問其是否有辦法可以助膽,其就從家中拿一支玩具槍給甲E○看,後來被l○○沒收,目前扣案中,其沒有叫甲E○擦槍,其是將槍放在其家客廳中,說如果你要助膽就拿去,甲E○談的過程中,也是從桌上拿起來看而已,該玩具槍有生銹,甲E○有拿布來擦等語(見本院卷五第八一頁)。後於本院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審理時,經本院提示扣案之具有殺傷槍枝三枝,及另一枝不具有殺傷力仿BERETTA廠84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其與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改造手槍,係同型之玩具手槍),證人甲E○指認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之改造手槍,即仿BERETTA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此與其於本院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審理時所證稱:其於甲G○家中所擦拭之槍是槍彈鑑定書中照片六的槍枝(即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改造手槍)不同,其前後證述已有矛盾。而被告甲G○堅稱其持有的是仿BERETTA廠84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即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再參酌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之改造手槍與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之不具有殺傷力玩具手槍,在未改造之前,其之型式相同,證人甲E○是否因此誤認,即有可能,是依最高法院判例所揭示之罪疑唯輕原則,此時即應作對被告甲G○有利之認定,認證人甲E○在被告甲G○住處所擦拭之槍枝,應為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不具有殺傷力之玩具手槍。

3、證人甲○○於本院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審理時具結證稱:有在三樓之三l○○住處看過玩具手槍,一把玩具手槍,是裝BB彈的,除了這把之外,沒有看過其他的槍、彈,其出去找客人的時候沒有將槍拿出來過,沒有看過l○○、B○○、m○○等人把槍帶出來放在車上;至於其於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偵查中其說有四把槍枝,是l○○、甲G○、甲H○、B○○擁有的,因為他們在公司講話比較大聲,所以其說聽說是他們的,因為他們在公司比較資深,其進公司時有聽說槍枝是由l○○統一控管,但是實際上沒有看到,檢察官問查扣槍枝是何人所有,其當時說手指虎是l○○保管在公司,槍也是,這是聽來的,且槍枝是從l○○的公司搜出來的,所以是直覺反應這應該是公司的槍枝,實際情形其根本不知道,在公司內沒有看過B○○或c○○把槍拿出來過,其都是聽說公司有槍,沒有看過,不知道槍枝放在何處,是聊天時聽甲午○有說過公司有槍,甲午○說萬一要用槍是要資深且不會亂搞的人才可以用,且要放心的人去用,不會拿去招搖、惹事的人,但其沒有去確認過這件事情等語(見本院卷五第八二至八五頁),是以證人甲○○於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警詢時所供稱:四把槍枝平時是l○○保管及持有,要使用槍枝由l○○統一決定,原則上l○○自己使用一把,其餘三把由B○○、甲G○、甲H○三人使用云云(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六二號卷第十六至二四頁、同卷所附警卷第二三至三一頁),均係聽聞而來之陳述,屬於傳聞陳述,並不具有證據能力,且公訴人顯然亦未採信證人甲○○於警訊時之陳述,否則其就未經許可持有槍枝、子彈部分亦應起訴被告甲H○才是。另同案被告甲午○,經本院多次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惟依其於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警詢(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五七四號卷第五至二十頁)、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檢察官偵訊時(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五七四號卷第一0四至一一一頁),均未曾提及被告l○○自己使用一把,其餘三把由被告B○○、甲G○、甲H○三人使用等語,是亦可證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應可採信,其於警詢時之陳述僅係其個人聽聞而來之揣測言詞,並無證據能力。

(四)被告c○○於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檢察官偵查時雖供稱:扣案四把槍為朋友約四、五年前交給其,四枝槍身均為白鐵色,印象中為九○及九二手槍,子彈約有十多發;由其自行拿該槍枝於租處及十二樓之四存放,無人得知其將該槍存放於十二樓之四處;該槍枝平日均由其一人擦拭保管云云(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六八號卷第十八至二一頁);又其於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檢察官偵查時供稱:九十三年十一月或十二月間自雲林斗六家中拿該扣案四把槍枝至於嘉義十二樓之四內,向B○○索得鎖匙後自行製造另一份鎖匙;該槍枝存放於十二樓之四時以牛皮紙袋包裝,其一人包裝一人全程處理藏槍過程,無人得知該處藏有槍械,槍枝為其一人所有云云(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六八號卷第二六至二八頁)。被告甲G○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檢察官訊問時亦附和稱:查獲之槍枝、子彈為c○○所有,其曾見c○○於卡拉OK店持有這其四枝手槍云云(見九十四年度偵聲字第一八二卷第十四至十五頁),惟被告甲H○於本院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訊問時陳稱:槍枝部分,l○○說會有綽號「阿福」會擔,「阿福」即被告c○○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一四0頁),足見被告c○○之上開供述,當係為被告l○○脫罪而為之虛言,不足採信,況被告l○○於本院審理時即坦承扣案之改造槍枝及子彈係其所有,且被告c○○所稱之藏放地點嘉義市○○街○○○號十二樓之四,該址為被告l○○所有之房屋,平日供作倉庫使用,被告c○○又如何能藏放在該處,是可見被告c○○此部分之供述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五、綜上所述,被告B○○、甲G○、c○○前揭辯詞,洵非虛詞,其三人單純觸摸或擦拭改造槍枝之行為,之後須馬上交回被告l○○保管,尚難認已至實際上將槍枝移入於自己事實上得為支配之狀態,與前述最高法院所揭示之意旨不符,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三人涉有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槍枝、子彈之犯行,而此部分實與本院認定有罪部分,並無任何裁判上一罪關係(見本判決理由部分貳、十二之說明),故既不能證明被告三人犯罪,揆諸上揭刑事訴訟法規定及判例意旨,依法均應予諭知無罪。

伍、被告甲E○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持手指虎對證人甲R○催討債務之事實,據被告甲E○於本院審理時陳述在卷,並經證人甲R○證述明確。又被告c○○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以非法方法剝奪證人C○○行動自由部分,據被告c○○於本院審理時坦認不諱,並與證人C○○之證述相符。被告甲E○此部分可能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被告c○○此部分可能涉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以非法方法剝奪人行動自由罪,此均未經起訴,且與公訴人起訴被告甲E○、c○○之部分,並無任何實質上一罪、包括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存在,依不告不理原則,非屬本院審理範圍,此部分宜由檢察官續行偵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五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寅○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真明

法 官 黃渙文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黃聖心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附表一:本案常業重利部分之被害人借貸明細表┌─┬────┬──────────┬────────┬────────┬────┬──────────┐│編│ │ 借 貸 日 期 │ 出 借 人 │ 利息計算方式 │ │ ││ │ 姓 名 ├──────────┼────────┼────────┤ 擔保品 │ 備 註 ││號│ │ 借 貸 金 額 │ 實 拿 金 額 │ 利 率(年息) │ │ │├─┼────┼──────────┼────────┼────────┼────┼──────────┤│ │ │九十三年十一月 │許經理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借│*一次預扣二十天利息││ │ │ │ │五百元 │據 │ ││⒈│ 甲地○ ├──────────┼────────┼────────┤ │ ││ │ │十五萬元 │十二萬元 │540% │ │ │├─┼────┼──────────┼────────┼────────┼────┼──────────┤│ │ │九十二年七月 │不詳姓名男子二名│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借│ ││ │ │ │ │元 │據、軍人│ ││⒉│ O○○ ├──────────┼────────┼────────┤身分證 │ ││ │ │八萬元 │七萬二千元 │360% │ │ │├─┼────┼──────────┼────────┼────────┼────┼──────────┤│ │ │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不詳姓名男子一名│每十天每萬元二千│本票、購│ ││ │ │ │ │元 │買單 │ ││⒊│ 甲A○ ├──────────┼────────┼────────┤ │ ││ │ │三萬元 │二萬四千元 │720% │ │ │├─┼────┼──────────┼────────┼────────┼────┼──────────┤│ │ │九十一年間 │不詳姓名男子一名│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軍│ ││ │ │ │ │四百元 │人服務證│ ││⒋│ 午○○ ├──────────┼────────┼────────┤ │ ││ │ │五萬元 │四萬三千元 │504% │ │ │├─┼────┼──────────┼────────┼────────┼────┼──────────┤│ │ │九十一年十月底、十一│林先生 │每十天每萬元二千│本票、借│ ││ │ │月初左右 │ │元 │據、 │ ││⒌│ a○○ ├──────────┼────────┼────────┤ │ ││ │ │五萬元 │五萬元 │720% │ │ │├─┼────┼──────────┼────────┼────────┼────┼──────────┤│ │ │九十一年十月廿六日 │不詳姓名男子一名│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借│另扣手續費五百元 ││ │ │ │ │五百元 │據、同意│ ││⒍│ w○○ ├──────────┼────────┼────────┤書、貨品│ ││ │ │五萬元 │四萬二千元 │540% │買賣分期│ ││ │ │ │ │ │付款合約│ ││ │ │ │ │ │書 │ │├─┼────┼──────────┼────────┼────────┼────┼──────────┤│ │ │九十三年十一月廿日 │許文強(許先生)│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保│另扣帳款管理費二千元││⒎│ N○○ │ │ │五百元 │管條 │ ││ │ ├──────────┼────────┼────────┤ │ ││ │ │四萬元 │三萬二千元 │540% │ │ │├─┼────┼──────────┼────────┼────────┼────┼──────────┤│⒏│ 甲亥○ │九十二年四月間 │不詳姓名男子一名│每十天每萬元二千│本票、郵│ ││ │ │ │ │元 │局提款卡│ ││ │ ├──────────┼────────┼────────┤及密碼 │ ││ │ │二萬元 │一萬六千元 │720% │ │ │├─┼────┼──────────┼────────┼────────┼────┼──────────┤│ │ │九十三年九月間 │黃代書、阿彬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借│ ││⒐│ 己○○ │ │ │元 │據、郵局│ ││ │ ├──────────┼────────┼────────┤存摺正本│ ││ │ │一萬元 │七千五百元 │360% │及提款卡│ │├─┼────┼──────────┼────────┼────────┼────┼──────────┤│ │ │九十三年一、二月間 │陳先生 │每十天每萬元二千│本票、郵│期間因遲付一期利息曾││⒑│ Y○○ │ │ │元 │局提款卡│付五千元罰款 ││ │ ├──────────┼────────┼────────┤ │ ││ │ │三萬元 │二萬四千元 │720% │ │ │├─┼────┼──────────┼────────┼────────┼────┼──────────┤│ │ │九十三年十月十日 │王代書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身│另扣帳務管理費一千元││ │ │ │ │五百元 │分證、機│ ││⒒│ 丑○○ ├──────────┼────────┼────────┤車駕照、│ ││ │ │一萬元 │七千五百元 │540% │郵局存摺│ ││ │ │ │ │ │及私章 │ │├─┼────┼──────────┼────────┼────────┼────┼──────────┤│ │ │九十一年底至九十二年│李先生 │每十天每萬元二千│本票、身│ ││⒓│ A○○ │初 │ │元 │分證 │ ││ │ ├──────────┼────────┼────────┤ │ ││ │ │五萬元 │四萬元 │720% │ │ │├─┼────┼──────────┼────────┼────────┼────┼──────────┤│ │ │九十二年二月底前 │王代書、阿明 │每十天每萬元二千│本票、借│依被害人陳述第一期利││⒔│ 乙○○ │ │ │八百元 │據、郵局│息及代辦費共一萬四千││ │ ├──────────┼────────┼────────┤存摺及提│元,因代辦費不明,若││ │ │五萬元 │三萬六千元 │1008% │款卡 │以借款五萬元計算一萬││ │ │ │ │ │ │四千元利息,利率應為││ │ │ │ │ │ │1008%,並非1260% │├─┼────┼──────────┼────────┼────────┼────┼──────────┤│ │ │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李代書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軍│ ││ │ │ │ │三百元 │人身分證│ ││⒕│ 亥○○ ├──────────┼────────┼────────┤、身分證│ ││ │ │十四萬元 │十二萬一千八百元│468% │、汽車駕│ ││ │ │ │ │ │照 │ │├─┼────┼──────────┼────────┼────────┼────┼──────────┤│ │ │九十二年六月間 │不詳姓名男子一名│每十天每萬元二千│本票、身│*本息已清償 ││ │ │ │ │元 │分證、軍│ ││⒖│ 甲宙○ ├──────────┼────────┼────────┤人身分證│ ││ │ │二十五萬元 │二十萬元 │720% │、郵局存│ ││ │ │ │ │ │摺及印鑑│ │├─┼────┼──────────┼────────┼────────┼────┼──────────┤│ │ │九十一年九月間 │不詳姓名男子一名│每十天每萬元二千│本票、身│*本息已清償 ││ │ │ │ │元 │分證正本│ ││⒗│ 甲戊○ ├──────────┼────────┼────────┤ │ ││ │ │二萬元 │一萬六千元 │720% │ │ │├─┼────┼──────────┼────────┼────────┼────┼──────────┤│ │ │九十二年八月間 │高先生 │每十天每萬元二千│本票、身│*本息已清償 ││⒘│ 壬○○ │ │ │元 │分證正本│ ││ │ ├──────────┼────────┼────────┤ │ ││ │ │一萬五千元 │一萬二千元 │720% │ │ │├─┼────┼──────────┼────────┼────────┼────┼──────────┤│ │ │①九十三年三月中 │江代書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借│另扣保險箱管理費三千││ │ │ │ │五百元 │據、軍人│元(因有優惠僅扣除七││ │ ├──────────┼────────┼────────┤身分證、│千七百元) ││⒙│ 子○○ │五萬元 │四萬二千三百元 │540% │身分證 │*本息已清償 ││ │ ├──────────┼────────┼────────┤ ├──────────┤│ │ │②九十三年五月底 │江代書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 │另扣車馬費一千五百元││ │ │ │ │三百元 │ │ ││ │ ├──────────┼────────┼────────┤ │*本息已清償 ││ │ │五萬元 │四萬二千元 │468% │ │ │├─┼────┼──────────┼────────┼────────┼────┼──────────┤│ │ │九十三年十月間 │阿彬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借│另收取證件保管費九千││⒚│ U○○ │ │ │三百元 │據、身分│元,未預扣利息。 ││ │ ├──────────┼────────┼────────┤證、陸軍│*本息已清償 ││ │ │十萬元 │十萬元 │468% │官校學生│*有被問及介紹同學借││ │ │ │ │ │證影本 │款,但未應允 │├─┼────┼──────────┼────────┼────────┼────┼──────────┤│ │ │①九十二年三、四月間│小黑、馬經理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身│*另扣管理費三千元 ││ │ │ │ │五百元 │分證 │ ││ │ ├──────────┼────────┼────────┤ │*本息均已還清 ││ │ │三萬元 │二萬二千五百元 │540% │ │ ││ │ ├──────────┼────────┼────────┤ │ ││ │ │②不詳 │小黑、馬經理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 │ ││⒛│ v○○ │ │ │五百元 │ │ ││ │ ├──────────┼────────┼────────┤ │ ││ │ │五萬元 │三萬九千五百元 │540% │ │ ││ │ ├──────────┼────────┼────────┤ │ ││ │ │③不詳 │小黑、馬經理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 │ ││ │ │ │ │五百元 │ │ ││ │ ├──────────┼────────┼────────┤ │ ││ │ │五萬元 │三萬九千五百元 │540% │ │ ││ │ ├──────────┼────────┼────────┤ │ ││ │ │④不詳 │小黑、馬經理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 │ ││ │ │ │ │五百元 │ │ ││ │ ├──────────┼────────┼────────┤ │ ││ │ │七萬元 │五萬六千五百元 │540% │ │ │├─┼────┼──────────┼────────┼────────┼────┼──────────┤│ │ │①九十一年底 │小李 │每十天每萬元二千│本票、軍│*本息均以還清 ││ │ │ │ │五百元 │人身分證│ ││ │ ├──────────┼────────┼────────┤、國農民│ ││ │ │一萬元 │七千五百元 │900% │銀行存摺│ │││ P○○ ├──────────┼────────┼────────┤及印章 │ ││ │ │②九十一年底 │小李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 │ ││ │ │ │ │五百元 │ │ ││ │ ├──────────┼────────┼────────┤ │ ││ │ │二萬元 │一萬八千五百元 │540% │ │ │├─┼────┼──────────┼────────┼────────┼────┼──────────┤│ │ │九十三年八、九月間 │陳先生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身│*陳先生聯絡電話 ││ │ │ │ │五百元 │分證 │ 0000-000000 │││ 甲F○ ├──────────┼────────┼────────┤ │ ││ │ │三萬元 │二萬二千五百元 │540% │ │ │├─┼────┼──────────┼────────┼────────┼────┼──────────┤│ │ │九十三年五月底 │阿德 │每十萬元一千三百│身分證、│*被告甲宇○出面借款││ │ │ │ │元 │軍人身分│,被害人作保 │││ f○○ ├──────────┼────────┼────────┤證、餉條│*本次借款利息僅扣一││ │ │十萬元 │八萬七千元 │468% │影本 │萬三千元,利息計算方││ │ │ │ │ │ │式應為每十天每十萬一││ │ │ │ │ │ │千三百元,與筆錄記載││ │ │ │ │ │ │不同 │├─┼────┼──────────┼────────┼────────┼────┼──────────┤│ │ │九十三年八、九月間 │李代書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退│另扣帳務保管費五千元││ │ │ │ │五百元 │伍金償還│ │││ r○○ ├──────────┼────────┼────────┤債務同意│ ││ │ │三萬五千元 │二萬四千七百五十│540% │書、身分│ ││ │ │ │元 │ │證 │ │├─┼────┼──────────┼────────┼────────┼────┼──────────┤│ │ │①九十三年四月間 │陳經理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身│*另扣手續費二千元 │││ g○○ │ │ │五百元 │分證影本│*李代書還款電話 ││ │ ├──────────┼────────┼────────┤、軍人身│ 0000-000000 ││ │ │三萬元 │二萬三千五百元 │540% │分證影本│*本息均已清償 ││ │ ├──────────┼────────┼────────┤ │ ││ │ │②九十三年七、八月間│許經理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 │ ││ │ │ │ │五百元 │ │ ││ │ ├──────────┼────────┼────────┤ │ ││ │ │五萬元 │四萬零五百元 │540% │ │ ││ │ ├──────────┼────────┼────────┤ │ ││ │ │③九十三年十二月間 │許經理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 │ ││ │ │ │ │五百元 │ │ ││ │ ├──────────┼────────┼────────┤ │ ││ │ │五萬元 │四萬零五百元 │540% │ │ │├─┼────┼──────────┼────────┼────────┼────┼──────────┤│ │ │九十二年十月間 │黃代書 │每十天每萬元九百│本票、借│另扣手續費三千元 ││ │ │ │ │元 │據、中國│ │││ J○○ ├──────────┼────────┼────────┤農民銀行│ ││ │ │五萬元 │四萬二千五百元 │324% │存摺及印│ ││ │ │ │ │ │章、身分│ ││ │ │ │ │ │正本 │ │├─┼────┼──────────┼────────┼────────┼────┼──────────┤│ │ │九十三年十月中旬 │李代書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退│另扣帳務管理費二千元││ │ │ │ │五百元 │伍金償還│ │││ Z○○ ├──────────┼────────┼────────┤同意書、│ ││ │ │三萬元 │二萬三千五百元 │540% │借據 │ │├─┼────┼──────────┼────────┼────────┼────┼──────────┤│ │ │九十一年八月間 │不詳姓名男子一名│每十天每萬元三千│本票、借│另扣帳務管理費二千元││ │ │ │ │元 │據、身分│ │││ j○○ ├──────────┼────────┼────────┤證正本 │ ││ │ │二萬元 │一萬二千元 │1080% │ │ │├─┼────┼──────────┼────────┼────────┼────┼──────────┤│ │ │九十二年三月間 │阿賓(姓陳) │借三萬元每十天利│本票、身│ ││ │ │ │ │息五千元 │分證影本│ │││ 甲庚○ ├──────────┼────────┼────────┤、軍人身│ ││ │ │三萬元 │三萬元 │600%左右 │分證影本│ ││ │ │ │ │ │ │ │├─┼────┼──────────┼────────┼────────┼────┼──────────┤│ │ │九十二年十月間 │阿文 │每十天每萬元二千│本票、軍│*本息均已清償 │││ 癸○○ │ │ │五百元 │人身分證│ ││ │ ├──────────┼────────┼────────┤、郵局存│ ││ │ │十萬元 │七萬五千元 │900% │摺及印鑑│ │├─┼────┼──────────┼────────┼────────┼────┼──────────┤│ │ │九十二年一、二月間 │阿文、陳大哥、小│不詳 │本票、分│*錢莊聯絡電話 ││ │ │ │李 │ │期付款合│ 0000-000000 ││ │ ├──────────┼────────┼────────┤約書、本│ │││ W○○ │八萬元 │不詳 │不詳 │票借貸週│ ││ │ │ │ │ │轉資金同│ ││ │ │ │ │ │意書、機│ ││ │ │ │ │ │車駕照正│ ││ │ │ │ │ │本、被害│ ││ │ │ │ │ │人之妻羅│ ││ │ │ │ │ │春霞之郵│ ││ │ │ │ │ │局存摺正│ ││ │ │ │ │ │本及提款│ ││ │ │ │ │ │卡 │ │├─┼────┼──────────┼────────┼────────┼────┼──────────┤│ │ │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不詳姓名男子一名│每十天每萬元二千│本票、身│*本息均已清償 │││ R○○ │ │ │五百元 │分證影本│ ││ │ ├──────────┼────────┼────────┤、軍人身│ ││ │ │三萬元 │二萬二千五百元 │900% │分證影本│ ││ │ │ │ │ │、自小客│ ││ │ │ │ │ │車駕照正│ ││ │ │ │ │ │本 │ │├─┼────┼──────────┼────────┼────────┼────┼──────────┤│ │ │九十一年九月間 │張姓男子 │未收取 │身分證影│*張姓男子代辦貸款,│││ i○○ ├──────────┼────────┼────────┤本、薪水│有要求給付二萬元 ││ │ │五十萬元 │五十萬元 │不明 │憑單、在│ ││ │ │ │ │ │職證明影│ ││ │ │ │ │ │本 │ │├─┼────┼──────────┼────────┼────────┼────┼──────────┤│ │ │九十二年十二月底 │大哥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身│*本息均已清償 ││ │ │ │ │八百元 │分證正本│ │││ 黃○○ ├──────────┼────────┼────────┤、軍人身│ ││ │ │六萬元 │四萬九千二百元 │648% │分證影本│ │├─┼────┼──────────┼────────┼────────┼────┼──────────┤│ │ │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 │許代書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借│另扣帳務管理費五千元││ │ │ │ │二百元 │據、軍人│*繳本息帳戶:中國信│││ 甲I○ ├──────────┼────────┼────────┤身分證影│ 託000000000000戶名││ │ │十萬元 │八萬三千元 │432% │本、身分│ 天○ ││ │ │ │ │ │證影本、│*本息均已清償 ││ │ │ │ │ │健保卡影│ ││ │ │ │ │ │本 │ │├─┼────┼──────────┼────────┼────────┼────┼──────────┤│ │ │九十二年三月廿二日 │不詳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身│*係被害人之母黃張月│││ 甲己○ │ │ │五百元 │分證正本│好出面借款,被害人對││ │ ├──────────┼────────┼────────┤、軍人身│借款細節不清楚,有提││ │ │三萬元 │不詳 │540% │分證正本│示扣案證物予被害人 │├─┼────┼──────────┼────────┼────────┼────┼──────────┤│ │ │九十二年六、七月間 │不詳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借│另扣五千元手續費 ││ │ │ │ │元 │據、身分│*本息均已清償 │││ D○○ ├──────────┼────────┼────────┤證正本、│ ││ │ │十萬元 │八萬五千元 │360% │軍人身分│ ││ │ │ │ │ │證正本、│ ││ │ │ │ │ │郵局提款│ ││ │ │ │ │ │卡、存摺│ ││ │ │ │ │ │、印章 │ │├─┼────┼──────────┼────────┼────────┼────┼──────────┤│ │ │①九十三年九月間 │經理、阿寶、江代│每十天每萬元一千│借據、軍│另扣帳務管理費二千元││ │ │ │書 │五百元 │人身分證│*江代書聯絡電話 ││ │ ├──────────┼────────┼────────┤影本、身│ 0000-000000 │││ 未○○ │六萬元 │四萬九千元 │540% │分證影本│ ││ │ ├──────────┼────────┼────────┤、薪餉條│ ││ │ │②九十四年二月初 │經理、阿寶、江代│每十天每萬元一千│影本、空│ ││ │ │ │書 │五百元 │白機票影│ ││ │ ├──────────┼────────┼────────┤本、退伍│ ││ │ │一萬元 │六千五百元 │540% │償還同意│ ││ │ │ │ │ │書 │ │├─┼────┼──────────┼────────┼────────┼────┼──────────┤│ │ │九十一年間 │劉姓男子 │每十天三萬元八千│本票、軍│ ││ │ │ │ │元 │人身分證│ │││ p○○ ├──────────┼────────┼────────┤影本 │ ││ │ │三萬元 │二萬二千元 │960%左右 │ │ │├─┼────┼──────────┼────────┼────────┼────┼──────────┤│ │ │九十三年三月間 │劉代書 │每十天每萬元七百│本票、借│另扣手續費二千七百元│││ 甲J○ │ │ │元 │據、身分│*本息均已清償 ││ │ ├──────────┼────────┼────────┤證正本、│ ││ │ │一萬元 │七千三百元 │252% │郵局存摺│ ││ │ │ │ │ │及提款卡│ │├─┼────┼──────────┼────────┼────────┼────┼──────────┤│ │ │①九十三年十月間 │阿德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軍│另扣手續費一千元 ││ │ │ │ │五百元 │人身分證│ ││ │ ├──────────┼────────┼────────┤正本、郵│ │││ 甲D○ │五萬元 │四萬一千五百元 │540% │局存摺、│ ││ │ ├──────────┼────────┼────────┤提款卡、│ ││ │ │②九十三年十一月間 │阿德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私章 │ ││ │ │ │ │五百元 │ │ ││ │ ├──────────┼────────┼────────┤ │ ││ │ │一萬元 │七千五百元 │540% │ │ │├─┼────┼──────────┼────────┼────────┼────┼──────────┤│ │ │九十二年五月間 │林敬凡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同│另扣其他費用二千元 │││ 甲巳○ │ │ │六百元 │意書 │ ││ │ ├──────────┼────────┼────────┤ │ ││ │ │五萬元 │四萬元 │576% │ │ │├─┼────┼──────────┼────────┼────────┼────┼──────────┤│ │ │①九十三年十一月廿三│李代書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借│①另扣帳務管理費二千││ │ │日 │ │元 │據、身分│元 ││ │ ├──────────┼────────┼────────┤證正本 │②另扣帳務管理費三千││ │ │三萬元 │二萬五千元 │360% │ │元 │││ u○○ ├──────────┼────────┼────────┤ │*還款郵局帳戶: ││ │ │②九十三年十二月中 │李代書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 │ 「李沛月」 ││ │ │ │ │元 │ │ 00000000000000 ││ │ ├──────────┼────────┼────────┤ │ 密碼:5168 ││ │ │五萬元 │四萬二千元 │360% │ │*本息均已清償 │├─┼────┼──────────┼────────┼────────┼────┼──────────┤│ │ │九十三年九月間 │江代書 │每十天每萬元二千│本票、借│*還款郵局帳戶: ││ │ │ │ │元 │據、身分│ 「李沛月」 │││ e○○ ├──────────┼────────┼────────┤證正本、│ ││ │ │四萬元 │三萬二千元 │720% │戶口名簿│ ││ │ │ │ │ │影本 │ │├─┼────┼──────────┼────────┼────────┼────┼──────────┤│ │ │九十一年間 │李代書 │每十天每萬元二千│本票、借│另扣帳務保管費三千元││ │ │ │ │元 │據、身分│ │││ 甲子○ ├──────────┼────────┼────────┤證影本、│ ││ │ │一萬五千元 │九千元 │720% │軍證影本│ │├─┼────┼──────────┼────────┼────────┼────┼──────────┤│ │ │①九十三年八月間 │阿檳、小傑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借│另扣帳務管理費三百元││ │ │ │ │六百元 │據 │*阿檳聯絡電話: ││ │ ├──────────┼────────┼────────┤ │ 0000-000000 ││ │ │二萬元 │一萬六千五百元 │576% │ │ │││ 戌○○ ├──────────┼────────┼────────┤ │ ││ │ │②九十三年十月間 │阿檳、小傑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 │ ││ │ │ │ │六百元 │ │ ││ │ ├──────────┼────────┼────────┤ │ ││ │ │二萬元 │一萬六千五百元 │576% │ │ │├─┼────┼──────────┼────────┼────────┼────┼──────────┤│ │ │九十三年一、二月間 │x○○等 │不明 │本票、身│*被害人以四十萬元結│││ 甲天○ ├──────────┼────────┼────────┤分證影本│清債務,對利息計算方││ │ │五萬元 │五萬元 │不明 │ │式不明 │├─┼────┼──────────┼────────┼────────┼────┼──────────┤│ │ │九十二年底至九十三年│不詳姓名男子一名│每十天每萬元二千│本票、身│ │││ 劉祺財 │初 │ │元 │分證影本│ ││ │ ├──────────┼────────┼────────┤、軍人身│ ││ │ │五萬元 │四萬元 │720% │分證影本│ │├─┼────┼──────────┼────────┼────────┼────┼──────────┤│ │ │九十三年十二月廿六日│高仔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身│另扣手續費一千元 ││ │ │ │ │五百元 │分證正本│*錢莊聯絡電話 │││ 巳○○ ├──────────┼────────┼────────┤、華南銀│ 0000-000000 ││ │ │二萬元 │一萬六千元 │540% │行現金卡│「高仔」聯絡電話 ││ │ │ │ │ │、郵局提│ 0000-000000 ││ │ │ │ │ │款卡及密│ ││ │ │ │ │ │碼 │ │├─┼────┼──────────┼────────┼────────┼────┼──────────┤│ │ │九十三年九月中旬 │王代書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身│另扣手續費三千元 ││ │ │ │ │五百元 │分證影本│*王代書聯絡電話 │││ 甲辛○ ├──────────┼────────┼────────┤、軍人身│ 0000-000000 ││ │ │五萬五千元 │四萬三千七百元 │540% │分證影本│ 還款郵局帳戶及電話││ │ │ │ │ │、軍區識│ 「江嘉芳」 ││ │ │ │ │ │別證影本│ 0000-000000 ││ │ │ │ │ │ │*本息均已繳清 │├─┼────┼──────────┼────────┼────────┼────┼──────────┤│ │ │ │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身│ ││ │ │ │ │五百元 │分證影本│ │││ Q○○ ├──────────┼────────┼────────┤、軍人身│ ││ │ │ │ │540% │分證影本│ ││ │ │ │ │ │、駕照影│ ││ │ │ │ │ │本、健保│ ││ │ │ │ │ │卡影本 │ │├─┼────┼──────────┼────────┼────────┼────┼──────────┤│ │ │九十二年五月中旬 │李代書、馬經理、│每十天每三萬元五│本票、身│另扣手續費二千元 │││ 甲S○ │ │陳先生 │千元 │分證影本│*本息均已繳清 ││ │ ├──────────┼────────┼────────┤、軍人身│*還款帳戶「李沛月」││ │ │三萬元 │二萬三千元 │600%左右 │分證影本│ │├─┼────┼──────────┼────────┼────────┼────┼──────────┤││ 甲酉○ │九十一年十月間 │姜先生 │每十天每萬元二千│本票、軍│*本息均已還清 ││ │ │ │ │元 │人身分證│*還款郵局帳戶: ││ │ ├──────────┼────────┼────────┤影本 │「李沛月」 ││ │ │二萬元 │一萬六千元 │720% │ │ │├─┼────┼──────────┼────────┼────────┼────┼──────────┤│ │ │九十二年三、四月間 │李先生 │每月每三十萬元五│本票、身│*本息均已繳清 │││ z○○ │ │ │萬五千元 │分證正本│*還款郵局帳戶: ││ │ ├──────────┼────────┼────────┤、軍人身│「李沛月」 ││ │ │三十萬元 │二十四萬五千元 │220%左右 │分證正本│★本筆利息係以月息換││ │ │ │ │ │ │ 算 │├─┼────┼──────────┼────────┼────────┼────┼──────────┤│ │ │九十二年四、五月間 │李代書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身│另扣業務員獎金三千元│││ M○○ │ │ │五百元 │分證影本│*本息均已繳清 ││ │ ├──────────┼────────┼────────┤、軍人服│*還款郵局帳戶: ││ │ │五萬元 │三萬九千五百元 │540% │務證 │「李沛月」 │├─┼────┼──────────┼────────┼────────┼────┼──────────┤│ │ │①九十三年十二月間 │馬經理、阿傑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借│*①②均另扣帳務管理││ │ │ │ │五百元 │據、身分│費一萬元、車馬費二千││ │ ├──────────┼────────┼────────┤證正本 │元 │││ k○○ │二十萬元 │十五萬八千元 │540% │ │*馬經理聯絡電話 ││ │ ├──────────┼────────┼────────┤ │ 0000-000000 ││ │ │②第一次借款後十五天│馬經理、阿傑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 │ ││ │ │ │ │四百元 │ │ ││ │ ├──────────┼────────┼────────┤ │ ││ │ │二十萬元 │十六萬元 │504% │ │ │├─┼────┼──────────┼────────┼────────┼────┼──────────┤│ │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 │馬經理、江大哥 │每月每二十五萬元│本票、借│另扣帳務管理費二萬元│││ 辰○○ │ │ │一萬二千八百元 │據、身分│、保險費二百元 ││ │ ├──────────┼────────┼────────┤證、軍人│*本筆係以月息換算 ││ │ │二十五萬元 │廿萬元(尚欠十萬│61‧4%左右 │身分證、│ ││ │ │ │元未取) │ │識別證、│ ││ │ │ │ │ │駕照影本│ ││ │ │ │ │ │ │ │├─┼────┼──────────┼────────┼────────┼────┼──────────┤│ │ │九十三年九月廿二日 │江代書、阿德 │每十天每十萬元一│本票、土│*江代書聯絡電話 ││ │ │ │ │萬元 │地銀行存│ 0000-000000 │││ 侯景博 ├──────────┼────────┼────────┤摺及私章│ ││ │ │十萬元 │九萬元 │360% │、身分證│ ││ │ │ │ │ │影本、軍│ ││ │ │ │ │ │證影本 │ │├─┼────┼──────────┼────────┼────────┼────┼──────────┤│ │ │九十二年五月間 │代辦公司 │ │身分證、│*代辦公司收取一成代│││ t○○ ├──────────┼────────┼────────┤軍人身分│辦費用,代被害人向新││ │ │三十萬元 │三十萬元 │5%至7% │證、健保│竹二信香山分行借款 ││ │ │ │ │ │卡影本 │*本息均已清償 │├─┼────┼──────────┼────────┼────────┼────┼──────────┤│ │ │①九十二年底 │王代書 │每十天每萬元二千│本票、借│①②③④均另扣資料處││ │ │ │ │元 │據、身分│理費一千元,並先扣第││ │ ├──────────┼────────┼────────┤證、軍證│一、二期利息 ││ │ │二萬元 │一萬五千元 │720% │影本 │ ││ │ ├──────────┼────────┼────────┤ │ ││ │ │②九十三年三月間 │王代書 │每十天每萬元二千│ │ ││ │ │ │ │元 │ │ ││ │ ├──────────┼────────┼────────┤ │ │││ L○○ │二萬元 │一萬五千元 │720% │ │ ││ │ ├──────────┼────────┼────────┤ │ ││ │ │③九十三年五月間 │王代書 │每十天每萬元二千│ │ ││ │ │ │ │元 │ │ ││ │ ├──────────┼────────┼────────┤ │ ││ │ │二萬元 │一萬五千元 │720% │ │ ││ │ ├──────────┼────────┼────────┤ │ ││ │ │④九十三年七月間 │王代書 │每十天每萬元二千│ │ ││ │ │ │ │元 │ │ ││ │ ├──────────┼────────┼────────┤ │ ││ │ │三萬元 │一萬七千元 │720% │ │ │├─┼────┼──────────┼────────┼────────┼────┼──────────┤│ │ │①九十二年四月份 │陳經理 │每十天每萬元二千│本票、身│①②另扣帳務管理費一││ │ │ │ │元 │分證影本│千元 ││ │ ├──────────┼────────┼────────┤、軍人身│ ││ │ │三萬元 │二萬三千元 │720% │分證 │*還款郵局帳戶: ││ │ ├──────────┼────────┼────────┤ │「李沛月」 ││ │ │②九十二年四月至九十│陳經理 │每十天每萬元二千│ │ ││ │ │四年過年前 │ │元 │ │ ││ │ ├──────────┼────────┼────────┤ │ │││ 酉○○ │三萬元 │二萬三千元 │720% │ │ ││ │ ├──────────┼────────┼────────┤ │ ││ │ │③九十二年四月至九十│陳經理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 │ ││ │ │四年過年前 │ │三百元 │ │ ││ │ ├──────────┼────────┼────────┤ │ ││ │ │三萬元 │二萬六千一百元 │468% │ │ ││ │ ├──────────┼────────┼────────┤ │ ││ │ │④九十四年過年前 │陳經理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 │ ││ │ │ │ │三百元 │ │ ││ │ ├──────────┼────────┼────────┤ │ ││ │ │三萬元 │二萬六千一百元 │468% │ │ │├─┼────┼──────────┼────────┼────────┼────┼──────────┤│ │ │①九十三年四月間 │阿德 │每十天每萬元二千│本票、身│另扣帳務管理費一萬元││ │ │ │ │元 │分份證影│*被害人係撥打廣告上││ │ ├──────────┼────────┼────────┤本、軍證│「馬經理」聯絡電話,││ │ │二十萬元 │十五萬元 │720% │、識別證│由「阿德」出面借款 │││ S○○ ├──────────┼────────┼────────┤ │*本息均已清償 ││ │ │②九十三年六月間 │阿德 │每十天每萬元二千│ │ ││ │ │ │ │元 │ │ ││ │ ├──────────┼────────┼────────┤ │ ││ │ │二十萬元 │十五萬元 │720% │ │ │├─┼────┼──────────┼────────┼────────┼────┼──────────┤│ │ │九十三年十月間中旬 │不詳姓名男子二名│借款一百六十萬元│身分證、│*由自稱銀行職員男子││ │ │ │ │每月二萬四千元 │軍人身分│幫其向陽信銀行、台東│││ E○○ ├──────────┼────────┼────────┤證、薪資│中小企銀申請貸款,借││ │ │一百六十萬元 │一百萬元 │約54% │單、郵局│貸期間七年、需收手續││ │ │ │ │ │儲金簿 │費、公關費六十萬元 │├─┼────┼──────────┼────────┼────────┼────┼──────────┤│ │ │九十三年二月中旬 │馬經理、阿德 江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借│另扣帳務管理費五千元││ │ │ │代書 │五百元 │據、切結│*本息均已清償 │││ 甲黃○ ├──────────┼────────┼────────┤書、退伍│*「馬經理」聯絡電話││ │ │十萬元 │八萬元 │540% │金償還債│ 0000-000000 ││ │ │ │ │ │務協議書│ 「阿德」聯絡電話 ││ │ │ │ │ │、身分證│ 0000-000000 ││ │ │ │ │ │影本、在│ ││ │ │ │ │ │營證明影│ ││ │ │ │ │ │本 │ │├─┼────┼──────────┼────────┼────────┼────┼──────────┤│ │ │九十三年三月間 │阿德 │每十天每十萬元一│本票、償│*本件由被害人軍中同││ │ │ │ │千五百元 │還切結書│僚「甲黃○」引薦,實│││ n○○ ├──────────┼────────┼────────┤、身分證│拿金額亦由甲黃○領走││ │ │十萬元 │不詳 │540% │影本 │,事後甲黃○已返還十││ │ │ │ │ │ │萬七千五百元 │├─┼────┼──────────┼────────┼────────┼────┼──────────┤│ │ │九十二年六月廿三日 │王代書 │不詳 │本票、身│*本息均繳清 ││ │ │ │ │ │分證、識│*共被扣利息及代辦費│││ 甲丙○ ├──────────┼────────┼────────┤別證影本│用約九萬元,利息繳納││ │ │四十五萬元 │三十六萬餘元 │不詳 │、信用貸│予台新銀行 ││ │ │ │ │ │款申請書│ ││ │ │ │ │ │、同意書│ │├─┼────┼──────────┼────────┼────────┼────┼──────────┤│ │ │九十一年十一月間 │不詳 │不詳 │本票、軍│*據被害人稱係其前夫│││ 甲玄○ ├──────────┼────────┼────────┤人身分證│黃志剛出面借貸,其僅││ │ │五萬元 │不詳 │不詳 │、身分證│簽具過兩張空白本票,││ │ │ │ │ │正本、郵│並未出面借貸 ││ │ │ │ │ │局存摺 │ │├─┼────┼──────────┼────────┼────────┼────┼──────────┤│ │ │九十二年十一月間 │王代書、江代書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借據、本│◎犯罪事實 ││ │ │ │ │五百元 │票、身分│*還款郵局帳戶 │││ C○○ ├──────────┼────────┼────────┤證正本 │「李沛月」 ││ │ │十萬元 │八萬元 │540% │ │*被害人所有NOKIA831││ │ │ │ │ │ │0(0000-000000)行動││ │ │ │ │ │ │電話被強行取走 │├─┼────┼──────────┼────────┼────────┼────┼──────────┤│ │ │九十三年四月卅日 │馬經理、江代書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借據、本│◎犯罪事實 ││ │ │ │ │二百元 │票、身分│另收帳務管理費七千元│││ 卯○○ ├──────────┼────────┼────────┤證正本 │*借款人:馬經理 ││ │ │十九萬元 │十六萬零二百元 │432% │ │ 0000-000000 ││ │ │ │ │ │ │ 收取利息:江代書 ││ │ │ │ │ │ │ │├─┼────┼──────────┼────────┼────────┼────┼──────────┤│ │ │九十二年十一月間 │江代書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借│◎犯罪事實 ││ │ │ │ │五百元 │據、身分│另扣手續費一萬元 │││ 宙○○ ├──────────┼────────┼────────┤證影本、│*還款中國信託匯款帳││ │ │二十萬元 │十六萬元 │540% │龍潭土地│戶:「天○」 ││ │ │ │ │ │銀行存摺│*江代書聯絡電話: ││ │ │ │ │ │正本、印│ 0000-000000 ││ │ │ │ │ │章 │*追討債務:江代書、││ │ │ │ │ │ │馬經理、許經理、江代││ │ │ │ │ │ │書之舅舅 │├─┼────┼──────────┼────────┼────────┼────┼──────────┤│ │ │①九十一年十月廿日 │江代書即B○○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貨│◎犯罪事實 ││ │ │ │ │六百元 │物買賣分│*江代書聯絡電話: ││ │ ├──────────┼────────┼────────┤期付款合│ 0000-000000 ││ │ │三萬元 │二萬五千二百元 │576% │約書、身│*還款郵局帳戶: ││ │ ├──────────┼────────┼────────┤分證正本│「李沛月」密碼:5168││ │ │②九十三年三月間 │江代書即B○○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駕照影│000-00000000000 ││ │ │ │ │六百元 │本、健保│*代辦不動產抵押: ││ │ ├──────────┼────────┼────────┤卡影本 │「真理地政士事務所」││ │ │三萬元 │二萬五千二百元 │576% │ │ 郭貞秀(93年5月間)││ │ ├──────────┼────────┼────────┤ │ │││ h○○ │③九十三年五月間 │江代書即B○○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 │①第一次借款三萬元本││ │ │ │ │四百元 │ │息均已清償 ││ │ ├──────────┼────────┼────────┤ │ ││ │ │十萬元 │八萬六千元 │504% │ │ ││ │ ├──────────┼────────┼────────┤ │ ││ │ │④九十三年六月間 │江代書即B○○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 │ ││ │ │ │ │四百元 │ │ ││ │ ├──────────┼────────┼────────┤ │ ││ │ │十萬元 │八萬六千元 │504% │ │ ││ │ ├──────────┼────────┼────────┤ │ ││ │ │⑤九十三年七月間 │江代書即B○○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 │ ││ │ │ │ │四百元 │ │ ││ │ ├──────────┼────────┼────────┤ │ ││ │ │七萬元 │六萬零二百元 │504% │ │ │├─┼────┼──────────┼────────┼────────┼────┼──────────┤│ │ │①九十三年二、三月間│陳主任、阿全、王│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身│◎犯罪事實 ││ │ │ │代書、阿賓、阿德│元 │分證影本│第③筆另扣帳務管理費││ │ ├──────────┼────────┼────────┤、薪資單│二萬四千元、違約金三││ │ │三萬元 │不詳 │360% │、識別證│萬元 ││ │ ├──────────┼────────┼────────┤影本、借│*第①②筆借款本息均││ │ │②九十三年五月間 │陳主任、阿全、王│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據 │已清償 │││ 玄○○ │ │代書、阿賓、阿德│元 │ │*還款郵局帳戶: ││ │ ├──────────┼────────┼────────┤ │「辛○○」密碼:5168││ │ │三萬元 │不詳 │360% │ │*追討債務:阿賓、阿││ │ ├──────────┼────────┼────────┤ │德、大胖、江代書 ││ │ │③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江代書 │每卅天每十二萬元│ │*陳主任聯絡電話 ││ │ │ │ │六千元 │ │ 0000-000000 ││ │ │ │ │ │ │ 王代書聯絡電話 ││ │ ├──────────┼────────┼────────┤ │ 0000-000000 ││ │ │十二萬元 │不詳 │60% │ │ 0000-000000 ││ │ │ │ │ │ │ 阿全聯絡電話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阿賓聯絡電話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阿德聯絡電話 ││ │ │ │ │ │ │ 0000-000000 │├─┼────┼──────────┼────────┼────────┼────┼──────────┤│ │ │①九十三年七、八月間│馬經理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身│*還款郵局帳號: ││ │ │ │ │五百元 │分證件影│「江嘉芳」密碼:5168││ │ ├──────────┼────────┼────────┤本、房子│000-0000000-0000000 │││ y○○ │二十萬元 │不詳 │540% │即車子讓│ *追討債務:陳先生 ││ │ ├──────────┼────────┼────────┤渡書 │、林先生、王代書 ││ │ │②九十三年七、八月間│馬經理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 │ ││ │ │ │ │五百元 │ │ ││ │ ├──────────┼────────┼────────┤ │ ││ │ │三萬元 │不詳 │540% │ │ │├─┼────┼──────────┼────────┼────────┼────┼──────────┤│ │ │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馬經理、阿文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身│另扣手續費一千元 ││ │ │ │ │五百元 │分證正本│*指認之地下錢莊成員│││ 甲C○ ├──────────┼────────┼────────┤,中國信│ 王代書0000-000000 ││ │ │六萬元 │五萬元 │540% │託帳戶、│ 0000-000000 ││ │ │ │ │ │印章及提│ 馬經理0000-000000 ││ │ │ │ │ │款卡、借│ 陳經理0000-000000 ││ │ │ │ │ │據 │ │├─┼────┼──────────┼────────┼────────┼────┼──────────┤│ │ │①九十三年三月間 │馬經理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借│◎犯罪事實 ││ │ │ │ │元 │據、協議│每次借款均另扣管理費││ │ ├──────────┼────────┼────────┤書 │四千元 ││ │ │二十萬元 │十七萬二千元 │360% │ │ ││ │ ├──────────┼────────┼────────┤ │ ││ │ │②九十三年三月間 │馬經理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 │ ││ │ │ │ │元 │ │ ││ │ ├──────────┼────────┼────────┤ │ │││ 甲R○ │二十萬元 │十七萬二千元 │360% │ │ ││ │ ├──────────┼────────┼────────┤ │ ││ │ │③九十三年三月間 │馬經理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 │ ││ │ │ │ │元 │ │ ││ │ ├──────────┼────────┼────────┤ │ ││ │ │二十萬元 │十七萬二千元 │360% │ │ ││ │ ├──────────┼────────┼────────┤ │ ││ │ │④九十三年三月間 │馬經理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 │ ││ │ │ │ │元 │ │ ││ │ ├──────────┼────────┼────────┤ │ ││ │ │二十萬元 │十七萬二千元 │360% │ │ ││ │ ├──────────┼────────┼────────┤ │ ││ │ │⑤九十三年三月間 │馬經理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 │ ││ │ │ │ │元 │ │ ││ │ ├──────────┼────────┼────────┤ │ ││ │ │二十萬元 │十七萬二千元 │360% │ │ ││ │ ├──────────┼────────┼────────┤ │ ││ │ │⑥九十三年四月間 │馬經理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 │ ││ │ │ │ │元 │ │ ││ │ ├──────────┼────────┼────────┤ │ ││ │ │十七萬元 │十四萬元 │360% │ │ │├─┼────┼──────────┼────────┼────────┼────┼──────────┤│ │ │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馬經理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切│第一次借貸需多扣二千│││ V○○ │ │ │五百元 │結書、身│五百元 ││ │ ├──────────┼────────┼────────┤分證正本│ ││ │ │五萬元 │四萬元 │540% │ │ │├─┼────┼──────────┼────────┼────────┼────┼──────────┤│ │ │九十三年十一月 │不詳姓名男子二名│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身│第一次借貸需多扣三千││ │ │ │ │五百元 │分證正本│元 │││ 甲戌○ ├──────────┼────────┼────────┤ │ ││ │ │五萬元 │三萬九千五百元 │540% │ │ │├─┼────┼──────────┼────────┼────────┼────┼──────────┤│ │ │九十三年十一月 │王代書 │十日八千一百元 │本票、身│ │││ 廣武盛 ├──────────┼────────┼────────┤分證正本│ ││ │ │五萬元 │三萬七千元 │540% │及郵局存│ ││ │ │ │ │ │摺、提款│ ││ │ │ │ │ │卡、印章│ │├─┼────┼──────────┼────────┼────────┼────┼──────────┤│ │ │①九十三年六月 │王代書 │每十天每十萬元一│本票、借│ ││ │ │ │ │千五百元 │貸書、中│ ││ │ ├──────────┼────────┼────────┤華郵政金│ ││ │ │一萬元 │八千五百元 │540% │融卡 │ ││ │ ├──────────┼────────┼────────┤ ├──────────┤│ │ │②九十四年一月九日 │王代書 │每十天每十萬元一│ │②另扣保管費一千元 │││ 甲B○ │ │ │千元 │ │ ││ │ ├──────────┼────────┼────────┤ │ ││ │ │三萬元 │二萬六千元 │360% │ │ ││ │ ├──────────┼────────┼────────┤ ├──────────┤│ │ │③九十四年一月十八、│王代書 │每十天每十萬元一│ │③另扣保管費一千元 ││ │ │十九日間 │ │千五百元 │ │*利息共收五千元,係││ │ ├──────────┼────────┼────────┤ │含第二次應繳利息 ││ │ │二萬元 │一萬四千元 │540% │ │ │├─┼────┼──────────┼────────┼────────┼────┼──────────┤│ │ │①九十四年初 │l○○集團 │每十天每十萬元一│本票、借│①另扣保管費五千元 ││ │ │ │ │千元 │據、身分│*本息均已清償 │││ q○○ ├──────────┼────────┼────────┤證正本 │ ││ │ │十萬元 │八萬五千元 │360% │ │ ││ │ ├──────────┼────────┼────────┤ ├──────────┤│ │ │②九十四年初 │l○○集團 │每十天每十萬元一│ │②另扣保管費三千元 ││ │ │ │ │千元 │ │*本息均已清償 ││ │ ├──────────┼────────┼────────┤ │ ││ │ │六萬元 │五萬一千元 │360% │ │ │├─┼────┼──────────┼────────┼────────┼────┼──────────┤│ │ │九十三年五月 │阿文 │十天一萬六千元 │本票、退│ │││ 庚○○ ├──────────┼────────┼────────┤伍權利契│ ││ │ │八萬元 │六萬四千元 │720% │約書 │ │├─┼────┼──────────┼────────┼────────┼────┼──────────┤│ │ │九十二年十一月 │不詳姓名男子二名│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身│另扣手續費一千元 ││ │ │ │ │二百元 │分證正本│ │││ 宇○○ ├──────────┼────────┼────────┤ │ ││ │ │二萬元 │一萬六千六百元 │432% │ │ │├─┼────┼──────────┼────────┼────────┼────┼──────────┤│ │ │①九十二年九月 │不詳姓名男子二名│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切│①另扣手續費五千元 │││ 甲Q○ │ │ │五百元 │結書、借│ ││ │ ├──────────┼────────┼────────┤貸證明 │ ││ │ │十萬元 │八萬元 │540% │ │ ││ │ ├──────────┼────────┼────────┤ ├──────────┤│ │ │②九十二年十一月 │不詳姓名男子二名│每十天每萬元一千│ │②另扣手續費五千元 ││ │ │ │ │五百元 │ │ ││ │ ├──────────┼────────┼────────┤ │ ││ │ │十五萬元 │十二萬二千五百元│540% │ │ │├─┼────┼──────────┼────────┼────────┼────┼──────────┤│ │ │①九十三年九月 │馬經理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身│*兩次借款均未先扣利││ │ │ │ │元 │分證正本│息,被害人利息共付六│││ b○○ ├──────────┼────────┼────────┤ │十萬元 ││ │ │十萬元 │十萬元 │360% │ │ ││ │ ├──────────┼────────┼────────┤ │ ││ │ │②第一次借款二十天後│馬經理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 │ ││ │ │ │ │元 │ │ ││ │ ├──────────┼────────┼────────┤ │ ││ │ │十萬元 │十萬元 │360% │ │ │├─┼────┼──────────┼────────┼────────┼────┼──────────┤│ │ │九十三年十一月 │阿國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借│ ││ │ │ │ │五百元 │據、軍人│ │││ K○○ ├──────────┼────────┼────────┤補給證 │ ││ │ │六萬元 │四萬八千元 │540% │ │ │├─┼────┼──────────┼────────┼────────┼────┼──────────┤│ │ │九十三年六月 │陳經理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借│另扣帳務管理費八千元││ │ │ │ │五百元 │據 │ │││ 甲乙○ ├──────────┼────────┼────────┤ │ ││ │ │八萬元 │六萬元 │540% │ │ │├─┼────┼──────────┼────────┼────────┼────┼──────────┤│ │ │九十三年六月 │李代書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切│另扣手續費二千元 ││ │ │ │ │二百元 │結書、身│ │││ 丙○○ ├──────────┼────────┼────────┤分證正本│ ││ │ │五萬元 │四萬二千元 │432% │ │ │├─┼────┼──────────┼────────┼────────┼────┼──────────┤│ │ │九十三年十月 │不詳姓名男子一名│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借│另扣保管費三千元 ││ │ │ │ │三百元 │據、退伍│ │││ 丁○○ ├──────────┼────────┼────────┤令之領款│ ││ │ │五萬元 │四萬零五百元 │468% │證明、補│ ││ │ │ │ │ │給證 │ │├─┼────┼──────────┼────────┼────────┼────┼──────────┤│ │ │①九十二年間 │李經理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借│ ││ │ │ │ │五百元 │據、身分│ ││ │ ├──────────┼────────┼────────┤證正本及│ │││ 寅○○ │三萬元 │三萬元 │540% │郵局存摺│ ││ │ ├──────────┼────────┼────────┤、印鑑、│ ││ │ │②第一次借款數月後 │李經理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提款卡 │ ││ │ │ │ │五百元 │ │ ││ │ ├──────────┼────────┼────────┤ │ ││ │ │三萬元 │三萬元 │540% │ │ ││ │ ├──────────┼────────┼────────┤ │ ││ │ │③九十三年四月間 │李經理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 │ ││ │ │ │ │五百元 │ │ ││ │ ├──────────┼────────┼────────┤ │ ││ │ │一萬元 │一萬元 │540% │ │ │├─┼────┼──────────┼────────┼────────┼────┼──────────┤│ │ │九十三年七月間 │馬經理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身│另扣帳務管理費三千元│││ 甲K○ │ │ │三百元 │分證、軍│ ││ │ ├──────────┼────────┼────────┤人補給證│ ││ │ │七萬元 │五萬八千元 │468% │、軍校畢│ ││ │ │ │ │ │業證書、│ ││ │ │ │ │ │農民銀行│ ││ │ │ │ │ │存摺印章│ ││ │ │ │ │ │、車號0│ ││ │ │ │ │ │9-51│ ││ │ │ │ │ │00中華│ ││ │ │ │ │ │三菱汽車│ ││ │ │ │ │ │、退伍金│ ││ │ │ │ │ │領款書 │ │├─┼────┼──────────┼────────┼────────┼────┼──────────┤│ │ │九十三年十月間 │ │ │ │ │││ 甲辰○ ├──────────┼────────┼────────┤ │ ││ │ │八十萬元 │ │360% │ │ │└─┴────┴──────────┴────────┴────────┴────┴──────────┘附表二、扣押物明細表:

附表二之㈠┌──┬─────────────┬──────┬────┬───────────────┐│編號│ 證 物 名 稱 │數 量 │ 所有人 │備 註 │├──┼─────────────┼──────┼────┼───────────────┤│ 1 │甲地○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2 │O○○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3 │甲A○借貸資料 │4(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4 │吳東璟借貸資料 │4(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6 │w○○借貸資料 │7(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7 │N○○借貸資料 │9(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8 │甲亥○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9 │己○○借貸資料 │9(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10 │Y○○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11 │丑○○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12 │A○○借貸資料 │10(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13 │乙○○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14 │亥○○借貸資料 │4(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15 │甲宙○借貸資料 │6(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16 │甲庚○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17 │壬○○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18 │子○○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19 │o○○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20 │U○○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21 │I○○借貸資料 │6(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22 │v○○借貸資料 │5(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23 │P○○借貸資料 │9(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24 │甲F○借貸資料 │8(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25 │f○○借貸資料 │4(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26 │r○○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27 │g○○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28 │J○○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29 │Z○○借貸資料 │14(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30 │j○○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31 │甲戊○借貸資料 │7(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32 │癸○○借貸資料 │4(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33 │W○○借貸資料 │38(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34 │R○○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35 │i○○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36 │甲丑○借貸資料 │(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37 │黃○○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38 │甲I○借貸資料 │11(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39 │甲己○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40 │D○○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41 │未○○借貸資料 │27(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42 │甲J○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43 │甲D○借貸資料 │6(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44 │甲甲○借貸資料 │12(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45 │戊○○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46 │u○○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47 │e○○借貸資料 │7(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48 │甲癸○借貸資料 │12(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49 │甲子○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50 │甲天○借貸資料 │92(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51 │甲P○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52 │呂文富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53 │巳○○借貸資料 │22(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54 │甲辛○借貸資料 │7(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55 │邱健民借貸資料 │4(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56 │甲酉○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57 │邵傅龍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58 │k○○借貸資料 │13(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59 │辰○○借貸資料 │7(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60 │邵翊酲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61 │甲卯○借貸資料 │9(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62 │酉○○借貸資料 │10(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1信封 │ │ │├──┼─────────────┼──────┼────┼───────────────┤│ 63 │H○○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64 │S○○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65 │林逸峰借貸資料 │6(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66 │甲黃○借貸資料 │16(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67 │甲丙○借貸資料 │5(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68 │甲玄○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69 │C○○借貸資料 │15(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70 │卯○○借貸資料 │8(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71 │h○○借貸資料 │14(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72 │玄○○借貸資料 │10(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73 │y○○借貸資料 │38(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74 │甲C○借貸資料 │15(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75 │甲R○借貸資料 │51(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76 │V○○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77 │甲戌○借貸資料 │4(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78 │甲B○借貸資料 │15(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79 │q○○借貸資料 │29(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80 │庚○○借貸資料 │37(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81 │宇○○借貸資料 │23(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82 │甲Q○借貸資料 │21(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83 │b○○借貸資料 │94(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84 │甲乙○借貸資料 │33(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85 │丙○○借貸資料 │32(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86 │邱靖昇借貸資料 │15(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87 │寅○○借貸資料 │13(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88 │甲K○借貸資料 │64(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89 │甲申○借貸資料 │6(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90 │楊燿榮借貸資料 │6(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91 │黃俊龍借貸資料 │6(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 92 │劉坤龍借貸資料 │8(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93 │洪聰祥借貸資料 │9(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94 │陳禹翰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95 │黃珮舜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96 │陳鵬州借貸資料 │8(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97 │鄭耀宏借貸資料 │8(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98 │林玉城借貸資料 │8(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99 │洪伍顯借貸資料 │14(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0 │林清文借貸資料 │12 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1 │朱正義借貸資料 │4(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2 │陳柏偉借貸資料 │10(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3 │鄭婉婷(戴震源)借貸資料 │23(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4 │侯景博(俊宏)借貸資料 │16(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5 │何萬宗借貸資料 │13(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6 │陳賢明借貸資料 │14(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7 │李宗益借貸資料 │12(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8 │鄒明誠借貸資料 │12(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9 │黃俊龍借貸資料 │9(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110 │黃茂源(李文貴)借貸資料 │14(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11 │戴俊羿借貸資料 │15(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12 │江嘉芳借貸資料 │4(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13 │王雅芬借貸資料 │11(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14 │林承崑借貸資料 │16(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15 │陳友甄借貸資料 │7(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16 │黃加興(甲癸○)借貸資料 │21(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17 │黃水河借貸資料 │5(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18 │吳旻蔧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19 │趙偉宏借貸資料 │18(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20 │李岳翰借貸資料 │13(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21 │潘勳安借貸資料 │8(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22 │余育霖借貸資料 │16(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23 │李川河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24 │林建谷借貸資料 │10(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25 │張德謨借貸資料 │10(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26 │陳炳宏借貸資料 │13(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27 │陳俊瑋借貸資料 │8(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28 │謝坤霖借貸資料 │30(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29 │趙進田借貸資料 │6(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30 │陳文凱借貸資料 │10(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31 │莊淇鈺借貸資料 │14(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32 │蔡明振借貸資料 │13(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33 │黃琤堯借貸資料 │12(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34 │陳國和借貸資料 │27(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35 │廖煜文借貸資料 │11(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36 │徐復全借貸資料 │49(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37 │鄧秀華借貸資料 │9(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38 │杜貞儀借貸資料 │20(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39 │鄭志明借貸資料 │16(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40 │葉明發借貸資料 │18(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41 │蔡清國借貸資料 │9(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42 │王典宇借貸資料 │10(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43 │林清文借貸資料 │12(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44 │蕭榮紋借貸資料 │10(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45 │王其昌借貸資料 │16(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46 │石忠峰借貸資料 │6(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47 │張經憲借貸資料 │7(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48 │宗貴榮借貸資料 │5(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49 │楊瑞芳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50 │董又魁借貸資料 │10(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51 │高易凡借貸資料 │6(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52 │朱建任借貸資料 │9(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53 │張慶能借貸資料 │5(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54 │蔡德龍借貸資料 │13(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55 │賴俊宏借貸資料 │13(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56 │張寵武借貸資料 │14(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57 │馮菊英借貸資料 │6(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58 │林才金借貸資料 │8(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59 │曾秀英借貸資料 │16(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60 │邱御盟借貸資料 │9(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61 │蕭秀美借貸資料 │16(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62 │廖志梁借貸資料 │9(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63 │劉登胎借貸資料 │9(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64 │張仲仙借貸資料 │39(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65 │章新傑借貸資料 │50(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66 │張惠民借貸資料 │17(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67 │王維新借貸資料 │5(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68 │陳逸玲借貸資料 │8(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69 │潘祖奇借貸資料 │14(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70 │王勝平借貸資料 │7(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71 │王岑文借貸資料 │4(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72 │楊瑞芳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73 │劉順益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74 │邱子洋借貸資料 │12(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75 │鄭國全借貸資料 │16(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76 │蔣復華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77 │許加明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78 │李少白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79 │陳萬興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80 │古科呈借貸資料 │4(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81 │黃科豪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82 │林志忠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83 │呂國民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84 │劉紹通借貸資料 │26(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85 │劉信緯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86 │劉邦郎借貸資料 │12(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87 │巫榮彬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88 │劉俊良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89 │王正一借貸資料 │4(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00 │楊中恕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01 │蔡承恩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02 │湯珮錚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03 │楊錦松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04 │杜世吉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05 │蕭文淇借貸資料 │8(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06 │胡俊宏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07 │林文清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08 │謝洪銓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09 │陳正興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10 │高玉章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11 │王嘉榮借貸資料 │8(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12 │李有超借貸資料 │9(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13 │黃俊賢借貸資料 │5(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14 │李俊穎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15 │李日皓借貸資料 │6(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16 │吳明儒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17 │劉尚弦借貸資料 │7(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18 │巫松財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19 │王 曄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20 │楊榮吉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21 │李俊輝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22 │黃緯宸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23 │江定安借貸資料 │39(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24 │劉德言借貸資料 │10(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25 │秋正雄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26 │管美香借貸資料 │4(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27 │張文生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28 │蕭明道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29 │洪順忠借貸資料 │5(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30 │陳復興借貸資料 │5(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31 │謝冠群借貸資料 │45(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32 │陳瑞峰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34 │林文士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35 │農裕成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36 │許金美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37 │徐欽輝借貸資料 │6(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38 │李文浩借貸資料 │17(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39 │黃介民借貸資料 │12(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40 │湯紀雲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41 │楊新竹借貸資料 │9(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42 │廉津寧借貸資料 │27(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43 │李榮煌借貸資料 │6(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44 │吳治平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45 │喬瑞昌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46 │王周認份借貸資料 │4(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47 │林嘉興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48 │蔡君岳借貸資料 │9(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49 │葉建成借貸資料 │5(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50 │張美華(戴金榮)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51 │李建進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52 │林養初借貸資料 │7(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53 │陳佳琪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54 │王秋靜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55 │楊嘉忠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56 │曾淑娟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57 │林創仁借貸資料 │4(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58 │王明洲借貸資料 │13(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59 │賴建竹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60 │陳健章借貸資料 │5(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61 │陳建仲借貸資料 │9(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62 │方馬意借貸資料 │5(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1(空袋) │ │ │├──┼─────────────┼──────┼────┼───────────────┤│263 │謝啟根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64 │陳建勳借貸資料 │9(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65 │王大展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66 │林東漢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67 │李政龍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68 │朱昱維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69 │蔡世勳借貸資料 │4(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70 │蔡萬松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71 │陳熙旻借貸資料 │7(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72 │張永信借貸資料 │7(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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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84 │胡朝舜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85 │遊坤芳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86 │古黃君借貸資料 │4(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87 │黃春富借貸資料 │14(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88 │甲巳○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89 │蔡美雪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90 │劉文義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91 │馬志政借貸資料 │12(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92 │曾國輝借貸資料 │6(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293 │黃耀文借貸資料 │4(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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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05 │王柏森借貸資料 │6(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06 │杜吳阿信借貸資料 │4(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07 │林進一借貸資料 │4(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08 │朱震宇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09 │周長海借貸資料 │7(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10 │陳翠香借貸資料 │6(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11 │侯智銘借貸資料 │5(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12 │王清榮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13 │鄭亦鴻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14 │詹淑惠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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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26 │鄭學輝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27 │黃朝安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28 │吳兆欣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29 │翁志銘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30 │林鑫宏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31 │張兆昌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32 │曾永祥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33 │顏文學借貸資料 │(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34 │黃震豪借貸資料 │(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35 │曾博忠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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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47 │簡美雲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48 │林正和借貸資料 │5(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49 │張富正借貸資料 │7(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50 │林勇發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51 │孫健庭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52 │周育慶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53 │林福成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54 │翁文彬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55 │郭嘉男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56 │楊明宗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57 │李漢祥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58 │洪國雄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59 │蔡文鐘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60 │邱東成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61 │馮成功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62 │鄭明忠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63 │陳榮鴻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64 │黃文佐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65 │李正吉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66 │黃德鑫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67 │黃秀雀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68 │楊復興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69 │歐文明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70 │陳坤能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71 │劉家有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72 │蔡志彬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73 │徐光和借貸資料 │4(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74 │劉淑娥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75 │李漢彬借貸資料 │4(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76 │潘志炫借貸資料 │4(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77 │蔡秋宏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78 │詹添進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79 │黃益欽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80 │鄧英明借貸資料 │4(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81 │邱正英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82 │曾令武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83 │劉佳宗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84 │松志明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85 │張哲豪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86 │李新鈞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87 │劉文賢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388 │王大展借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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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x○○借貸資料(含印章) │9(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10 │甲L○借貸資料 │6(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11 │洪銘松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12 │陳秀美借貸資料 │7(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13 │古世杰借貸資料 │27(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14 │黃忠隆借貸資料 │11(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15 │陳福來借貸資料 │8(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16 │李煥樟借貸資料 │6(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17 │莫雲昌借貸資料 │7(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18 │邱明得借貸資料 │8(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19 │吳姵芬借貸資料 │7(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20 │甲宇○借貸資料 │18(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21 │甲M○借貸資料 │16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22 │楊峻創借貸資料 │6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8(含信封) │ │ │├──┼─────────────┼──────┼────┼───────────────┤│423 │王瑞霖借貸資料 │11(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24 │甲○○借貸資料 │13(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25 │B○○借貸資料 │10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26 │林素華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27 │嘉義站天○空袋 │1個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28 │吳菁惠借貸資料 │7(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29 │狄成華借貸資料 │7(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30 │賴志隆借貸資料 │8(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31 │冷家成借貸資料 │8(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32 │綦美芳借貸資料 │9(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33 │劉紹宏借貸資料 │13(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34 │曾錦國借貸資料 │9(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35 │彭敏賢借貸資料 │6(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36 │莊漢昌借貸資料 │9(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37 │黃金明借貸資料 │6(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38 │江梁榮借貸資料 │7(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39 │曾鳳英借貸資料 │6(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40 │郭瑞宜借貸資料 │9(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41 │張展強借貸資料 │14(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42 │袁振華借貸資料 │20(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43 │黃科豪借貸資料 │8(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44 │關正源借貸資料 │13(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45 │陳光旭借貸資料 │8(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46 │葉俊利借貸資料 │5(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47 │彭文正借貸資料 │8(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48 │劉自霞借貸資料 │13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49 │黃琳堅借貸資料 │6(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50 │賴俊偉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51 │黃肅惠借貸資料 │12(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52 │蕭勝桐借貸資料 │6(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53 │施煙祿借貸資料 │11(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54 │周桂花借貸資料 │15(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55 │陳蔡素勤借貸資料 │8(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56 │梁林秀美借貸資料 │10(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57 │吳楊碧華借貸資料 │13(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58 │林哲生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59 │楊智丞借貸資料 │8(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60 │詹益三借貸資料 │4(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61 │陳永桂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62 │林倍真借貸資料 │10(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63 │陳建祥借貸資料 │8(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64 │劉于嘉借貸資料 │10(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 │ │ │ │印章 │├──┼─────────────┼──────┼────┼───────────────┤│465 │王伯翔借貸資料 │19(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66 │陳林真瑜借貸資料 │13(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67 │鄭義霖借貸資料 │7(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68 │黃仲志借貸資料 │5(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69 │陳丁興借貸資料 │15(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70 │陳清福借貸資料 │9(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71 │田國泰借貸資料 │15(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72 │羅達興(甲D○)借款資料 │11(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73 │張明智借貸資料 │5(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74 │吳慶文借貸資料 │6(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75 │張福成借貸資料 │7(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76 │康晉豪借貸資料 │5(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身分證影本、客戶基本資料 │├──┼─────────────┼──────┼────┼───────────────┤│477 │劉亮充借貸資料 │8(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78 │林金賢借貸資料 │6(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79 │葉盈宏借貸資料 │13(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80 │蕭秀文借貸資料 │9(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81 │蘇水山借貸資料 │11(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82 │李儼訓借貸資料 │8(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83 │徐嘉鴻借貸資料 │6(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84 │施性遙借貸資料 │9(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85 │顧思廣借貸資料 │7(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86 │吳政儒借貸資料 │18(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87 │葉俊利借貸資料 │5(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88 │賴秩宏(賴豐治)借款資料 │7(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89 │林雪芬借貸資料 │5(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90 │郭淑貞借貸資料 │7(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91 │羅茂和借貸資料 │9(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嘉義文化路郵局存摺、印章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492 │何啟祥借貸資料 │5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93 │周明輝借貸資料 │7(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94 │黃珍元借貸資料 │8(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95 │林世芳借貸資料 │6(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96 │黃宗政借貸資料 │8(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97 │黃政輝借貸資料 │10(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臺南大光郵局存摺、印章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498 │林鳳鶯借貸資料 │11(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499 │羅瓊瑤借貸資料 │20(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00 │劉增福借貸資料 │10(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01 │李金和借貸資料 │10(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02 │阮順陽借貸資料 │9(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03 │蔡崇性借貸資料 │5(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04 │方建中借貸資料 │7(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05 │蔡家琪借貸資料 │15(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06 │馮志真借貸資料 │28(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07 │蔡順全借貸資料 │5(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08 │陳桂龍借貸資料 │8(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09 │蘇詹富借貸資料 │8(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10 │廖宜隆借貸資料 │5(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11 │d○○借貸資料 │7(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12 │鍾仁茂借貸資料 │21(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13 │涂明仁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14 │王鳴毅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15 │鍾崇誠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16 │X○○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17 │鄧靜香借貸資料 │7(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18 │劉文義借貸資料 │5(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19 │黃信文借貸資料 │6(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20 │林宏穎借貸資料 │9(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21 │萬正義借貸資料 │22(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22 │黃志華借貸資料 │17(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23 │王清明借貸資料 │4(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24 │廖國欽借貸資料 │11(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25 │鍾偉豪借貸資料 │13(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26 │劉國芝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27 │羅維忠借貸資料 │15(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28 │蔡啟昌借貸資料 │7(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29 │洪大鈞借貸資料 │17(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30 │許喬青借貸資料 │6(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31 │趙雅玲借貸資料 │12(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32 │陳昭宏借貸資料 │20(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33 │萬偉國借貸資料 │7(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34 │薛長青借貸資料 │5(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35 │陳宏揚借貸資料 │10(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36 │李鳳珠借貸資料 │7(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37 │葉明發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38 │劉國芝借貸資料 │4(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39 │秦再斯借貸資料 │11(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40 │黃 炎借貸資料 │9(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41 │黃繼興借貸資料 │31(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42 │王添丁借貸資料 │8(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43 │洪鈴惠借貸資料 │10(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44 │古玉枝借貸資料 │8(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45 │周永邦借貸資料 │11(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46 │洪麗煌借貸資料 │11(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47 │莊崑龍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48 │張貴南借貸資料 │5(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49 │周慶忠借貸資料 │8(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50 │胡晉銘借貸資料 │4(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51 │袁禎嫺借貸資料 │6(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52 │吳正宗借貸資料 │15(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53 │楊旭華借貸資料 │15(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54 │林金寶借貸資料 │7(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55 │汪崧任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56 │林雪華借貸資料 │10(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57 │周登華借貸資料 │6(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58 │黃敏生借貸資料 │6(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59 │洪天煌借貸資料 │5(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60 │楊遇春借貸資料 │13(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61 │郭學人借貸資料 │7(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62 │賴美珠借貸資料 │10(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63 │張明智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64 │許再富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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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76 │蔡文賢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77 │n○○(甲黃○)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78 │郭隆興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79 │張惠民借貸資料 │7(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80 │林松山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81 │鄭耀宏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82 │莊國偉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83 │王宜安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84 │李穎縉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85 │張金樹借貸資料 │6(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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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96 │陳文寬借貸資料 │11(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97 │廖世任借貸資料 │5(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98 │陳興昇借貸資料 │10(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599 │顧榮明借貸資料 │77(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00 │黃淵照借貸資料 │11(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01 │邱達宏借貸資料 │20(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02 │何宗勇借貸資料 │13(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03 │張俊彥借貸資料 │18(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04 │何淑蘭借貸資料 │9(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05 │柳宗賢借貸資料 │7(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06 │陳契廷借貸資料 │10(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07 │謝豐洲借貸資料 │11(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08 │王安民借貸資料 │8(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09 │莊銘輝借貸資料 │9(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10 │林秀凌借貸資料 │8(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11 │連世東借貸資料 │10(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12 │唐耀廷借貸資料 │11(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13 │張仲仙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14 │黃振華借貸資料 │19(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15 │王春傑借貸資料 │32(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16 │陳智傑借貸資料 │68(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17 │徐成昌借貸資料 │27(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18 │張智多借貸資料 │5(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19 │利水蓮借貸資料 │35(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20 │林國智借貸資料 │9(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21 │侯廉剛借貸資料 │9(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22 │張惠旻借貸資料 │8(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23 │黃雅鈴借貸資料 │6(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24 │甲N○借貸資料 │22(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25 │徐碧嬌借貸資料 │7(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26 │王志偉借貸資料 │11(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27 │黃瑞佳借貸資料 │13(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28 │黃志傑借貸資料 │7(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29 │趙新權借貸資料 │9(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30 │陳清福借貸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31 │程有村借貸資料 │9(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32 │陳日通借貸資料 │12(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33 │唐錦平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34 │詹富羢借貸資料 │6(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35 │黃博安借貸資料 │6(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36 │蔡智純借貸資料 │10(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37 │黃俊棨借貸資料 │7(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38 │鄭金滿借貸資料 │22(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印章) │ │ │├──┼─────────────┼──────┼────┼───────────────┤│639 │陳啟崇借貸資料 │5(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印章) │ │ │├──┼─────────────┼──────┼────┼───────────────┤│640 │陳瑞峰借貸資料 │5(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41 │陳聰華借貸資料 │8(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42 │潘至誠借貸資料 │18(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印章) │ │ │├──┼─────────────┼──────┼────┼───────────────┤│643 │王廣平借貸資料 │6(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44 │許添賀借貸資料 │22(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45 │田慶龍借貸資料 │17(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46 │陳玉玲借貸資料 │14(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47 │陳隆峰借貸資料 │11(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48 │鄧恩佑借貸資料 │33(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49 │劉德昌借貸資料 │1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50 │林嘉傑借貸資料 │4(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51 │賴俊宏借貸資料 │4(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52 │黃水河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53 │林松光借貸資料 │6(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54 │趙進田借貸資料 │5(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55 │黃名漢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56 │李金宏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57 │廖勝男借貸資料 │6(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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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潘秋珠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69 │黃冠倫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70 │黃立凱借貸資料 │10(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71 │X○○借貸資料 │24(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72 │李川河借貸資料 │4(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73 │蔡華胄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75 │S○○借貸資料 │4(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76 │甲○○、黃光輝、李少白借貸│9(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資料 │ │ │ │├──┼─────────────┼──────┼────┼───────────────┤│677 │甲辛○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78 │劉莉淑借貸資料 │5(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79 │劉正昌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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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麟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91 │范日春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92 │彭效剛借貸資料 │5(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93 │陳國仁借貸資料 │6(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94 │魏嘉宏借貸資料 │2(含套子、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信封) │ │ │├──┼─────────────┼──────┼────┼───────────────┤│695 │張國煒借貸資料 │4(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96 │王岱峰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97 │陳宗德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98 │唐青宇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699 │林溢昌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700 │楊泊諺、楊然清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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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712 │陳立文借貸資料 │7(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713 │曾文正借貸資料 │4(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714 │蕭景田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715 │古雲展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716 │張世華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717 │蔡俊逸等人借貸資料 │11(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718 │v○○借貸資料 │14(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719 │廖清華借貸資料 │14(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720 │陳建彰借貸資料 │16(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721 │古黃君借貸資料 │6(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722 │曾常喜借貸資料 │16(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723 │邱田崑借貸資料 │19(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724 │K○○借貸資料 │16(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725 │陳正興借貸資料 │17(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726 │甲乙○借貸資料 │18(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727 │吳慶文借貸資料 │1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728 │劉億兆借貸資料 │1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729 │吳汶慧借貸資料 │1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730 │黃政輝借貸資料 │1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731 │施雅蓉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732 │彭德華借貸資料 │1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733 │黃玉洲借貸資料 │1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734 │黃仲志借貸資料 │1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735 │吳純華借貸資料 │1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736 │李褱宇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737 │李榮隆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738 │陳賢明借貸資料 │1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739 │劉煥光借貸資料 │1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740 │吳菁惠借貸資料 │1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741 │鄭金滿借貸資料 │1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742 │方素娥借貸資料 │1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743 │陳俞妙借貸資料 │7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744 │陳國欽借貸資料 │1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745 │林郁慶借貸資料 │1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746 │陳太和借貸資料 │10(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747 │蕭嘉明借貸資料 │1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748 │黃寶元借貸資料 │7(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749 │許碧玉借貸資料 │1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750 │郭滿足借貸資料 │10(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751 │羅茂和借貸資料 │1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752 │陳吉川借貸資料 │7(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753 │顧思廣借貸資料 │1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754 │邱進國借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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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850 │邱金山借貸資料 │9(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851 │梁國璋借貸資料 │14(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852 │謝 淇借貸資料 │13(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853 │蕭嘉明借貸資料 │10(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854 │邱祿翔借貸資料 │6(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855 │郭麗貞借貸資料 │9(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856 │柯福誠借貸資料 │10(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857 │吳憲章借貸資料 │11(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858 │鄒秀珍借貸資料 │11(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859 │蔡錦川借貸資料 │5(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860 │甲未○借貸資料 │4(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861 │于景春借貸資料 │8(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862 │衣福聖借貸資料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863 │李風彰借貸資料 │5(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864 │王銘偉借貸資料 │8(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865 │王純和借貸資料 │9(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866 │許述義借貸資料 │10(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867 │郭金桂借貸資料 │8(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868 │廖家旺借貸資料 │8(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869 │吳 註借貸資料 │9(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870 │沈俊吉借貸資料 │7(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871 │洪進豐借貸資料 │4(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872 │沈俊明借貸資料 │9(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873 │林郁虔借貸資料 │24(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874 │黃啟玉借貸資料 │6(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875 │許碧玉借貸資料 │11(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876 │賴惠華借貸資料 │11(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877 │吳燕明借貸資料 │4(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878 │陳超志借貸資料 │9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879 │黃光輝基本資料 │2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880 │汽車買賣(仲介)合約書 │1本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881 │李沛月資料 │11本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①嘉義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嘉興分社││ │ │ │ │ 存摺、社號:176、帳號:00088││ │ │ │ │ 000000000 ││ │ │ │ │②土地銀行嘉義分社存摺、帳號:││ │ │ │ │ 000000000000 ││ │ │ │ │③華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存摺、帳││ │ │ │ │ 號:000-00-000000-0 ││ │ │ │ │④臺灣企銀嘉義分行存摺、帳號:││ │ │ │ │ 00000000000 ││ │ │ │ │⑤合作金庫銀行嘉義分行存摺、帳││ │ │ │ │ 號:0000000000000 ││ │ │ │ │⑥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存摺、帳││ │ │ │ │ 號:000-00-000000(2本) ││ │ │ │ │⑦水上郵局存摺(3本)、帳號:0││ │ │ │ │ 0000000000000、身分證 │├──┼─────────────┼──────┼────┼───────────────┤│882 │天○資料 │9本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①高雄銀行三民分行存摺、帳號:││ │ │ │ │ 000000000000 ││ │ │ │ │②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存││ │ │ │ │ 摺、帳號:000-00-00000-0 ││ │ │ │ │③富邦銀行高雄分行存摺(2本)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④高雄銀行六合分行存摺、帳號:││ │ │ │ │ 000000000000 ││ │ │ │ │⑤泛亞銀行南高雄分行存摺、帳號││ │ │ │ │ :000000000000 ││ │ │ │ │⑥中興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存摺、帳││ │ │ │ │ 號:000000000000 ││ │ │ │ │⑦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博愛分行存││ │ │ │ │ 摺、帳號:0000000000000 │├──┼─────────────┼──────┼────┼───────────────┤│883 │G○○存摺 │1本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0 │├──┼─────────────┼──────┼────┼───────────────┤│884 │江嘉芳存摺 │1本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嘉義文化路郵局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885 │B○○存摺 │1本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0 │├──┼─────────────┼──────┼────┼───────────────┤│886 │辛○○存摺 │1本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嘉義文化路郵局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887 │金融卡 │12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①富邦銀行(2張)、帳號:00525││ │ │ │ │ 000000000 ││ │ │ │ │②嘉義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李沛月││ │ │ │ │ )、卡號:0000-00-000000-0 ││ │ │ │ │③交通銀行、卡號:000-00-00000││ │ │ │ │ 9-2 ││ │ │ │ │④中興銀行、卡號:000-00-00000││ │ │ │ │ 93 ││ │ │ │ │⑤臺南企銀、卡號:0000-000-000││ │ │ │ │ 333 ││ │ │ │ │⑥華南銀行、卡號:000-00000000││ │ │ │ │ 1 ││ │ │ │ │⑦高雄銀行、卡號:000-0-00-000││ │ │ │ │ 101 ││ │ │ │ │⑧泛亞銀行、卡號:000000000000││ │ │ │ │ -01 ││ │ │ │ │⑨第一銀行、卡號:000-00-00000││ │ │ │ │ 1 ││ │ │ │ │⑩臺灣企銀、卡號:000-00-00000││ │ │ │ │ -5 ││ │ │ │ │⑪合作金庫、卡號:000000000000││ │ │ │ │ 7 │├──┼─────────────┼──────┼────┼───────────────┤│888 │各組每日收支表 │26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889 │手抄寫職務分配表 │2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執掌業務應注意事項 │├──┼─────────────┼──────┼────┼───────────────┤│890 │年利率換算表 │3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軍人、公教、企貸 │├──┼─────────────┼──────┼────┼───────────────┤│891 │劃撥存款收據 │1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收款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三重││ │ │ │ │分行、000000000000號 │├──┼─────────────┼──────┼────┼───────────────┤│892 │銀行密碼單 │4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893 │每日上線表 │5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894 │每日收入表 │56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895 │行動電話 │14支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896 │F○○資料 │1本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嘉義市○○路郵局儲金簿 ││ │ │ │ │局號:0000000、帳號:129139 │├──┼─────────────┼──────┼────┼───────────────┤│897 │許喆洲切結書 │2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898 │甲L○送達證書 │2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899 │曾芳玲基本資料 │3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00 │黃素媛資料 │1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身分證 │├──┼─────────────┼──────┼────┼───────────────┤│901 │G○○資料 │1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A6-9588號汽車行車執照 │├──┼─────────────┼──────┼────┼───────────────┤│902 │帳戶交易資料 │1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員工編號:376459 │├──┼─────────────┼──────┼────┼───────────────┤│903 │快捷郵件託運單 │4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04 │天○基本資料 │1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05 │便條紙 │11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06 │在外SIM卡明細 │9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07 │SIM卡銷售發放明細表 │28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08 │電信資費代收款結帳日報表 │6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09 │臺灣電店「MC930團購專案」 │88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登記名冊 │ │ │ │├──┼─────────────┼──────┼────┼───────────────┤│910 │天○購買手機同意書 │6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11 │客戶基本資料 │102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許添賀、邱健祥、賴志隆、張美珠││ │ │ │ │、顧思廣、王添丁、劉自霞 ││ │ │ │ │、陳林真瑜、趙偉宏等102名 │├──┼─────────────┼──────┼────┼───────────────┤│912 │手抄帳冊 │3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13 │傳真機 │2臺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14 │樹德文具櫃 │1個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15 │印表機 │1臺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16 │電腦鍵盤 │1組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17 │電腦螢幕 │1座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18 │電腦主機 │1臺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19 │滑鼠 │1個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20 │查扣電腦內電磁紀錄副份光碟│1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片 │ │ │ │├──┼─────────────┼──────┼────┼───────────────┤│921 │x○○退役資料 │8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22 │衣福聖刑事判決書 │1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23 │甲N○空白牛皮紙袋 │1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24 │軍人儲蓄獎券及定期存單封套│2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信封) │ │ │ │├──┼─────────────┼──────┼────┼───────────────┤│925 │空軍第499戰術戰鬥聯隊天興 │47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四號演習「作戰組」人員緊急│ │ │ ││ │召返名冊 │ │ │ │├──┼─────────────┼──────┼────┼───────────────┤│926 │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令 李意│115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明中校等51員等資料(93年6 │ │ │ ││ │月份退伍名冊) │ │ │ │├──┼─────────────┼──────┼────┼───────────────┤│927 │陸軍後勤學校令(志願役一等│20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士官長湯棋煜退伍令) │ │ │ │├──┼─────────────┼──────┼────┼───────────────┤│928 │國民身分證 │16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李樹川、李俊達、林月麗、閻嘉晶││ │ │ │ │甲玄○、張秀紅、羅茂和、李一弘││ │ │ │ │陳啟誠、陳賢明、賴志榮、柳宗賢││ │ │ │ │孫惠芬、戴俊羿、陳啟崇 │├──┼─────────────┼──────┼────┼───────────────┤│929 │軍人身分證 │4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陳宣宏、張金樹、賴俊瑋、宋志緯│├──┼─────────────┼──────┼────┼───────────────┤│930 │證件影本 │28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31 │李一宏證件 │6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健保卡、重型機車HRC415行車執照││ │ │ │ │機車保險險卡、汽車駕照、重機車││ │ │ │ │重機車駕照、E-POWER會員卡 │├──┼─────────────┼──────┼────┼───────────────┤│932 │印章 │8枚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洪啟超、陳昆鼎、張秀紅、方素娥││ │ │ │ │黃素媛、江定安、許峻惟、陳澤欽│├──┼─────────────┼──────┼────┼───────────────┤│933 │李國彰資料 │2本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嘉義後庄郵局儲金簿 ││ │ │ │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34 │羅茂和資料 │1本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嘉義郵局儲金簿 ││ │ │ │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35 │江定安資料 │3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①第一銀行竹溪分行存摺1本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②傳票2張 │├──┼─────────────┼──────┼────┼───────────────┤│936 │護照 │1本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AGLUTAY‧CECLIA PERALTA │├──┼─────────────┼──────┼────┼───────────────┤│937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不動產權利│1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移轉證書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張 │ │受文者:F○○、92雄院貴民敬91││ │函 │ │ │執字第35306號 │├──┼─────────────┼──────┼────┼───────────────┤│938 │信用貸款申請表影本 │2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陳文凱、黃水河 │├──┼─────────────┼──────┼────┼───────────────┤│939 │本票 │1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發票人:孫惠芬、金額:6萬元、 ││ │ │ │ │票號:WG0000000 │├──┼─────────────┼──────┼────┼───────────────┤│940 │空白筆記本 │1本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41 │空白信封 │40枚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42 │空白本票 │28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票號:000000-000000 ││ │ │ │ │ (000000空白) ││ │ │ │ │票號:000000-000000 │├──┼─────────────┼──────┼────┼───────────────┤│943 │二十萬元支票影本、 │3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三十萬元支票影本、 │ │ │含臺灣票據交換所高雄市分所退票││ │四十萬元支票影本 │ │ │理由單 │├──┼─────────────┼──────┼────┼───────────────┤│944 │手寫電話聯絡簿 │1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45 │陳欽澤92年房屋稅繳款書影本│3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46 │信貸貸款名單 │6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47 │客戶借款名單 │4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48 │刊登報紙貸款訊息(傳真紙)│7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49 │空軍第一後勤指揮部官士兵離│1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差單影本(天○) │ │ │ │├──┼─────────────┼──────┼────┼───────────────┤│950 │古世杰資料 │8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服務證明書影本1張、身分證正反 ││ │ │ │ │面影本1張、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張││ │ │ │ │戶口名簿影本1張、交通銀行存摺 ││ │ │ │ │封面影本1張、臺東區中小企銀借 ││ │ │ │ │款連帶保證人戶籍及徵信報告表影││ │ │ │ │本2張 │├──┼─────────────┼──────┼────┼───────────────┤│951 │本票 │2(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發票人:彭德華、金額:26萬元、││ │ │ │ │票號:TH059814、TH059815 │├──┼─────────────┼──────┼────┼───────────────┤│952 │高易凡信用貸款申請表影本 │1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53 │手寫借貸廣告紙 │8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54 │客戶聯絡電話簿 │1本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55 │手寫筆記 │1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56 │使用過牛皮紙袋 │164個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57 │汽車買賣(仲介)合約書 │1本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58 │客戶借款名單 │28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59 │各項收據 │23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電信費、自來水公司水費 │├──┼─────────────┼──────┼────┼───────────────┤│960 │建億汽車維修單 │2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車號:00-0000 │├──┼─────────────┼──────┼────┼───────────────┤│961 │借貸廣告宣傳單 │2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62 │姜順福聯合徵信中心資料 │4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63 │刊登廣告廣告費 │31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64 │郵局存證信函(空表) │25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65 │曾麗花資料 │8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全民健保影本及名片影本、本票3 ││ │ │ │ │張(票號:TH105027、TH004646)││ │ │ │ │、郵局存證信張函1張、讓渡切結 ││ │ │ │ │書1張 │├──┼─────────────┼──────┼────┼───────────────┤│966 │蘇治豪資料 │4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郵局存證信函、貨品買賣分期付款││ │ │ │ │合約書影本、面額4萬元本票影本2││ │ │ │ │張(WG20WG00000000)、身分證、││ │ │ │ │識別證、健保卡 │├──┼─────────────┼──────┼────┼───────────────┤│967 │王聖閔資料 │7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郵局存證信函、貨品買賣分期付款││ │ │ │ │合約書影本、同意書影本、面額4 ││ │ │ │ │萬元本票2張(CH628006、CH62800││ │ │ │ │5)身分證、教師識別證、健保卡 ││ │ │ │ │汽車駕駛執照影本、土城清水郵局││ │ │ │ │儲金簿影本(含內頁1張) │├──┼─────────────┼──────┼────┼───────────────┤│968 │許永松資料 │4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郵局存證信函、貨品買賣分期付款││ │ │ │ │合約書影本、面額5萬元本票影本 ││ │ │ │ │(CH128047、CH128046)、嘉義市││ │ │ │ │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 │├──┼─────────────┼──────┼────┼───────────────┤│969 │方素娥借貸資料 │19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郵局存證信函、委託代辦門號及買││ │ │ │ │賣切結書影本、汽車駕駛執照、身││ │ │ │ │分證、名片影本、面額5萬元本票 ││ │ │ │ │影本2張、嘉義水上鄉建築改良物 ││ │ │ │ │所有權狀影本(權狀字號:土地登││ │ │ │ │字第2128號)、嘉義水上土地所有││ │ │ │ │權狀影本(權狀字號:上地登字第││ │ │ │ │33991號)、臺灣大哥大同意書 │├──┼─────────────┼──────┼────┼───────────────┤│970 │利水蓮資料 │2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資遣資料 │├──┼─────────────┼──────┼────┼───────────────┤│971 │曾啟峰土地資料 │5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72 │鄭志明土地資料 │6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73 │甲○○土地資料 │6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74 │何啟祥土地資料 │2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75 │王維新退伍資料 │1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76 │林盈村軍證 │1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77 │陳國欽借貸資料 │1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78 │黃耀文基本資料 │2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79 │曾啟峰金融卡 │1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 │ │ │帳號及卡號:00000000000 │├──┼─────────────┼──────┼────┼───────────────┤│980 │陳智杰資料 │4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房││ │ │ │ │屋租賃契約書、土地房屋買賣契約││ │ │ │ │書 │├──┼─────────────┼──────┼────┼───────────────┤│981 │借貸資料 │3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82 │借貸資料(空白表格) │48(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83 │押當車輛借用切結書 │1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空白表格) │ │ │ │├──┼─────────────┼──────┼────┼───────────────┤│984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工│2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程預算書 │ │ │1份(333頁)、1份(356頁) │├──┼─────────────┼──────┼────┼───────────────┤│985 │陸軍高中93年度校園後續整建│1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工程第七次聯合審查會議簡報│ │ │ │├──┼─────────────┼──────┼────┼───────────────┤│986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總│4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表(預算) │ │ │ │├──┼─────────────┼──────┼────┼───────────────┤│987 │中巡局總、大隊勤指中心「統│1份(62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合岸海巡防勤務」聯合勤務查│ │ │ ││ │緝作為及行動準據 │ │ │ │├──┼─────────────┼──────┼────┼───────────────┤│988 │塗淑華資料 │1(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土地買賣所有權契約書 │├──┼─────────────┼──────┼────┼───────────────┤│989 │空軍退伍軍官名冊 │60頁 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90 │借貸資料(汽車過戶書、汽車│(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委賣合約書) │ │ │利水蓮、王啟文、蔡幸諺 │├──┼─────────────┼──────┼────┼───────────────┤│991 │借貸資料(含本票、切結書、│(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民事裁定書) │ │ │邱勝宗、梁秋香、魏治林、韓浩甄││ │ │ │ │韓立群、蘇福源、張簡榮照、陳又││ │ │ │ │銘、尤育山、蔡錦聰、江志強、陳││ │ │ │ │演宗、蘇治豪 │├──┼─────────────┼──────┼────┼───────────────┤│992 │空白本票 │3本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票號:000000-000000 ││ │ │ │ │票號:0000000-0000000 │├──┼─────────────┼──────┼────┼───────────────┤│993 │廣告費帳本 │1本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94 │11月份廣告費 │8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95 │林昭安法院資料 │2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民事刑事行政訴訟聲請狀 │├──┼─────────────┼──────┼────┼───────────────┤│996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發還│1份(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扣案證物函及附件 │ │ │本票11張、身分證影本2張 │├──┼─────────────┼──────┼────┼───────────────┤│997 │手抄記帳本 │4本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98 │國防部軍備局水電資料光碟 │1片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999 │電擊棒(含套子) │9支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00│線上明細表 │1冊(137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01│各單位上線用戶明細表 │27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02│在職切結書 │16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03│薪資表、總表、家用開支表、│49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員工離職欠款表 │ │ │ │├──┼─────────────┼──────┼────┼───────────────┤│1004│資料範例影本 │1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05│客戶基本資料卡 │4本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分別54頁、130頁、128頁、91頁 │├──┼─────────────┼──────┼────┼───────────────┤│1006│各區月報表 │1本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12頁 │├──┼─────────────┼──────┼────┼───────────────┤│1007│(高雄)客戶資料 │1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08│(桃園)客戶資料 │1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09│(臺中)客戶信貸資料 │9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10│(嘉義)客戶信貸資料 │9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11│(屏東)客戶信貸資料 │10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12│(臺南)客戶信貸資料 │13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13│放款利息收據 │6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14│聯合徵信資料 │19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15│世華銀行送款簿 │1本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16│業務記帳及客戶還款紀錄 │50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17│92年10月份客戶到期日表 │48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18│92年元月份各組開支總表及家│53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用開支表 │ │ │ │├──┼─────────────┼──────┼────┼───────────────┤│1019│92年12月各組開支總表及家用│41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開支表二線各區客戶到期表及│ │ │ ││ │各組收入表 │ │ │ │├──┼─────────────┼──────┼────┼───────────────┤│1020│93年7月各組開支總表及家用 │23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開支表及各組收入表 │ │ │ │├──┼─────────────┼──────┼────┼───────────────┤│1021│93年2月各組收入表 │27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22│93年3月各組收入表 │35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23│93年5月各組收入表 │46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24│93年6月各組收入表 │41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25│93年10月各組收入表 │23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26│93年8月家用開支表 │35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27│93年8月各區客戶職業行情表 │53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28│業務記帳及客戶還款紀錄 │64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29│93年11月各區客戶到期日表 │41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30│借據 │1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31│手提袋 │2個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32│SIM卡 │1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33│行動電話 │1支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34│屏東地區P1客戶資料表 │3頁 │l ○ ○│電腦內列印資料 │├──┼─────────────┼──────┼────┼───────────────┤│1035│高雄地區問題客人P1客戶資料│5頁 │l ○ ○│電腦內列印資料 ││ │表 │ │ │ │├──┼─────────────┼──────┼────┼───────────────┤│1036│臺南地區問題客人P1客戶資料│4頁 │l ○ ○│電腦內列印資料 ││ │表 │ │ │ │├──┼─────────────┼──────┼────┼───────────────┤│1037│桃園地區問題客人P1客戶資料│5頁 │l ○ ○│電腦內列印資料 ││ │表 │ │ │ │├──┼─────────────┼──────┼────┼───────────────┤│1038│竹苗地區問題客人P1客戶資料│3頁 │l ○ ○│電腦內列印資料 ││ │表 │ │ │ │├──┼─────────────┼──────┼────┼───────────────┤│1039│臺中地區問題客人P1客戶資料│3頁 │l ○ ○│電腦內列印資料 ││ │表 │ │ │ │├──┼─────────────┼──────┼────┼───────────────┤│1040│嘉雲地區問題客人P1客戶資料│4頁 │l ○ ○│電腦內列印資料 ││ │表 │ │ │ │├──┼─────────────┼──────┼────┼───────────────┤│1041│北區P1名冊 │9頁 │l ○ ○│電腦內列印資料 │├──┼─────────────┼──────┼────┼───────────────┤│1042│八月份一線客戶名冊 │8頁 │l ○ ○│電腦內列印資料 │├──┼─────────────┼──────┼────┼───────────────┤│1043│八月份三線客戶名冊 │7頁 │l ○ ○│電腦內列印資料 │├──┼─────────────┼──────┼────┼───────────────┤│1044│空軍第四四三聯隊簡歷冊 │20頁 │l ○ ○│電腦內列印資料 │├──┼─────────────┼──────┼────┼───────────────┤│1045│空軍後勤司令部簡歷歷冊 │14頁 │l ○ ○│電腦內列印資料 │├──┼─────────────┼──────┼────┼───────────────┤│1046│空軍第一後勤指揮部歷冊 │48頁 │l ○ ○│電腦內列印資料 │├──┼─────────────┼──────┼────┼───────────────┤│1047│一線北桃竹P1區客戶到期日 │10頁 │l ○ ○│電腦內列印資料 ││ │4月1日至4月3日 │ │ │ │├──┼─────────────┼──────┼────┼───────────────┤│1048│三線北桃竹P2區客戶到期日 │4頁 │l ○ ○│電腦內列印資料 ││ │11月1日至11月6日 │ │ │ │├──┼─────────────┼──────┼────┼───────────────┤│1049│八月三線手記 │7頁 │l ○ ○│電腦內列印資料 │├──┼─────────────┼──────┼────┼───────────────┤│1050│海軍九二一軍艦簡歷冊 │17頁 │l ○ ○│電腦內列印資料 │├──┼─────────────┼──────┼────┼───────────────┤│1051│93年8月份開支總表 │4頁 │l ○ ○│電腦內列印資料 │├──┼─────────────┼──────┼────┼───────────────┤│1052│臺北地區問題客人P1客戶資料│5頁 │l ○ ○│電腦內列印資料 ││ │表 │ │ │ │├──┼─────────────┼──────┼────┼───────────────┤│1053│二線北區P1客戶資料表 │12頁 │l ○ ○│電腦內列印資料 │├──┼─────────────┼──────┼────┼───────────────┤│1054│六月份桃竹苗中彰拆帳表 │5頁 │l ○ ○│電腦內列印資料 │├──┼─────────────┼──────┼────┼───────────────┤│1055│登報價格報價 │2頁 │l ○ ○│電腦內列印資料 │├──┼─────────────┼──────┼────┼───────────────┤│1056│客人名冊 │10頁 │l ○ ○│電腦內列印資料 │├──┼─────────────┼──────┼────┼───────────────┤│1057│93年5月份開支總表 │3頁 │l ○ ○│電腦內列印資料 │├──┼─────────────┼──────┼────┼───────────────┤│1058│93年5月一線P1 │8頁 │l ○ ○│電腦內列印資料 │├──┼─────────────┼──────┼────┼───────────────┤│1059│三線北桃竹P1區客戶到期日 │2頁 │l ○ ○│電腦內列印資料 ││ │2月1日至2月3日 │ │ │ │├──┼─────────────┼──────┼────┼───────────────┤│1060│93年8月一線手記 │8頁 │l ○ ○│電腦內列印資料 │├──┼─────────────┼──────┼────┼───────────────┤│1061│93年8月二線手記 │7頁 │l ○ ○│電腦內列印資料 │├──┼─────────────┼──────┼────┼───────────────┤│1062│信用貸款申請表 │2頁 │l ○ ○│電腦內列印資料 │├──┼─────────────┼──────┼────┼───────────────┤│1063│客戶名冊 │15頁 │l ○ ○│電腦內列印資料 │├──┼─────────────┼──────┼────┼───────────────┤│1064│93年5月二線P1桃竹苗 │9頁 │l ○ ○│電腦內列印資料 │├──┼─────────────┼──────┼────┼───────────────┤│1065│93年5月三線P1桃竹苗 │9頁 │l ○ ○│電腦內列印資料 │├──┼─────────────┼──────┼────┼───────────────┤│1066│93年5月一線P1桃竹苗 │9頁 │l ○ ○│電腦內列印資料 │├──┼─────────────┼──────┼────┼───────────────┤│1067│彭德華借貸資料 │10(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68│王宜安借貸資料 │9(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69│顏嚴秋萍借貸資料 │3(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70│許崑益借貸資料 │6(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71│祁萬鑫借貸資料 │5(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72│張伯彰借貸資料 │8(含信封)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73│翁國柱(翁長生)借貸資料 │32(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74│陳明楷(黃瑩真、許喆淵)借│11(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貸資料 │ │ │ │├──┼─────────────┼──────┼────┼───────────────┤│1075│張志祥借貸資料 │33(含信封)│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1076│員工對應手冊 │9張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077│0000000000號SIM卡 │1張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078│0000000000號SIM卡 │1張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079│ASUS牌手提電腦 │1臺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080│手機(均不含SIM卡) │6支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 │ │ │序號:①000000000000000 ││ │ │ │ │ ②00000000000000 ││ │ │ │ │ ③000000000000000 ││ │ │ │ │ ④000000000000000 ││ │ │ │ │ ⑤000000000000000 ││ │ │ │ │ ⑥000000000000000 │├──┼─────────────┼──────┼────┼───────────────┤│1081│帳號記事本 │1本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082│廣武勝借貸資料 │1袋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083│戌○○借貸資料 │1袋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084│江南容借貸資料 │1袋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085│朱建任借貸資料 │1袋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086│朱家琴借貸資料 │1袋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087│謝冠群借貸資料 │1袋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088│莫雲昌借貸資料 │1袋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089│卯○○借貸資料 │1袋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090│陳正興借貸資料 │1袋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091│邱子洋借貸資料 │1袋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092│劉紹通借貸資料 │1袋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093│甲K○借貸資料 │1袋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094│b○○借貸資料 │1袋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095│劉坤瀧借貸資料 │1袋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096│李永福借貸資料 │1袋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097│張山泉借貸資料 │1袋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098│甲宇○本票 │1張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099│X○○本票 │1張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100│甲丁○本票 │1張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101│甲O○本票 │1張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102│s○○本票 │1張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103│c○○本票 │1張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104│員工帳號資料 │1張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105│辛○○客戶資料 │1張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106│手機 │2支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 │ │ │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1107│各區帳務管理報表 │4張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108│公司組織章程旗下各區組織架│2本(37張)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構及被害人借款記事資料 │ │ │ │├──┼─────────────┼──────┼────┼───────────────┤│1109│合作金庫銀行支票 │1張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票號:JV0000000 │ │ │ │├──┼─────────────┼──────┼────┼───────────────┤│1110│和信電信門號申請書 │2張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111│x○○郵局存摺 │1本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 │├──┼─────────────┼──────┼────┼───────────────┤│1112│x○○印章 │2枚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113│美金(面額:100元) │84張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114│仩豪企業員工意外保險資料 │1袋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115│仩豪企業責任險資料 │1袋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116│仩豪企業玉山證券存摺 │1本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帳號:00000000000 │ │ │ │├──┼─────────────┼──────┼────┼───────────────┤│1117│仩豪企業玉山銀行存摺 │1本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1118│仩豪企業銷貨日報表 │23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二月份) │ │ │ │├──┼─────────────┼──────┼────┼───────────────┤│1119│仩豪公司85年至87年發票憑證│1份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帳冊 │ │ │ │├──┼─────────────┼──────┼────┼───────────────┤│1120│仩豪企業有限公司世華銀行存│1本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摺 │ │ │帳號:0000000000000 │├──┼─────────────┼──────┼────┼───────────────┤│1121│仩豪企業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1本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銀存摺 │ │ │帳號:0000000000000 │├──┼─────────────┼──────┼────┼───────────────┤│1122│仩豪企業有限公司聯邦銀行存│1本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摺 │ │ │帳號:00000000000 │├──┼─────────────┼──────┼────┼───────────────┤│1123│仩豪企業火險資料 │1張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124│債務人彭德華提存書 │1袋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125│蔡錦川讓渡證書 │2張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126│現金(新臺幣) │668,800元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127│各區帳務管理報表 │41張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128│借錢廣告資料 │28張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129│台北國際商銀支票 │1張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票號:NN0000000 │ │ │ │├──┼─────────────┼──────┼────┼───────────────┤│1130│臺灣大哥大門號申請書 │3張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131│PDA │1臺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132│公司組織章程94年員工注意事│1張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項 │ │ │ │├──┼─────────────┼──────┼────┼───────────────┤│1133│利水蓮讓渡書 │2張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134│員工基本資料 │2張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135│員工收帳傭金表 │1張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136│公司印章 │1批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137│印表機 │1臺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附表二之㈡┌──┬─────────────┬──────┬────┬───────────────┐│編號│ 證 物 名 稱 │數 量 │所 有 人│ 查 扣 地 點 │├──┼─────────────┼──────┼────┼───────────────┤│1138│手機(含SIM卡) │5支 │甲 G ○│嘉義市○○街○○○號11樓之4查獲 │├──┼─────────────┼──────┼────┼───────────────┤│1139│客戶資料 │5冊 │甲 G ○│嘉義市○○街○○○號11樓之4查獲 │├──┼─────────────┼──────┼────┼───────────────┤│1140│雜記 │8冊 │甲 G ○│嘉義市○○街○○○號11樓之4查獲 │├──┼─────────────┼──────┼────┼───────────────┤│1141│信用貸款申請表 │2冊 │甲 G ○│嘉義市○○街○○○號11樓之4查獲 │├──┼─────────────┼──────┼────┼───────────────┤│1142│讓渡書 │2冊 │甲 G ○│嘉義市○○街○○○號11樓之4查獲 │├──┼─────────────┼──────┼────┼───────────────┤│1143│切結書 │3冊 │甲 G ○│嘉義市○○街○○○號11樓之4查獲 │├──┼─────────────┼──────┼────┼───────────────┤│1144│空白客戶資料表 │2冊 │甲 G ○│嘉義市○○街○○○號11樓之4查獲 │├──┼─────────────┼──────┼────┼───────────────┤│1145│名片 │3張 │甲 G ○│嘉義市○○街○○○號11樓之4查獲 │├──┼─────────────┼──────┼────┼───────────────┤│1146│清償證明書 │4張 │甲 G ○│嘉義市○○街○○○號11樓之4查獲 │├──┼─────────────┼──────┼────┼───────────────┤│1147│土地謄本 │1份 │甲 G ○│嘉義市○○街○○○號11樓之4查獲 │├──┼─────────────┼──────┼────┼───────────────┤│1148│判決書 │1份 │甲 G ○│嘉義市○○街○○○號11樓之4查獲 │├──┼─────────────┼──────┼────┼───────────────┤│1149│大安資訊查詢表 │6張 │甲 G ○│嘉義市○○街○○○號11樓之4查獲 │├──┼─────────────┼──────┼────┼───────────────┤│1150│汽車買賣合約書 │1份 │甲 G ○│嘉義市○○街○○○號11樓之4查獲 │├──┼─────────────┼──────┼────┼───────────────┤│1151│同意書 │1份 │甲 G ○│嘉義市○○街○○○號11樓之4查獲 │├──┼─────────────┼──────┼────┼───────────────┤│1152│協議書 │1冊 │甲 G ○│嘉義市○○街○○○號11樓之4查獲 │├──┼─────────────┼──────┼────┼───────────────┤│1153│保管條 │1冊 │甲 G ○│嘉義市○○街○○○號11樓之4查獲 │├──┼─────────────┼──────┼────┼───────────────┤│1154│委託書 │1冊 │甲 G ○│嘉義市○○街○○○號11樓之4查獲 │├──┼─────────────┼──────┼────┼───────────────┤│1155│空白借據 │1冊 │甲 G ○│嘉義市○○街○○○號11樓之4查獲 │├──┼─────────────┼──────┼────┼───────────────┤│1156│買賣契約書 │5本 │甲 G ○│嘉義市○○街○○○號11樓之4查獲 │├──┼─────────────┼──────┼────┼───────────────┤│1157│本票 │2本 │甲 G ○│嘉義市○○街○○○號11樓之4查獲 │├──┼─────────────┼──────┼────┼───────────────┤│1158│銀行信用卡 │4張 │甲 G ○│嘉義市○○街○○○號11樓之4查獲 │├──┼─────────────┼──────┼────┼───────────────┤│1159│銀行存摺 │12本 │甲 G ○│嘉義市○○街○○○號11樓之4查獲 │├──┼─────────────┼──────┼────┼───────────────┤│1160│甲午○照片 │3疊 │甲 G ○│嘉義市○○街○○○號11樓之4查獲 │└──┴─────────────┴──────┴────┴───────────────┘附表二之㈢┌──┬─────────────┬──────┬────┬───────────────┐│編號│ 證 物 名 稱 │數 量 │所 有 人│ 查 扣 地 點 │├──┼─────────────┼──────┼────┼───────────────┤│1161│MOTOROLA牌手機 │1支 │辛 ○ ○│臺中縣○○鄉○○路○段○○巷○○號 ││ │ │ │ │查獲 ││ │ │ │ │SIM:0000000000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1162│JOWIN牌手機 │1支 │辛 ○ ○│臺中縣○○鄉○○路○段○○巷○○號 ││ │ │ │ │查獲 ││ │ │ │ │SIM:0000000000 ││ │ │ │ │序號:無 │├──┼─────────────┼──────┼────┼───────────────┤│1163│MOTOROLA牌手機 │1支 │辛 ○ ○│臺中縣○○鄉○○路○段○○巷○○號 ││ │ │ │ │查獲 ││ │ │ │ │SIM:0000000000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00 │├──┼─────────────┼──────┼────┼───────────────┤│1164│DBTEL牌手機 │1支 │辛 ○ ○│臺中縣○○鄉○○路○段○○巷○○號 ││ │ │ │ │查獲 ││ │ │ │ │SIM:無、電池:無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1165│NOKIA牌手機 │1支 │辛 ○ ○│臺中縣○○鄉○○路○段○○巷○○號 ││ │ │ │ │查獲 ││ │ │ │ │SIM:無、電池:無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1166│軍公教信用貸款必備文件申請│1張 │辛 ○ ○│臺中縣○○鄉○○路○段○○巷○○號 ││ │表(空白) │ │ │查獲 │├──┼─────────────┼──────┼────┼───────────────┤│1167│阮順陽彩色影印身分證影本 │1張 │辛 ○ ○│臺中縣○○鄉○○路○段○○巷○○號 ││ │ │ │ │查獲 │├──┼─────────────┼──────┼────┼───────────────┤│1168│房屋稅單繳款書 │1張 │辛 ○ ○│臺中縣○○鄉○○路○段○○巷○○號 ││ │ │ │ │查獲 ││ │ │ │ │納稅義務人:l○○ │├──┼─────────────┼──────┼────┼───────────────┤│1169│常備軍官甲H○中校申請退伍│1張 │辛 ○ ○│臺中縣○○鄉○○路○段○○巷○○號 ││ │文件 │ │ │查獲 │├──┼─────────────┼──────┼────┼───────────────┤│1170│筆記本 │4本 │辛 ○ ○│臺中縣○○鄉○○路○段○○巷○○號 ││ │ │ │ │查獲 │├──┼─────────────┼──────┼────┼───────────────┤│1171│甲N○行動電話繳款單 │1張 │辛 ○ ○│臺中縣○○鄉○○路○段○○巷○○號 ││ │ │ │ │查獲 ││ │ │ │ │客戶帳號:0000000000 │├──┼─────────────┼──────┼────┼───────────────┤│1172│教戰手則(雙面) │1張 │辛 ○ ○│OF-1625號自小客車後座飛行夾克 ││ │ │ │ │內查獲 │├──┼─────────────┼──────┼────┼───────────────┤│1173│印章(周紅蘋) │1枚 │辛 ○ ○│OF-1625號自小客車後座置物箱內 ││ │ │ │ │查獲 │├──┼─────────────┼──────┼────┼───────────────┤│1174│商業用本票 │1本 │辛 ○ ○│OF-1625號自小客車行李箱手提包 ││ │ │ │ │內查獲、票號:No.000000-000000│├──┼─────────────┼──────┼────┼───────────────┤│1175│商業用本票 │1本 │辛 ○ ○│OF-1625號自小客車行李箱手提包 ││ │ │ │ │內查獲、票號:No.000000-000000│├──┼─────────────┼──────┼────┼───────────────┤│1176│商業用本票 │1本 │辛 ○ ○│OF-1625號自小客車行李箱手提包 ││ │ │ │ │內查獲、票號:No.000000-000000│├──┼─────────────┼──────┼────┼───────────────┤│1177│商業用本票 │2張 │辛 ○ ○│OF-1625號自小客車後座資料夾內 ││ │ │ │ │內查獲、票號:000000-000000 │├──┼─────────────┼──────┼────┼───────────────┤│1178│資料夾 │1本 │辛 ○ ○│OF-1625號自小客車後座查獲 │├──┼─────────────┼──────┼────┼───────────────┤│1179│信用貸款申請表 │1張 │辛 ○ ○│OF-1625號自小客車行李箱手提包 ││ │ │ │ │內查獲 │├──┼─────────────┼──────┼────┼───────────────┤│1180│保管條(空白) │2張 │辛 ○ ○│OF-1625號自小客車行李箱手提包 ││ │ │ │ │內查獲 │├──┼─────────────┼──────┼────┼───────────────┤│1181│王蘭財資料 │1張 │辛 ○ ○│OF-1625號自小客車行李箱手提包 ││ │ │ │ │內查獲 ││ │ │ │ │唐先企業服務證及身分證影本 │├──┼─────────────┼──────┼────┼───────────────┤│1182│戶籍謄本 │1張 │辛 ○ ○│OF-1625號自小客車行李箱手提包 ││ │ │ │ │內查獲 ││ │ │ │ │戶籍地:臺南市安平區平通里建平││ │ │ │ │八街55號21樓之11 │├──┼─────────────┼──────┼────┼───────────────┤│1183│土地登記簿謄本(編號93AN00│2張 │辛 ○ ○│OF-1625號自小客車行李箱手提包 ││ │93271) │ │ │內查獲 ││ │ │ │ │地號○○○區○○段○○○○○○○○○號 │├──┼─────────────┼──────┼────┼───────────────┤│1184│建物登記簿謄本(編號093273│2張 │辛 ○ ○│OF-1625號自小客車行李箱手提包 ││ │) │ │ │內查獲 ││ │ │ │ │建號○○○區○○段○○○○○○○○○號 │├──┼─────────────┼──────┼────┼───────────────┤│1185│土地所有權狀(塗淑華、86佳│1張 │辛 ○ ○│OF-1625號自小客車行李箱手提包 ││ │字第25797號) │ │ │內查獲 │├──┼─────────────┼──────┼────┼───────────────┤│1186│建物所有權狀(塗淑華、86佳│1張 │辛 ○ ○│OF-1625號自小客車行李箱手提包 ││ │字第2472號) │ │ │內查獲 │├──┼─────────────┼──────┼────┼───────────────┤│1187│中華電信通話明細表 │3張 │辛 ○ ○│OF-1625號自小客車行李箱手提包 ││ │ │ │ │內查獲 ││ │ │ │ │帳戶:黃建全 │└──┴─────────────┴──────┴────┴───────────────┘附表二之㈣┌──┬─────────────┬──────┬────┬───────────────┐│編號│證 物 名 稱 │數 量 │所 有 人│查 扣 地 點 │├──┼─────────────┼──────┼────┼───────────────┤│1188│GENUINE電腦主機 │1臺 │B ○ ○│嘉義市○○路490之1號10樓之1查 ││ │ │ │ │獲 │├──┼─────────────┼──────┼────┼───────────────┤│1189│李沛月郵局存摺 │16本 │B ○ ○│嘉義市○○路490之1號10樓之1查 ││ │ │ │ │獲、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90│江嘉芳郵局存摺 │1本 │B ○ ○│嘉義市○○路490之1號10樓之1查 ││ │ │ │ │獲、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91│李沛月土地銀行金融卡 │1張 │B ○ ○│嘉義市○○路490之1號10樓之1查 ││ │ │ │ │獲、帳號:000000000000 │├──┼─────────────┼──────┼────┼───────────────┤│1192│天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1本 │B ○ ○│嘉義市○○路490之1號10樓之1查 ││ │ │ │ │獲、帳號:000000000000 │├──┼─────────────┼──────┼────┼───────────────┤│1193│G○○郵局存摺 │4本 │B ○ ○│嘉義市○○路490之1號10樓之1查 ││ │G○○郵局提款卡 │1張 │ │獲、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94│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支 │B ○ ○│嘉義市○○路490之1號10樓之1查 ││ │(公務機) │ │ │獲 │├──┼─────────────┼──────┼────┼───────────────┤│1195│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支 │B ○ ○│嘉義市○○路490之1號10樓之1查 ││ │ │ │ │獲 │├──┼─────────────┼──────┼────┼───────────────┤│1196│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支 │B ○ ○│嘉義市○○路490之1號10樓之1查 ││ │ │ │ │獲 │├──┼─────────────┼──────┼────┼───────────────┤│1197│SIM卡(0000000000) │2張 │B ○ ○│嘉義市○○路490之1號10樓之1查 ││ │ (0000000000) │ │ │獲 │├──┼─────────────┼──────┼────┼───────────────┤│1198│G○○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2本 │B ○ ○│嘉義市○○路490之1號10樓之1查 ││ │ │ │ │獲、帳號:0000000000000 │├──┼─────────────┼──────┼────┼───────────────┤│1199│辛○○郵局存摺 │1本 │B ○ ○│嘉義市○○路490之1號10樓之1查 ││ │ │ │ │獲 │├──┼─────────────┼──────┼────┼───────────────┤│1200│借款客戶聯絡電話 │1張 │B ○ ○│嘉義市○○路490之1號10樓之1查 ││ │ │ │ │獲 │├──┼─────────────┼──────┼────┼───────────────┤│1201│借款客戶聯絡電話簿 │1本 │B ○ ○│嘉義市○○路490之1號10樓之1查 ││ │ │ │ │獲 │├──┼─────────────┼──────┼────┼───────────────┤│1202│公司員工電話、帳號資料表 │2張 │B ○ ○│嘉義市○○路490之1號10樓之1查 ││ │ │ │ │獲 │├──┼─────────────┼──────┼────┼───────────────┤│1203│和信電訊行動電話申請書 │2張 │B ○ ○│嘉義市○○路490之1號10樓之1查 ││ │ │ │ │獲 │├──┼─────────────┼──────┼────┼───────────────┤│1204│李國彰郵局存摺 │1本 │B ○ ○│嘉義市○○路490之1號10樓之1查 ││ │ │ │ │獲 │├──┼─────────────┼──────┼────┼───────────────┤│1205│借款客戶基本資料 │33張 │B ○ ○│嘉義市○○路490之1號10樓之1查 ││ │ │ │ │獲 │├──┼─────────────┼──────┼────┼───────────────┤│1206│SD卡(內含借款客戶基本資料│1張 │B ○ ○│嘉義市○○路490之1號10樓之1查 ││ │) │ │ │獲 │├──┼─────────────┼──────┼────┼───────────────┤│1207│PDA(內含SD卡) │1臺 │B ○ ○│嘉義市○○路490之1號10樓之1查 ││ │ │ │ │獲 │├──┼─────────────┼──────┼────┼───────────────┤│1208│B○○存摺 │8本 │B ○ ○│嘉義市○○路490之1號10樓之1查 ││ │ │ │ │獲 │├──┼─────────────┼──────┼────┼───────────────┤│1209│各區帳務管理報表 │26張 │B ○ ○│嘉義市○○路490之1號10樓之1查 ││ │ │ │ │獲 │├──┼─────────────┼──────┼────┼───────────────┤│1210│質押借款同意書 │1本 │B ○ ○│嘉義市○○路490之1號10樓之1查 ││ │ │ │ │獲 │├──┼─────────────┼──────┼────┼───────────────┤│1211│客戶基本資料表 │1本 │B ○ ○│嘉義市○○路490之1號10樓之1查 ││ │ │ │ │獲 │├──┼─────────────┼──────┼────┼───────────────┤│1212│l○○集團各組每日收支表 │1包 │B ○ ○│嘉義市○○路490之1號10樓之1查 ││ │ │ │ │獲 │├──┼─────────────┼──────┼────┼───────────────┤│1213│甲R○退伍令 │27張 │B ○ ○│嘉義市○○路490之1號10樓之1查 ││ │ │ │ │獲 │├──┼─────────────┼──────┼────┼───────────────┤│1214│郭貞秀存證信函 │1張 │B ○ ○│嘉義市○○街○○○號文化大亨大樓 ││ │ │ │ │下查獲(證物位置九) │├──┼─────────────┼──────┼────┼───────────────┤│1215│Z○○簽立本票(編號) │1張 │B ○ ○│嘉義市○○街○○○號文化大亨大樓 ││ │面額:8萬元 │ │ │下查獲(證物位置九) │├──┼─────────────┼──────┼────┼───────────────┤│1216│二線P2收款帳單 │3張 │B ○ ○│嘉義市○○街○○○號文化大亨大樓 ││ │ │ │ │下查獲(證物位置九) │├──┼─────────────┼──────┼────┼───────────────┤│1217│記事本 │1本 │B ○ ○│嘉義市○○街○○○號文化大亨大樓 ││ │ │ │ │下查獲(證物位置九) │└──┴─────────────┴──────┴────┴───────────────┘附表二之㈤┌──┬─────────────┬──────┬────┬───────────────┐│編號│證 物 名 稱 │數 量 │所 有 人│查 扣 地 │├──┼─────────────┼──────┼────┼───────────────┤│1218│謝冠群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 │1張 │甲 H ○│嘉義市○○街○○○號旁巷道查獲 │├──┼─────────────┼──────┼────┼───────────────┤│1219│甲H○在職證明書退伍令桃園│1份 │甲 H ○│嘉義市○○街○○○號旁巷道查獲 ││ │地檢署歸案證明 │ │ │ │├──┼─────────────┼──────┼────┼───────────────┤│1220│甲H○軍人身分證 │1份 │甲 H ○│嘉義市○○街○○○號旁巷道查獲 │├──┼─────────────┼──────┼────┼───────────────┤│1221│BENQ牌0682型手機 │1支 │甲 H ○│嘉義市○○街○○○號旁巷道查獲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門號:0000000000 │├──┼─────────────┼──────┼────┼───────────────┤│1222│MOTOROLA牌V66型手機 │2支 │甲 H ○│嘉義市○○街○○○號旁巷道查獲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 │├──┼─────────────┼──────┼────┼───────────────┤│122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 │2張 │甲 H ○│嘉義市○○街○○○號旁巷道查獲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1224│蔡鑫儀富邦銀行金融卡 │1張 │甲 H ○│嘉義市○○街○○○號旁巷道查獲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 │├──┼─────────────┼──────┼────┼───────────────┤│1225│聯邦銀行金融卡 │1張 │甲 H ○│嘉義市○○街○○○號旁巷道查獲 ││ │ │ │ │卡號:000000000000 │├──┼─────────────┼──────┼────┼───────────────┤│122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融卡 │1張 │甲 H ○│嘉義市○○街○○○號旁巷道查獲 ││ │ │ │ │卡號:0000000000000 │├──┼─────────────┼──────┼────┼───────────────┤│1227│玉山銀行金融卡 │1張 │甲 H ○│嘉義市○○街○○○號旁巷道查獲 ││ │ │ │ │卡號:00000000000 │├──┼─────────────┼──────┼────┼───────────────┤│1228│甲H○眷屬身分證 │1張 │甲 H ○│嘉義市○○街○○○號旁巷道查獲 ││ │ │ │ │眷屬姓名:賴輔軍 │├──┼─────────────┼──────┼────┼───────────────┤│1229│彰化銀行水湳分行金融卡 │1張 │甲 H ○│嘉義市○○街○○○號旁巷道查獲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 │├──┼─────────────┼──────┼────┼───────────────┤│1230│字泰陳香茹保險計劃書 │1本 │甲 H ○│嘉義市○○街○○○號旁巷道查獲 │├──┼─────────────┼──────┼────┼───────────────┤│1231│交易明細表 │4張 │甲 H ○│嘉義市○○街○○○號旁巷道查獲 ││ │ │ │ │帳號:000000000000 │├──┼─────────────┼──────┼────┼───────────────┤│1232│大安資訊查詢資料 │1份 │甲 H ○│嘉義市○○街○○○號4樓之1查獲 │├──┼─────────────┼──────┼────┼───────────────┤│1233│本票 │10本 │甲 H ○│嘉義市○○街○○○號4樓之1查獲 │├──┼─────────────┼──────┼────┼───────────────┤│1234│通訊錄 │1冊 │甲 H ○│嘉義市○○街○○○號4樓之1查獲 │├──┼─────────────┼──────┼────┼───────────────┤│1235│客戶資料 │17份 │甲 H ○│嘉義市○○街○○○號4樓之1查獲 │├──┼─────────────┼──────┼────┼───────────────┤│1236│建物登記謄本 │2份 │甲 H ○│嘉義市○○街○○○號4樓之1查獲 │├──┼─────────────┼──────┼────┼───────────────┤│1237│雜記 │5冊 │甲 H ○│嘉義市○○街○○○號4樓之1查獲 │├──┼─────────────┼──────┼────┼───────────────┤│1238│手機 │1支 │甲 H ○│嘉義市○○街○○○號4樓之1查獲 │├──┼─────────────┼──────┼────┼───────────────┤│1239│協議書類 │3張 │甲 H ○│嘉義市○○街○○○號4樓之1查獲 │└──┴─────────────┴──────┴────┴───────────────┘附表二之㈥┌──┬─────────────┬──────┬────┬───────────────┐│編號│證 物 名 稱 │數 量 │所 有 人│查 扣 地 │├──┼─────────────┼──────┼────┼───────────────┤│1240│江代書事務所借貸廣告單 │5疊 │T ○ ○│3429-JC號自小客車上查獲 │├──┼─────────────┼──────┼────┼───────────────┤│1241│MOTOROLA牌手機 │1支 │T ○ ○│3429-JC號自小客車上查獲 ││ │ │ │ │門號:0000000000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1242│PANASONIC牌手機 │1支 │T ○ ○│3429-JC號自小客車上查獲 ││ │ │ │ │門號:0000000000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1243│電擊棒 │1支 │T ○ ○│3429-JC號自小客車上查獲 │├──┼─────────────┼──────┼────┼───────────────┤│1244│商業本票存根 │4本 │T ○ ○│3429-JC號自小客車上查獲 ││ │ │ │ │票號:0000000-0000000 │├──┼─────────────┼──────┼────┼───────────────┤│1245│存證信函影本 │1張 │T ○ ○│3429-JC號自小客車上查獲 ││ │ │ │ │寄件人:劉健福、收件人:翁國柱│├──┼─────────────┼──────┼────┼───────────────┤│1246│嘉義縣民雄鄉果樹班名冊 │2張 │T ○ ○│3429-JC號自小客車上查獲 │├──┼─────────────┼──────┼────┼───────────────┤│1247│翁國柱本票、健保卡彩色影本│1張 │T ○ ○│3429-JC號自小客車上查獲 ││ │ │ │ │票號:061131、面額:60萬元 ││ │ │ │ │ 061132、面額:60萬元 │├──┼─────────────┼──────┼────┼───────────────┤│1248│支票彩色影本 │1張 │T ○ ○│3429-JC號自小客車上查獲 ││ │ │ │ │票號:JV0000000、面額:7萬元 ││ │ │ │ │ JV0000000、面額:9萬元 │├──┼─────────────┼──────┼────┼───────────────┤│1249│產銷合作契約書 │1本 │T ○ ○│3429-JC號自小客車上查獲 ││ │ │ │ │甲方:翁國柱、乙方:B○○ │├──┼─────────────┼──────┼────┼───────────────┤│1250│債務擔保切結書 │1張 │T ○ ○│3429-JC號自小客車上查獲 ││ │ │ │ │切結人:翁國柱 │├──┼─────────────┼──────┼────┼───────────────┤│1251│公事皮包 │1個 │T ○ ○│3429-JC號自小客車上查獲 ││ │ │ │ │內含:協議書9張、商業本票存根 ││ │ │ │ │(票號:000000-000000、132051-││ │ │ │ │132059、000000-000000)、空白 ││ │ │ │ │本票10張、保管條13張、空白借據││ │ │ │ │22張、信用貸款申請表3張、讓渡 ││ │ │ │ │書11張、土地買賣契約書6本、房 ││ │ │ │ │屋租賃契約書6本、活頁紙1冊、許││ │ │ │ │國峰用貸款申請表1張、記事本1本││ │ │ │ │、國軍財務處勤組聯絡電話影本3 ││ │ │ │ │張、王嘉琴保險單1張、王嘉琴泛 ││ │ │ │ │亞電信帳單1張 │├──┼─────────────┼──────┼────┼───────────────┤│1252│教戰守則 │1張 │T ○ ○│3429-JC號自小客車上查獲 │├──┼─────────────┼──────┼────┼───────────────┤│1253│便條紙 │1張 │T ○ ○│3429-JC號自小客車上查獲 ││ │ │ │ │內含電話號碼: ││ │ │ │ │中央信託局:00-00000000、公務 ││ │ │ │ │人員基金管理會:00-00000000陳 ││ │ │ │ │小姐、00-00000000-0000張志祥 ││ │ │ │ │0000000000陳中尉、00-0000000 ││ │ │ │ │旅部連黃人士官:00-0000000、 ││ │ │ │ │00-0000000 │└──┴─────────────┴──────┴────┴───────────────┘附表二之㈦┌──┬─────────────┬──────┬────┬───────────────┐│編號│證 物 名 稱 │數 量 │所 有 人│查 扣 地 點 │├──┼─────────────┼──────┼────┼───────────────┤│1254│黑色皮夾(內有中國信託信用│1個 │d ○ ○│臺中縣○○鄉○○路○段○○號查獲 ││ │卡2張、銀行用戶印鑑卡1張)│ │ │ │├──┼─────────────┼──────┼────┼───────────────┤│1255│天○官兵離差單 │1張 │d ○ ○│臺中縣○○鄉○○路○段○○號查獲 │├──┼─────────────┼──────┼────┼───────────────┤│1256│許哲禎等人戶籍謄本 │6張 │d ○ ○│臺中縣○○鄉○○路○段○○號查獲 │├──┼─────────────┼──────┼────┼───────────────┤│1257│客戶信貸申請表等 │3張 │d ○ ○│臺中縣○○鄉○○路○段○○號查獲 │├──┼─────────────┼──────┼────┼───────────────┤│1258│審查客戶資料教戰守則 │1張 │d ○ ○│臺中縣○○鄉○○路○段○○號查獲 │├──┼─────────────┼──────┼────┼───────────────┤│1259│本票影本(面額:83萬元) │4張 │d ○ ○│臺中縣○○鄉○○路○段○○號查獲 │├──┼─────────────┼──────┼────┼───────────────┤│1260│借據保管條 │6張 │d ○ ○│臺中縣○○鄉○○路○段○○號查獲 │├──┼─────────────┼──────┼────┼───────────────┤│1261│手機 │2支 │d ○ ○│臺中縣○○鄉○○路○段○○號查獲 ││ │ │ │ │門號: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1262│本票簿 │3本 │d ○ ○│臺中縣○○鄉○○路○段○○號查獲 │└──┴─────────────┴──────┴────┴───────────────┘附表二之㈧┌──┬─────────────┬──────┬────┬───────────────┐│編號│證 物 名 稱 │數 量 │所 有 人│查 扣 地 │├──┼─────────────┼──────┼────┼───────────────┤│1263│手機 │1支 │甲 L ○│嘉義市○○街○○○號3樓之4查獲 ││ │ │ │ │門號:0000000000 │├──┼─────────────┼──────┼────┼───────────────┤│1264│NOKIA牌手機 │2支 │甲 L ○│嘉義市○○街○○○號文化大亨大樓 ││ │ │ │ │旁防火巷內查獲(證物位置七) │├──┼─────────────┼──────┼────┼───────────────┤│1265│MOTOROLA牌手機 │2支 │甲 L ○│嘉義市○○街○○○號文化大亨大樓 ││ │ │ │ │旁防火巷內查獲(證物位置七) │├──┼─────────────┼──────┼────┼───────────────┤│1266│BENQ牌手機 │1支 │甲 L ○│嘉義市○○街○○○號文化大亨大樓 ││ │ │ │ │防火巷內查獲(證物位置七) │├──┼─────────────┼──────┼────┼───────────────┤│1267│甲F○簽立本票 │2張 │甲 L ○│嘉義市○○街○○○號文化大亨大樓 ││ │面額:各4萬5千元 │ │ │防火巷內查獲(證物位置七) │├──┼─────────────┼──────┼────┼───────────────┤│1268│甲F○簽立保證書 │1張 │甲 L ○│嘉義市○○街○○○號文化大亨大樓 ││ │ │ │ │防火巷內查獲(證物位置七) │├──┼─────────────┼──────┼────┼───────────────┤│1269│宙○○簽立本票 │2張 │甲 L ○│嘉義市○○街○○○號文化大亨大樓 ││ │面額:各1萬元 │ │ │防火巷內查獲(證物位置七) │├──┼─────────────┼──────┼────┼───────────────┤│1270│宙○○簽立保證書 │1張 │甲 L ○│嘉義市○○街○○○號文化大亨大樓 ││ │ │ │ │防火巷內查獲(證物位置七) │├──┼─────────────┼──────┼────┼───────────────┤│1271│甲L○龍潭郵局存款簿 │2本 │甲 L ○│嘉義市○○街○○○號文化大亨大樓 ││ │ │ │ │防火巷內查獲(證物位置七) │├──┼─────────────┼──────┼────┼───────────────┤│1272│甲L○玉山銀行存款簿 │1本 │甲 L ○│嘉義市○○街○○○號文化大亨大樓 ││ │ │ │ │防火巷內查獲(證物位置七) │├──┼─────────────┼──────┼────┼───────────────┤│1273│存款簿 │6本 │甲 L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274│記事本 │2本 │甲 L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275│汽車旅館消費簽帳單 │5張 │甲 L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276│林國智簽立本票 │2張 │甲 L ○│嘉義市○○街○○○號文化大亨大樓 ││ │面額:各2萬元 │ │ │防火巷內查獲(證物位置七) │├──┼─────────────┼──────┼────┼───────────────┤│1277│林國智簽立保證書 │1張 │甲 L ○│嘉義市○○街○○○號文化大亨大樓 ││ │ │ │ │防火巷內查獲(證物位置七) │├──┼─────────────┼──────┼────┼───────────────┤│1278│陳瑞峰簽立本票 │2張 │甲 L ○│嘉義市○○街○○○號文化大亨大樓 ││ │面額:各1萬元 │ │ │防火巷內查獲(證物位置七) │├──┼─────────────┼──────┼────┼───────────────┤│1279│陳瑞峰簽立保證書 │1張 │甲 L ○│嘉義市○○街○○○號文化大亨大樓 ││ │ │ │ │防火巷內查獲(證物位置七) │├──┼─────────────┼──────┼────┼───────────────┤│1280│陳正興身分證 │1張 │甲 L ○│嘉義市○○街○○○號文化大亨大樓 ││ │ │ │ │防火巷內查獲(證物位置七) │├──┼─────────────┼──────┼────┼───────────────┤│1281│陳正興機車駕照 │1張 │甲 L ○│嘉義市○○街○○○號文化大亨大樓 ││ │ │ │ │防火巷內查獲(證物位置七) │├──┼─────────────┼──────┼────┼───────────────┤│1282│客戶基本資料 │1張 │甲 L ○│嘉義市○○街○○○號文化大亨大樓 ││ │ │ │ │防火巷內查獲(證物位置七) │├──┼─────────────┼──────┼────┼───────────────┤│1283│土地銀行活期存款影本 │4張 │甲 L ○│嘉義市○○街○○○號文化大亨大樓 ││ │ │ │ │防火巷內查獲(證物位置七) │├──┼─────────────┼──────┼────┼───────────────┤│1284│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 │2張 │甲 L ○│嘉義市○○街○○○號文化大亨大樓 ││ │ │ │ │防火巷內查獲(證物位置七) │├──┼─────────────┼──────┼────┼───────────────┤│1285│商業本票 │1本 │甲 L ○│嘉義市○○街○○○號文化大亨大樓 ││ │ │ │ │防火巷內查獲(證物位置七) │├──┼─────────────┼──────┼────┼───────────────┤│1286│電話聯絡簿 │3本 │甲 L ○│嘉義市○○街○○○號文化大亨大樓 ││ │ │ │ │防火巷內查獲(證物位置七) │├──┼─────────────┼──────┼────┼───────────────┤│1287│二線P1收款帳單 │4張 │甲 L ○│嘉義市○○街○○○號文化大亨大樓 ││ │ │ │ │防火巷內查獲(證物位置七) │├──┼─────────────┼──────┼────┼───────────────┤│1288│謝玉珠新竹南勢郵局存款簿 │1本 │甲 L ○│嘉義市○○街○○○號文化大亨大樓 ││ │ │ │ │防火巷內查獲(證物位置七) │├──┼─────────────┼──────┼────┼───────────────┤│1289│空軍總司令部人事室電話一覽│3張 │甲 L ○│嘉義市○○街○○○號文化大亨大樓 ││ │表 │ │ │防火巷內查獲(證物位置七) │├──┼─────────────┼──────┼────┼───────────────┤│1290│大安資料系統查詢表 │6張 │甲 L ○│嘉義市○○街○○○號文化大亨大樓 ││ │ │ │ │防火巷內查獲(證物位置七) │└──┴─────────────┴──────┴────┴───────────────┘附表二之㈨┌──┬─────────────┬──────┬────┬───────────────┐│編號│證 物 名 稱 │數 量 │所 有 人│查 扣 地 │├──┼─────────────┼──────┼────┼───────────────┤│1291│土地銀行金融卡 │2張 │甲 丁 ○│甲丁○身上皮夾內查獲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 │├──┼─────────────┼──────┼────┼───────────────┤│1292│安泰銀行金融卡 │1張 │甲 丁 ○│甲丁○身上皮夾內查獲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 │├──┼─────────────┼──────┼────┼───────────────┤│1293│鑰匙(A43446) │1支 │甲 丁 ○│甲丁○身上查獲 ││ │ │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C室鑰││ │ │ │ │ 匙 │├──┼─────────────┼──────┼────┼───────────────┤│1294│土地銀行活期儲蓄存款簿 │1本 │甲 丁 ○│甲丁○所有6W-5331號自小客車前 ││ │帳號:000000000000 │ │ │座置物箱查獲 │├──┼─────────────┼──────┼────┼───────────────┤│1295│大溪郵局儲金簿 │1本 │甲 丁 ○│甲丁○所有6W-5331號自小客車前 ││ │局號:000000-0 │ │ │座置物箱查獲 ││ │帳號:000000-0 │ │ │ │├──┼─────────────┼──────┼────┼───────────────┤│1296│中國農民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1本 │甲 丁 ○│甲丁○所有6W-5331號自小客車前 ││ │摺 帳號:0000000000 │ │ │座置物箱查獲 │├──┼─────────────┼──────┼────┼───────────────┤│1297│商業本票 │12張 │甲 丁 ○│甲丁○所有6W-5331號自小客車前 ││ │ │ │ │座置物箱查獲 ││ │ │ │ │票號:00000000-00000000 ││ │ │ │ │另有00000000-00000000 ││ │ │ │ │共10張已使用,有存根聯) │├──┼─────────────┼──────┼────┼───────────────┤│1298│93年11月份二線P1中彰投帳冊│1張 │甲 丁 ○│甲丁○所有6W-5331號自小客車前 ││ │明細 │ │ │座置物箱查獲 │├──┼─────────────┼──────┼────┼───────────────┤│1299│萬正義等帳冊明細表 │1張 │甲 丁 ○│甲丁○所有6W-5331號自小客車前 ││ │ │ │ │座置物箱查獲 │├──┼─────────────┼──────┼────┼───────────────┤│1300│中央財經金融管理公司(李經│5盒 │甲 丁 ○│A6-9588號自小客車內後座置物箱 ││ │理)名片 │ │ │內查獲 │├──┼─────────────┼──────┼────┼───────────────┤│1301│鄭淑惠等帳冊明細表 │1張 │甲 丁 ○│A6-9588號自小客車內駕駛座遮陽 ││ │ │ │ │板夾層查獲 │├──┼─────────────┼──────┼────┼───────────────┤│1302│陳英偉等帳冊明細表 │1張 │甲 丁 ○│A6-9588號自小客車內駕駛旁置物 ││ │ │ │ │扶手盒內查獲 │├──┼─────────────┼──────┼────┼───────────────┤│1303│商業本票 │42張 │甲 丁 ○│①票號:000000-000000(3張) ││ │ │ │ │ A6-9588號自小客車內後座黃色 ││ │ │ │ │ 卷宗夾內查獲 ││ │ │ │ │ ││ │ │ │ │②票號:000000-000000(共13張 ││ │ │ │ │ ,其中票號000000- 000000共12││ │ │ │ │ 張已使用、有存根聯 ││ │ │ │ │③票號:0000000-000000(25張)││ │ │ │ │④票號:026174(1張) ││ │ │ │ │ ②③④均在A6-9588號自小客車 ││ │ │ │ │ 後座置物空間藍色資料內查獲 │├──┼─────────────┼──────┼────┼───────────────┤│1304│商業本票 │3本 │甲 丁 ○│A6-9588號自小客車內後座置物空 ││ │ │ │ │間藍色資料內查獲 ││ │ │ │ │①票號:000000-000000 ││ │ │ │ │②票號:000000-000000 ││ │ │ │ │③票號:000000-000000 │├──┼─────────────┼──────┼────┼───────────────┤│1305│信用貸款各式空白表格 │1本 │甲 丁 ○│A6-9588號自小客車後座置物空間 ││ │ │ │ │藍色資料內查獲(內含同意書、信││ │ │ │ │用貸款申請表、客戶信貸基本資料││ │ │ │ │、借據、協議書、委託切結書等)│├──┼─────────────┼──────┼────┼───────────────┤│1306│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 │2本 │甲 丁 ○│A6-9588號自小客車後座置物空間 ││ │ │ │ │藍色資料內查獲 │├──┼─────────────┼──────┼────┼───────────────┤│1307│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 │1本 │甲 丁 ○│嘉義市○○街○○○號3樓之4、F室查││ │ │ │ │獲 │├──┼─────────────┼──────┼────┼───────────────┤│1308│房屋租賃契約書 │2本 │甲 丁 ○│A6-9588號自小客車後座置物空間 ││ │ │ │ │藍色資料內查獲 │├──┼─────────────┼──────┼────┼───────────────┤│1309│房屋租賃契約書 │3本 │甲 丁 ○│嘉義市○○街○○○號3樓之4、F室查││ │ │ │ │獲 │├──┼─────────────┼──────┼────┼───────────────┤│1310│PU塑膠棒 │1支 │甲 丁 ○│A6-9588自小客車後座置物空間內 ││ │ │ │ │查獲 │├──┼─────────────┼──────┼────┼───────────────┤│1311│土地銀行活期儲蓄存款簿 │2本 │甲 丁 ○│嘉義市○○街○○○號3樓之4、F室查││ │ │ │ │獲,帳號:000000000000 │├──┼─────────────┼──────┼────┼───────────────┤│131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本 │甲 丁 ○│嘉義市○○街○○○號3樓之4、F室查││ │ │ │ │獲 │├──┼─────────────┼──────┼────┼───────────────┤│1313│辦理貸款教戰手冊 │1張 │甲 丁 ○│嘉義市○○街○○○號3樓之4、F室查││ │ │ │ │獲 │├──┼─────────────┼──────┼────┼───────────────┤│1314│呂春慧第一商業銀行活期儲蓄│1本 │甲 丁 ○│嘉義市○○街○○○號3樓之4、F室查││ │存款存摺 │ │ │獲,帳號:000-00000000 │├──┼─────────────┼──────┼────┼───────────────┤│1315│被害人信用貸款申請表暨證件│20張 │甲 丁 ○│嘉義市○○街○○○號3樓之4、F室查││ │影本 │ │ │獲 │├──┼─────────────┼──────┼────┼───────────────┤│1316│富邦銀行金融卡 │1張 │甲 丁 ○│嘉義市○○街○○○號3樓之4、F室查││ │ │ │ │獲,帳號:0000000 │├──┼─────────────┼──────┼────┼───────────────┤│1317│房屋租賃契約書 │1本 │甲 丁 ○│嘉義市○○街○○○號3樓之4、F室查││ │ │ │ │獲,立契約書人:x○○ │├──┼─────────────┼──────┼────┼───────────────┤│1318│汽車鑰匙 │1支 │甲 丁 ○│嘉義市○○街○○○號3樓之4、F室查││ │ │ │ │獲 │├──┼─────────────┼──────┼────┼───────────────┤│1319│MOTOROLA牌手機(含SIM卡) │1支 │甲 丁 ○│甲丁○身上查獲 ││ │ │ │ │門號:0000000000 │├──┼─────────────┼──────┼────┼───────────────┤│1320│ARCOA牌手機(含SIM卡) │1支 │甲 丁 ○│嘉義市○○街○○○號3樓之4、F室查││ │ │ │ │獲,門號:0000000000 │├──┼─────────────┼──────┼────┼───────────────┤│1321│NOKIA牌3210型手機 │1支 │甲 丁 ○│嘉義市○○街○○○號3樓之4、F室查││ │(無SIM卡) │ │ │獲 │├──┼─────────────┼──────┼────┼───────────────┤│1322│NOKIA牌2100型手機 │1支 │甲 丁 ○│嘉義市○○街○○○號3樓之4、F室查││ │(含SIM卡) │ │ │獲,門號:0000000000 │├──┼─────────────┼──────┼────┼───────────────┤│1323│PHILIPS牌手機 │1支 │甲 丁 ○│嘉義市○○街○○○號3樓之4、F室查││ │ │ │ │獲 │├──┼─────────────┼──────┼────┼───────────────┤│1324│SAGEM牌MW986型手機 │1支 │甲 丁 ○│嘉義市○○街○○○號3樓之4、F室查││ │(含SIM卡) │ │ │獲 │├──┼─────────────┼──────┼────┼───────────────┤│1325│MOTOROLA牌手機 │1支 │甲 丁 ○│嘉義市○○街○○○號3樓之4、F室查││ │ │ │ │獲 │├──┼─────────────┼──────┼────┼───────────────┤│1326│甲N○土地銀行活期儲蓄存款│1本 │甲 丁 ○│嘉義市○○街○○○號3樓之4、F室查││ │存摺 │ │ │獲,帳號:000000000000 │├──┼─────────────┼──────┼────┼───────────────┤│1327│x○○台新銀行存摺 │1本 │甲 丁 ○│嘉義市○○街○○○號3樓之4」F室查││ │ │ │ │獲,帳號:00000-00-0000000-0 │├──┼─────────────┼──────┼────┼───────────────┤│1328│x○○臺灣銀行存摺 │1本 │甲 丁 ○│嘉義市○○街○○○號3樓之4、F室查││ │ │ │ │獲,帳號:000000000000 │├──┼─────────────┼──────┼────┼───────────────┤│1329│甲N○臺灣銀行存摺 │2本 │甲 丁 ○│嘉義市○○街○○○號3樓之4、F室查││ │ │ │ │獲,帳號:000000000000 │├──┼─────────────┼──────┼────┼───────────────┤│1330│甲辰○身分證 │1張 │甲 丁 ○│臺中縣大里市○○路○段臺灣銀行││ │ │ │ │大里德芳分行前查獲 │├──┼─────────────┼──────┼────┼───────────────┤│1331│甲辰○印章 │1枚 │甲 丁 ○│臺中縣大里市○○路○段臺灣銀行││ │ │ │ │大里德芳分行前查獲 │├──┼─────────────┼──────┼────┼───────────────┤│1332│甲辰○臺灣銀行大里分行存款│1本 │甲 丁 ○│臺中縣大里市○○路○段臺灣銀行││ │簿 │ │ │大里德芳分行前查獲 │├──┼─────────────┼──────┼────┼───────────────┤│1333│甲辰○存摺印鑑卡 │1張 │甲 丁 ○│臺中縣大里市○○路○段臺灣銀行││ │ │ │ │大里德芳分行前查獲 │├──┼─────────────┼──────┼────┼───────────────┤│1334│NOKIA牌8850型黑色手機 │1支 │甲 丁 ○│臺中縣大里市○○路○段臺灣銀行││ │門號:0000000000 │ │ │大里德芳分行前查獲 │└──┴─────────────┴──────┴────┴───────────────┘附表二之㈩┌──┬─────────────┬──────┬────┬───────────────┐│編號│證 物 名 稱 │數 量 │所 有 人│查 扣 地 點 │├──┼─────────────┼──────┼────┼───────────────┤│1335│0000000000、0000000000、 │5支 │甲 未 ○│3W-4508號自小客車上查獲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 │ │ │ │├──┼─────────────┼──────┼────┼───────────────┤│1336│0000000000號電話卡 │1張 │甲 未 ○│3W-4508號自小客車上查獲 │├──┼─────────────┼──────┼────┼───────────────┤│1337│郵局金融卡 │3張 │甲 未 ○│3W-4508號自小客車上查獲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 │├──┼─────────────┼──────┼────┼───────────────┤│1338│寅○○(編號)郵局儲金簿│1本 │甲 未 ○│3W-4508號自小客車上查獲 │├──┼─────────────┼──────┼────┼───────────────┤│1339│行動電話 │4支 │甲 未 ○│嘉義市○○路○○○巷○○號查獲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 │├──┼─────────────┼──────┼────┼───────────────┤│1340│吳楊碧華簽發本票 │1張 │甲 未 ○│3W-4508號自小客車上查獲 ││ │ │ │ │票號:21083、金額:135,000元 │├──┼─────────────┼──────┼────┼───────────────┤│134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融卡 │2張 │甲 未 ○│3W-4508號自小客車上查獲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 │├──┼─────────────┼──────┼────┼───────────────┤│1342│莊崑龍協議書、本票 │5張 │甲 未 ○│3W-4508號自小客車上查獲 ││ │ │ │ │協議書1張、本票面額十萬元2張、││ │ │ │ │本票面額五萬元2張 │├──┼─────────────┼──────┼────┼───────────────┤│1343│員工作業程序表 │1張 │甲 未 ○│3W-4508號自小客車上查獲 │├──┼─────────────┼──────┼────┼───────────────┤│1344│黃傳龍戶籍謄本 │1份 │甲 未 ○│3W-4508號自小客車上查獲 │├──┼─────────────┼──────┼────┼───────────────┤│1345│軍公教貸款必備文件 │2張 │甲 未 ○│3W-4508號自小客車上查獲 │├──┼─────────────┼──────┼────┼───────────────┤│1346│天 ○士官離差單 │1張 │甲 未 ○│3W-4508號自小客車上查獲 │├──┼─────────────┼──────┼────┼───────────────┤│1347│筆記及電話資料 │1包 │甲 未 ○│3W-4508號自小客車上查獲 │├──┼─────────────┼──────┼────┼───────────────┤│1348│收帳款資料 │5張 │甲 未 ○│3W-4508號自小客車上查獲 │├──┼─────────────┼──────┼────┼───────────────┤│1349│辦貸款資料 │1本 │甲 未 ○│嘉義市○○路○○○巷○○號查獲 │├──┼─────────────┼──────┼────┼───────────────┤│1350│客戶資料 │1本 │甲 未 ○│嘉義市○○路○○○巷○○號查獲 │├──┼─────────────┼──────┼────┼───────────────┤│1351│鄭婉婷建物、土地權狀有關資│7張 │甲 未 ○│嘉義市○○路○○○巷○○號查獲 ││ │料 │ │ │ │├──┼─────────────┼──────┼────┼───────────────┤│1352│收帳款資料登記單 │16張 │甲 未 ○│嘉義市○○路○○○巷○○號查獲 │├──┼─────────────┼──────┼────┼───────────────┤│1353│儲金簿 │13本 │甲 未 ○│嘉義市○○路○○○巷○○號查獲 ││ │ │ │ │合作金庫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農會、中國農民銀行、慶豐商業││ │ │ │ │銀行、土地銀行、華南銀行、第一││ │ │ │ │銀行、第二信用合作社 │├──┼─────────────┼──────┼────┼───────────────┤│1354│提款卡 │14張 │甲 未 ○│嘉義市○○路○○○巷○○號查獲 │├──┼─────────────┼──────┼────┼───────────────┤│1355│辦理貸款資料簿冊 │7份 │甲 未 ○│3W-4508自小客車上查獲 │├──┼─────────────┼──────┼────┼───────────────┤│1356│軍人貸款資料 │3張 │甲 未 ○│3W-4508自小客車上查獲 │├──┼─────────────┼──────┼────┼───────────────┤│1357│軍人貸款資料廣告單 │1張 │甲 未 ○│3W-4508自小客車上查獲 │├──┼─────────────┼──────┼────┼───────────────┤│1358│房屋租賃契約書 │6本 │甲 未 ○│3W-4508自小客車上查獲 │├──┼─────────────┼──────┼────┼───────────────┤│1359│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 │1本 │甲 未 ○│3W-4508自小客車上查獲 │├──┼─────────────┼──────┼────┼───────────────┤│1360│汽車買賣合約書 │1本 │甲 未 ○│3W-4508自小客車上查獲 │├──┼─────────────┼──────┼────┼───────────────┤│1361│楊清祥汽車駕照 │1張 │甲 未 ○│3W-4508自小客車上查獲 │├──┼─────────────┼──────┼────┼───────────────┤│1362│商業本票(空白) │9本 │甲 未 ○│3W-4508自小客車上查獲 │├──┼─────────────┼──────┼────┼───────────────┤│1363│客戶信貸基本資料 │3張 │甲 未 ○│3W-4508自小客車上查獲 │└──┴─────────────┴──────┴────┴───────────────┘附表二之┌──┬─────────────┬──────┬────┬───────────────┐│編號│證 物 名 稱 │數 量 │所 有 人│查 扣 地 │├──┼─────────────┼──────┼────┼───────────────┤│1364│MOTOROLA牌手機 │1支 │甲 壬 ○│6170-JB號自小客車內查獲 ││ │ │ │ │門號:0000000000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 │├──┼─────────────┼──────┼────┼───────────────┤│1365│VK MOBIL牌手機 │1支 │甲 壬 ○│6170-JB號自小客車內查獲 ││ │ │ │ │門號:0000000000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1366│JOWIN牌手機 │1支 │甲 壬 ○│6170-JB號自小客車內查獲 ││ │ │ │ │門號:0000000000 ││ │ │ │ │序號:47M83A580A00 │├──┼─────────────┼──────┼────┼───────────────┤│1367│MOTOROLA牌手機 │1支 │甲 壬 ○│6170-JB號自小客車內查獲 ││ │ │ │ │無SIM卡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 │├──┼─────────────┼──────┼────┼───────────────┤│1368│保管條 │8張 │甲 壬 ○│6170-JB號自小客車內查獲 │├──┼─────────────┼──────┼────┼───────────────┤│1369│借據 │9張 │甲 壬 ○│6170-JB號自小客車內查獲 │├──┼─────────────┼──────┼────┼───────────────┤│1370│協議書 │9張 │甲 壬 ○│6170-JB號自小客車內查獲 │└──┴─────────────┴──────┴────┴───────────────┘附表二之┌──┬─────────────┬──────┬────┬───────────────┐│編號│證 物 名 稱 │數 量 │所 有 人│查 扣 地 點 │├──┼─────────────┼──────┼────┼───────────────┤│1371│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甲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甲○○ ││ │(內含SIM卡) │ │ │身上查獲 │├──┼─────────────┼──────┼────┼───────────────┤│1372│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甲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甲○○ ││ │(內含SIM卡) │ │ │身上查獲 │├──┼─────────────┼──────┼────┼───────────────┤│1373│0000000000號SIM卡 │1片 │甲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2查獲 │├──┼─────────────┼──────┼────┼───────────────┤│1374│l○○使用人頭帳號手抄便條│1張 │甲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2查獲 │├──┼─────────────┼──────┼────┼───────────────┤│1375│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2支 │甲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2查獲 ││ │手機 │ │ │ │├──┼─────────────┼──────┼────┼───────────────┤│1376│教戰守則 │1張 │甲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2查獲 │├──┼─────────────┼──────┼────┼───────────────┤│1377│客戶聯絡借款資料帳冊 │3本 │甲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2查獲 │├──┼─────────────┼──────┼────┼───────────────┤│1378│志願留營名冊 │1張 │甲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2查獲 │├──┼─────────────┼──────┼────┼───────────────┤│1379│申請報告 │1張 │甲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2查獲 │└──┴─────────────┴──────┴────┴───────────────┘附表二之┌──┬─────────────┬──────┬────┬───────────────┐│編號│證 物 名 稱 │數 量 │所 有 人│查 扣 地 │├──┼─────────────┼──────┼────┼───────────────┤│1380│手機(含門號) │3支 │天 ○│天○身上查獲 ││ │ │ │ │門號: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1381│SIM卡 │3張 │天 ○│天○身上查獲 ││ │ │ │ │和信:00000000000000 ││ │ │ │ │遠傳:000000000000000 ││ │ │ │ │泛亞:00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之┌──┬─────────────┬──────┬────┬───────────────┐│編號│ 證 物 名 稱 │數 量 │所 有 人│查 扣 地 點 │├──┼─────────────┼──────┼────┼───────────────┤│1382│軍中聯絡電話一覽表 │1張 │甲 N ○│嘉義市○○街○○○號文化大亨大樓 ││ │ │ │ │防火巷內查獲(證物位置二) │├──┼─────────────┼──────┼────┼───────────────┤│1383│陸軍工兵第53勤任務分配表 │3張 │甲 N ○│嘉義市○○街○○○號文化大亨大樓 ││ │ │ │ │防火巷內查獲(證物位置二) │├──┼─────────────┼──────┼────┼───────────────┤│1384│收款帳單 │3張 │甲 N ○│嘉義市○○街○○○號文化大亨大樓 ││ │ │ │ │防火巷內查獲(證物位置二) │├──┼─────────────┼──────┼────┼───────────────┤│1385│中縣後備司令部服務臺名片 │1張 │甲 N ○│嘉義市○○街○○○號文化大亨大樓 ││ │ │ │ │防火巷內查獲(證物位置二) │├──┼─────────────┼──────┼────┼───────────────┤│1386│一線P2名單 │1張 │甲 N ○│嘉義市○○街○○○號文化大亨大樓 ││ │ │ │ │防火巷內查獲(證物位置二) │├──┼─────────────┼──────┼────┼───────────────┤│1387│記事本 │1本 │甲 N ○│嘉義市○○街○○○號文化大亨大樓 ││ │ │ │ │防火巷內查獲(證物位置二) │├──┼─────────────┼──────┼────┼───────────────┤│1388│手提電腦 │1臺 │甲 N ○│桃園縣平鎮市○○○街○○號12樓查││ │ │ │ │獲 │├──┼─────────────┼──────┼────┼───────────────┤│1389│宣傳單 │3000張 │甲 N ○│桃園縣平鎮市○○○街○○號12樓查││ │ │ │ │獲 │├──┼─────────────┼──────┼────┼───────────────┤│1390│中央財經金融管理公司名片 │23盒 │甲 N ○│桃園縣平鎮市○○○街○○號12樓查││ │ │ │ │獲 │├──┼─────────────┼──────┼────┼───────────────┤│1391│富裕金融管理公司名片 │20盒 │甲 N ○│桃園縣平鎮市○○○街○○號12樓查││ │ │ │ │獲 │└──┴─────────────┴──────┴────┴───────────────┘附表二之┌──┬─────────────┬──────┬────┬───────────────┐│編號│證 物 名 稱 │數 量 │所 有 人│查 扣 地 │├──┼─────────────┼──────┼────┼───────────────┤│1392│MOTOROLA牌手機 │1支 │地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B室查││ │門號:0000000000 │ │ │獲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1393│INN0STREAM牌手機 │1支 │地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B室查││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獲 │├──┼─────────────┼──────┼────┼───────────────┤│1394│臺灣銀行存摺 │1本 │地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B室查││ │帳號:0000000000000 │ │ │獲 │├──┼─────────────┼──────┼────┼───────────────┤│1395│郵局存摺 │1本 │地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B室查││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獲 │├──┼─────────────┼──────┼────┼───────────────┤│1396│金融卡 │1張 │地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B室查││ │帳號:0000000-0000000 │ │ │獲 │├──┼─────────────┼──────┼────┼───────────────┤│1397│中華電信IC電話卡 │2張 │地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B室查││ │ │ │ │獲 │├──┼─────────────┼──────┼────┼───────────────┤│1398│房屋租賃契約書 │5本 │地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B室查││ │ │ │ │獲 │├──┼─────────────┼──────┼────┼───────────────┤│1399│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 │4本 │地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B室查││ │ │ │ │獲 │├──┼─────────────┼──────┼────┼───────────────┤│1400│讓渡書 │4張 │地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B室查││ │ │ │ │獲 │├──┼─────────────┼──────┼────┼───────────────┤│1401│借據 │5張 │地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B室查││ │ │ │ │獲 │├──┼─────────────┼──────┼────┼───────────────┤│1402│保管條 │4張 │地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B室查││ │ │ │ │獲 │├──┼─────────────┼──────┼────┼───────────────┤│1403│協議書 │1張 │地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B室查││ │ │ │ │獲 │├──┼─────────────┼──────┼────┼───────────────┤│1404│本票 │8張 │地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B室查││ │ │ │ │獲 │├──┼─────────────┼──────┼────┼───────────────┤│1406│國軍退除役給予發放明細表 │1張 │地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B室查││ │ │ │ │獲 │├──┼─────────────┼──────┼────┼───────────────┤│1407│臺北縣後備司令部受理退伍報│1張 │地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B室查││ │到應辦事項 │ │ │獲 │├──┼─────────────┼──────┼────┼───────────────┤│1408│亞太電信公司行動電話申請書│3張 │地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B室查││ │ │ │ │獲 │├──┼─────────────┼──────┼────┼───────────────┤│1409│行動電話專案同意書 │3張 │地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B室查││ │ │ │ │獲 │├──┼─────────────┼──────┼────┼───────────────┤│1410│未申請和信門號申請書 │1張 │地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B室查││ │ │ │ │獲 │├──┼─────────────┼──────┼────┼───────────────┤│1411│中電電信收費收據 │1張 │地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B室查││ │ │ │ │獲 │├──┼─────────────┼──────┼────┼───────────────┤│141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款卡 │1張 │地 ○ ○│嘉義市○○街○○○號文化大亨大樓 ││ │ │ │ │防火巷內查獲(證物位置三) │├──┼─────────────┼──────┼────┼───────────────┤│1413│I CASH5現金卡 │1張 │地 ○ ○│嘉義市○○街○○○號文化大亨大樓 ││ │ │ │ │防火巷內查獲(證物位置三) │├──┼─────────────┼──────┼────┼───────────────┤│1414│中區P1名單 │1張 │地 ○ ○│嘉義市○○街○○○號文化大亨大樓 ││ │ │ │ │防火巷內查獲(證物位置三) │├──┼─────────────┼──────┼────┼───────────────┤│1415│一線P1、P2中彰投名單 │1張 │地 ○ ○│嘉義市○○街○○○號文化大亨大樓 ││ │ │ │ │防火巷內查獲(證物位置三) │├──┼─────────────┼──────┼────┼───────────────┤│1416│教戰手冊 │1本 │地 ○ ○│嘉義市○○街○○○號文化大亨大樓 ││ │ │ │ │防火巷內查獲(證物位置三) │├──┼─────────────┼──────┼────┼───────────────┤│1417│收款帳單 │1張 │地 ○ ○│嘉義市○○街○○○號文化大亨大樓 ││ │ │ │ │防火巷內查獲(證物位置三) │├──┼─────────────┼──────┼────┼───────────────┤│1418│MOTOROLA牌手機 │1支 │地 ○ ○│嘉義市○○街○○○號文化大亨大樓 ││ │ │ │ │防火巷內查獲(證物位置三) │├──┼─────────────┼──────┼────┼───────────────┤│1419│CDMA牌手機 │1支 │地 ○ ○│嘉義市○○街○○○號文化大亨大樓 ││ │ │ │ │防火巷內查獲(證物位置三) │├──┼─────────────┼──────┼────┼───────────────┤│1420│SIM卡 │1張 │地 ○ ○│嘉義市○○街○○○號文化大亨大樓 ││ │ │ │ │防火巷內查獲(證物位置三) │└──┴─────────────┴──────┴────┴───────────────┘附表二之┌──┬─────────────┬──────┬────┬───────────────┐│編號│證 物 名 稱 │數 量 │所 有 人│查 扣 地 │├──┼─────────────┼──────┼────┼───────────────┤│1421│0000000000號SIM卡 │1張 │甲 E ○│臺中縣豐原市○○路○○○號查獲 │├──┼─────────────┼──────┼────┼───────────────┤│1422│0000000000手機(含SIM卡) │1支 │甲 E ○│臺中縣豐原市○○路○○○號查獲 │├──┼─────────────┼──────┼────┼───────────────┤│1423│記事簿 │1本 │甲 E ○│臺中縣豐原市○○路○○○號查獲 │ │└──┴─────────────┴──────┴────┴───────────────┘附表二之┌──┬─────────────┬──────┬────┬───────────────┐│編號│證 物 名 稱 │數 量 │所 有 人│查 扣 地 │├──┼─────────────┼──────┼────┼───────────────┤│1424│ARCOA牌手機(含SIM卡) │1支 │甲 O ○│嘉義市○○街○○○號3樓之4查獲 ││ │ │ │ │0000000000 │├──┼─────────────┼──────┼────┼───────────────┤│1425│PANASONIC牌手機(含SIM卡)│1支 │甲 O ○│嘉義市○○街○○○號3樓之4查獲 ││ │ │ │ │門號:0000000000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1426│SAGEM牌手機(含SIM卡) │1支 │甲 O ○│嘉義市○○街○○○號3樓之4查獲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1427│商業本票 │1本 │甲 O ○│嘉義市○○街○○○號3樓之4查獲 │├──┼─────────────┼──────┼────┼───────────────┤│1428│郵政儲存簿儲金存款簿 │1本 │甲 O ○│嘉義市○○街○○○號3樓之4查獲 │├──┼─────────────┼──────┼────┼───────────────┤│1429│筆記本 │1本 │甲 O ○│嘉義市○○街○○○號3樓之4查獲 │├──┼─────────────┼──────┼────┼───────────────┤│1430│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 │1本 │甲 O ○│嘉義市○○街○○○號3樓之4查獲 │├──┼─────────────┼──────┼────┼───────────────┤│1431│房屋租賃契約書 │1本 │甲 O ○│嘉義市○○街○○○號3樓之4查獲 │├──┼─────────────┼──────┼────┼───────────────┤│1432│借款資料 │31張 │甲 O ○│嘉義市○○街○○○號3樓之4查獲 ││ │ │ │ │(保管條6張、協議書4張、同意書││ │ │ │ │13 3張、委託書2張、讓渡證書3張││ │ │ │ │、委託契約書3張) │└──┴─────────────┴──────┴────┴───────────────┘附表二之┌──┬─────────────┬──────┬────┬───────────────┐│編號│證 物 名 稱 │數 量 │所 有 人│查 扣 地 │├──┼─────────────┼──────┼────┼───────────────┤│1433│亞太行動寬頻電信SIM卡 │1張 │x ○ ○│高雄市○○路○號23樓之1查獲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 │├──┼─────────────┼──────┼────┼───────────────┤│1434│和信電信SIM卡 │2張 │x ○ ○│①卡號:00000000000000 ││ │ │ │ │ 門號:0000000000(高雄市正興││ │ │ │ │ 路7號23樓之1查獲) ││ │ │ │ │②門號:0000000000(x○○身上││ │ │ │ │ 查獲) │├──┼─────────────┼──────┼────┼───────────────┤│1435│泛亞電信SIM卡 │1張 │x ○ ○│x○○身上查獲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1436│中華電信SIM卡 │1張 │x ○ ○│x○○身上查獲 ││ │ │ │ │卡號:HOZ0000 000000 │├──┼─────────────┼──────┼────┼───────────────┤│1437│NEC牌N530I型手機(含SIM卡 │1支 │x ○ ○│x○○使用6E-4722號車輛上查獲 ││ │) │ │ │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 │├──┼─────────────┼──────┼────┼───────────────┤│1438│蕭玉山借貸資料 │2張 │x ○ ○│高雄市○○路○號23樓之1查獲 ││ │ │ │ │身分證、汽車駕照影本、信用貸款││ │ │ │ │申請表 │├──┼─────────────┼──────┼────┼───────────────┤│143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入憑證 │1張 │x ○ ○│高雄市○○路○號23樓之1查獲 ││ │ │ │ │戶名:F○○、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93.09.01.存入、金額:207萬元 │├──┼─────────────┼──────┼────┼───────────────┤│1440│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1張 │x ○ ○│高雄市○○路○號23樓之1查獲 ││ │ │ │ │高雄大順郵局:0000000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受款人:詹敬需 ││ │ │ │ │ 匯款人:楊峻創 ││ │ │ │ │ 93.08.26. 匯款 ││ │ │ │ │ 金額:2千元 │├──┼─────────────┼──────┼────┼───────────────┤│1441│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1張 │x ○ ○│高雄市○○路○號23樓之1查獲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交易金額:1萬6千元 ││ │ │ │ │92.04.06.交易 │├──┼─────────────┼──────┼────┼───────────────┤│1442│記事便條紙 │1張 │x ○ ○│高雄市○○路○號23樓之1查獲 ││ │ │ │ │內容:宇○○5日、鍾偉豪5日前、││ │ │ │ │廖國清約31日、許喬青5日、黃介 ││ │ │ │ │民3點約下星2.3、陳柏偉00000000││ │ │ │ │15 │├──┼─────────────┼──────┼────┼───────────────┤│1443│潘文輝2吋相片 │1張 │x ○ ○│高雄市○○路○號23樓之1查獲 ││ │ │ │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 │ │ │ │62.10.25.生 │├──┼─────────────┼──────┼────┼───────────────┤│1444│記事便條紙 │1張 │x ○ ○│高雄市○○路○號23樓之1查獲 ││ │ │ │ │內容:0000000000、董35、 ││ │ │ │ │0000000000公司預約 │├──┼─────────────┼──────┼────┼───────────────┤│1445│記事簿 │1本 │x ○ ○│高雄市○○路○號23樓之1查獲 │├──┼─────────────┼──────┼────┼───────────────┤│1446│出貨、結清單 │1本 │x ○ ○│高雄市○○路○號23樓之1查獲 │├──┼─────────────┼──────┼────┼───────────────┤│1447│信封袋 │1個 │x ○ ○│高雄市○○路○號23樓之1查獲 ││ │ │ │ │收件人:甲未○ │├──┼─────────────┼──────┼────┼───────────────┤│1448│空白借款協議書 │1張 │x ○ ○│高雄市○○路○號23樓之1查獲 │├──┼─────────────┼──────┼────┼───────────────┤│1449│空白借據 │1張 │x ○ ○│高雄市○○路○號23樓之1查獲 │├──┼─────────────┼──────┼────┼───────────────┤│1450│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帳單 │1張 │x ○ ○│高雄市○○路○號23樓之1查獲 ││ │ │ │ │門號:0000000000 │├──┼─────────────┼──────┼────┼───────────────┤│1451│記事便條紙 │2張 │x ○ ○│高雄市○○路○號23樓之1查獲 │├──┼─────────────┼──────┼────┼───────────────┤│1452│和信電訊門號續約單 │3張 │x ○ ○│高雄市○○路○號23樓之1查獲 ││ │ │ │ │買受人:甲壬○ ││ │ │ │ │門號:0000000000 │├──┼─────────────┼──────┼────┼───────────────┤│145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1張 │x ○ ○│高雄市○○路○號23樓之1查獲 ││ │緩起訴處分令令通知書 │ │ │被告:d○○ │├──┼─────────────┼──────┼────┼───────────────┤│1454│遠傳電信申請書 │1張 │x ○ ○│高雄市○○路○號23樓之1查獲 ││ │ │ │ │申請人:甲壬○ ││ │ │ │ │門號:0000000000 │├──┼─────────────┼──────┼────┼───────────────┤│1455│甲午○戶口名簿 │1張 │x ○ ○│高雄市○○路○號23樓之1查獲 │├──┼─────────────┼──────┼────┼───────────────┤│1456│和信電訊繳款單 │1張 │x ○ ○│高雄市○○路○號23樓之1查獲 ││ │ │ │ │用戶:鄭志明、門號:0000000000│├──┼─────────────┼──────┼────┼───────────────┤│1457│訂做兵籍名牌訂貨單 │1張 │x ○ ○│x○○身上查獲 │├──┼─────────────┼──────┼────┼───────────────┤│1458│中華電信IC電話卡 │1張 │x ○ ○│x○○身上查獲 │├──┼─────────────┼──────┼────┼───────────────┤│1459│本票 │1張 │x ○ ○│x○○身上查獲 ││ │ │ │ │發票人:謝洪銓、金額:12萬元 │├──┼─────────────┼──────┼────┼───────────────┤│1460│優惠貸款名片 │88張 │x ○ ○│x○○使用6E-4722號車輛上查獲 │├──┼─────────────┼──────┼────┼───────────────┤│1461│塑膠棍 │2支 │x ○ ○│x○○使用6E-4722號車輛上查獲 │├──┼─────────────┼──────┼────┼───────────────┤│1462│空白借貸資料表 │2冊 │x ○ ○│x○○使用6E-4722號車輛上查獲 │├──┼─────────────┼──────┼────┼───────────────┤│1463│羅維忠資料 │4份 │x ○ ○│x○○使用6E-4722號車輛上查獲 ││ │ │ │ │身分證、台電工作證、戶口名簿、││ │ │ │ │郵局存摺:局號0000000、帳號053││ │ │ │ │0159 │├──┼─────────────┼──────┼────┼───────────────┤│1464│朱順得借款資料 │1張 │x ○ ○│x○○使用6E-4722號車輛上查獲 │├──┼─────────────┼──────┼────┼───────────────┤│1465│和信電訊申請書 │1張 │x ○ ○│x○○使用6E-4722號車輛上查獲 ││ │ │ │ │用戶:李仁、門號:0000000000 │├──┼─────────────┼──────┼────┼───────────────┤│1466│遠傳電信客戶帳單 │3張 │x ○ ○│x○○使用6E-4722號車輛上查獲 ││ │ │ │ │用戶:王桂蓮、帳號:0000000000│└──┴─────────────┴──────┴────┴───────────────┘附表二之┌──┬─────────────┬──────┬────┬───────────────┐│編號│證 物 名 稱 │數 量 │所 有 人│查 扣 地 │├──┼─────────────┼──────┼────┼───────────────┤│1467│黑色皮夾 │1個 │甲 宇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468│手機(含備用電池2個) │2支 │甲 宇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 │ │ │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1469│大樓電梯感應器 │2個 │甲 宇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470│大樓晶片卡 │1張 │甲 宇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1471│SIM卡(遠傳電信、臺灣大哥 │2張 │甲 宇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大門號各一) │ │ │ │└──┴─────────────┴──────┴────┴───────────────┘附表二之┌──┬─────────────┬──────┬────┬───────────────┐│編號│證 物 名 稱 │數 量 │所 有 人│查 扣 地 │├──┼─────────────┼──────┼────┼───────────────┤│1472│未○○借據 │1張 │X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查獲 │├──┼─────────────┼──────┼────┼───────────────┤│1473│未○○保管條 │1張 │X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查獲 │├──┼─────────────┼──────┼────┼───────────────┤│1474│未○○協議書 │1張 │X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查獲 │├──┼─────────────┼──────┼────┼───────────────┤│1475│商業本票 │1本 │X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查獲 │ │├──┼─────────────┼──────┼────┼───────────────┤│1476│臺灣銀行支票簿存根 │1本 │X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查獲 │└──┴─────────────┴──────┴────┴───────────────┘附表二之┌──┬─────────────┬──────┬────┬───────────────┐│編號│證 物 名 稱 │數 量 │所 有 人│查 扣 地 │├──┼─────────────┼──────┼────┼───────────────┤│1477│亞太行動電話(免SIM卡) │1支 │F ○ ○│F○○隨身黑色手提包內查獲 ││ │ │ │ │門號:0000000000 │├──┼─────────────┼──────┼────┼───────────────┤│1478│手機(含SIM卡) │1支 │F ○ ○│F○○隨身黑色手提包內查獲 ││ │ │ │ │門號:0000000000 │├──┼─────────────┼──────┼────┼───────────────┤│1479│江嘉芳嘉義文化路郵局存摺 │1本 │F ○ ○│F○○隨身黑色手提包內查獲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金融卡)│├──┼─────────────┼──────┼────┼───────────────┤│1480│辛○○嘉義文化路郵局存摺 │1本 │F ○ ○│F○○隨身黑色手提包內查獲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金融卡)│├──┼─────────────┼──────┼────┼───────────────┤│1481│李沛月水上郵局存摺 │1本 │F ○ ○│F○○隨身黑色手提包內查獲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金融卡)│├──┼─────────────┼──────┼────┼───────────────┤│1482│天 ○國泰世華存款簿 │1本 │F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D室查││ │ │ │ │獲,帳號:000000000000 │├──┼─────────────┼──────┼────┼───────────────┤│1483│江嘉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1本 │F ○ ○│F○○隨身黑色手提包內查獲 ││ │ │ │ │帳號:000000000000(金融卡) │├──┼─────────────┼──────┼────┼───────────────┤│1484│天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1本 │F ○ ○│F○○隨身黑色手提包內查獲 ││ │ │ │ │帳號:000000000000(金融卡) │├──┼─────────────┼──────┼────┼───────────────┤│1485│天 ○合作金庫銀行北高雄分│1本 │F ○ ○│F○○隨身黑色手提包內查獲 ││ │行存摺 │ │ │帳號:0000000000000(金融卡) │├──┼─────────────┼──────┼────┼───────────────┤│1486│計算機 │1臺 │F ○ ○│F○○隨身黑色手提包內查獲 │├──┼─────────────┼──────┼────┼───────────────┤│1487│朱建任新興郵局存摺 │1本 │F ○ ○│F○○隨身黑色手提包內查獲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金融卡)│├──┼─────────────┼──────┼────┼───────────────┤│1488│羅茂和嘉義文化路郵局存摺 │1本 │F ○ ○│F○○隨身黑色手提包內查獲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金融卡)│├──┼─────────────┼──────┼────┼───────────────┤│1489│羅瓊瑤六甲郵局存摺 │1本 │F ○ ○│F○○隨身黑色手提包內查獲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金融卡)│├──┼─────────────┼──────┼────┼───────────────┤│149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支票存根聯│1本 │F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491│辛○○退伍令及身分證影本 │1張 │F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1492│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2張 │F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封面及內頁影本 │ │ │ │├──┼─────────────┼──────┼────┼───────────────┤│1493│印章 │6枚 │F ○ ○│F○○隨身黑色手提包內查獲 │├──┼─────────────┼──────┼────┼───────────────┤│1494│薪資表 │3張 │F ○ ○│F○○隨身黑色手提包內查獲 │├──┼─────────────┼──────┼────┼───────────────┤│1495│現金(新臺幣) │5,000元 │F ○ ○│F○○隨身黑色手提包內查獲 │├──┼─────────────┼──────┼────┼───────────────┤│1496│記事本 │1本 │F ○ ○│F○○隨身黑色手提包內查獲 │├──┼─────────────┼──────┼────┼───────────────┤│1497│中國農民銀行紀錄清單 │2張 │F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D室查││ │ │ │ │獲 │├──┼─────────────┼──────┼────┼───────────────┤│1498│楊善宇身分證影本 │1張 │F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D室查││ │ │ │ │獲 │├──┼─────────────┼──────┼────┼───────────────┤│1499│空白保管條 │3張 │F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D室查││ │ │ │ │獲 │├──┼─────────────┼──────┼────┼───────────────┤│1500│空白借據 │5張 │F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D室查││ │ │ │ │獲 │├──┼─────────────┼──────┼────┼───────────────┤│1501│空白協議書 │3張 │F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D室查││ │ │ │ │獲 │├──┼─────────────┼──────┼────┼───────────────┤│1502│曾秋菊土地登記簿謄本影本 │2張 │F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D室查││ │ │ │ │獲 │├──┼─────────────┼──────┼────┼───────────────┤│1503│曾秋菊建物登記簿謄本影本 │2張 │F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D室查││ │ │ │ │獲 │├──┼─────────────┼──────┼────┼───────────────┤│1504│郭家宇土地登記簿謄本影本 │4張 │F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D室查││ │ │ │ │獲 │├──┼─────────────┼──────┼────┼───────────────┤│1505│建物登記簿謄本影本 │2張 │F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D室查││ │ │ │ │獲 │├──┼─────────────┼──────┼────┼───────────────┤│1506│甲○○戶口名簿影本、軍人身│各2張 │F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D室查││ │份證影本 │ │ │獲 │├──┼─────────────┼──────┼────┼───────────────┤│1507│房屋租賃契約書 │5本 │F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D室查││ │ │ │ │獲 │├──┼─────────────┼──────┼────┼───────────────┤│1508│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 │2本 │F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D室查││ │ │ │ │獲 │├──┼─────────────┼──────┼────┼───────────────┤│1509│天 ○讓渡書 │3張 │F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D室查││ │ │ │ │獲 │├──┼─────────────┼──────┼────┼───────────────┤│1510│天 ○借據 │3張 │F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D室查││ │ │ │ │獲 │├──┼─────────────┼──────┼────┼───────────────┤│1511│天 ○保管條 │3張 │F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D室查││ │ │ │ │獲 │├──┼─────────────┼──────┼────┼───────────────┤│1512│天 ○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 │2本 │F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D室查││ │ │ │ │獲 │├──┼─────────────┼──────┼────┼───────────────┤│1513│商業本票(天 ○) │2張 │F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D室查││ │ │ │ │獲,票號:No.067292、067284 │└──┴─────────────┴──────┴────┴───────────────┘附表二之┌──┬─────────────┬──────┬────┬───────────────┐│編號│證 物 名 稱 │數 量 │所 有 人│查 扣 地 點 │├──┼─────────────┼──────┼────┼───────────────┤│1514│空白借據 │5張 │m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I室查││ │ │ │ │獲 │├──┼─────────────┼──────┼────┼───────────────┤│1515│空白協議書 │3張 │m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I室查││ │ │ │ │獲 │├──┼─────────────┼──────┼────┼───────────────┤│1516│空白同意書 │23張 │m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I室查││ │(直式8張、橫式15張) │ │ │獲 │├──┼─────────────┼──────┼────┼───────────────┤│1517│空白客戶信貸基本資料 │12張 │m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I室查││ │ │ │ │獲 │├──┼─────────────┼──────┼────┼───────────────┤│1518│資料夾 │1個 │m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I室查││ │ │ │ │獲 │├──┼─────────────┼──────┼────┼───────────────┤│1519│空白讓渡書 │3張 │m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I室查││ │ │ │ │獲 │├──┼─────────────┼──────┼────┼───────────────┤│1520│空白保管條 │13張 │m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I室查││ │ │ │ │獲 │├──┼─────────────┼──────┼────┼───────────────┤│1521│空白信用貸款申請書表 │1張 │m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I室查││ │ │ │ │獲 │├──┼─────────────┼──────┼────┼───────────────┤│1522│房屋租賃契約書 │3本 │m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I室查││ │ │ │ │獲 │├──┼─────────────┼──────┼────┼───────────────┤│1523│空白房屋租賃契約書 │4本 │m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I室查││ │ │ │ │獲 │├──┼─────────────┼──────┼────┼───────────────┤│1524│空白土地買賣契約書 │4本 │m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I室 ││ │ │ │ │查獲 │├──┼─────────────┼──────┼────┼───────────────┤│1525│空白買賣分期付款合約書 │3張 │m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I室 ││ │ │ │ │查獲 │├──┼─────────────┼──────┼────┼───────────────┤│1526│信封 │24枚 │m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I室查││ │ │ │ │獲 │├──┼─────────────┼──────┼────┼───────────────┤│1527│收支單 │4張 │m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I室查││ │ │ │ │獲 │├──┼─────────────┼──────┼────┼───────────────┤│1528│教戰守則 │1張 │m ○ ○│嘉義市○○街○○○號大樓旁防火巷 ││ │ │ │ │內查獲(證物位置八) │├──┼─────────────┼──────┼────┼───────────────┤│1529│商業本票 │2本 │m ○ ○│嘉義市○○街○○○號大樓旁防火巷 ││ │ │ │ │內查獲(證物位置八) │├──┼─────────────┼──────┼────┼───────────────┤│1530│電話聯絡簿 │1本 │m ○ ○│嘉義市○○街○○○號大樓旁防火巷 ││ │ │ │ │內查獲(證物位置八) │├──┼─────────────┼──────┼────┼───────────────┤│1531│m○○受保護管束手冊 │1本 │m ○ ○│嘉義市○○街○○○號大樓旁防火巷 ││ │ │ │ │內查獲(證物位置八) │├──┼─────────────┼──────┼────┼───────────────┤│1532│MOTOROLA牌手機 │2支 │m ○ ○│嘉義市○○街○○○號大樓旁防火巷 ││ │ │ │ │內查獲(證物位置八) │├──┼─────────────┼──────┼────┼───────────────┤│1533│APBW牌手機 │1支 │m ○ ○│嘉義市○○街○○○號3樓之4、I室查││ │門號:0000000000 │ │ │查獲 │└──┴─────────────┴──────┴────┴───────────────┘附表三、不為沒收之扣押物明細表:

┌──┬─────────────┬──────┬────┬───────────────┐│編號│證 物 名 稱 │數 量 │所 有 人│查 扣 地 點 │├──┼─────────────┼──────┼────┼───────────────┤│ 1 │甲H○軍人身分證 │1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2 │甲H○眷屬身分證 │1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3 │玉山銀行晶片卡 │1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4 │富邦銀行金融卡 │1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5 │聯邦銀行金融卡 │1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6 │中國信託金融卡 │3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7 │馮志真彰化銀行存摺 │1本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8 │甲H○在職證明書 │1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9 │甲H○陸海空軍軍官退伍令 │1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10 │謝冠群國防部退伍令 │1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11 │皮包 │2個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12 │F○○富邦銀行存摺 │1本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13 │F○○新竹國際商銀存摺 │1本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帳號:00000000000 │ │ │ │├──┼─────────────┼──────┼────┼───────────────┤│ 14 │F○○中國信託商銀存摺 │1本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15 │F○○第一商銀存摺、提款卡│各1份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帳號:00000000000 │ │ │ │├──┼─────────────┼──────┼────┼───────────────┤│ 16 │l○○第一商銀存摺、提款卡│各1份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帳號:00000000000 │ │ │ │├──┼─────────────┼──────┼────┼───────────────┤│ 17 │郭家豪第一商銀存摺、提款卡│各1份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帳號:00000000000 │ │ │ │├──┼─────────────┼──────┼────┼───────────────┤│ 18 │F○○臺南區中小企銀存摺、│各1份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提款卡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19 │F○○臺南區中小企銀存摺 │1本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20 │F○○玉山銀行存摺 │1本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21 │F○○土地銀行存摺 │1本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22 │F○○嘉義市農會存摺 │1本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 23 │F○○亞太銀行存摺 │1本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24 │F○○復華銀行存摺 │1本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25 │l○○慶豐銀行存摺 │1本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26 │l○○彰化銀行存摺 │1本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27 │l○○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1本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 │ │ │ │├──┼─────────────┼──────┼────┼───────────────┤│ 28 │l○○嘉義市第一信用合作社│1本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存摺、帳號:352 │ │ │ │├──┼─────────────┼──────┼────┼───────────────┤│ 29 │l○○玉山銀行存摺 │1本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30 │l○○中國信託銀行代收票據│1本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簿 │ │ │ │├──┼─────────────┼──────┼────┼───────────────┤│ 31 │中國信託銀行支票存根 │1本(100張)│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BD0000000-BD0000000 │ │ │ │├──┼─────────────┼──────┼────┼───────────────┤│ 32 │中國信託銀行支票存根 │1本(50張)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BD0000000-BD0000000 │ │ │ │├──┼─────────────┼──────┼────┼───────────────┤│ 33 │過期信用卡 │8張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34 │世華銀行支票簿 │1本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RB0000000-RB0000000 │ │ │ │├──┼─────────────┼──────┼────┼───────────────┤│ 35 │臺灣土地銀行支票簿 │1本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AFB0000000-AFB0000000 │ │ │ │├──┼─────────────┼──────┼────┼───────────────┤│ 36 │王翠鳳C9-0670自小客車行照 │1張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37 │吳秋香ULW-907輕機車駕照 │1張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38 │椰灣海景國際渡假村 │20張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機票兌換券 │ │ │ │├──┼─────────────┼──────┼────┼───────────────┤│ 39 │椰灣海景國際渡假村貴賓卡 │10張 │l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40 │Panasonic汽車音響面板 │2個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含外殼) │ │ │ │├──┼─────────────┼──────┼────┼───────────────┤│ 41 │護貝機 │1臺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42 │選臺器 │1臺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43 │護照 │1本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AGLUTAY‧CECLIA PERALTA │├──┼─────────────┼──────┼────┼───────────────┤│ 44 │華航機票 │7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45 │98驅動程式光碟片 │1片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46 │手機模型 │24(含袋子)│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47 │廠商基本資料(75頁) │1本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48 │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8張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 天○所有) │├──┼─────────────┼──────┼────┼───────────────┤│ 49 │二聯式統一發票 │47捲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1.84年12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2.85年1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3.85年2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4.85年4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5.85年5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6.85年6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7.85年7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8.85年9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9.85年10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10.85年12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11.86年1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12.86年5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13.86年6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14.86年6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15.86年7-8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16.87年1-2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17.87年3-4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18.87年5-6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19.87年7-8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20.88年1-2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21.88年9-10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22.88年11-12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23.89年1-2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24.89年3-4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25.89年5-6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26.89年5-6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27.89年7-8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50 │三聯式統一發票 │23捲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 1.84年10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 2.85年2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 3.85年8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0 ││ │ │ │ │ 4.85年9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 5.85年10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 6.85年11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 7.85年12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 8.86年1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 9.86年5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 10.86年6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 11.87年1-2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 12.87年3-4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 13.87年5-6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 14.88年1-2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 15.88年3-4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 16.88年9-10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 17.89年1-2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 18.89年3-4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 19.89年5-6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51 │統一發票 │153捲 │l ○ ○│嘉義市○○街○○○號12樓之4查獲 ││ │ │ │ │1.No.0000000-0000000 ││ │ │ │ │2.No.00000000-00000000 ││ │ │ │ │3.No.00000000-00000000 ││ │ │ │ │4.No.00000000-00000000 ││ │ │ │ │5.No.00000000-00000000 ││ │ │ │ │6.No.00000000-00000000 ││ │ │ │ │7.No.00000000-00000000 ││ │ │ │ │8.No.00000000-00000000 ││ │ │ │ │9.No.00000000-00000000 ││ │ │ │ │10.No.00000000-00000000 ││ │ │ │ │11.No.00000000-00000000 ││ │ │ │ │12.No.00000000-00000000 ││ │ │ │ │13.No.00000000-00000000 ││ │ │ │ │14.No.00000000-00000000 ││ │ │ │ │15.No.00000000-00000000 ││ │ │ │ │16.No.00000000-00000000 ││ │ │ │ │17.No.00000000-00000000 ││ │ │ │ │18.No.00000000-00000000 ││ │ │ │ │19.No.00000000-00000000 ││ │ │ │ │20.No.00000000-00000000 ││ │ │ │ │21.No.00000000-00000000 ││ │ │ │ │22.No.00000000-00000000 ││ │ │ │ │23.No.00000000-00000000 ││ │ │ │ │24.No.00000000-00000000 ││ │ │ │ │25.No.00000000-00000000 ││ │ │ │ │26.No.00000000-00000000 ││ │ │ │ │27.No.00000000-00000000 ││ │ │ │ │28.No.00000000-00000000 ││ │ │ │ │29.No.00000000-00000000 ││ │ │ │ │30.No.00000000-00000000 ││ │ │ │ │31.No.00000000-00000000 ││ │ │ │ │32.No.00000000-00000000 ││ │ │ │ │33.No.00000000-00000000 ││ │ │ │ │34.No.00000000-00000000 ││ │ │ │ │35.No.00000000-00000000 ││ │ │ │ │36.No.00000000-00000000 ││ │ │ │ │37.No.00000000-00000000 ││ │ │ │ │38.No.00000000-00000000 ││ │ │ │ │39.No.00000000-00000000 ││ │ │ │ │40.No.00000000-00000000 ││ │ │ │ │41.No.00000000-00000000 ││ │ │ │ │42.No.00000000-00000000 ││ │ │ │ │43.No.00000000-00000000 ││ │ │ │ │44.No.00000000-00000000 ││ │ │ │ │45.No.00000000-00000000 ││ │ │ │ │46.No.00000000-00000000 ││ │ │ │ │47.No.00000000-00000000 ││ │ │ │ │48.No.00000000-00000000 ││ │ │ │ │49.No.00000000-00000000 ││ │ │ │ │50.No.00000000-00000000 ││ │ │ │ │51.No.00000000-00000000 ││ │ │ │ │52.No.00000000-00000000 ││ │ │ │ │53.No.00000000-00000000 ││ │ │ │ │54.No.00000000-00000000 ││ │ │ │ │55.No.00000000-00000000 ││ │ │ │ │56.No.00000000-00000000 ││ │ │ │ │57.No.00000000-00000000 ││ │ │ │ │58.No.00000000-00000000 ││ │ │ │ │59.No.00000000-00000000 ││ │ │ │ │60.No.00000000-00000000 ││ │ │ │ │61.No.00000000-00000000 ││ │ │ │ │62.No.00000000-00000000 ││ │ │ │ │63.No.00000000-00000000 ││ │ │ │ │64.No.00000000-00000000 ││ │ │ │ │65.No.00000000-00000000 ││ │ │ │ │66.No.00000000-00000000 ││ │ │ │ │67.No.00000000-00000000 ││ │ │ │ │68.No.00000000-00000000 ││ │ │ │ │69.No.00000000-00000000 ││ │ │ │ │70.No.00000000-00000000 ││ │ │ │ │71.No.00000000-00000000 ││ │ │ │ │72.No.00000000-00000000 ││ │ │ │ │73.No.00000000-00000000 ││ │ │ │ │74.No.00000000-00000000 ││ │ │ │ │75.No.00000000-00000000 ││ │ │ │ │76.No.00000000-00000000 ││ │ │ │ │77.No.00000000-00000000 ││ │ │ │ │78.No.00000000-00000000 ││ │ │ │ │79.No.00000000-00000000 ││ │ │ │ │80.No.00000000-00000000 ││ │ │ │ │81.No.00000000-00000000 ││ │ │ │ │82.No.00000000-00000000 ││ │ │ │ │83.No.00000000-00000000 ││ │ │ │ │84.No.00000000-00000000 ││ │ │ │ │85.No.00000000-00000000 ││ │ │ │ │86.No.00000000-00000000 ││ │ │ │ │87.No.00000000-00000000 ││ │ │ │ │88.No.00000000-00000000 ││ │ │ │ │89.No.00000000-00000000 ││ │ │ │ │90.No.00000000-00000000 ││ │ │ │ │91.No.00000000-00000000 ││ │ │ │ │92.No.00000000-00000000 ││ │ │ │ │93.No.00000000-00000000 ││ │ │ │ │94.No.00000000-00000000 ││ │ │ │ │95.No.00000000-00000000 ││ │ │ │ │96.No.00000000-00000000 ││ │ │ │ │97.No.00000000-00000000 ││ │ │ │ │98.No.00000000-00000000 ││ │ │ │ │99.No.00000000-00000000 ││ │ │ │ │100.No.00000000-00000000 ││ │ │ │ │101.No.00000000-00000000 ││ │ │ │ │102.No.00000000-00000000 ││ │ │ │ │103.No.00000000-00000000 ││ │ │ │ │104.No.00000000-00000000 ││ │ │ │ │105.No.00000000-00000000 ││ │ │ │ │106.No.00000000-00000000 ││ │ │ │ │107.No.00000000-00000000 ││ │ │ │ │108.No.00000000-00000000 ││ │ │ │ │109.No.00000000-00000000 ││ │ │ │ │110.No.00000000-00000000 ││ │ │ │ │111.No.00000000-00000000 ││ │ │ │ │112.No.00000000-00000000 ││ │ │ │ │113.No.00000000-00000000 ││ │ │ │ │114.No.00000000-00000000 ││ │ │ │ │115.No.00000000-00000000 ││ │ │ │ │116.No.00000000-00000000 ││ │ │ │ │117.No.00000000-00000000 ││ │ │ │ │118.No.00000000-00000000 ││ │ │ │ │119.No.00000000-00000000 ││ │ │ │ │120.No.00000000-00000000 ││ │ │ │ │121.No.00000000-00000000 ││ │ │ │ │122.No.00000000-00000000 ││ │ │ │ │123.No.00000000-00000000 ││ │ │ │ │124.No.00000000-00000000 ││ │ │ │ │125.No.00000000-00000000 ││ │ │ │ │126.No.00000000-00000000 ││ │ │ │ │127.No.00000000-00000000 ││ │ │ │ │128.No.00000000-00000000 ││ │ │ │ │129.No.00000000-00000000 ││ │ │ │ │130.No.00000000-00000000 ││ │ │ │ │131.No.00000000-00000000 ││ │ │ │ │132.No.00000000-00000000 ││ │ │ │ │133.No.00000000-00000000 ││ │ │ │ │134.No.00000000-00000000 ││ │ │ │ │135.No.00000000-00000000 ││ │ │ │ │136.No.00000000-00000000 ││ │ │ │ │137.No.00000000-00000000 ││ │ │ │ │138.No.00000000-00000000 ││ │ │ │ │139.No.00000000-00000000 ││ │ │ │ │140.No.00000000-00000000 ││ │ │ │ │141.No.00000000-00000000 ││ │ │ │ │142.No.00000000-00000000 ││ │ │ │ │143.No.00000000-00000000 ││ │ │ │ │144.No.00000000-00000000 ││ │ │ │ │145.No.00000000-00000000 ││ │ │ │ │146.No.00000000-00000000 ││ │ │ │ │147.84年12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148.89年7至8月: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 │ │ │ No.00000000-00000000 │├──┼─────────────┼──────┼────┼───────────────┤│ 52 │過期信用卡 │25張 │F ○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53 │張麗守嘉義市餐飲業職業工會│1張 │甲 未 ○│嘉義市○○路○○○巷○○號查獲 │├──┼─────────────┼──────┼────┼───────────────┤│ 54 │期貨資料簿 │1本 │甲 未 ○│3W-4508號自小客車上查獲 │├──┼─────────────┼──────┼────┼───────────────┤│ 55 │甲G○門診收據 │1張 │x ○ ○│高雄市○○路○號23樓之1查獲 │├──┼─────────────┼──────┼────┼───────────────┤│ 56 │年籍不詳女性2吋相片 │1張 │x ○ ○│高雄市○○路○號23樓之1查獲 │├──┼─────────────┼──────┼────┼───────────────┤│ 57 │駕駛人體格體能紀錄表 │1張 │x ○ ○│高雄市○○路○號23樓之1查獲 │├──┼─────────────┼──────┼────┼───────────────┤│ 58 │高雄市大新駕訓班普通汽車 │1張 │x ○ ○│高雄市○○路○號23樓之1查獲 ││ │駕照登記書 │ │ │ │ │├──┼─────────────┼──────┼────┼───────────────┤│ 59 │晶華酒店消費發票 │5張 │甲 L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60 │老爺酒店消費發票 │2張 │甲 L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61 │晶華酒店訂餐傳真單 │1張 │甲 L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62 │湖山渡假旅館消費千帳單 │1張 │甲 L ○│嘉義市○○街○○○號3樓之3查獲 │├──┼─────────────┼──────┼────┼───────────────┤│ 63 │海岸巡防總局非法案例彙編 │1本 │甲 H ○│嘉義市○○街○○○號4樓之1查獲 │├──┼─────────────┼──────┼────┼───────────────┤│ 64 │汽車罰款資料 │1份 │甲 H ○│嘉義市○○街○○○號4樓之1查獲 │├──┼─────────────┼──────┼────┼───────────────┤│ 65 │B○○印鑑證明 │1份 │B ○ ○│嘉義市○○街○○○號文化大亨大樓 ││ │ │ │ │防火巷內查獲(證物位置九) │├──┼─────────────┼──────┼────┼───────────────┤│ 66 │B○○戶籍謄本 │1份 │B ○ ○│嘉義市○○街○○○號文化大亨大樓 ││ │ │ │ │防火巷內查獲(證物位置九) │└──┴─────────────┴──────┴────┴───────────────┘附表四、本案常業重利部分,不另為免訴判決之借貸部分:

┌─┬────┬──────────┬────────┬────────┬────┬──────────┐│編│ │ 借 貸 日 期 │ 出 借 人 │ 利息計算方式 │ │ ││ │ 姓 名 ├──────────┼────────┼────────┤ 擔保品 │ 備 註 ││號│ │ 借 貸 金 額 │ 實 拿 金 額 │ 利 率(年息) │ │ │├─┼────┼──────────┼────────┼────────┼────┼──────────┤│⒈│甲亥○ │八十九、九十年間 │林先生 │每十天每萬元二千│本票 │ ││ │ │ │ │元 │ │ ││ │ ├──────────┼────────┼────────┤ │ ││ │ │二萬元 │一萬六千元 │720% │ │ │├─┼────┼──────────┼────────┼────────┼────┼──────────┤│ │ │九十一年五月間 │李代書 │每十天每萬元二千│本票、借│*係被害人之妻林玫伶││ │ │ │ │四百元 │據、身分│出面借款,有遭言詞恐││⒉│ o○○ ├──────────┼────────┼────────┤證、郵局│嚇、住處被丟雞蛋 ││ │ │五萬元 │三萬八千元 │864% │存簿及私│ ││ │ │ │ │ │章 │ │├─┼────┼──────────┼────────┼────────┼────┼──────────┤│ │ │九十一年五月間 │阿文、陳大哥、小│借四萬元每十天利│本票、分│*錢莊聯絡電話 ││ │ │ │李 │息三千元 │期付款合│ 0000-000000 ││⒊│ W○○ ├──────────┼────────┼────────┤約書、本│ ││ │ │四萬元 │三萬七千元 │270%左右 │票借貸週│ ││ │ │ │ │ │轉資金同│ ││ │ │ │ │ │意書、機│ ││ │ │ │ │ │車駕照正│ ││ │ │ │ │ │本、被害│ ││ │ │ │ │ │人之妻羅│ ││ │ │ │ │ │春霞之郵│ ││ │ │ │ │ │局存摺正│ ││ │ │ │ │ │本及提款│ ││ │ │ │ │ │卡 │ │├─┼────┼──────────┼────────┼────────┼────┼──────────┤│ │ │九十一年五、六月間 │李小姐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借│ ││⒋│ 甲丑○ │ │ │五百元 │據、身分│ ││ │ ├──────────┼────────┼────────┤證影本 │ ││ │ │二萬元 │一萬七千元 │540% │ │ │├─┼────┼──────────┼────────┼────────┼────┼──────────┤│ │ │九十年間 │劉姓男子 │每十天三萬元八千│本票、軍│ ││ │ │ │ │元 │人身分證│ ││⒌│ p○○ ├──────────┼────────┼────────┤影本 │ ││ │ │三萬元 │二萬二千元 │960%左右 │ │ │├─┼────┼──────────┼────────┼────────┼────┼──────────┤│ │ │①八十九四、五月間 │李先生 │每十天每萬元二千│本票、身│①另扣業務員獎金五百││ │ │ │ │元 │分證影本│元,第二次未扣手續費││ │ ├──────────┼────────┼────────┤ │ ││⒍│ 甲甲○ │二萬元 │一萬五千五百元 │720% │ │*還款帳戶:李沛月 ││ │ ├──────────┼────────┼────────┤ │*本息均已清償 ││ │ │②八十九四、五月間 │李先生 │每十天每萬元二千│ │ ││ │ │ │ │元 │ │ ││ │ ├──────────┼────────┼────────┤ │ ││ │ │二萬元 │一萬六千元 │720% │ │ │├─┼────┼──────────┼────────┼────────┼────┼──────────┤│ │ │九十年底 │王先生 │每十天每萬元一千│本票、借│ ││⒎│ 戊○○ │ │ │元 │據、身分│ ││ │ ├──────────┼────────┼────────┤證正本 │ ││ │ │五萬元 │四萬五千元 │360% │ │ │├─┼────┼──────────┼────────┼────────┼────┼──────────┤│ │ │八十九年十月間 │洪先生 │ │ │ ││⒏│ 申○○ ├──────────┼────────┼────────┤ │ ││ │ │二萬元 │一萬六千元 │ │ │ │├─┼────┼──────────┼────────┼────────┼────┼──────────┤│⒐│甲酉○ │①九十年四月間 │姜先生 │每十天每萬元二千│本票、軍│*本息均已還清 ││ │ │ │ │元 │人身分證│*還款郵局帳戶: ││ │ ├──────────┼────────┼────────┤影本 │「李沛月」 ││ │ │二萬元 │一萬六千元 │720% │ │ ││ │ ├──────────┼────────┼────────┤ │ ││ │ │②九十一年七月間 │姜先生 │每十天每萬元二千│ │ ││ │ │ │ │元 │ │ ││ │ ├──────────┼────────┼────────┤ │ ││ │ │三萬元 │二萬四千元 │720% │ │ │├─┼────┼──────────┼────────┼────────┼────┼──────────┤│ │ │九十一年七月間 │不詳姓名男子 │每十天每萬元二千│本票、身│另收手續費五百元 ││⒑│ 甲卯○ │ │ │元 │分證正本│ ││ │ ├──────────┼────────┼────────┤ │ ││ │ │五千元 │三千五百元 │720%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四項: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一、三項: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條例等
裁判日期:2005-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