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239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張富慶律師
張庭禎律師被 告 辛 ○ 已死亡)選任辯護人 蘇俊維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02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丙○○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及利益,處有期徒刑貳年。
辛○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丙○○、辛○【已死亡】均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臺灣企銀」】太平分行前副理,均係受該「臺灣企銀」委任辦理客戶放款、徵信及授信業務的人員。渠等明知民國六十五年間起,「臺灣企銀」接受「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下稱「信保基金」】之委託、授權,於授權範圍內辦理「信保基金」放款業務迄今。「信保基金」為測試借款戶短期償債能力,規定於借款期限屆期前,須先清償全額借款一日以上,如借款戶通過該短期還款測試【下稱「一日還款測試」】,即表示借款戶之短期資金調度能力無虞,則第二個營業日以後,銀行得再行辦理放款作業,並予以撥貸續借。又財政部八十七年九月七日臺財融字第八七七四四二四六號號函明示,為加強金融機構內部管理,應注意從業人員與客戶間有無異常資金往來情事;另依「信保基金」發行之中小企業融資信用保證作業手冊第捌項「不代位清償準則」第七款規定:「授信款項未按貸款用途使用,而經查實用於收回授信單位之原有債權【不論該債權是否經基金保證】者,依該部分占送保授信金額之比率解除保證責任」;第八款規定:「違反財政部『金融人員生活道德規範』規定,授信款項有流入授信單位辦理該案徵、授信有關人員帳戶,或經其在支領票據上背書,或以其他方式領用者,全案解除保證責任」。而財政部六十七年九月一日(六七)臺財錢第一九五八九號函頒之公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生活道德規範要點第二點第㈨項規定:「不得與客戶發生金錢借貸往來及從事股票、期貨等投機性買賣行為」;第項規定:「行員及其家屬不得有任何足以導致其本人處理業務或作決定時違害銀行利益之行為」;第項規定:「對於貸款客戶不得將其借得之款項轉貸或支付行員使用」。且渠等亦明知如附表貳所示之四峻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四峻公司」】、仲茂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仲茂公司」】、愛烙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愛烙達公司」】、順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宗公司」】、亞士頓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士頓公司」】、浩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浩朝公司」】、旺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易公司」】、偉嘉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偉嘉公司」】、意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意匠公司」】、江竣鈺精機有限公司【下稱「江竣鈺公司」】、朗克有限公司【下稱「朗克公司」】、向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向隆公司」】、陸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陸力公司」】、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力公司」】、溢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溢元公司」】前向「臺灣企銀」辦理「信保基金」的借款期限屆至時,上開公司並無資力足以通過「一日還款測試」,以獲得「信保基金」授權「臺灣企銀」辦理放款作業,並予以撥貸續借款項,若上開公司屆期確實未能清償借款,「信保基金」將代位清償「臺灣企銀」,故「臺灣企銀」將不會受到財產損害。又上開公司若無法通過「一日還款測試」,「臺灣企銀」必將發現上開公司的信用狀況不佳,授信審議小組及徵、授信人員將不會核准上開公司的貸款申請,如有違反上開「不代位清償準則」規定,由「臺灣企銀」行員提供資金與上開公司通過「一日還款測試」,獲得「臺灣企銀」辦理放款作業,並予以撥貸續借款項,「臺灣企銀」將無法獲得「信保基金」的代位清償。詎丙○○為牟取高額利息收入,竟意圖為第三人即如附表貳所示之「四峻公司」、「仲茂公司」、「愛烙達公司」、「順宗公司」、「亞士頓公司」、「浩朝公司」、「旺易公司」、「偉嘉公司」、「意匠公司」、「江竣鈺公司」、「朗克公司」、「向隆公司」、「陸力公司」、「鼎力公司」、「溢元公司」不法之利益,並基於概括犯意,其中「向隆公司」部分,復與辛○基於犯意聯絡【即由知情的辛○與丙○○基於犯意聯絡,由辛○介紹「向隆公司」向丙○○借款】,於附表貳所示之時間,即上開公司「信保基金」借款期限屆至時,由丙○○使用如附表壹所示之不知情親屬的帳戶(實為丙○○使用之人頭帳戶),以附表叁所示之資金流向明細,提供資金借款與上開公司償還原屆期之借款,以通過「一日還款測試」,待上開公司獲得「信保基金」授權「臺灣企銀」辦理放款作業,並予以撥貸續借款項後,再由上開公司將受重新核撥之借款,以附表叁所示之資金流向明細,將款項轉回如附表壹所示之帳戶,並由丙○○收取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至百分之三十六不等之利息,致生損害於「臺灣企銀」之財產及利益【即「臺灣企銀」喪失「信保基金」代位清償的利益】。嗣因「亞士頓公司」等借戶發生延滯繳息並倒閉後,「信保基金」查核貸放資金,發現上開公司獲得辦理放款作業,並撥貸續借的款項,係由丙○○提領、轉帳至丙○○所使用如附表壹所示之人頭帳戶,以及丙○○收受上開公司利息等違常事由,拒絕代位清償「臺灣企銀」太平分行,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丙○○固坦承案發當時任職於「臺灣企銀」太平分行,擔任存款部副理,明知行員不得與客戶間有資金往來,而邱林峰、邱俊誠、戴羚如、蔣邱映斯、林志崇、邱映霓、陳志強、邱映綾、林峰蓮與「四峻公司」等公司間之匯款,確係將資金借給「四峻公司」等,並均有收取利息,惟矢口否認有為上揭犯行,辯稱:
(一)背信罪之成立,必須以行為人為他人處理事務,在主觀上有圖得不法利益或者是使本人受損害之意圖,亦即犯罪之成立,除必須具備故意之要件【包含知與欲之要件】外,尚必須行為人在主觀上,有積極地實現構成要件之意圖。
因此,行為人受他人委任處理事務,雖其行為造成本人之損害,但若行為人並非具有主觀上欲使構成要件實現的意圖,僅係基於疏忽或判斷上的錯誤,導致本人利益受損,自不得以本人受有損害,即遽行認定行為人具有不法之意圖。至於受任人是否違背其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必須依照其與本人間所存在之民事契約關係負損害賠償責任,則屬民事上的問題。
(二)「信保基金」發行之中小企業融資信用保證作業手冊第捌項「不代位清償準則」規定,是屬於行政規則層次的銀行作業守則,僅是作為規範員工的私生活與公務間的準則,違反者得以行政處分方式加以懲處,法律效果未嚴重到必須科以刑事責任。即便認定伊的行為違反「金融人員生活道德規範」第㈨項「不得與客戶發生金錢借貸往來」,惟仍應由檢方舉證證明以實其說,不得謂伊的親屬與「亞士頓公司」等間的金錢借貸往來行為,亦完全視為伊的金錢借貸往來行為。而伊的親屬向「亞士頓公司」縱有收取利息,亦屬合法正當權利,並無不法背信可言。伊是經由他人介紹,得知「臺灣企銀」太平分行的客戶需要借款,伊的親屬也是透過伊,得知「臺灣企銀」太平分行的客戶需要借款,而伊的親屬借款給上開客戶,可以賺取每一百萬元每日一千元的利息。而伊的親屬提供資金給借款戶作為清償銀行貸款,並非伊受「臺灣企銀」委託處理事務之範疇,是縱然伊的行為被認為有違反伊與「臺灣企銀」間之內部契約或道德規範,亦無關背信罪責。
(三)「臺灣企銀」處理信用貸款,尚須徵信室與放款部人員的稽核與調查,伊並非辦理「亞士頓公司」等借款案之徵信、授信人員,伊雖時任「臺灣企銀」太平分行副理,然所任職務為存款業務,亦與徵信室與放款部無關。有關「信保基金」規定借款戶於借款期限屆滿日,應清償借款一日以上,始能再行借款的規定,伊並不是很清楚。伊會在「信保基金」同意保證函上蓋章,僅是被服務單位知會的意思,並非負責之意思,亦非上開「不代位清償準則」之適用客體,「信保基金」亦不得藉此解除其與「臺灣企銀」簽訂的保證責任。「信保基金」利用「借新還舊」為藉口,迴避其應負的保證責任,乃是「信保基金」與「臺灣企銀」間保證契約如何解釋的問題,「臺灣企銀」應據理力爭,循正常管道依法求償,竟捨此不為,反而針對服務多年的員工。而檢方豈可因「亞士頓公司」等取得貸款後,因景氣欠佳而償債能力,即認伊涉犯背信罪名。
(四)銀行為瞭解貸款客戶短期清償的能力,而有所謂在貸款期限屆至前,要求客戶作一時清償之動作。故只要客戶有辦法自行籌措資金向銀行短期清償,當屬合法清償,絕不因客戶資金來源而影響清償之合法性,客戶為因應一日清償,當可自由找尋資金來源,不受拘束。故縱然銀行貸款客戶向伊或伊的親屬調度資金清償銀行貸款,因屬雙方合法之契約自由行為,而伊或伊的親屬也有收受借貸利息,亦屬合法之利得,並無任何不法利益之情事。
(五)「四峻公司」、「仲茂公司」、「愛烙達公司」、「順宗公司」、「亞士頓公司」、「浩朝公司」、「意匠公司」、「江竣鈺公司」、「朗克公司」、「向隆公司」、「陸力公司」、「鼎力公司」貸款部分,並未造成「臺灣企銀」之損失,伊無刑事背信責任可言。
(六)伊僅係負責存款業務之副理,若法院仍認定伊亦係處理放款業務之人員,則因本案貸款客戶在清償舊貸款後,於重新申請新的貸款案中,因客戶均符合法定借貸之要件,故伊或相關人員在審核過程中,並未有何舞弊或不法等違背任務之情事,因此起訴書認列的每件貸款案,均屬合法正當,難認伊有何意圖損害「臺灣企銀」利益之情事。故縱然事後部分貸款客戶有違約之債務不履行,致「臺灣企銀」有債務未受清償之損害,亦與伊無關。
二、惟查:
(一)被告丙○○係為臺灣企銀處理放款、授信事務之人:㈠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本案案發當時,在
「臺灣企銀」太平分行擔任徵信工作,被告丙○○係作業部門副理,負責存款業務。「臺灣企銀」太平分行授信放款流程,係由借款戶提出貸款申請,再由「臺灣企銀」太平分行的襄理負責分件,由徵信人員進行拜訪客戶、蒐集徵信資料等徵信項目,將所有資料送給「授信審議小組」,若該小組決定貸放,資料即送回徵信人員處完成正式的徵信報告,再依序交由授信經辦、授信襄理、副理及經理。「授信審議小組」的成員包括徵授信人員、存款作業部門襄理、外匯主管、授信部門副理、催收訴訟的經辦、經理,當時授信部門副理是被告辛○。被告丙○○雖不是「授信審議小組」的成員,但依規定存款部門會派員與會,因為存款部門的人員可以提供借款戶在銀行裡面存款有無異樣或有無退票的情形。「授信審議小組」可以決定是否貸放款項與借款戶,其決定貸放與否係採多數決。依會議資料顯示被告丙○○有參加「授信審議小組」開會,即表示被告丙○○有參與該次「授信審議小組」會議等語【詳本院卷(三)第一三五至一三七頁、第一三九頁】㈡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本案案發當時,在
「臺灣企銀」太平分行擔任領組授信人員,職務內容為依據徵信的徵信調查,製作核貸與否的批示。「臺灣企銀」太平分行申請貸款的流程,係由借款戶提出申請,由太平分行放款部襄理分派案件給徵信人員,再由徵信人員要求客戶提供財務報表等資料、提出保證人、借貸本人的收入職業,進行徵信調查,製作成徵信調查表,再送到「授信審議小組」,「授信審議小組」的人員包括分行經理、授信部門副理、存款部門副理、外匯襄理、徵授信組員,審信小組決定核貸之後,再送交授信部門,由伊核對批示後,再送交授信部門的襄理、副理、經理蓋章。「授信審議小組」需要存款部門副理參與開會,是總行的內規規定,因為副理根據銀行法的規定,相當於經理人,故不區分存款、放款的副理,存款部門對於貸款的借款戶可能也認識,可以集思廣益,審核是否適合核貸給該借款戶。「授信審議小組」與會人員全數通過才核貸,如果與會者有不同意者,就不會在決議上蓋章,將來該貸放過程如有疑問,就無需擔負責任,故原則上還是採取多數決。伊也有參加「授信審議小組」,如果認為申貸案件不符合條件,當場就會表示意見,若「授信審議小組」已經通過核貸,伊通常就不會批示不准。因為如果批示不准,必須再送「授信審議小組」再行開會決議,如果「授信審議小組」成員都同意核貸,只有授信人員不同意,可能後來就會更換授信人員辦理。被告丙○○當時擔保存款部門的副理,被告辛○擔任放款部門的副理。被告丙○○原則上都會參加「授信審議小組」的開會等語【詳本院卷(三)第一四一至一四七頁】。
㈢臺灣企銀為提升該行授信品質,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
五日,發函各營業單位成立「授信審議小組」,就每筆授信案件分析討論,以集思廣益減少逾期款項發生。而「授信審議小組」的成員為經理、副理、授信襄理、徵授信人員、外匯襄理及作業部門襄理組成,必要時經理得增加指派催收人員或有關人員參加,小組會議由經理指定一位授信襄理召集,並以當次與會人員中最高主管為主席。每筆授信案件【含外匯】均應提「授信審議小組」討論,有關會議中所提之意見、結論,應作成紀錄並裝訂成冊,由召集襄理保管,並列入移交。本項會議紀錄應妥善保管,總行將不定時查核辦理情形。「授信審議小組」係諮商單位,授信案件之最終准駁權仍為核貸人員及其主管等情,有臺灣企銀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八三)審一字第一一六三一號函在卷可稽【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O二一O號偵查卷第二三頁】。
㈣綜合證人庚○○、己○○的證詞及臺灣企銀八十三年十
一月二十五日(八三)審一字第一一六三一號函可知,臺灣企銀申貸流程係由借款戶提出貸款申請,由分行放款部門的襄理負責分派案件給徵信人員作初步徵信,徵信人員即進行拜訪申貸客戶、要求申貸客戶提供財務報表、提供申貸客戶及保證人的收入職業,並將蒐集徵信資料連同製作的徵信調查表,送到「授信審議小組」審核,經「授信審議小組」多數決通過後,再將資送回徵信人員,完成正式的徵信報告,再依序交由授信經辦、授信襄理、副理及經理核章。而被告丙○○於案發當時雖係任職「臺灣企銀」太平分行,擔任存款部副理,然被告丙○○既係「授信審議小組」的成員,且實際參與「授信審議小組」的會議,並且有表決權,「授信審議小組」可以決定是否貸放款項與借款戶,其決定貸放與否復係採多數決。顯然被告丙○○確實有參與「臺灣企銀」太平分行授信事務之處理無訛。
㈤被告丙○○自八十三年九月起至八十五年十一月止,擔
任徵授信襄理,職掌徵授信案件審核及核定授權襄理案件之准駁;自八十五年十一月起至八十六年二月止,擔任帳務襄理,職掌放款撥貸及收回相關帳務主管;自八十六年二月十四日起升任副理,輔佐經理處理全分行業務,徵授信案件審核及核定授權副理案件之准駁,均與「信保基金」業務有關等情,有臺灣企銀太平分行九十三年五月四日九三太平字第OO二二四函【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O二一O號偵查卷第二四、二五頁】在卷可稽。
㈥依臺灣企銀分層負責明細表【詳本院卷(三)第十六頁】,其分成「徵信」、「授信」及「放款帳務」,即:
⒈徵信單位分層負責之權限:
⑴支票開戶。副理有審核權。
⑵申請授信各項資料之蒐集。副理有審核權及部分事項之核定權。
⑶徵信資料之調查研判。副理有審核權及部分事項之核定權。
⑷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擔保授信。副理有審核權及部分事項之核定權。
⑸其他項目及臨時交辦事項。副理有審核權及部分事項之核定權。
⑹副理對於授信金額在一定限度內有核定權。
⒉授信單位分層負責之權限:
⑴授信業務之計畫及推展。副理有審核權。
⑵授信案件之申請准駁。副理有審核權及部分事項之核定權。
⑶授信案件利率核算表之填製。副理有審核權。
⑷其他第四點至第十二點抵押權設定、變更及塗銷登
記之審核...等事項,副理有審核權及部分事項之核定權。
⒊放款帳務分層負責之權限:
⑴放款撥貸。襄理即有核定權。
⑵放款收回。副理有審核權及部分事項之核定權。
⑶其他項目或臨時交辦事項。副理有審核權及部分事項之核定權。
在法律上,副理為經理人之代理人,具有經營及決策之權限。而「臺灣企銀」在分層負責上,並未明確區分放款部門或存款部門的副理職權,而副理並有代理經理或輔佐經理處理全分行業務,徵授信案件審核及核定授權副理案件之准駁權限,復實際參與「授信審議小組」開會及授信案件核貸與否之准駁,益見被告丙○○確係為臺灣企銀處理放款、授信事務之人,而非如其所言,僅單純處理存款業務。
(二)被告丙○○有意圖為第三人【詳如附表貳所示公司】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㈠「信保基金」有關「一日還款測試」及「不代位清準則」為被告丙○○所明知:
⒈「信保基金」之「不代位清償準則」第七項規定:「
授信款項未按貸款用途使用,而經查實用於收回授信單位之原有債權【不論該債權是否經基金保證】者,依該部分占送保授信金額之比率解除保證責任;第八項規定:「違反財政部『金融人員生活道德規範』規定,授信款項有流入授信單位辦理該案徵、授信有關人員帳戶,或經其在支領票據上背書,或以其他方式領用者,全案解除保證責任【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五一九號偵查卷(一)第四六至四七頁】。而財政部六十七年九月一日(六七)臺財錢第一九五八九號函頒之公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生活道德規範要點第二點第㈨項規定:不得與客戶發生金錢借貸往來及從事股票、期貨等投機性買賣行為;第項規定:行員及其家屬不得有任何足以導致其本人處理業務或作決定時違害銀行利益之行為;第項規定:對於貸款客戶不得將其借得之款項轉貸或支付行員使用【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五一九號偵查卷(一)第四九頁】。
⒉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信保基金」為測試
借款戶短期償債能力,規定在借款期限屆滿前,必須先清償全額借款一日以上,通過短期還款測試,銀行在第二個營業日以後就可以辦理展期放款作業,此本質上類似原借款的「展期」,即還舊款借新款。如果銀行核可且於「信保基金」既定的保證範圍內,即可以超過原借款數額,所有貸放流程都需要重新經過「授信審議小組」等的相關流程,而且利息也未必與之前相同。如果是真正的展期是不需要還清舊款。「臺灣企銀」太平分行的行員不可以自己或親友的資金借款給借款戶,以通過「一日還款測試」,因為測試還款是「信保基金」的規定,且「信保基金」規定還款的資金來源不可與行員有關,如果「信保基金」查到資金來源與行員有關,就會解除保證責任等語【詳本院卷(三)第一三七至一四一頁】。
⒊故若臺灣企銀的徵信、授信人員,有違反財政部「金
融人員生活道德規範」規定,與客戶發生金錢借貸往來行為或本人及其家屬有任何足以導致其本人處理業務或作決定時違害銀行利益之行為,且授信款項有流入授信單位辦理該案徵信、授信有關人員帳戶,或經其在支領票據上背書,或以其他方式領用者,「信保基金」即解除全案的保證責任。
⒋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信保基金」有關「
一日還款測試」之相關規定,徵授信人員與存款、放款部門的主管都知道。通過「一日還款測試」再行續借,是屬於還舊借新,且再行續借亦必須經過申貸、徵信及審核的全部流程。被告丙○○曾於放款部門任職約八、九個月。銀行行員不可以自己的資金,借與借款戶使其通過「一日還款測試」等語【詳本院卷(三)第一四四至一四八頁】;證人壬○○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對於『信保基金』的相關信用貸款流程、規定是否瞭解?】我曾經在放款部門待過,案子徵授信均通過核准貸放之後,由我們這個部門撥款出去,而我也只熟知該階段的業務。」;「【你對於『信保基金』作業手冊規定:銀行行員不可以提供資金給借款戶通過一日還款測試的規定是否知情?)知道。」;「【你在放款部門任職的期間如何?】將近二年。」;「【就你所知,丙○○曾否任職於放款部門?】有的。」;「【丙○○在放款部門擔任的職稱如何?】應該是副理」等語【詳本院卷(三)第一四九至一五一頁】。另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如果這此申貸戶在尚未跟別人借錢來滿足一日清償的原則,他向你們銀行申請貸款以清償舊債,銀行是否核准?】當然不行,因為舊債尚未清償。」等語;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情形是否如同己○○所言?】是的,基金規定就是不能借新還舊。
」等語【詳本院卷(三)第一六一頁】。顯然,「臺灣企銀」曾於放款部門任職的人員,均明確知悉銀行行員不可以提供資金給借款戶,以通過「一日還款測試」,否則「信保基金」將解除全案的保證責任。而被告丙○○自承其曾在放款部門擔任過襄理,期間超過半年等語【詳本院卷(三)第一五一頁】,與證人己○○、壬○○證述被告丙○○曾在放款部門任職等情相符,實則被告丙○○自八十三年九月起至八十五年十一月止,擔任徵授信襄理,職掌徵授信案件審核及核定授權襄理案件之准駁;自八十五年十一月起至八十六年二月止,擔任帳務襄理,職掌放款撥貸及收回相關帳務主管;自八十六年二月十四日起升任副理,輔佐經理處理全分行業務,徵授信案件審核及核定授權副理案件之准駁,均與「信保基金」業務有關,業如前述,而被告丙○○於調查站詢問時亦自承伊知悉「信保基金」為測試借款戶短期償債能力,規定在借款到期前,必須先清償全額借款一日以上,如果借款戶能夠通過此短期測試,即表示該借款戶之短期資金調度能力無虞,則第二個營業日以後,銀行再行撥貸續借之規定等情【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五一九號偵查卷(二)第一一三至一一四頁】,足認被告丙○○因曾任職放款部門的主管,對「信保基金」有關「一日還款測試」及「不代位清準則」當知之甚詳。
㈡被告丙○○確有與附表貳所示之「臺灣企銀」客戶發生
金錢借貸往來行為,並收取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至百分之三十六不等之利息,而該客戶的授信款項,確有流入被告丙○○所使用之人頭帳戶;換言之,被告丙○○確有使用附表壹所示之人頭帳戶,以自己的資金貸款與附表貳所示之「臺灣企銀」客戶,以供渠等通過「信保基金」的「一日還款測試」:
⒈附表壹所示之人頭帳戶,確係被告丙○○所使用,帳
戶內之資金,確係被告丙○○所有,用以貸款與附表貳所示之「臺灣企銀」客戶:
⑴被告丙○○於檢察官偵查時陳稱:邱林峰、邱俊誠
、戴羚如、蔣邱映斯、林志崇、邱映霓、陳志強、邱映綾及林峰蓮的「臺灣企銀」太平分行帳戶,都是伊叫他們到銀行開戶的,錢都是他們每個人自己存進去的,我有告知他們,有人信用好要借款的話,就用他們的錢借沒關係,由伊來幫他們理財,伊有告訴他們借給誰,但沒說要做什麼用,大部分公司都透過邱映霓來跟我借款,客戶有可能是要短期資金融通,或作為代墊信保基金之用,也有可能要開立銀行存款餘額證明。借款公司大部分會把他們在銀行開戶的帳號給伊,伊就從上開親人帳戶內的錢,匯到他們的帳戶,有的利息會先拿,利息就直接拿到銀行給我,如果是邱映霓認識的,就直接拿給伊的女兒,他們先開取款條,如果借一天或三天,那伊就去領等語【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五一九號偵查卷(二)第一五四至一五六頁】。而邱林峰、邱俊誠、戴羚如、蔣邱映斯、林志崇、邱映霓、陳志強、邱映綾及林峰蓮等人,亦附合被告丙○○的陳述,分別陳述如下:
①證人邱林峰於調查站詢問及檢察官偵查時陳稱:
伊為被告丙○○的配偶,伊於「臺灣企銀」太平分行帳號OO一三二-五號、九三九五九-八號活儲帳戶內的存款是屬於伊與女兒邱映霓所有,均委託被告丙○○代為存款及提款,平常該等帳戶之存摺及私章均放在被告丙○○處,由他負責保管使用。被告丙○○曾告訴伊要使用該帳戶內的存款借給他人使用,讓伊賺些利息,伊同意後被告丙○○即使用該帳戶內之資金,伊僅知被告丙○○將帳戶內的資金借與他人使用,但被告邱慶松不會告訴伊借給誰使用等語【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五一九號偵查卷
(二)第十五至十六頁、第四十至四一頁】。②證人邱俊誠於調查站詢問及檢察官偵查時陳稱:
伊為被告丙○○的兒子,伊於「臺灣企銀」太平分行帳號八O六六七-九號、五二八七五-一號、O三O二五-二號活儲帳戶,是委由被告邱慶松代為開戶及辦理有關繳納水電、買賣股票、行員優惠存款及民間借貸之用,至於被告丙○○以上開帳戶內之款項,分別借貸與「愛烙達公司」、「順宗公司」,作為廠商償還原借款,以證明其短期償債能力,並取得「信保基金」繼續貸款之用,事前伊並不清楚,有無獲利及金額多少,伊亦不清楚等語【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五一九號偵查卷(二)第十八至十九頁、第四一至四二頁】。
③證人戴羚如於調查站詢問及檢察官偵查時陳稱:
伊為被告丙○○的媳婦,邱俊誠的太太,伊於「臺灣企銀」太平分行有二個活儲帳戶,帳戶內的資金係伊所有,由被告丙○○代為操作上開二個活儲帳戶,伊僅知被告丙○○有使用伊的帳戶資金借給他人使用,不記得帳戶資金往來細節,伊亦不認識「亞士頓公司」、「愛烙達公司」、「仲茂公司」、「四峻公司」、「旺易公司」、「偉嘉公司」、「意匠公司」、「江竣鈺公司」、「朗克公司」、「順宗公司」、「向隆公司」、「浩朝公司」、「陸力公司」、「溢元公司」等語【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五一九號偵查卷(二)第二一至二二頁、第四二至四三頁】。
④證人蔣邱映斯於調查站詢問及檢察官偵查時陳稱
:伊為被告丙○○的長女,伊有委託被告丙○○於「臺灣企銀」太平分行開立一個帳號O二五五五-O號活儲帳戶,帳戶內的資金都是伊所有。
伊記得被告丙○○曾借用伊的上開帳戶。伊與「意匠公司」並無資金往來,應係被告丙○○借用伊的帳戶,於八十八年八月間,將十萬五千一百元存入伊的帳戶,至於用途為何伊並不清楚。伊與「順宗公司」並無資金往來,在伊的印象中,被告丙○○拿於八十八年十一月間,曾拿十一萬五千元的取款條給伊,要伊蓋上伊的印章,被告丙○○曾說伊先前曾使用伊的帳戶存入一筆十萬五千元的款項,加上利息應也有十一萬餘元,伊並不知道該款項係作為提供「順宗公司」以現金償還原到期之短放的部分款項等語【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五一九號偵查卷(二)第二四至二八頁、第四三至四四頁】。
⑤證人林志崇於調查站詢問及檢察官偵查時陳稱:
伊為被告丙○○的女婿,邱映霓的先生,伊曾在「臺灣企銀」太平分行開立帳號OO一三三-三號、八O三二五-四號活儲帳戶,其中一個帳號OO一三三-三號帳戶,伊有在使用,另一個是被告丙○○為了運用資金流暢,以伊的名義所開設。伊平時將兩本活儲的儲金簿及印鑑都交給被告丙○○保管,被告丙○○有時為資金週轉方便,會利用伊的兩個帳戶週轉。伊並不清楚上開二個帳戶在八十七年三月間與八十九年十二月底止,分別與「四峻公司」、「愛烙達公司」、「朗克公司」、「陸力公司」、「鼎力公司」、「溢元公司」等資金往來情形等語【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五一九號偵查卷(二)第三十至三一頁、第四五至四六頁】。
⑥證人邱映霓於調查站詢問及檢察官偵查時陳稱:
伊為被告丙○○的女兒,伊有委託被告丙○○在「臺灣企銀」太平分行開立帳號八O三六七-一號、O二九九四-七號活儲帳戶,上開二個帳戶內的資金由伊與被告丙○○共同使用,伊將部分資金做為民間借貸,被告丙○○會將帳戶內的資金轉貸給他人賺取利息收入。伊認識「仲茂公司」、「亞士頓公司」、「陸力公司」、「鼎力公司」的負責人,這四家公司負責人曾以電話聯絡的方式,向伊借錢週轉,以便做為擴廠及增資之用,借款期間約在二至三天左右,若伊有足夠的現金,伊以上開帳戶內的資金借貸給上開公司,若伊本身資金不夠,伊會在取得伊先生林志崇、弟弟邱俊誠、弟媳戴羚如、妹妹邱映綾、妹婿陳志強等人的同意下,打電話向被告父親丙○○,請他填寫提款條,以便將上開帳戶內的資金借貸與上開公司,為確保債權,伊事先取得上開公司的存摺及印章,由借款公司的負責人或會計與伊至臺灣企銀太平分行辦理借款事宜,至於其他公司的借貸,因為時隔久遠,伊已記不清楚,要問被告丙○○才知道等語【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五一九號偵查卷(二)第三三至三五頁、第四六至四八頁】。
⑦證人陳志強於調查站詢問及檢察官偵查時陳稱:
伊為被告丙○○的女婿,伊曾於「臺灣企銀」太平分行辦理開戶,均委由被告丙○○代為辦理,至於開設幾個帳戶伊並不清楚,帳戶內的所有金錢出入都是伊所擁有的,上開帳戶皆委託被告邱慶松處理,故有關帳戶內之存提及明細,都要問被告丙○○等語【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五一九號偵查卷(二)第三七至三八頁、第四八至四九頁】。
⑧證人林峰蓮於調查站詢問及檢察官偵查時陳稱:
被告丙○○為伊的姊夫,伊於八十七年間,在「臺灣企銀」太平分行開立帳號O二六五六-五號、八O七五八-六號活儲帳戶,並委由被告邱慶松以上開二個帳戶,代伊買賣股票及借貸給民間賺取利息,帳戶內款項約四百餘萬元,均是伊個人所有。被告丙○○以伊帳戶內的款項分別借貸與「意匠公司」、「向隆公司」、「浩朝公司」、「陸力公司」,作為廠商償還原借款,以證明其短期償債能力,並取「信保基金」繼續貸款之用,伊事前並不清楚等語【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五一九號偵查卷(二)第六五至六七頁、第八九至九十頁】。
⑨證人邱映綾於調查站詢問及檢察官偵查時陳稱:
伊為被告丙○○的女兒,伊於「臺灣企銀」太平分行有二個帳戶,帳號為何,伊已記不清楚,帳戶內的存款大多為伊所有,惟伊姊姊邱映霓曾因為減少報稅利息所得,而將存款寄放在伊的其中一個帳戶。上開帳戶的存摺及私章均交由被告邱慶松保管,並由被告丙○○幫伊處理上開帳戶的提款及存款。被告丙○○曾告訴伊要使用上開帳戶內的存款支借給他人使用,讓伊賺此利息,經伊的同意,被告丙○○即使用上開帳戶的資金,至於上開帳戶與「愛烙達公司」、「亞士頓公司」、「四峻公司」、「偉嘉公司」、「朗克公司」、「溢元公司」、「意匠公司」、「順宗公司」、「浩朝公司」、「陸力公司」、「鼎力公司」間提領存款的往來細節,伊並不清楚等語【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五一九號偵查卷(二)第八二至八四頁、第八七至八九頁】。
⑵惟查,被告丙○○使用自己、邱林峰、邱俊誠、戴
羚如、蔣邱映斯、林志崇、邱映霓、陳志強、邱映綾及林峰蓮等人如附表壹所示之帳戶,以附表叁所示之資金流向明細,借款與附表貳所示之公司,再以附表叁所示之資金流向明細,將款項流回如附表壹所示之帳戶等情,有如附表叁所示之取款憑條、存摺存款憑條、放款轉帳支出傳票、存款轉帳收入傳票、放款收入傳票、轉帳收入傳票支票、支票存款單附卷可稽。而邱林峰、邱俊誠、戴羚如、蔣邱映斯、林志崇、邱映霓、陳志強、邱映綾及林峰蓮等人,或係對自己在「臺灣企銀」開立幾個活儲帳戶?帳戶帳號為何?完全不知情;或雖知道有開立那些帳戶,卻對帳戶內有多少款項?交易往來情況?為何會與如附表貳所示之公司有金錢往來?完全不知情,已難令人相信上開帳戶內的資金,確為其本人所有。且若邱林峰、邱俊誠、戴羚如、蔣邱映斯、林志崇、邱映霓、陳志強、邱映綾及林峰蓮等人陳稱帳戶內的資金係自己所有,僅是交由被告邱慶松作民間借貸的理財投資,以賺取利息等情屬實,則上開個別帳戶內的資金所有權應分屬不同人所有,僅係被告丙○○有權作投資使用,並將投資本金及獲利歸回個別帳戶,由邱林峰、邱俊誠、戴羚如、蔣邱映斯、林志崇、邱映霓、陳志強、邱映綾及林峰蓮等人個別取得,要無將各帳戶內資金混同使用之理。否則,被告丙○○要如何計算邱林峰、邱俊誠、戴羚如、蔣邱映斯、林志崇、邱映霓、陳志強、邱映綾及林峰蓮等人的資金及獲利。然觀諸如附表叁所示之資金流向明細可知,上開從被告邱慶松及邱林峰、邱俊誠、戴羚如、蔣邱映斯、林志崇、邱映霓、陳志強、邱映綾、林峰蓮等人帳戶,以附表叁所示之資金流向明細,分別轉入如附表貳所示之公司的款項,於供附表貳所示之公司完成「一日還款測試」後,並未轉回相同的帳戶,而係以附表叁所示之資金流向明細,任意分批轉回不同的帳戶,且各該帳戶彼此間往來極為頻繁,本金利息計算極為複雜,迄亦未見上開帳戶內的資金有任何精算扣抵,或任何被告丙○○平常計算本利之相關文件,顯然上開帳戶均係供被告丙○○統一混同使用,且資金並無轉回相同帳戶的必要性。益見上開帳戶實係被告丙○○所使用之人頭帳戶,且帳戶內的資金確係被告丙○○所有,用以貸款與附表貳所示之「臺灣企銀」借戶無訛。被告丙○○借用邱林峰、邱俊誠、戴羚如、蔣邱映斯、林志崇、邱映霓、陳志強、邱映綾及林峰蓮等人的帳戶使用,無非在規避其個人與「臺灣企銀」申貸客戶間的金錢借貸往來關係。
⒉附表貳所示之客戶,確係向被告丙○○貸借款項,以
通過「信保基金」的「一日還款測試」,並支付被告丙○○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至百分之三十六不等之利息:
⑴證人黃慶鎮於調查站及檢察官偵查時證稱:伊為「
浩朝公司」的負責人,「浩朝公司」有向「臺灣企銀」太平分行辦理「信保基金」貸款。伊知悉「信保基金」為測試借款戶短期償債能力,規定於借款到期前,必須先清償全額借款一日以上,如果借款戶能夠通過此短期測試,即表示該借款戶之短期資金調度能力無虞,則第二個營業日以後,銀行再行撥貸續借,而「臺灣企銀」太平分行於貸款到期日以前,均會通知「浩朝公司」辦理展期換單。由於「浩朝公司」資金調度不甚充裕,無法在展期換單前籌集款項清償貸款,伊曾從同業客戶口中得知被告丙○○副理有閒置資金可代為融資,乃與被告邱慶松聯絡請求代為融資償付貸款款項,獲得被告邱慶松之允諾代為融資償付款項,待「信保基金」准予展期換單並撥款後,再由撥款款項中連本帶利償還被告丙○○。伊已忘記如何計算代墊金額的日息,惟伊確知利息是另外支付與被告丙○○等語【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五一九號偵查卷(一)第三七至四十頁;第一三一至一三三頁】。
⑵證人張月華於調查站及檢察官偵查時證稱:伊為「
四峻公司」的負責人,「四峻公司」曾於八十七年至八十九年間,向「臺灣企銀」太平分行辦理「信保基金」貸款展期。伊知悉「信保基金」為測試借款戶短期償債能力,規定於借款到期前,必須先清償全額借款一日以上,如果借款戶能夠通過此短期測試,即表示該借款戶之短期資金調度能力無虞,則第二個營業日以後,銀行再行撥貸續借,而「臺灣企銀」太平分行於貸款到期日以前,均會通知「四峻公司」辦理展期換單。由於「四峻公司」資金調度不甚充裕,無法在展期換單前籌集二百五十萬元清償貸款,故每年展期換單前,均委請「臺灣企銀」太平分行行員想辦法先行代墊清償,「四峻公司」通過短期資金調度能力之測試後,取得銀行續行撥貸的款項,「四峻公司」立即將貸得款項轉匯該行員指定之帳戶內。另本公司還必須支付代墊款項的利息給該行員。伊確切知悉被告丙○○幫「四峻公司」負責處理代墊借款款項事宜,待「信保基金」撥款後,再由「四峻公司」支付代墊金額及利息與對方。伊僅認識被告丙○○,至於提供「四峻公司」貸款及「四峻公司」還款的帳戶,該開立帳戶的人,伊均不認識。伊記得有給較高的利息與被告丙○○,至於如何計算利息,伊已記不清楚,伊係以現金支付利息等語【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五一九號偵查卷(一)第七十至七三頁;第一O三至一O五頁】。
⑶證人林子淵於調查站及檢察官偵查時證稱:伊為「
亞士頓公司」的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配偶潘冠伶,「亞士頓公司」自八十七年開始向「臺灣企銀」太平分行辦理「信保基金」貸款展期。伊知悉「信保基金」為測試借款戶短期償債能力,規定於借款到期前,必須先清償全額借款一日以上,如果借款戶能夠通過此短期測試,即表示該借款戶之短期資金調度能力無虞,則第二個營業日以後,銀行再行撥貸續借,而「臺灣企銀」太平分行於貸款到期日以前,均會通知「亞士頓公司」辦理展期換單。由於「四峻公司」資金調度不甚充裕,無法在展期換單前籌集一千五百萬元清償貸款,伊乃透過朋友的介紹,認識時任臺灣企銀副理丙○○的女兒邱映霓,在展期換單前,均委請邱映霓代為處理「亞士頓公司」資金調度不足的困境,「亞士頓公司」在通過短期資金調度能力之測試,取得銀行續行撥貸之款項後,均再另行支付代墊款項之利息與對方,利息以日利率千分之一計算。伊確切知悉是邱映霓幫「亞士頓公司」代墊借款款項,待「信保基金」撥款後,再由「亞士頓公司」支付代墊金額之日息與對方等語【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五一九號偵查卷(一)第九一至九四頁;第一一一至一一三頁】。
⑷證人歐順正於調查站及檢察官偵查時證稱:伊為「
向隆公司」的負責人,「向隆公司」於八十九年間,向「臺灣企銀」太平分行辦理「信保基金」貸款六百萬元。伊知悉「信保基金」為測試借款戶短期償債能力,規定於借款到期前,必須先清償全額借款一日以上,如果借款戶能夠通過此短期測試,即表示該借款戶之短期資金調度能力無虞,則第二個營業日以後,銀行再行撥貸續借。由於「向隆公司」資金調度不甚充裕,無法在展期換單前籌集清償貸款,伊拜託「臺灣企銀」太平分行的高階主管賴雪幫伊調度,至於是由何人帳戶存入「向隆公司」帳戶以因應測試,伊並不清楚,借款時伊會一併開伊公司帳戶的取款條給辛○,上有填寫金額,以便在通過「信保基金」測試後,可以將借款還給辛○等語【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五一九號偵查卷(一)第一六四至一六六頁;第一七O至一七一頁、一七三至一七六頁】。而被告辛○於檢察官偵查時陳稱:「我可能是跟丙○○說,歐順正要還放款六百萬元,要一天,一天的一定是『信保基金』要展期用,一般的放款到期只要換單就好,不用償還一天的本金測試能力,所以如果還一、二天的放款,應該就是信保基金,這種規定辦理過放款的人,應該都知道」等語【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五一九號偵查卷
(二)第一五八頁】。⑸證人陸泰陽於調查站及檢察官偵查時證稱:伊為「
鼎力公司」、「陸力公司」的負責人,「鼎力公司」、「陸力公司」分別於八十九年間,曾向「臺灣企銀」辦理「信保基金」貸款,金額分別為五百萬元、一千萬元。伊知悉「信保基金」為測試借款戶短期償債能力,規定於借款到期前,必須先清償全額借款一日以上,如果借款戶能夠通過此短期測試,即表示該借款戶之短期資金調度能力無虞,則第二個營業日以後,銀行再行撥貸續借,而「臺灣企銀」太平分行於貸款到期日以前,均會通知「鼎力公司」、「陸力公司」辦理展期換單,而兩家公司均由伊本人直接與「臺灣企銀」太平分行丙○○洽借款項,由丙○○先提供資金代償「信保基金」貸款,等到「信保基金」撥款後,再償還給丙○○。伊不認識提供資金給上開兩家公司的帳戶所有人,因為丙○○如何調度資金償還「鼎力公司」、「陸力公司」原到期放款,伊並不瞭解詳情,都是由邱慶松自行籌措支應。丙○○係以日息八分,亦即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計算利息等語【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五一九號偵查卷(二)第一七四至一七六頁;第一七九至一八O頁】。⑹證人陳民宗、李妙慎於調查站及檢察官偵查時證稱
:陳民宗為「順宗公司」的負責人,李妙慎則係陳民宗的配偶,幫忙處理有關銀行貸款等相關事宜,「順宗公司」自八十六年十一月間,即開始向「臺灣企銀」太平分行辦理「信保基金」貸款。渠等知悉「信保基金」為測試借款戶短期償債能力,規定於借款到期前,必須先清償全額借款一日以上,如果借款戶能夠通過此短期測試,即表示該借款戶之短期資金調度能力無虞,則第二個營業日以後,銀行再行撥貸續借,而「臺灣企銀」太平分行於貸款到期日以前,均會通知「順宗公司」辦理展期換單事宜,而公司因資金周轉有所不足,乃由李妙慎直接與「臺灣企銀」太平分行丙○○副理洽借,由邱慶松先提供資金代償「信保基金」貸款,等到信保基金撥款後,再予償還給丙○○。渠等不認識提供資金給「順宗公司」的帳戶所有人,因為丙○○如何調度資金償還「順宗公司」原到期放款,渠等並不瞭解詳情,都是由丙○○自行籌措支應。丙○○係以日息一角,亦即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計算利息等語【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五一九號偵查卷(二)第一八四至一九五頁】⑺證人廖福基於檢察官偵查時陳稱:伊為「旺易公司
」的負責人,「旺易公司」於八十八年間,向「臺灣企銀」太平分行辦理「信保基金」貸款六百萬元。伊知悉「信保基金」為測試借款戶短期償債能力,規定於借款到期前,必須先清償全額借款一日以上,如果借款戶能夠通過此短期測試,即表示該借款戶之短期資金調度能力無虞,則第二個營業日以後,銀行再行撥貸續借。而「臺灣企銀」在貸款到期日前,均會通知「旺易公司」辦理展期換單事宜,「旺易公司」均由會計陳佳其負責應付該項資金調度、聯絡事宜,陳秋燕均向伊說明五百萬元款項,已有人先行代墊清償,「旺易公司」通過短期資金調度能力之測試後,取得銀行續行撥貸之款項,「旺易公司」再另行支付代墊款項之利息與對方等語【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五一九號偵查卷(二)第十至十二頁】。
⑻證人廖福山於調查站詢問時陳稱:伊為「偉嘉公司
」的負責人,「偉嘉公司」於八十五年間開始,向「臺灣企銀」太平分行辦理「信保基金」貸款。伊知悉「信保基金」為測試借款戶短期償債能力,規定於借款到期前,必須先清償全額借款一日以上,如果借款戶能夠通過此短期測試,即表示該借款戶之短期資金調度能力無虞,則第二個營業日以後,銀行再行撥貸續借,而「臺灣企銀」太平分行於貸款到期日以前,均會通知「偉嘉公司」辦理展期換單事宜,「偉嘉公司」均由會計陳佳其負責應付該項資金調度、聯絡事宜,陳秋燕均向伊說明四百萬元款項,已有人先行代墊清償,「偉嘉公司」通過短期資金調度能力之測試後,取得銀行續行撥貸之款項,「偉嘉公司」再另行支付代墊款項之利息與對方,丙○○為「偉嘉公司」代墊款項,純粹因「偉嘉公司」資金償還能力發生困難所致等語【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五一九號偵查卷(一)第三三至三五頁】。
⑼觀諸上開證人證詞,並參酌卷附有關「四峻公司」
、「仲茂公司」、「愛烙達公司」、「順宗公司」、「亞士頓公司」、「浩朝公司」、「偉嘉公司」、「意匠公司」、「朗克公司」、「向隆公司」、「陸力公司」、「鼎力公司」、「溢元公司」之臺灣企銀權限內授信申請書、授信流程控管表、客戶授信申請書可知,如附表貳所示之客戶,確係向被告丙○○貸借款項,以通過「信保基金」的「一日還款測試」。而渠等既證稱係向被告丙○○或透過辛○向被告丙○○洽借款項,並不認識帳戶所有人邱林峰、邱俊誠、戴羚如、蔣邱映斯、林志崇、邱映霓、陳志強、邱映綾、林峰蓮等人,益見上開借貸款項與上開公司,以通過「一日還款測試」,並收取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至百分之三十六不等之利息,確係被告丙○○所為。
㈢被告丙○○為收取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至百分之三十
六之利息,而借款與附表貳所示之公司,以通過「一日還款測試,確有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被告丙○○既明知臺灣企銀接受「信保基金」之委託、授權,於授權範圍內辦理「信保基金」放款業務。「信保基金」為測試借款戶短期償債能力,規定於借款期限屆期前,須先清償全額借款一日以上,如借款戶通過該短期還款測試,即表示借款戶之短期資金調度能力無虞,則第二個營業日以後,銀行得再行辦理放款作業,並予以撥貸續借。又財政部八十七年九月七日臺財融字第八七七四四二四六號號函明示,為加強金融機構內部管理,應注意從業人員與客戶間有無異常資金往來情事;另依「信保基金」發行之中小企業融資信用保證作業手冊第捌項「不代位清償準則」第七款規定:「授信款項未按貸款用途使用,而經查實用於收回授信單位之原有債權(不論該債權是否經基金保證)者,依該部分占送保授信金額之比率解除保證責任;第八款規定:「違反財政部『金融人員生活道德規範』規定,授信款項有流入授信單位辦理該案徵、授信有關人員帳戶,或經其在支領票據上背書,或以其他方式領用者,全案解除保證責任」。而財政部六十七年九月一日(六七)臺財錢第一九五八九號函頒之公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生活道德規範要點第二點第㈨項規定:「不得與客戶發生金錢借貸往來及從事股票、期貨等投機性買賣行為」;第項規定:「行員及其家屬不得有任何足以導致其本人處理業務或作決定時違害銀行利益之行為」;第項規定:「對於貸款客戶不得將其借得之款項轉貸或支付行員使用」,且明知如附表貳所示之「四峻公司」、「仲茂公司」、「愛烙達公司」、「順宗公司」、「亞士頓公司」、「浩朝公司」、「旺易公司」、「偉嘉公司」、「意匠公司」、「江竣鈺公司」、「朗克公司」、「向隆公司」、「陸力公司」、「鼎力公司」、「溢元公司」前向「臺灣企銀」辦理「信保基金」的借款期限屆至時,上開公司並無資力足以通過「一日還款測試」,以獲得「信保基金」授權「臺灣企銀」辦理放款作業,並予以撥貸續借款項,若上開公司屆期確實未能清償借款,「信保基金」將代位清償「臺灣企銀」,故「臺灣企銀」將不會受到財產損害。又上開公司若無法通過「一日還款測試」,「臺灣企銀」必將發現上開公司的信用狀況不佳,「授信審議小組」及徵、授信人員將不會核准上開公司的貸款申請,如有違反上開「不代位清償準則」規定,由「臺灣企銀」行員提供資金與上開公司通過「一日還款測試」,獲得「臺灣企銀」辦理放款作業,並予以撥貸續借,「臺灣企銀」將無法獲得「信保基金」的代位清償,竟為牟取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至百分之三十六不等之高額利息,違背其身為臺灣企銀處理放款、授信事務者之任務,不僅未於「授信審議小組」與會時真實報告上開公司的財務狀況,更提供資金與上開公司,以通過「一日還款測試」,使上開公司得以在原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致「臺灣企銀」未能發現上開公司的財務窘境,而再獲得「信保基金」授權「臺灣企銀」辦理放款作業,並予以撥貸續借款項,致生損害於「臺灣企銀」之財產及「臺灣企銀」喪失「信保基金」代位清償的利益。
(三)被告丙○○所為,確有致生損害於本人即臺灣企銀之財產及利益:
㈠如附表貳所示之「四峻公司」、「仲茂公司」、「愛烙
達公司」、「順宗公司」、「亞士頓公司」、「浩朝公司」、「偉嘉公司」、「意匠公司」、「朗克公司」、「向隆公司」、「陸力公司」、「鼎力公司」、「溢元公司」均係財務狀況不佳,故在前向「臺灣企銀」辦理「信保基金」的借款期限屆至時,上開公司並無資力足以通過「一日還款測試」,以獲得「信保基金」授權「臺灣企銀」辦理放款作業,並予以撥貸續借款項等情,業據證人黃慶鎮、張月華、林子淵、歐順正、陸泰陽、陳民宗、李妙慎、廖福基、廖福山證述明確,再觀諸上開公司願意支付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至百分之三十六不等的利息與被告丙○○,以通過「一日還款測試」。
益見渠等確有資金調度上的困難。若上開公司前向「臺灣企銀」辦理「信保基金」的借款期限屆至,確有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則「臺灣企銀」猶能獲得「信保基金」的代位清償,不會致生財產上之損害。
㈡「信保基金」業已明確規範其「不代位清償準則」,已
如上述。而正常情況下,銀行若無「信保基金」的奧援,復明知借款戶的財務信用狀況不佳,當無可能貸放任何款項。此觀諸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案之借款戶如果於第一次貸款時屆期無法清償,信保基金是否會理賠太平分行?】信保基金會先查明銀行作業有無疏失,如無疏失,就會理賠。」;「【如果這些借款戶在尚未跟別人借錢來滿足一日清償的原則,他向你們銀行申請貸款以清償舊債,銀行是否核准?】當然不行,因為舊債尚未清償。」等語;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情形是否如同己○○所言?】是的,基金規定就是不能借新還舊。」等語【詳本院卷(三)第一六一頁】,亦得確認。被告丙○○明知上開公司前向「臺灣企銀」辦理「信保基金」的借款期限屆至時,並無資力足以通過「一日還款測試」,以獲得「信保基金」授權「臺灣企銀」辦理放款作業,並予以撥貸續借,且上開公司若無法通過「一日還款測試」,「臺灣企銀」必將發現上開公司的信用狀況不佳,「授信審議小組」及徵、授信人員將不會核准上開公司的貸款申請,如有違反上開「不代位清償準則」規定,由「臺灣企銀」行員提供資金與上開公司通過「一日還款測試」,獲得「臺灣企銀」辦理放款作業,並予以撥貸續借,「臺灣企銀」將無法獲得「信保基金」的代位清償,竟為牟取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至百分之三十六不等之高額利息,違背其身為臺灣企銀處理授信事務者之任務,不僅未於「授信審議小組」與會時真實報告上開公司的財務狀況,更違反上開「不代位清償準則」之規定,提供資金與上開公司,以通過「一日還款測試」,致「臺灣企銀」未能發現上開公司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而再辦理「信保基金」授權「臺灣企銀」辦理放款作業,並予以撥貸續借款項與上開公司,致生損害於「臺灣企銀」之財產,更因被告丙○○違反「不代位清償準則」,致「臺灣企銀」喪失「信保基金」代位清償的利益,必須全部負擔上開信用狀況不佳公司的貸款風險,自亦致生損害於「臺灣企銀」之利益。
㈢被告丙○○雖猶辯稱:「四峻公司」、「仲茂公司」、
「愛烙達公司」、「順宗公司」、「亞士頓公司」、「浩朝公司」、「意匠公司」、「江竣鈺公司」、「朗克公司」、「向隆公司」、「陸力公司」、「鼎力公司」貸款部分,並未造成「臺灣企銀」之財產損害,其行為不該當背信罪構成要件等語。然被告丙○○早在提供資金暗助如附表貳所示之公司通過「一日還款測試」,致「臺灣企銀」未能發現上開公司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而再辦理「信保基金」授權「臺灣企銀」辦理放款作業,並予以撥貸續借款項與上開公司時,即已致生損害於「臺灣企銀」之財產。至於上開公司日後是否清償借款,尚取決於其他因素,包括該公司是否能扭轉財務窘境、經濟是否景氣、公司是否確有清償意願、公司是否為獲取更多貸款空間,而舉債清償借款等,凡此並非本案評價有無致生損害於「臺灣企銀」所應考量之因素。
況且,被告丙○○違反「不代位清償準則」提供資金暗助如附表貳所示之公司通過「一日還款測試」,致「臺灣企銀」未能發現上開公司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而再辦理「信保基金」授權「臺灣企銀」辦理放款作業,並予以撥貸續借款項與上開公司時,「臺灣企銀」即已喪失「信保基金」代位清償的利益,更不待言。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丙○○背信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比較新舊法部分:被告丙○○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其中新法刪除刑法第五十六條,修正同法第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著有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
㈠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背信罪,法定刑得科或併科銀
元一千元以下罰金,依修正後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及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等規定觀之,依修正後之法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背信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高為新臺幣三萬元、最低為新臺幣一千元,然依被告行為時之刑罰法律,即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規定之提高倍數十倍及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一元計算,前開二罪之罰金刑,前著最高為銀元一萬元,最低額為銀元十元,若換算為新臺幣,最高額雖與新法同為新臺幣三萬元,然最低額僅為新臺幣三十元。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自以被告丙○○行為時關於科處罰金刑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丙○○。
㈡刑法第二十八條共犯之規定,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
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前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而被告丙○○共同背信犯行,既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則適用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論擬,並無不利於被告丙○○。
㈢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
正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丙○○數次背信的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丙○○之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連續犯,此亦有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㈣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
議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被告丙○○自應適用其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規定,予以論處。
(二)論罪部分:㈠經查,被告丙○○係為臺灣企銀處理事務之人,明知「臺
灣企銀」接受「信保基金」之委託、授權,於授權範圍內辦理「信保基金」放款業務,必須嚴格遵守「信保基金」發行之中小企業融資信用保證作業手冊的規定,其中第捌項「不代位清償準則」第七款規定:「授信款項未按貸款用途使用,而經查實用於收回授信單位之原有債權【不論該債權是否經基金保證】者,依該部分占送保授信金額之比率解除保證責任;第八款規定:「違反財政部『金融人員生活道德規範』規定,授信款項有流入授信單位辦理該案徵、授信有關人員帳戶,或經其在支領票據上背書,或以其他方式領用者,全案解除保證責任」。而財政部六十七年九月一日(六七)臺財錢第一九五八九號函頒之公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生活道德規範要點第二點第㈨項規定:「不得與客戶發生金錢借貸往來及從事股票、期貨等投機性買賣行為」;第項規定:「行員及其家屬不得有任何足以導致其本人處理業務或作決定時違害銀行利益之行為」;第項規定:「對於貸款客戶不得將其借得之款項轉貸或支付行員使用」。且明知如附表貳所示之公司前向「臺灣企銀」辦理「信保基金」的借款期限屆至時,上開公司並無資力足以通過「一日還款測試」,以獲得「信保基金」授權「臺灣企銀」辦理放款作業,並予以撥貸續借,若上開公司屆期確實未能清償借款,「信保基金」將代位清償「臺灣企銀」,故「臺灣企銀」將不會受到財產損害。又上開公司若無法通過「一日還款測試」,「臺灣企銀」必將發現上開公司的信用狀況不佳,授信審議小組及徵、授信人員將不會核准上開公司的貸款申請,如有違反上開「不代位清償準則」規定,由「臺灣企銀」行員提供資金與上開公司通過「一日還款測試」,獲得「臺灣企銀」辦理放款作業,並予以撥貸續借款項,「臺灣企銀」將無法獲得「信保基金」的代位清償,竟為貪圖牟取高額利息收入,提供資金暗助如附表貳所示之公司通過「一日還款測試」,獲得「信保基金」授權「臺灣企銀」辦理放款作業,並予以撥貸續借款項,致生損害於「臺灣企銀」之財產及「臺灣企銀」喪失「信保基金」代位清償的利益,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
㈡被告丙○○就「向隆公司」貸款部分之背信犯行,與被告辛○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丙○○先後數次背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
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依修正前之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三)科刑部分:爰審酌被告丙○○係「臺灣企銀」太平分行的副理,輔佐經理處理全分行業務,徵授信案件審核及核定授權副理案件之准駁,屬「臺灣企銀」太平分行的主管階層,且身居「授信審議小組」的成員,有為「臺灣企銀」授信放款把關之責任,竟不思為「臺灣企銀」克盡授信放款把關之責任,為圖高額利息,暗助如附表貳所示之公司,通過「一日還款測試」,造成「臺灣企銀」未能察知上開公司信用狀況不佳,即貸款與上開公司,且無法獲得「信保基金」代償清償之利益,致生損害於「臺灣企銀」之財產及利益,惡性非輕,並參酌被告丙○○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犯罪後猶否認犯罪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辛○係「臺灣企銀」太平分行前副理,係受該銀行委任辦理客戶存、放款及徵信、授信等業務之人員。六十五年間起,「臺灣企銀」接受「信保基金」之委託、授權,於授權範圍內辦理「信保基金」放款業務迄今,「信保基金」為測試借款戶短期償債能力,規定於借款期限屆期前,須先清償全額借款一日以上,如借款戶通過該短期還款測試,即表示借款戶之短期資金調度能力無虞,則第二個營業日以後,銀行再行辦理展期放款作業並予以撥貸續借。
又財政部八十七年九月七日臺財融字第八七七四四二四六號函明示,為加強金融機構內部管理,應注意從業人員與客戶間有無異常資金往來情事,另依「信保基金」發行之中小企業融資信用保證作業手冊第捌項「不代位清償準則」規定,載明授信款項有流入授信單位辦理該案徵、授信有關人員帳戶...,或以其他方式領用者,全案解除保證責任。詎被告辛○意圖牟取高額利息收入,明知處理該銀行業務行為須依金融業上述相關作業手冊之規定辦理,且送請「信保基金」保證之信用貸款,如有違反上開「信保基金」不代位清償準則之情形,「臺灣企銀」將無法獲得該基金之代位清償,竟基於背信之犯意,於八十七年間起,辦理「信保基金」保證放款展期業務時,違反上述規定私自提供自己及不知情的壬○○、楊鍬蘭在「臺灣企銀」太平分行之帳戶資金,轉供借款戶「意匠公司」、「江竣鈺公司」償還原屆期之放款,金額分別為一千七百萬元、三百萬元,俟「意匠公司」、「江竣鈺公司」獲得展期並核撥借貸款項後,即由被告辛○將所獲核撥之款項提領,轉帳被告辛○及壬○○、楊鍬蘭的帳戶,嗣後因「意匠公司」發生延滯繳息並倒閉後,「信保基金」查核貸放資金發現上情,且發現被告辛○疑似收受意匠公司之利息【日利率千分之,即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點五】等違常事由,拒絕代位清償信保放款金額與「臺灣企銀」太平分行,致使「臺灣企銀」迄今因信保基金未理賠造成之銀行損失,因認被告辛○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辛○業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因卵巢癌第四期,引起多重器官衰竭而死亡,此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死亡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詳本院卷(三)第一一七頁、第一二九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叁、被告丙○○於八十七至八十九年間,為牟取高額利息收入,
竟基於概括之犯意,明知財政部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曾發函金融機構核發「存款餘額證明」,應嚴禁行員與存放款客戶有資金往來等規定,仍與戊○○、李務鑫、丁○○、乙○○四人分別基於犯意聯絡,私自提供其本人及其家屬帳戶資金,轉帳存入客戶「智中電子公司」、「政銘有限公司」、「奇鈕精微微企業公司」及「客泉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在「臺灣企銀」之帳戶,金額計二千三百萬元,以供作該等公司取得「存款餘額證明」,並充作認定該等公司股款或增資款業已收足之文件,而持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致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誤以為該等公司之股東業已依規定繳足股款或增資款,而核准其登記等情,業據證人戊○○、甲○○、丁○○及陳福蘭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被告丙○○另涉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嫌。惟被告丙○○此部分犯嫌,與上開有罪部分並無任何裁判上一罪關係,且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無從審理,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二十八條、(修正前)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得 利
法 官 莊 秋 燕法 官 何 世 全附表壹:丙○○所使用之人頭帳戶一覽表--太平分行┌─┬─────┬──┬────────┐│編│帳戶所有人│帳戶│所利用之人頭帳戶││號│ │種類│ │├─┼─────┼──┼────────┤│1│丙○○ │活儲│02041-9 ││ │ ├──┼────────┤│ │ │行存│02425-7 │├─┼─────┼──┼────────┤│2│邱林峰 │活儲│00132-5 ││ │(配偶) │ │93959-8 │├─┼─────┼──┼────────┤│3│邱俊誠 │活儲│80667-9 ││ │(長子) │ │52875-1 ││ │ │ │03025-2 │├─┼─────┼──┼────────┤│4│戴羚如 │活儲│80809-4 ││ │(媳婦) │ │03033-3 │├─┼─────┼──┼────────┤│5│蔣邱映斯 │活儲│02555-0 ││ │(長女) │ │ │├─┼─────┼──┼────────┤│6│林志崇 │活儲│00133-3 ││ │(女婿) │ │80325-4 │├─┼─────┼──┼────────┤│7│邱映霓 │活儲│80367-1 ││ │(次女) │ │02994-7 │├─┼─────┼──┼────────┤│8│陳志強 │活儲│02840-1 ││ │(女婿) │ │80387-4 │├─┼─────┼──┼────────┤│9│邱映綾 │活儲│80386-6 ││ │(三女) │ │02972-6 │├─┼─────┼──┼────────┤││林峰蓮 │活儲│02656-5 ││ │(配偶之妹│ │80758-6 ││ │) │ │ │└─┴─────┴──┴────────┘附表貳:
┌──┬──────┬──────┬────┬────────┐│序號│貸款公司名稱│ 日 期 │貸款金額│備 考│├──┼──────┼──────┼────┼────────┤│ ⒈ │ 四峻公司 │⑴ 87.3.20 │250萬元 │與⑶為同一筆貸款││ │ │ │ │續約 ││ │ ├──────┼────┼────────┤│ │ │⑵ 88.3.20 │250萬元 │與⑶為同一筆貸款││ │ │ │ │續約 ││ │ ├──────┼────┼────────┤│ │ │⑶ 89.3.22 │250萬元 │ │├──┼──────┼──────┼────┼────────┤│ ⒉ │ 仲茂公司 │⑴ 87.3.21 │300萬元 │已重訂貸款額度併││ │ │ │ │入⑵ ││ │ ├──────┼────┼────────┤│ │ │⑵ 88.3.12 │350萬元 │ ││ │ ├──────┼────┼────────┤│ │ │⑶ 88.3.17 │120萬元 │ │├──┼──────┼──────┼────┼────────┤│ ⒊ │ 愛烙達公司│⑴ 87.4.29 │300萬元 │正常營運中 ││ │ ├──────┼────┼────────┤│ │ │⑵ 87.7.31 │135萬元 │正常營運中 ││ │ ├──────┼────┼────────┤│ │ │⑶ 87.8.1 │315萬元 │正常營運中 ││ │ ├──────┼────┼────────┤│ │ │⑷ 87.10.29 │300萬元 │正常營運中 ││ │ ├──────┼────┼────────┤│ │ │⑸ 87.10.31 │300萬元 │正常營運中 ││ │ ├──────┼────┼────────┤│ │ │⑹ 88.2.4 │450萬元 │正常營運中 │├──┼──────┼──────┼────┼────────┤│ ⒋ │ 順宗公司 │⑴ 87.11.10 │500萬元 │已清償 ││ │ ├──────┼────┼────────┤│ │ │⑵ 88.11.25 │500萬元 │已清償 │├──┼──────┼──────┼────┼────────┤│ ⒌ │ 亞士頓公司│ 88.1.19 │1500萬元│ │├──┼──────┼──────┼────┼────────┤│ ⒍ │ 浩朝公司 │⑴ 88.4.15 │830萬元 │與⑵為同一筆貸款││ │ │ │ │續約 ││ │ ├──────┼────┼────────┤│ │ │⑵ 89.4.15 │830萬元 │ │├──┼──────┼──────┼────┼────────┤│ ⒎ │ 旺易公司 │ 88.4.16 │500萬元 │ │├──┼──────┼──────┼────┼────────┤│ ⒏ │ 偉嘉公司 │ 88.7.21 │400萬元 │ │├──┼──────┼──────┼────┼────────┤│ ⒐ │ 意匠公司 │⑴ 88.8.19 │280萬元 │ ││ │ ├──────┼────┼────────┤│ │ │⑵ 88.8.21 │420萬元 │ │├──┼──────┼──────┼────┼────────┤│ ⒑ │ 江竣鈺公司│ 88.8.20 │100萬元 │正常營運中 │├──┼──────┼──────┼────┼────────┤│ ⒒ │ 朗克公司 │ 88.10.7 │800萬元 │已清償 │├──┼──────┼──────┼────┼────────┤│ ⒓ │ 向隆公司 │ 89.3.21 │600萬元 │正常營運中 │├──┼──────┼──────┼────┼────────┤│ ⒔ │ 陸力公司 │⑴ 89.6.3 │500萬元 │已清償 ││ │ ├──────┼────┼────────┤│ │ │⑵ 89.6.3 │500萬元 │已清償 │├──┼──────┼──────┼────┼────────┤│ ⒕ │ 鼎力公司 │ 89.12.7 │500萬元 │已清償 │├──┼──────┼──────┼────┼────────┤│ ⒖ │ 溢元公司 │⑴ 88.8.7 │300萬元 │ ││ │ ├──────┼────┼────────┤│ │ │⑵ 88.9.7 │400萬元 │ │├──┴──────┼──────┴────┼────────┤│ 小 計 │一億四千四百八十萬元 │ │└─────────┴───────────┴────────┘附表叁:資金流向表┌──┬──────┬───────────────────────────────┬─────┐│ │ │ 資 金 流 向 明 細 │ ││序號│貸款公司名稱├────┬────┬─────┬────┬────┬─────┤ 卷內位址 ││ │ │轉入日期│轉入來源│轉入金額 │轉出日期│轉出帳戶│ 轉出金額 │ │├──┼──────┼────┼────┼─────┼────┼────┼─────┼─────┤│ ⒈ │四峻公司 │87.3.19 │邱映霓 │250萬元 │87.3.20 │邱映霓 │2,482,500 │93他字519 ││ │ │ │活儲 │(影卷一 │ │活儲 │元(影卷 │卷第8頁、 ││ │ │ │80367-1 │、P44、45 │ │80367-1 │一、P54 )│影卷第一宗││ │ │ │ │) ├────┼────┼─────┤第3、44、 ││ │ │ │ │ │87.3.20 │邱林峰 │3,500元 │45、54~59││ │ │ │ │ │ │活儲 │(影卷一、│頁 ││ │ │ │ │ │ │00132-5 │P55) │ ││ │ │ │ │ ├────┼────┼─────┤ ││ │ │ │ │ │87.3.20 │林志崇 │3,500元 │ ││ │ │ │ │ │ │活儲 │(影卷一 │ ││ │ │ │ │ │ │00133-3 │、P56) │ ││ │ │ │ │ ├────┼────┼─────┤ ││ │ │ │ │ │87.3.20 │林峰蓮 │3,500元 │ ││ │ │ │ │ │ │活儲 │(影卷一 │ ││ │ │ │ │ │ │02656-5 │、P57) │ ││ │ │ │ │ ├────┼────┼─────┤ ││ │ │ │ │ │87.3.20 │陳志強 │3,500元 │ ││ │ │ │ │ │ │活儲 │(影卷一 │ ││ │ │ │ │ │ │02840-1 │、P58) │ ││ │ │ │ │ ├────┼────┼─────┤ ││ │ │ │ │ │87.3.20 │丙○○ │3,500元 │ ││ │ │ │ │ │ │活儲 │(影卷一、│ ││ │ │ │ │ │ │02041-9 │P59) │ ││ │ ├────┼────┼─────┼────┼────┼─────┼─────┤│ │ │88.3.19 │邱映綾 │108萬元 │88.3.20 │邱映霓 │145萬元 │93他519卷 ││ │ │ │活儲 │(影卷一 │ │活儲 │(影卷一 │第14頁、影││ │ │ │80386-6 │、P154、 │ │80367-1 │、P165) │卷第一宗卷││ │ │ │ │155) │ │ │ │ ││ │ ├────┼────┼─────┼────┼────┼─────┤第9、154~││ │ │88.3.19 │邱映霓 │130萬元 │88.3.20 │戴羚如 │105萬元 │157、165、││ │ │ │活儲 │(影卷一 │ │活儲 │(影卷一 │166頁 ││ │ │ │80367-1 │、P156) │ │80809-4 │、P166) │ ││ │ ├────┼────┼─────┤ │ │ │ ││ │ │88.3.19 │邱映霓 │12萬元 │ │ │ │ ││ │ │ │活儲 │(影卷一 │ │ │ │ ││ │ │ │80367-1 │、P157) │ │ │ │ ││ │ │ │(檢查表│ │ │ │ │ ││ │ │ │誤載為邱│ │ │ │ │ ││ │ │ │映綾活儲│ │ │ │ │ ││ │ │ │80386-6 │ │ │ │ │ ││ │ │ │) │ │ │ │ │ ││ │ ├────┼────┼─────┼────┼────┼─────┼─────┤│ │ │89.3.21 │向隆企業│250萬元 │89.3.22 │邱林峰 │250萬元 │93他519卷 ││ │ │ │公司活存│(影卷二、│ │ │(本件併邱│第20頁、影││ │ │ │20861-4 │P48) │ │ │映霓活儲提│卷第一宗第││ │ │ │ │ │ │ │現35萬元,│15頁、影卷││ │ │ │ │ │ │ │及邱映綾活│第2宗第48 ││ │ │ │ │ │ │ │儲80386-6 │~50頁 ││ │ │ │ │ │ │ │提現580,77│ ││ │ │ │ │ │ │ │9元,合計 │ ││ │ │ │ │ │ │ │3,430,779 │ ││ │ │ │ │ │ │ │元,全數供│ ││ │ │ │ │ │ │ │邱林峰償還│ ││ │ │ │ │ │ │ │短擔343萬 │ ││ │ │ │ │ │ │ │元及應繳利│ ││ │ │ │ │ │ │ │息779元) │ ││ │ │ │ │ │ │ │--影卷二、│ ││ │ │ │ │ │ │ │P49、50 │ ││ │ │ │ │ │ │ │ │ │├──┼──────┼────┼────┼─────┼────┼────┼─────┼─────┤│ ⒉ │仲茂公司 │87.3.20 │邱映霓 │300萬元 │87.3.21 │邱映霓 │300萬元 │93他519卷 ││ │ │ │活儲 │(影卷一 │ │活儲 │(影卷一 │第8頁、影 ││ │ │ │80367-1 │、P60) │ │80367-1 │、P62) │卷第一宗第││ │ │ │ │ │ │ │ │3、60、62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88.3.11 │邱映霓 │350萬元 │88.3.12 │邱映霓 │148萬元 │93他519卷 ││ │ │ │活儲 │(影卷一 │ │活儲 │(影卷一 │第13頁、影││ │ │ │80367-1 │、P134、 │ │80367-1 │、P143) │卷第一宗第││ │ │ │ │135) ├────┼────┼─────┤8、134、 ││ │ │ │ │ │88.3.12 │陳志強 │25萬元 │135、143~││ │ │ │ │ │ │活儲 │(影卷一 │145頁 ││ │ │ │ │ │ │80387-4 │、P144) │ ││ │ │ │ │ ├────┼────┼─────┤ ││ │ │ │ │ │88.3.12 │陳志強 │42萬元 │ ││ │ │ │ │ │ │活儲 │(影卷一 │ ││ │ │ │ │ │ │80387-4 │、P144) │ ││ │ │ │ │ ├────┼────┼─────┤ ││ │ │ │ │ │88.3.12 │戴羚如 │135萬元 │ ││ │ │ │ │ │ │活儲 │(影卷一 │ ││ │ │ │ │ │ │80809-4 │、P145) │ ││ │ ├────┼────┼─────┼────┼────┼─────┼─────┤│ │ │88.3.16 │陳志強 │70萬元 │88.3.17 │邱映霓 │42萬元 │93他519卷 ││ │ │ │活儲 │(影卷一 │ │活儲 │(影卷一 │第13、14頁││ │ │ │80387-4 │、P146) │ │80367-1 │、P152) │、影卷第一││ │ ├────┼────┼─────┼────┼────┼─────┤宗第8、146││ │ │88.3.16 │戴羚如 │50萬元 │88.3.17 │陳志強 │256,500元 │、152、153││ │ │ │活儲 │(影卷一 │ │活儲 │(影卷一 │頁 ││ │ │ │80809-4 │、P146) │ │80387-4 │、P153) │ ││ │ │ │ │ ├────┼────┼─────┤ ││ │ │ │ │ │88.3.17 │戴羚如 │523,500元 │ ││ │ │ │ │ │ │活儲 │(影卷一 │ ││ │ │ │ │ │ │80809-4 │、P153) │ │├──┼──────┼────┼────┼─────┼────┼────┼─────┼─────┤│ ⒊ │愛烙達公司 │87.4.28 │邱映霓 │300萬元 │87.4.29 │邱映霓 │300萬元 │93他519卷 ││ │ │ │活儲 │(影卷一、│ │活儲 │(影卷一、│第9頁、影 ││ │ │ │80367-1 │P64、65) │ │80367-1 │P71、72) │卷第一宗第││ │ │ │ │ │ │ │ │3、4、64、││ │ │ │ │ │ │ │ │65、71、72││ │ │ │ │ │ │ │ │頁 ││ │ ├────┼────┼─────┼────┼────┼─────┼─────┤│ │ │87.7.30 │邱映綾 │426萬元 │87.7.31 │邱映霓 │450萬元 │93他519卷 ││ │ │ │活儲 │(影卷一 │ │活儲 │(影卷一、│第9頁、影 ││ │ │ │80386-6 │、P73) │ │80367-1 │P71、72) │卷第一宗第││ │ │ │ │ │ │ │ │ ││ │ ├────┼────┼─────┼────┼────┼─────┤3、4、73、││ │ │87.7.30 │林志崇 │150萬元 │87.8.1 │邱映綾 │4,150,200 │74、77、78││ │ │ │活儲 │(影卷一 │ │活儲 │元(影卷 │、81頁 ││ │ │ │80325-4 │、P73) │ │80386-6 │一、P81) │ ││ │ ├────┼────┼─────┼────┼────┼─────┤ ││ │ │87.7.30 │邱俊誠 │324萬元 │87.8.1 │陳志強 │349,800元 │ ││ │ │ │活儲 │(影卷一 │ │活儲 │(影卷一 │ ││ │ │ │80667-9 │、P74) │ │80387-4 │、P81) │ ││ │ ├────┼────┼─────┼────┼────┼─────┼─────┤│ │ │87.10.28│邱映霓 │148萬元 │87.10.29│邱映霓 │300萬元 │93他519卷 ││ │ │ │活儲 │(影卷一 │ │活儲 │(影卷一 │第10頁、影││ │ │ │80367-1 │、P82) │ │80367-1 │、P87) │卷第一宗第││ │ ├────┼────┼─────┤ │ │ │4、5、82、││ │ │87.10.28│邱映綾 │146萬元 │ │ │ │87、88、91││ │ │ │活儲 │(影卷一 │ │ │ │、92頁 ││ │ │ │80386-6 │、P82) │ │ │ │ ││ │ ├────┼────┼─────┤ │ │ │ ││ │ │87.10.28│丙○○ │532,500 元│ │ │ │ ││ │ │ │行存 │(影卷一 │ │ │ │ ││ │ │ │02425-7 │、P82) │ │ │ │ ││ │ ├────┼────┼─────┼────┼────┼─────┤ ││ │ │87.10.30│邱映綾 │130萬元 │87.10.31│邱映霓 │1,636,200 │ ││ │ │ │活儲 │(影卷一 │ │活儲 │元(影卷 │ ││ │ │ │80386-6 │、P88) │ │80367-1 │一、P91) │ ││ │ ├────┼────┼─────┼────┼────┼─────┤ ││ │ │87.10.30│邱映霓 │140萬元 │87.10.31│邱映綾 │1,300,100 │ ││ │ │ │活儲 │(影卷一 │ │活儲 │元(影卷 │ ││ │ │ │80367-1 │、P88) │ │80386-6 │一、P91) │ ││ │ │ │ │ ├────┼────┼─────┤ ││ │ │ │ │ │87.10.31│陳炳南 │63,700元 │ ││ │ │ │ │ │ │支存 │(影卷一 │ ││ │ │ │ │ │ │03000-7 │、P92) │ ││ │ ├────┼────┼─────┼────┼────┼─────┼─────┤│ │ │88.2.3 │邱映霓 │185萬元 │88.2.4 │邱映霓 │145萬元 │93他519卷 ││ │ │ │活儲 │(影卷一 │ │活儲 │(影卷一、│第12頁、影││ │ │ │80367-1 │、P117) │ │80367-1 │P132) │卷第一宗第││ │ ├────┼────┼─────┼────┼────┼─────┤7、117~ ││ │ │88.2.3 │邱映綾 │95萬元 │88.2.4 │邱映綾 │1,404,500 │118、130~││ │ │ │活儲 │(影卷一 │ │活儲 │元(影卷 │133頁 ││ │ │ │80386-6 │、P116) │ │80386-6 │一、P131)│ ││ │ ├────┼────┼─────┼────┼────┼─────┤ ││ │ │88.2.3 │林志崇 │170萬元 │88.2.4 │林志崇 │130萬元 │ ││ │ │ │活儲 │(影卷一 │ │活儲 │(影卷一 │ ││ │ │ │80325-4 │、P118) │ │80325-4 │、P130) │ ││ │ │ │ │ ├────┼────┼─────┤ ││ │ │ │ │ │88.2.4 │戴如玲 │35萬元 │ ││ │ │ │ │ │ │活儲 │(影卷一 │ ││ │ │ │ │ │ │80809-4 │、P133) │ ││ │ │ │ │ │ │ │ │ │├──┼──────┼────┼────┼─────┼────┼────┼─────┼─────┤│ ⒋ │順宗公司 │87.11.9 │邱映霓 │13,575,000│87.11.10│邱映霓 │1,365,500 │93他519卷 ││ │ │ │活儲 │元(影卷 │ │活儲 │元(影卷 │第10、11頁││ │ │ │80367-1 │一、P93) │ │80367-1 │一、P99) │、影卷第5 ││ │ ├────┼────┼─────┼────┼────┼─────┤、6、93、 ││ │ │87.11.9 │邱映綾 │144萬元 │87.11.10│邱俊誠 │140萬元 │94、99、 ││ │ │ │活儲 │(影卷一 │ │活儲 │(影卷一 │100頁 ││ │ │ │80386-6 │、P93) │ │80667-9 │、P99) │ ││ │ ├────┼────┼─────┼────┼────┼─────┤ ││ │ │87.11.9 │邱俊誠 │140萬元 │87.11.10│林志崇 │794,500元 │ ││ │ │ │活儲 │(影卷一 │ │活儲 │(影卷一 │ ││ │ │ │80667-9 │、P93) │ │80325-4 │、P100) │ ││ │ ├────┼────┼─────┼────┼────┼─────┤ ││ │ │87.11.9 │林志崇 │80萬元 │87.11.10│邱映綾 │144萬元 │ ││ │ │ │活儲 │(影卷一 │ │活儲 │(影卷一 │ ││ │ │ │80325-4 │、P94) │ │80386-6 │、P100) │ ││ │ ├────┼────┼─────┼────┼────┼─────┼─────┤│ │ │88.11.23│邱映霓 │140萬元 │88.11.25│邱映綾 │140萬元 │93他519卷 ││ │ │ │活儲 │(影卷二、│ │活儲 │(影卷二、│第18、19頁││ │ │ │80367-1 │P31) │ │80386-6 │P37) │、影卷第一││ │ ├────┼────┼─────┼────┼────┼─────┤宗第13、14││ │ │88.11.23│邱映綾 │955,000元 │88.11.25│林志崇 │90萬元 │頁、影卷第││ │ │ │活儲 │(影卷二、│ │活儲 │(影卷二、│二宗第31~││ │ │ │80386-6 │P31) │ │80325-4 │P38) │39頁 ││ │ ├────┼────┼─────┼────┼────┼─────┤ ││ │ │88.11.23│戴羚如 │135萬元 │88.11.25│戴羚如 │135萬元 │ ││ │ │ │活儲 │(影卷二、│ │活儲 │(影卷二、│ ││ │ │ │80809-4 │P31) │ │80809-4 │P38) │ ││ │ ├────┼────┼─────┼────┼────┼─────┤ ││ │ │88.11.23│林志崇 │90萬元 │88.11.25│邱俊誠 │145萬元 │ ││ │ │ │活儲 │(影卷二、│ │活儲 │(影卷二、│ ││ │ │ │80325-4 │P32) │ │52875-1 │P38) │ ││ │ ├────┼────┼─────┼────┼────┼─────┤ ││ │ │88.11.23│邱俊誠 │136萬元 │88.11.25│邱映霓 │1,426,398 │ ││ │ │ │活儲 │(影卷二、│ │活儲 │元(影卷二│ ││ │ │ │52875-1 │P36) │ │80367-1 │、P38) │ ││ │ ├────┼────┼─────┼────┼────┼─────┤ ││ │ │88.11.23│邱映霓 │115萬元 │88.11.25│勇丞有限│473,602元 │ ││ │ │ │活儲 │(影卷二、│ │公司活存│(影卷二、│ ││ │ │ │02994-7 │P32) │ │21631-5 │P39) │ ││ │ ├────┼────┼─────┤ │ │ │ ││ │ │88.11.23│邱俊誠 │115萬元 │ │ │ │ ││ │ │ │活儲 │(影卷二、│ │ │ │ ││ │ │ │03025-2 │P33) │ │ │ │ ││ │ ├────┼────┼─────┤ │ │ │ ││ │ │88.11.23│邱映綾 │115萬元 │ │ │ │ ││ │ │ │活儲 │(影卷二、│ │ │ │ ││ │ │ │02972-6 │P33) │ │ │ │ ││ │ ├────┼────┼─────┤ │ │ │ ││ │ │88.11.23│蔣邱映斯│115萬元 │ │ │ │ ││ │ │ │活儲 │(影卷二、│ │ │ │ ││ │ │ │02555-0 │P33) │ │ │ │ ││ │ ├────┼────┼─────┤ │ │ │ ││ │ │88.11.23│丙○○ │115萬元 │ │ │ │ ││ │ │ │活儲 │(影卷二、│ │ │ │ ││ │ │ │02041-9 │P35) │ │ │ │ ││ │ ├────┼────┼─────┤ │ │ │ ││ │ │88.11.23│邱林峰 │115萬元 │ │ │ │ ││ │ │ │活儲 │(影卷二、│ │ │ │ ││ │ │ │00132-5 │P35) │ │ │ │ ││ │ ├────┼────┼─────┤ │ │ │ ││ │ │88.11.23│戴羚如 │115萬元 │ │ │ │ ││ │ │ │活儲 │(影卷二、│ │ │ │ ││ │ │ │03033-3 │P34) │ │ │ │ ││ │ ├────┼────┼─────┤ │ │ │ ││ │ │88.11.23│林志崇 │115萬元 │ │ │ │ ││ │ │ │活儲 │(影卷二、│ │ │ │ ││ │ │ │00133-3 │P34) │ │ │ │ ││ │ ├────┼────┼─────┤ │ │ │ ││ │ │88.11.23│林峰蓮 │115萬元 │ │ │ │ ││ │ │ │活儲 │(影卷二、│ │ │ │ ││ │ │ │02656-5 │P31) │ │ │ │ │├──┼──────┼────┼────┼─────┼────┼────┼─────┼─────┤│ ⒌ │亞士頓公司 │88.1.18 │邱映霓 │331萬元 │88.1.19 │邱映綾 │2,057,000 │93他519卷 ││ │ │ │活儲 │(影卷一 │ │活儲 │元(影卷 │第11、12頁││ │ │ │80367-1 │、P104) │ │80386-6 │一、P110)│、影卷第一││ │ ├────┼────┼─────┼────┼────┼─────┤宗第6、7、││ │ │88.1.18 │邱映綾 │324萬元 │88.1.19 │邱俊誠 │200萬元 │104~106、││ │ │ │活儲 │(影卷一 │ │活儲 │(影卷一 │110~115頁││ │ │ │80386-6 │、P105) │ │80667-9 │、P110) │ ││ │ ├────┼────┼─────┼────┼────┼─────┤ ││ │ │88.1.18 │邱俊誠 │324萬元 │88.1.19 │林志崇 │1,413,000 │ ││ │ │ │活儲 │(影卷一 │ │活儲 │元(影卷 │ ││ │ │ │80667-9 │、P104) │ │80325-4 │一、P111)│ ││ │ ├────┼────┼─────┼────┼────┼─────┤ ││ │ │88.1.18 │邱俊誠 │15萬元 │88.1.19 │戴羚如 │100萬元 │ ││ │ │ │活儲 │(影卷一 │ │活儲 │(影卷一 │ ││ │ │ │52875-1 │、P105) │ │80809-4 │、P111) │ ││ │ ├────┼────┼─────┼────┼────┼─────┤ ││ │ │88.1.18 │林志崇 │171萬元 │88.1.19 │邱映霓 │223萬元 │ ││ │ │ │活儲 │(影卷一 │ │活儲 │(影卷一、│ ││ │ │ │80325-4 │、P106) │ │80367-1 │P111) │ ││ │ ├────┼────┼─────┼────┼────┼─────┤ ││ │ │88.1.18 │戴羚如 │135萬元 │88.1.19 │邱俊誠 │15萬元 │ ││ │ │ │活儲 │(影卷一 │ │活儲 │(影卷一 │ ││ │ │ │80809-4 │、P106) │ │52875-1 │、P113) │ ││ │ │ │ │ ├────┼────┼─────┤ ││ │ │ │ │ │88.1.19 │邱映綾 │1,183,000 │ ││ │ │ │ │ │ │活儲 │元(影卷一│ ││ │ │ │ │ │ │80386-6 │、P114) │ ││ │ │ │ │ ├────┼────┼─────┤ ││ │ │ │ │ │88.1.19 │邱俊誠 │124萬元 │ ││ │ │ │ │ │ │活儲 │(影卷一 │ ││ │ │ │ │ │ │80667-9 │、P114) │ ││ │ │ │ │ ├────┼────┼─────┤ ││ │ │ │ │ │88.1.19 │林志崇 │297,000元 │ ││ │ │ │ │ │ │活儲 │(影卷一 │ ││ │ │ │ │ │ │80325-4 │、P114) │ ││ │ │ │ │ ├────┼────┼─────┤ ││ │ │ │ │ │88.1.19 │戴羚如 │35萬元 │ ││ │ │ │ │ │ │活儲 │(影卷一 │ ││ │ │ │ │ │ │80809-4 │、P115) │ ││ │ │ │ │ ├────┼────┼─────┤ ││ │ │ │ │ │88.1.19 │邱映霓 │1,093,000 │ ││ │ │ │ │ │ │活儲 │元(影卷 │ ││ │ │ │ │ │ │80367-1 │一、P115)│ │├──┼──────┼────┼────┼─────┼────┼────┼─────┼─────┤│ ⒍ │浩朝公司 │88.4.14 │邱映霓 │145萬元 │88.4.15 │邱映霓 │1,333,400 │93他519卷 ││ │ │ │活儲 │(影卷一 │ │活儲 │元(影卷 │第14、15頁││ │ │ │80367-1 │、P181) │ │80367-1 │一、P173)│、影卷第一││ │ ├────┼────┼─────┼────┼────┼─────┤宗第9、10 ││ │ │88.4.14 │邱映綾 │236萬元 │88.4.15 │邱映綾 │1,356,600 │、167、172││ │ │ │活儲 │(影卷一 │ │活儲 │元(影卷 │~182頁 ││ │ │ │80386-6 │、P178) │ │80386-6 │一、P174)│ ││ │ ├────┼────┼─────┼────┼────┼─────┤ ││ │ │88.4.14 │戴羚如 │135萬元 │88.4.15 │邱俊誠 │140萬元 │ ││ │ │ │活儲 │(影卷一 │ │活儲 │(影卷一 │ ││ │ │ │80809-4 │、P182) │ │80667-9 │、P172 ) │ ││ │ ├────┼────┼─────┼────┼────┴─────┤ ││ │ │88.4.14 │邱俊誠 │144萬元 │88.4.15 │餘421萬元併由邱映霓 │ ││ │ │ │活儲 │(影卷一 │ │活儲80367-1開具取款 │ ││ │ │ │80667-9 │、P180) │ │條提現86萬元,合計 │ ││ │ ├────┼────┼─────┤ │507萬元,全數轉入旺 │ ││ │ │88.4.14 │林志崇 │140萬元 │ │易工業公司帳戶--詳旺│ ││ │ │ │活儲 │(影卷一 │ │易工業公司部分 │ ││ │ │ │80325-4 │、P179) │ │(影卷一、P175~177 │ ││ │ ├────┼────┼─────┤ │) │ ││ │ │88.4.14 │陳志強 │30萬元 │ │ │ ││ │ │ │活儲 │(影卷一 │ │ │ ││ │ │ │80387-4 │、P167) │ │ │ ││ │ ├────┼────┼─────┼────┼────┬─────┼─────┤│ │ │89.4.14 │邱映霓 │126萬元 │89.4.15 │邱映綾 │528,890元 │93他519卷 ││ │ │ │活儲 │(影卷二、│ │活儲 │(影卷二、│第20、21頁││ │ │ │80367-1 │P51) │ │80386-6 │P58) │、影卷第一││ │ ├────┼────┼─────┼────┼────┼─────┤宗第15、16││ │ │89.4.14 │邱俊誠 │140萬元 │89.4.15 │丙○○ │145萬元 │頁、影卷第││ │ │ │活儲 │(影卷二、│ │行存 │(影卷二、│二宗第51~││ │ │ │52875-1 │P51) │ │02425-7 │P58) │53、58~60││ │ ├────┼────┼─────┼────┼────┼─────┤頁 ││ │ │89.4.14 │林志崇 │100萬元 │89.4.15 │邱映霓 │126萬元 │ ││ │ │ │活儲 │(影卷二、│ │活儲 │(影卷二、│ ││ │ │ │80325-4 │P51) │ │80367-1 │P59) │ ││ │ ├────┼────┼─────┼────┼────┼─────┤ ││ │ │89.4.14 │戴羚如 │120萬元 │89.4.15 │邱俊誠 │140萬元 │ ││ │ │ │活儲 │(影卷二、│ │活儲 │(影卷二、│ ││ │ │ │80809-4 │P52) │ │52875-1 │P59) │ ││ │ ├────┼────┼─────┼────┼────┼─────┤ ││ │ │89.4.14 │丙○○ │94萬元 │89.4.15 │陸力鋼鐵│2,178,203 │ ││ │ │ │行存 │(影卷二、│ │工業公司│元(影卷二│ ││ │ │ │02425-7 │P52) │ │支存 │P59) │ ││ │ │ │ │ │ │05899-8 │ │ ││ │ ├────┼────┼─────┼────┼────┼─────┤ ││ │ │89.4.14 │邱林峰 │145萬元 │89.4.15 │供邱林峰│1,482,907 │ ││ │ │ │活儲 │(影卷二、│ │償還短擔│元(影卷二│ ││ │ │ │00132-5 │P52) │ │148萬元 │P60) │ ││ │ │ │ │ │ │及應繳利│ │ ││ │ │ │ │ │ │息2,907 │ │ ││ │ │ │ │ │ │元 │ │ ││ │ ├────┼────┼─────┤ │ │ │ ││ │ │89.4.14 │林峰蓮 │105萬元 │ │ │ │ ││ │ │ │活儲 │(影卷二、│ │ │ │ ││ │ │ │80758-6 │P53) │ │ │ │ │├──┼──────┼────┼────┼─────┼────┼────┼─────┼─────┤│ ⒎ │旺易公司 │88.4.15 │邱映霓 │507萬元 │88.4.16 │邱映綾 │1,003,400 │93他519卷 ││ │ │ │活儲 │(其中421 │ │活儲 │元(影卷一│第15頁、影││ │ │ │80367-1 │萬元係由浩│ │80386-6 │、P199) │卷第一宗第││ │ │ │ │朝公司於 ├────┼────┼─────┤10、175~ ││ │ │ │ │88.4.15轉 │88.4.16 │邱俊誠 │4萬元 │177、199~││ │ │ │ │出,餘86萬│ │活儲 │(影卷一 │204頁 ││ │ │ │ │元係由邱映│ │80667-9 │、P200) │ ││ │ │ │ │霓帳戶所提├────┼────┼─────┤ ││ │ │ │ │現--影卷 │88.4.16 │戴羚如 │135萬元 │ ││ │ │ │ │一、P175~│ │活儲 │(影卷一、│ ││ │ │ │ │177) │ │80809-4 │P201) │ ││ │ │ │ │ ├────┼────┼─────┤ ││ │ │ │ │ │88.4.16 │邱映霓 │976,600元 │ ││ │ │ │ │ │ │活儲 │(影卷一、│ ││ │ │ │ │ │ │80367-1 │P202) │ ││ │ │ │ │ ├────┼────┼─────┤ ││ │ │ │ │ │88.4.16 │林志崇 │140萬元 │ ││ │ │ │ │ │ │活儲 │(影卷一 │ ││ │ │ │ │ │ │80325-4 │、P203) │ ││ │ │ │ │ ├────┼────┼─────┤ ││ │ │ │ │ │88.4.16 │丙○○ │28萬元 │ ││ │ │ │ │ │ │行存 │(影卷一、│ ││ │ │ │ │ │ │02425-7 │P204) │ │├──┼──────┼────┼────┼─────┼────┼────┼─────┼─────┤│ ⒏ │偉嘉公司 │88.7.20 │邱映霓 │140萬元 │88.7.21 │邱俊誠 │800,100元 │93他519卷 ││ │ │ │活儲 │(影卷一 │ │活儲 │(影卷一、│第15、16頁││ │ │ │80367-1 │、P206) │ │52875-1 │P214) │、影卷第一││ │ ├────┼────┼─────┼────┼────┼─────┤宗第205~ ││ │ │88.7.20 │邱映綾 │46萬元 │88.7.21 │邱映霓 │1,332,730 │208、215~││ │ │ │活儲 │(影卷一 │ │活儲 │元(影卷一│218頁 ││ │ │ │80386-6 │、P205) │ │80367-1 │、P215) │ ││ │ ├────┼────┼─────┼────┼────┼─────┤ ││ │ │88.7.20 │戴羚如 │1,286,000 │88.7.21 │林志崇 │340元 │ ││ │ │ │活儲 │元(影卷 │ │活儲 │(影卷一、│ ││ │ │ │80809-4 │一、P208)│ │80325-4 │P217) │ ││ │ ├────┼────┼─────┼────┼────┼─────┤ ││ │ │88.7.20 │邱俊誠 │85萬元 │88.7.21 │邱映綾 │211,694元 │ ││ │ │ │活儲 │(影卷一 │ │活儲 │(影卷一、│ ││ │ │ │80667-9 │、P207) │ │80386-6 │P218) │ ││ │ │ │ │ ├────┼────┼─────┤ ││ │ │ │ │ │88.7.21 │戴羚如 │1,299,630 │ ││ │ │ │ │ │ │活儲 │元(影卷一│ ││ │ │ │ │ │ │80809-4 │、P216) │ ││ │ │ │ │ ├────┼────┼─────┤ ││ │ │ │ │ │88.7.21 │邱俊誠 │355,506元 │ ││ │ │ │ │ │ │活儲 │(影卷一、│ ││ │ │ │ │ │ │03025-2 │P218) │ │├──┼──────┼────┼────┼─────┼────┼────┼─────┼─────┤│ ⒐ │意匠公司 │88.8.18 │邱映霓 │146萬元 │88.8.19 │邱俊誠 │1,360,500 │93他519卷 ││ │ │ │活儲 │(無) │ │活儲 │元 │第16、17頁││ │ │ │80367-1 │ │ │52875-1 │(影卷二、│、影卷第一││ │ │ │ │ │ │ │P2) │ ││ │ ├────┼────┼─────┼────┼────┼─────┤宗第11、12││ │ │88.8.18 │邱映綾 │147萬元 │88.8.19 │邱映綾 │1,244,700 │頁、影卷第││ │ │ │活儲 │(無) │ │活儲 │元 │二宗第1~9││ │ │ │80386-6 │ │ │80386-6 │(影卷二、│頁 ││ │ │ │ │ │ │ │P3) │ ││ │ ├────┼────┼─────┼────┼────┼─────┤ ││ │ │88.8.18 │戴羚如 │135萬元 │88.8.19 │邱映霓 │120萬元 │ ││ │ │ │活儲 │(無) │ │活儲 │(影卷二、│ ││ │ │ │80809-4 │ │ │80367-1 │P3) │ ││ │ ├────┼────┼─────┼────┼────┼─────┤ ││ │ │88.8.18 │林志崇 │899,000元 │88.8.19 │林志崇 │899,100元 │ ││ │ │ │活儲 │(無) │ │活儲 │(影卷二、│ ││ │ │ │80325-4 │ │ │80325-4 │P4) │ ││ │ ├────┼────┼─────┼────┼────┼─────┤ ││ │ │88.8.18 │邱俊誠 │136萬元 │88.8.19 │戴羚如 │35萬元 │ ││ │ │ │活儲 │(無) │ │活儲 │(影卷二、│ ││ │ │ │52875-1 │ │ │80809-4 │P4) │ ││ │ ├────┼────┼─────┼────┼────┼─────┤ ││ │ │88.8.18 │邱俊誠 │92萬元 │88.8.19 │邱俊誠 │105,100元 │ ││ │ │ │活儲 │(無) │ │活儲 │(影卷二、│ ││ │ │ │80667-9 │ │ │03025-2 │P9) │ ││ │ ├────┼────┼─────┼────┼────┼─────┤ ││ │ │88.8.18 │林峰蓮 │1,029,000 │88.8.19 │邱映霓 │105,100元 │ ││ │ │ │活儲 │元 │ │活儲 │(影卷二、│ ││ │ │ │02656-5 │(影卷二、│ │02994-7 │P5) │ ││ │ │ │ │P1) ├────┼────┼─────┤ ││ │ │ │ │ │88.8.19 │邱映綾 │105,100元 │ ││ │ │ │ │ │ │活儲 │(影卷二、│ ││ │ │ │ │ │ │02972-6 │P5) │ ││ │ │ │ │ ├────┼────┼─────┤ ││ │ │ │ │ │88.8.19 │蔣邱映斯│105,100元 │ ││ │ │ │ │ │ │活儲 │(影卷二、│ ││ │ │ │ │ │ │02555-0 │P6) │ ││ │ │ │ │ ├────┼────┼─────┤ ││ │ │ │ │ │88.8.19 │丙○○ │105,100元 │ ││ │ │ │ │ │ │活儲 │(影卷二、│ ││ │ │ │ │ │ │02041-9 │P8) │ ││ │ │ │ │ ├────┼────┼─────┤ ││ │ │ │ │ │88.8.19 │邱林峰 │105,100元 │ ││ │ │ │ │ │ │活儲 │(影卷二、│ ││ │ │ │ │ │ │00132-5 │P6) │ ││ │ │ │ │ ├────┼────┼─────┤ ││ │ │ │ │ │88.8.19 │戴羚如 │105,100元 │ ││ │ │ │ │ │ │活儲 │(影卷二、│ ││ │ │ │ │ │ │03033-3 │P7) │ ││ │ │ │ │ ├────┼────┼─────┤ ││ │ │ │ │ │88.8.19 │林志崇 │105,000元 │ ││ │ │ │ │ │ │活儲 │(影卷二、│ ││ │ │ │ │ │ │00133-3 │P7) │ ││ │ │ │ │ ├────┼────┼─────┤ ││ │ │ │ │ │88.8.19 │林峰蓮 │105,000元 │ ││ │ │ │ │ │ │活儲 │(影卷二、│ ││ │ │ │ │ │ │02656-5 │P8) │ ││ │ │ │ │ ├────┼────┴─────┤ ││ │ │ │ │ │88.8.19 │餘100萬元轉入江竣鈺 │ ││ │ │ │ │ │ │精機公司帳戶--詳江竣│ ││ │ │ │ │ │ │鈺公司部分(影卷二、│ ││ │ │ │ │ │ │P11、13) │ ││ │ │ │ │ ├────┼────┬─────┼─────┤│ │ │ │ │ │88.8.21 │邱映綾 │467,170元 │93他519卷 ││ │ │ │ │ │ │活儲 │(影卷二 │第17頁、影││ │ │ │ │ │ │80386-6 │、P19) │卷第一宗第││ │ │ │ │ ├────┼────┼─────┤12頁、影卷││ │ │ │ │ │88.8.21 │丙○○ │922,800元 │第二宗第19││ │ │ │ │ │ │行存 │(影卷二、│~21頁 ││ │ │ │ │ │ │02425-7 │P21) │ ││ │ │ │ │ ├────┼────┼─────┤ ││ │ │ │ │ │88.8.21 │林志崇 │290元 │ ││ │ │ │ │ │ │活儲 │(影卷二、│ ││ │ │ │ │ │ │80325-4 │P20) │ ││ │ │ │ │ ├────┼────┼─────┤ ││ │ │ │ │ │88.8.21 │戴羚如 │840元 │ ││ │ │ │ │ │ │活儲 │(影卷二、│ ││ │ │ │ │ │ │80809-4 │P20) │ ││ │ │ │ │ ├────┼────┼─────┤ ││ │ │ │ │ │88.8.21 │邱俊誠 │1,280元 │ ││ │ │ │ │ │ │活儲 │(影卷二、│ ││ │ │ │ │ │ │52875-1 │P21) │ ││ │ │ │ │ ├────┼────┼─────┤ ││ │ │ │ │ │88.8.21 │邱映霓 │107,620元 │ ││ │ │ │ │ │ │活儲 │(影卷二、│ ││ │ │ │ │ │ │80367-1 │P21) │ │├──┼──────┼────┼────┼─────┼────┼────┼─────┼─────┤│ ⒑ │江竣鈺公司 │88.8.19 │意匠營造│100萬元 │88.8.20 │邱映霓 │945,000元 │93他519卷 ││ │ │ │公司活存│(影卷二、│ │活儲 │(影卷二、│第17、18頁││ │ │ │20844-4 │P11、13) │ │80367-1 │P14) │、影卷第一││ │ │ │ │ ├────┼────┼─────┤宗第12、13││ │ │ │ │ │88.8.20 │戴羚如 │55,000元 │頁、影卷第││ │ │ │ │ │ │活儲 │(影卷二、│二宗第11~││ │ │ │ │ │ │80809-4 │P15) │15頁 │├──┼──────┼────┼────┼─────┼────┼────┼─────┼─────┤│ ⒒ │朗克公司 │88.10.6 │邱映霓 │140萬元 │88.10.7 │鼎力金屬│140萬元 │93他519卷 ││ │ │ │活儲 │(影卷二、│ │工業公司│(影卷二、│第18頁、影││ │ │ │80367-1 │P22) │ │支存 │P28) │卷第一宗第││ │ │ │ │ │ │05168-3 │ │13頁、影卷││ │ ├────┼────┼─────┼────┼────┼─────┤第二宗第22││ │ │88.10.6 │邱映綾 │132萬元 │88.10.7 │邱映綾 │1,257,600 │~25、28~││ │ │ │活儲 │(影卷二、│ │活儲 │元 │30頁 ││ │ │ │80386-6 │P22) │ │80386-6 │(影卷二、│ ││ │ │ │ │ │ │ │P29) │ ││ │ ├────┼────┼─────┼────┼────┼─────┤ ││ │ │88.10.6 │戴羚如 │135萬元 │88.10.7 │邱俊誠 │140萬元 │ ││ │ │ │活儲 │(影卷二、│ │活儲 │(影卷二、│ ││ │ │ │80809-4 │P23) │ │52875-1 │P29) │ ││ │ ├────┼────┼─────┼────┼────┼─────┤ ││ │ │88.10.6 │林志崇 │90萬元 │88.10.7 │戴羚如 │135萬元 │ ││ │ │ │活儲 │(影卷二、│ │活儲 │(影卷二、│ ││ │ │ │80325-4 │P23) │ │80809-4 │P29) │ ││ │ ├────┼────┼─────┼────┼────┼─────┤ ││ │ │88.10.6 │邱俊誠 │148萬元 │88.10.7 │邱映霓 │130萬元 │ ││ │ │ │活儲 │(影卷二、│ │活儲 │(影卷二、│ ││ │ │ │52875-1 │P24) │ │80367-1 │P30) │ ││ │ ├────┼────┼─────┼────┼────┼─────┤ ││ │ │88.10.6 │邱俊誠 │115萬元 │88.10.7 │林志崇 │892,400元 │ ││ │ │ │活儲 │(影卷二、│ │活儲 │(影卷二、│ ││ │ │ │80667-9 │P24) │ │80325-4 │P30) │ ││ │ ├────┼────┼─────┼────┼────┼─────┤ ││ │ │88.10.6 │行員廖年│40萬元 │88.10.7 │行員廖年│40萬元 │ ││ │ │ │宏行存 │(影卷二、│ │宏行存 │(影卷二、│ ││ │ │ │06728-7 │P25) │ │06728-7 │P30) │ │├──┼──────┼────┼────┼─────┼────┼────┼─────┼─────┤│ ⒓ │向隆公司 │89.3.20 │戴羚如 │146萬元 │89.3.21 │邱俊誠 │2,000元 │93他519卷 ││ │ │ │活儲 │(影卷二、│ │活儲 │(影卷二、│第19、20頁││ │ │ │80809-4 │P42) │ │52875-1 │P46) │、影卷第一││ │ ├────┼────┼─────┼────┼────┼─────┤宗第14、15││ │ │89.3.20 │林峰蓮 │148萬元 │89.3.21 │戴羚如 │149萬元 │頁、影卷第││ │ │ │活儲 │(影卷二、│ │活儲 │(影卷二、│二宗第42、││ │ │ │80758-6 │P42) │ │80809-4 │P46) │46、47頁 ││ │ ├────┼────┼─────┼────┼────┼─────┤ ││ │ │89.3.20 │邱林峰 │306萬元 │89.3.21 │林峰蓮 │627,000元 │ ││ │ │ │活儲 │(影卷二、│ │活儲 │(影卷二、│ ││ │ │ │00132-5 │P42) │ │80758-6 │P47) │ ││ │ │ │ │ ├────┼────┼─────┤ ││ │ │ │ │ │89.3.21 │邱映霓 │35萬元 │ ││ │ │ │ │ │ │活儲 │(影卷二、│ ││ │ │ │ │ │ │80367-1 │P47) │ ││ │ │ │ │ ├────┼────┼─────┤ ││ │ │ │ │ │89.3.21 │丙○○ │1,031,000 │ ││ │ │ │ │ │ │行存 │元 │ ││ │ │ │ │ │ │02425-7 │(影卷二、│ ││ │ │ │ │ │ │ │P47) │ │├──┼──────┼────┼────┼─────┼────┼────┼─────┼─────┤│ ⒔ │陸力公司 │89.6.2 │邱映綾 │498,000元 │89.6.3 │邱映霓 │57萬元 │93他519卷 ││ │ │ │活儲 │(影卷二、│ │活儲 │(影卷二、│第21頁、影││ │ │ │80386-6 │P61) │ │80367-1 │P66) │卷第一宗第││ │ ├────┼────┼─────┼────┼────┼─────┤16頁、影卷││ │ │89.6.2 │邱映霓 │146萬元 │89.6.3 │邱映綾 │145萬元 │第二宗第61││ │ │ │活儲 │(影卷二、│ │活儲 │(影卷二、│~63、66~││ │ │ │80367-1 │P61) │ │80386-6 │P67) │70頁 ││ │ ├────┼────┼─────┼────┼────┼─────┤ ││ │ │89.6.2 │丙○○ │13萬元 │89.6.3 │邱俊誠 │74萬元 │ ││ │ │ │行存 │(影卷二、│ │活儲 │(影卷二、│ ││ │ │ │02425-7 │P61) │ │03025-2 │P67) │ ││ │ ├────┼────┼─────┼────┼────┼─────┤ ││ │ │89.6.2 │戴羚如 │106萬元 │89.6.3 │邱林峰 │134萬元 │ ││ │ │ │活儲 │(影卷二、│ │活儲 │(影卷二、│ ││ │ │ │80809-4 │P62) │ │00132-5 │P68) │ ││ │ ├────┼────┼─────┼────┼────┼─────┤ ││ │ │89.6.2 │邱林峰 │1,422,000 │89.6.3 │邱俊誠 │140萬元 │ ││ │ │ │活儲 │元 │ │活儲 │(影卷二、│ ││ │ │ │00132-5 │(影卷二、│ │52875-1 │P68) │ ││ │ │ │ │P62) │ │ │ │ ││ │ ├────┼────┼─────┼────┼────┼─────┤ ││ │ │89.6.2 │林志崇 │146萬元 │89.6.3 │戴羚如(│138萬元 │ ││ │ │ │活儲 │(影卷二、│ │檢查表誤│(影卷二、│ ││ │ │ │00133-3 │P63) │ │載為林志│P68) │ ││ │ │ │ │ │ │崇)活儲│ │ ││ │ │ │ │ │ │03033-3 │ │ ││ │ ├────┼────┼─────┼────┼────┼─────┤ ││ │ │89.6.2 │戴羚如 │112萬元 │89.6.3 │林峰蓮 │938,206元 │ ││ │ │ │活儲 │(影卷二、│ │活儲 │(影卷二、│ ││ │ │ │03033-3 │P63) │ │02656-5 │P69) │ ││ │ ├────┼────┼─────┼────┼────┼─────┤ ││ │ │89.6.2 │林峰蓮 │140萬元 │89.6.3 │丙○○ │90萬元 │ ││ │ │ │活儲 │(影卷二、│ │行存 │(影卷二、│ ││ │ │ │02656-5 │P63) │ │02425-7 │P70) │ ││ │ ├────┼────┼─────┼────┼────┼─────┤ ││ │ │89.6.2 │林峰蓮 │145萬元 │89.6.3 │餘金額供│1,281,794 │ ││ │ │ │活儲 │(無) │ │邱林峰以│元 │ ││ │ │ │80758-6 │ │ │現金償還│(影卷二、│ ││ │ │ │ │ │ │短擔放 │P70) │ ││ │ │ │ │ │ │128 萬元│ │ ││ │ │ │ │ │ │及應繳利│ │ ││ │ │ │ │ │ │息1,794 │ │ ││ │ │ │ │ │ │元 │ │ │├──┼──────┼────┼────┼─────┼────┼────┼─────┼─────┤│ ⒕ │鼎力公司 │89.12.6 │丙○○ │221,500元 │89.12.7 │林志崇 │1,308,132 │93他519卷 ││ │ │ │行存 │(影卷二、│ │活儲 │元 │第21、22頁││ │ │ │02425-7 │P71) │ │80325-4 │(影卷二、│、影卷第一││ │ │ │ │ │ │ │P76) │ ││ │ ├────┼────┼─────┼────┼────┼─────┤宗第16、17││ │ │89.12.6 │邱林峰 │137萬元 │89.12.7 │邱映綾 │136萬元 │頁、影卷第││ │ │ │活儲 │(影卷二、│ │活儲 │(影卷二、│二宗第71、││ │ │ │93959-8 │P71) │ │80386-6 │P76) │72、76、77││ │ ├────┼────┼─────┼────┼────┼─────┤頁 ││ │ │89.12.6 │邱俊誠 │1,277,000 │89.12.7 │陸力鋼鐵│190,728元 │ ││ │ │ │活儲 │元 │ │工業公司│(影卷二、│ ││ │ │ │80667-9 │(影卷二、│ │支存 │P77) │ ││ │ │ │ │P71) │ │05899-8 │ │ ││ │ ├────┼────┼─────┼────┼────┼─────┤ ││ │ │89.12.6 │林志崇 │1,411,500 │89.12.7 │鼎力金屬│679,407元 │ ││ │ │ │活儲 │元 │ │工業公司│(影卷二、│ ││ │ │ │80325-4 │(影卷二、│ │支存 │P77) │ ││ │ │ │ │P72) │ │05168-3 │ │ ││ │ ├────┼────┼─────┼────┼────┼─────┤ ││ │ │89.12.6 │邱映霓 │72萬元 │89.12.7 │供邱林峰│1,461,733 │ ││ │ │ │活儲 │(影卷二、│ │償還短擔│元 │ ││ │ │ │80367-1 │P72) │ │放146萬 │(影卷二、│ ││ │ │ │ │ │ │元及應繳│P77) │ ││ │ │ │ │ │ │利息 │ │ ││ │ │ │ │ │ │1,733元 │ │ │├──┼──────┼────┼────┼─────┼────┼────┴─────┼─────┤│ ⒖ │溢元公司 │88.8.5 │邱映綾 │130萬元 │88.8.5 │轉存丞春公司活存 │93他519卷 ││ │ │ │活儲 │(影卷二、│ │00000-0 --000萬元 │第22、23頁││ │ │ │80386-6 │P79) │ │(影卷二、P78) │、影卷第一││ │ ├────┼────┼─────┤ │ │宗第17頁、││ │ │88.8.5 │邱映霓 │70萬元 │ │ │影卷第二宗││ │ │ │活儲 │(影卷二、│ │ │第78~83頁││ │ │ │80367-1 │P80) │ │ │ ││ │ ├────┼────┼─────┤ │ │ ││ │ │88.8.5 │丙○○ │100萬元 │ │ │ ││ │ │ │行存 │(影卷二、│ │ │ ││ │ │ │02425-7 │P78) │ │ │ ││ │ ├────┼────┼─────┼────┼────┬─────┤ ││ │ │88.8.6 │邱映綾 │123萬元 │88.8.7 │邱俊誠 │120萬元 │ ││ │ │ │活儲 │(無) │(併上列│活儲 │(影卷二、│ ││ │ │ │80386-6 │ │丞春公司│80667-9 │P89) │ ││ │ │ │ │ │活存300 │ │ │ ││ │ │ │ │ │萬元,共│ │ │ ││ │ │ │ │ │600萬元 │ │ │ ││ │ │ │ │ │轉入此四│ │ │ ││ │ │ │ │ │帳戶) │ │ │ ││ │ │ │ │ │ │ │ │ ││ │ ├────┼────┼─────┼────┼────┼─────┤ ││ │ │88.8.6 │邱映霓 │140萬元 │88.8.7 │邱映綾 │140萬元 │ ││ │ │ │活儲 │(影卷二、│(併上列│活儲 │(影卷二、│ ││ │ │ │80367-1 │P82) │丞春公司│80386-6 │P92) │ ││ │ │ │ │ │活存300 │ │ │ ││ │ │ │ │ │萬元,共│ │ │ ││ │ │ │ │ │600萬元 │ │ │ ││ │ │ │ │ │轉入此四│ │ │ ││ │ │ │ │ │帳戶) │ │ │ ││ │ ├────┼────┼─────┼────┼────┼─────┤ ││ │ │88.8.6 │戴羚如 │355,000元 │88.8.7 │邱映霓 │1,486,160 │ ││ │ │ │活儲 │(影卷二、│(併上列│活儲 │元 │ ││ │ │ │80809-4 │P83) │丞春公司│80367-1 │(影卷二、│ ││ │ │ │ │ │活存300 │ │P93) │ ││ │ │ │ │ │萬元,共│ │ │ ││ │ │ │ │ │600萬元 │ │ │ ││ │ │ │ │ │轉入此四│ │ │ ││ │ │ │ │ │帳戶) │ │ │ ││ │ │ │ │ ├────┼────┼─────┤ ││ │ │ │ │ │88.8.7 │戴羚如 │140萬元 │ ││ │ │ │ │ │(併上列│活儲 │(影卷二、│ ││ │ │ │ │ │丞春公司│80809-4 │P90、91) │ ││ │ │ │ │ │活存300 │ │ │ ││ │ │ │ │ │萬元,共│ │ │ ││ │ │ │ │ │600萬元 │ │ │ ││ │ │ │ │ │轉入此四│ │ │ ││ │ │ │ │ │帳戶) │ │ │ ││ │ │ │ │ ├────┴────┴─────┤ ││ │ │ │ │ │餘513,840元由丙○○當日現金結 │ ││ │ │ │ │ │購旅行支票(影卷二、P94) │ ││ │ │ │ │ │ │ ││ │ │ │ │ │ │ ││ │ ├────┼────┼─────┼────┬────┬─────┼─────┤│ │ │88.9.6 │邱映綾 │146萬元 │88.9.7 │邱映綾 │146萬元 │93他519卷 ││ │ │ │活儲 │(影卷二、│ │活儲 │(影卷二、│第23頁、影││ │ │ │80386-6 │P95) │ │80386-6 │P104) │卷第一宗第││ │ ├────┼────┼─────┼────┼────┼─────┤18頁、影卷││ │ │88.9.6 │邱映霓 │109萬元 │88.9.7 │邱映霓 │1,142,351 │第二宗第95││ │ │ │活儲 │(影卷二、│ │活儲 │元 │~97、104 ││ │ │ │80367-1 │P96) │ │80367-1 │(影卷二、│~115頁 ││ │ │ │ │ │ │ │P105) │ ││ │ ├────┼────┼─────┼────┼────┼─────┤ ││ │ │88.9.6 │丙○○ │145萬元 │88.9.7 │丙○○ │4萬元 │ ││ │ │ │行存 │(影卷二、│ │活儲 │(影卷二、│ ││ │ │ │02425-7 │P97) │ │02041-9 │P107) │ ││ │ │ │ │ ├────┼────┼─────┤ ││ │ │ │ │ │88.9.7 │戴羚如 │4萬元 │ ││ │ │ │ │ │ │活儲 │(影卷二、│ ││ │ │ │ │ │ │03033-3 │P109) │ ││ │ │ │ │ ├────┼────┼─────┤ ││ │ │ │ │ │88.9.7 │邱映霓 │4萬元 │ ││ │ │ │ │ │ │活儲 │(影卷二、│ ││ │ │ │ │ │ │02994-7 │P106) │ ││ │ │ │ │ ├────┼────┼─────┤ ││ │ │ │ │ │88.9.7 │邱映綾 │4萬元 │ ││ │ │ │ │ │ │活儲 │(影卷二、│ ││ │ │ │ │ │ │02972-6 │P114) │ ││ │ │ │ │ ├────┼────┼─────┤ ││ │ │ │ │ │88.9.7 │邱俊誠 │4萬元 │ ││ │ │ │ │ │ │活儲 │(影卷二、│ ││ │ │ │ │ │ │03025-2 │P113) │ ││ │ │ │ │ ├────┼────┼─────┤ ││ │ │ │ │ │88.9.7 │林志崇 │4萬元 │ ││ │ │ │ │ │ │活儲 │(影卷二、│ ││ │ │ │ │ │ │00133-3 │P108) │ ││ │ │ │ │ ├────┼────┼─────┤ ││ │ │ │ │ │88.9.7 │蔣邱映斯│4萬元 │ ││ │ │ │ │ │ │活儲 │(影卷二、│ ││ │ │ │ │ │ │02555-0 │P112) │ ││ │ │ │ │ ├────┼────┼─────┤ ││ │ │ │ │ │88.9.7 │林峰蓮 │4萬元 │ ││ │ │ │ │ │ │活儲 │(影卷二、│ ││ │ │ │ │ │ │02656-5 │P111) │ ││ │ │ │ │ ├────┼────┼─────┤ ││ │ │ │ │ │88.9.7 │邱林峰 │4萬元 │ ││ │ │ │ │ │ │活儲 │(影卷二、│ ││ │ │ │ │ │ │00132-5 │P110) │ ││ │ │ │ │ ├────┴────┴─────┤ ││ │ │ │ │ │餘1,037,649元(含匯費)以勇丞 │ ││ │ │ │ │ │公司名義現金匯款至大里農會健民│ ││ │ │ │ │ │分社勇丞公司000000000000帳內 │ ││ │ │ │ │ │(影卷二、P115)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鐘 麗 芳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