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65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漢洲 律師
杜英達 律師林春榮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解除禁止通信、接見。
理 由本件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情形,並認為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執行羈押,並禁止通信、接見。復因相同事由,經本院訊問後,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裁定,自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查,本件經訊問被告後,除前條項第二款之情形已消滅外,其餘原因依然存在,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惟因無繼續禁止通信、接見之必要,乃予解除,併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錫賢
法 官 陳如玲法 官 滕治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雅慧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