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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重訴字第 32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三二六五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義務辯護人 陳國華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前經本院通緝到案訊問後,因認其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強盜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復有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保全執行之情形,而裁定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執行羈押,至今將滿三月。茲因被告上開應予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使之消滅,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被告所犯之強盜擄人勒贖罪,業經本院審結,判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在案,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自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唐敏寶法 官 莊深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惠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裁判日期:200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