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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重訴字第 5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五三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伍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解除禁止通信、接見。

理 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並認為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執行羈押,並禁止通信、接見。茲查本件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及禁止通信、接見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五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黃 松 竹法 官 陳 得 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裁判日期:2005-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