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4年度附民更字第8號原 告 丙○○被 告 甲○○○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正介被 告 乙○○上列被告乙○○因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本院九十四年度自更字第七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千零八萬五千零八十四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如受有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原告丙○○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因嚴重背痛及兩側坐骨神經痛,至被告甲○○○學院附設醫院神經外科被告乙○○醫師門診就醫,主訴坐立難安,因此安排電腦斷層掃瞄(不打顯影劑)檢查,結果顯示第三、四及第四、五腰椎間盤突出,建議手術治療。原告於十月十四日住院。十月十五日接受椎弓減壓術及椎間盤切除術。十月十六日拔除導尿管發生急性尿滯留,因此安排單次導尿,但是由於無法排尿,於是重新置入導尿管。十月十八日上午七時三十分再次拔除導尿管,仍是無法排尿,上午十一時再單次導尿,同時發現右下肢麻及陰囊麻,於是會診泌尿料。十月十九日重新置入導尿管。十月二十日尿路動力學顯示膀胱無收縮及無反射。十月二十四日再次尿路動力學,仍然是膀胱無收縮力及無反射。因此十月二十五日原告帶著導尿管先出院。十月二十六日因尿管阻塞,病患急診就醫,換導尿管。十一月二日安排核磁共振掃瞄,並掛泌尿科鄒頡龍醫師門診。十一月七日鄒醫師建議拔除導尿管嘗試間歇性單次導尿。當日下午六時五十分因解不出小便及發燒再次急診就醫,並再度入院,於十一月二十二日出院。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因持續性膀胱無收縮症狀,至臺北榮民總醫院住院,三月十五日接受脊髓液穿刺及分髓再生液治療,但是仍然無法改善膀胱收縮情況。期間,原告四處求醫包括彰化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門診、中山醫學大學附設復健醫院復健科門診均證實原告膀胱無收縮。目前原告之症狀已確定為大小便及性功能障礙,並領有重器障(膀胱)輕度殘障手冊,應係被告乙○○手術不當所造成,迄今已無恢復可能,為此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八萬五千零八十四元之醫藥費及一千萬元之精神慰撫金等語。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自訴被告乙○○業務過失致重傷一案,業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自更字第七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乙○○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均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莊深淵法 官 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孫立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