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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中交簡字第 167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中交簡字第16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三四五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甲○○曾犯妨害自由、傷害、賭博、公共危險、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於假釋期間復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遭撤銷假釋,執行殘刑後接續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月,至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假釋,至九十三年五月三日期滿以執行完畢論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0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