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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中勞安簡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中勞安簡字第1號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高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0六二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高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違反雇主對防止有墜落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處罰金新台幣伍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淑願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職業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裁判日期:2006-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