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112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台昌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棟宇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檢查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他影字第22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台昌營造有限公司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而犯違反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停工通知之罪,處罰金新台幣陸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勞動檢查法第3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5 日
台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平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麗鈺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勞動檢查法第34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
一 違反第 26 條規定,使勞工在未經審查或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作業者。
二 違反第 27 條至第 29 條停工通知者。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