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263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太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被 告 揚正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四九八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太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揚正有限公司違反雇主對防止有墜落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各處罰金新台幣柒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金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崑煜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職業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