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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中簡上字第 83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中簡上字第838號上 訴 人 甲○○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李榮鴻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五年度中簡字第二○七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一審簡易判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八二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補充證人乙○○、丁○○、丙○○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詳於後述)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三、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略以:本件依證人丁○○之證述案發時係在車庫後方,根本聽不到伊與告訴人乙○○之對話,本件案發時僅伊與告訴人在場,並無第三人在場,故證人丁○○之證詞屬虛假,伊確實沒有辱罵告訴人云云。

四、經查:本院依被告之聲請傳喚證人乙○○、丁○○、丙○○到庭,並隔離詰問結果,其三人就本案發生之時間、地點、被告與告訴人所在位置、被告所辱罵告訴人之言詞之主要待證事實,及證人在場之原因、當日所從事之工作、在場之情員情形及當時在現場施工等次待證事實,不僅順暢,且均相吻合,而無矛盾之情形,足以佐證原審認定之事實並無違誤,茲詳述證人乙○○、丁○○、丙○○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如下:

(一)證人乙○○證述:「(辯護人問:本件案發日期為何?)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早上八、九點以後,我平時七、八點起床,因為後面僑泰高中做早操的時候會吵醒我,那一天是禮拜六,是工人八、九點到我家之後,吵醒我我才起來。(辯護人問:本案發生地?)我家門口即臺中市○區○○○街○巷○號門口。(辯護人問:被告妨害你名譽當時有無其他人在場?)工人即證人丁○○、證人丙○○在場,遠一點還有其他鄰居有看到我們的互動,但距離最近的就是證人丁○○、證人丙○○兩名工人,因為證人丁○○、證人丙○○剛到,才在放鐵架,所以還在門口。(辯護人問:當天被告如何找你談話?)被告看到我走過來就對我興師問罪,說我鍊鏈子害他受傷,但我看他並沒有受傷,被告就用三字經罵我,又說難怪你會這樣,這麼老還沒人要。我當時很震驚,但不知道如何回答,我就說你這粗人怎麼用這樣的粗話罵人,我只說我要告他,但因為我是高級知識份子要法律還我公道,事後他們夫妻找鄰居訴狀,鄰居說怎麼可以這樣說我。(辯護人問:他們如何找你談話?)因為他說我鍊鐵鍊害他受傷,故他先過來興師問罪,但我看他沒有受傷,後來他太太也過來。(辯護人問:被告罵你三字經幾次?)我當時沒有算,只記得他有罵我,一般人應該不會去算罵幾次。(辯護人問:印象中,被告罵你幾次?)我不記得他罵我幾次,但我只記得他確實有罵我。(辯護人問:《請提示一審卷三二頁補具告訴理由狀》你在該狀稱鄰居多人在場見聞,是哪些鄰居在場?)有八號的戴太太,十號蘇太太在頂樓也有感受樓下有吵雜的聲音,十二號陳太太距離較遠,在整理車子但也有看到我們互動關係,十一號吳太太有在進進出出,應該有看到我們互動的關係,還有被告的太太一直在場,在被告身邊,我被罵之後,推輪椅進車庫時,被告的太太還追進來,我就變得歇斯底里..。(辯護人問:被告與你談話的音量大小?)很大聲,因為那天僑泰沒有擴音器故現場很安靜,工人會聽的很清楚。(辯護人問:多少距離可以聽的到?)我對於度量比較沒有概念,但大約七、八步的距離應該沒有問題。(辯護人問:你與證人丁○○有無親戚關係?)沒有,沒有范先生所指的親戚關係。(辯護人問:你與證人丙○○有無親戚關係?)沒有。(辯護人問:證人丁○○、證人丙○○為你做何工作?)幫我燒鐵架、樹立鐵架,粉刷生銹的鐵架、切割鐵架。(辯護人問:證人丁○○、證人丙○○二人都住員林鎮,你為何找上他們兩人為你工作?)因為我老家在員林,經由朋友的介紹而找上他們。(辯護人問:案發當時工人做何事情?)他們在車庫裡面做準備工作,絕非被告所指已經在圍牆裡面做工作。」、「(審判長問:你回到家後停車哪裡?)不一定,有時候是車庫裡面,有時候是巷子末端,因為當天有作工程,所以我車沒有停在車庫裡面。(審判長問:工程期間為何?)從九十五年三月九日下午開始、三月十、十一號整天、十二號休息,十三號整天然後就結束了。(審判長問:工程結束後你車子停哪裡?)因為我還有一臺電動車,如果我電動車子停車庫時因為我還有一些東西,且承租國有地的老先生還有狗養那裡,故我車子就停在外面,我都會斟酌情形停放車輛。」、「(被告問:是否是證人乙○○在與對面太太聊天時我才過去的?)我是先去找戴太太沒有錯,但是後來戴太太離開,我往回走的時候,到巷子中間時,被告就過來,絕對不是在戴太太家的門口。(被告問:從戴太太家到你家距離是否是十二米?)因為事情不是發生在戴太太家門口,故此問題無意義,案發地點是靠近我家門口,不是被告所稱那麼遠的距離。(被告問:為何我過去的時候,戴太太就要離開?)事後戴太太有跟我說,因為看到被告來的時候脾氣很大,所以他要趕快去打電話給里長來瞭解情形,故才離開,且戴太太他有打電話給他姪兒。(被告問:當時狀況是否是你正好與戴太太聊天,我過去開始講話之後戴太太才離開的?)被告一過來就興師問罪大聲說那個鐵鍊誰鍊的,故戴太太趕快進去打電話,我要倒退回走的時候,被告才罵我三字經那些話,所以被告罵我的時候戴太太沒有聽到,且我已經走到巷子的中間,那時候已經靠近車庫,所以工人有聽到。(被告問:當時我太太是何時下樓的?黃小姐當時在哪?)被告一開始來找我的時候他太太還沒有來,但我往回走的時候他太太已經過來到被告身邊了。(被告問:我太太在旁邊的時候我有罵,或沒有罵?)你太太在你身邊的時候你有罵。」等語。

(二)證人丁○○證述:「(辯護人問:你和證人乙○○有無親戚關係?)沒有..。(辯護人問:你替告訴人工作幾天?)頭尾大約三天半..。(辯護人問: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上午你來替告訴人工作時,當天作何事?)之前一天割鐵架,那天是在車庫內粉刷鐵架,周日休息讓它乾燥,之後又去樹立鐵架,故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當天油漆。(辯護人問:你作土木工程的?)不是,是打零工的,各式各樣的工作都作。(辯護人問:《請提示偵查卷二六頁》你在作證時說「那是做好的位置,我當時在做的時候是『在前面』」意義為何?)那時被告質疑我是在告訴人車庫後面的排水溝,距離有二十幾米怎麼聽的到,但是割鐵及粉刷都是在車庫裡面,而案發當天我才進行到粉刷而已,粉刷完放在車庫內,乾了以後,才會拿去圍牆後架起來,所以我當時是在車庫那裡,故不是在二十幾米的距離外,我在偵查的時候說『在前面』就是在車庫內的意思。(辯護人問:你所說的粉刷的物品是否是圍牆的欄杆?)對。(辯護人問:當天幾個人工作?)只有我與證人丙○○兩個人,割鐵需要兩個人作業。(辯護人問:油漆那些欄杆需要多久時間?)一個早上一直油漆那兩片,我們也將車庫鐵門後側油漆脫落我們也有補漆,一直漆到晚上。(辯護人問: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當天你來告訴人家要工作時,告訴人已否起床?你當天是幾點到的?)當時他還沒有起床,但因為我沒有戴手錶,故我沒有辦法確定時間。(辯護人問:《提示一審卷第二一頁證人丁○○證詞》你一審作證的證詞是否實在?)筆錄的記載是實在,但當天律師一直要問我時間,因為我真的不知道時間,故我有向他們陳述我真的不知道時間。我是想要讓他們鄰居的和睦相處,當天不只被告在而已,我還有看到一名女子,而後來我才知道,該名女子是被告的太太,而被告的太太好像是教師。我當天另有向檢察官道歉說,偵查的時候,我原本想說這件只是小事情,所以沒有提到該天有一名女子在場,而上次法官開庭的時候,好像連我都要咬進來,我想說事態嚴重,我才講出來有該名女子在場,並說那名女子好像被告的太太..。(辯護人問:被告在何地點罵告訴人三字經?)在車庫外面,我就在車庫裡面工作。(辯護人問:《提示前審卷筆錄》依你之前在一審的證詞,說被告越過告訴人的房子,到告訴人的車庫,才罵三字經,為何與你剛才說在車庫外面罵的的陳述不同?)告訴人已經將電動車駛入車庫,被告他們從九號追到七號的車庫途中,就一直大聲嚷嚷,到告訴人車庫那邊的時候還罵三字經,並一直取笑告訴人這麼老了還沒有嫁..。(辯護人問:你聽到當時,你離被告多遠?)大約四、五米左右。(辯護人問:你聽到的時候,你離告訴人多遠?)大約二、三米遠,當時我與告訴人、被告夫妻大約呈現三角形的位置。(辯護人問:當時被告有沒有進入告訴人的車庫?)沒有,剛好在車庫門的地方,沒有進去車庫裡面。」、「(被告問:當時你在做何工作?)我本來在油漆,你們吵的時候我們就站起來了,至於證人丙○○先生當時做什麼我忘記了。(被告問:你看到我罵是我站在車庫門口?)是。(被告問:一開始我站在哪裡你有看到嗎?)沒有,但有聽到聲音。」等語。

(三)證人丙○○證述:「(辯護人問:你與告訴人有無親戚關係?)沒有。(辯護人問: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上午你到告訴人家工作時,他是否已經起床?)還沒有起床,是我們叫他起床。(辯護人問:你從事何職業?)做雜工。(辯護人問:當天你做什麼工作?)油漆欄杆等物。(辯護人問:油漆欄杆需時多久?)我們是漆一整天的。(辯護人問:油漆的地點為何?)屋旁車庫裡面。(辯護人問:有沒有聽到被告罵告訴人三字經?)有。(辯護人問:罵幾次?)罵三次。(辯護人問:當時在場有何人?)當時有證人丁○○與我在場。(辯護人問:你聽到的罵三字經的聲音時候有沒有看到被告?)有。(辯護人問:被告在何處?)因為被告對告訴人在外面嚷嚷,告訴人不理他,從外面進來車庫裡面,被告一直追過來,追到車庫外,但仍在巷子裡。(辯護人問:被告有沒有罵其他話?)有,笑告訴人跛腳,又說告訴人年紀大嫁不出去。(辯護人問:被告與告訴人爭執時間多久?)連同在車庫外面吵架的時間,大約有半小時。(辯護人問:他們爭執時,有沒有人去勸架?你當時做什麼事情?)沒有,我當時在油漆也跟他們不太熟識。」、「(審判長問:當天幾點到現場?)大約八點多。(審判長問:到場後多久聽到被告與告訴人嚷嚷?)大約九點多。(審判長問:被告後來追到車庫罵告訴人三字經的時間為何?)也是大約九點多。(審判長問:你看到是被告一個人或者是有與其他人一起過去?)有一個女子一起。」等語。

五、從而,原審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等規定,對被告處拘役三十日,其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猶執前詞置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余德正法 官 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督訓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2007-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