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5年度交聲字第94號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 議 人即受處分人 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代 理 人 廖信明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裁六○─HC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處分撤銷。
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車號00-000號營業大客車,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十九時二十二分許,由甲○○駕駛,行經臺中縣大里市○○○○道與德芳路三段之交岔路口處,因汽車駕駛人甲○○有「駕照吊扣期間駕駛車輛行駛公路」之交通違規事由遭警舉發,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裁處汽車所有人即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下同)六萬元,並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公司係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接到臺中縣警察局告發單,才知道甲○○駕照被吊扣,隨即停派陳員行駛班車,並進行瞭解,經查詢後甲○○尚仍提出駕照,並辯稱其駕照未被吊扣云云。本公司為進一步了解,於翌日下午到中區監理所自罰課查詢,承辦小姐調閱電腦資料說陳員駕照已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被吊扣在苗栗監理站。他身上是舊駕照,異議人始知受騙之情,本公司係被陳員矇騙不知情下讓他開車時實係受害人。本公司對駕駛員之管理極重視,除每日出車前駕駛員必須酒測外,每星期一及星期四每週檢查駕駛員駕照兩次並在駕駛員工作分配表上蓋章記錄,站管人員檢查陳員駕照時他都有拿出駕照檢查。本公司為確保行車安全對駕駛員日常管理,均確實執行以善盡管理之責,惟因陳員冒用舊有駕照矇騙公司,以致在不知情下為其所騙,倘因而受連帶處罰及吊扣牌照,本公司將造成重大損害,本公司確已盡查證駕駛人駕駛資格之注意,請撤銷原處分,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於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大客車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惟依同條第四項規定: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四、經查:本件汽車駕駛人甲○○於上開時、地,駕駛受處分人所有之車號00-000號營業用大客車,確有「駕照吊扣期間駕駛車輛行駛公路」之交通違規事由,為警當場舉發等情,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份附卷可稽,受處分人對於其所雇用之司機甲○○上開違規事實亦無異詞。又甲○○之駕駛執照係自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吊扣至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止,有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執行單一份附卷可稽。則甲○○係於九十四年十月五日向受處分人申請復職,有該公司內部簽呈一份足憑,斯時甲○○之駕駛執照尚未遭公路監理機關吊扣,受處分人亦無從得悉甲○○之駕駛執照日後必遭吊扣。且受處分人於甲○○復職後,亦按週定期查驗所屬司機之駕駛執照,此觀卷附全航汽車客運公司駕駛員工作分配表之記載即明;又因甲○○曾有補發駕駛執照之紀錄,其除提供補發之駕駛執照(印製號碼:省00000000號)交予公路監理機關吊扣外,並持舊有駕駛執照(印製號碼:省00000000號)應付受處分人之檢查而得繼續駕車,此有受處分人提出之甲○○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竹監苗字第0九五000二四九六號函檢附之吊扣中甲○○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各一份存卷可參。則受處分人於甲○○復職駕車期間,縱已定期查驗甲○○之駕駛執照,亦難從中查知甲○○駕駛執照已遭公路監理機關吊扣之事實。至於受處分人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獲悉甲○○上開違規事實後,旋即於當日予以停派,並於翌日將其解雇,亦有卷附受處分人提出之內部簽呈及公告足資參佐。從而,受處分人前揭所辯尚非無據,堪可採信。受處分人既已善盡查證之責,仍因甲○○持舊有駕駛執照應付查驗,而得掩飾其遭公路監理機關吊扣補發駕駛執照之事實,致受處分人不察而允其繼續駕駛營業用大客車,揆諸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之意旨,自無再依同條規定處罰受處分人之餘地。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未能審酌及此而予裁罰,容有未洽,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由本院另為受處分人不罰之諭知。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淑慧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