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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交附民字第 3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交附民字第394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高邦基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四四○號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許金樹

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惠玲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6-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