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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感聲字第 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5年度感聲字第37號聲 請 人 臺中縣警察局受感訓處分 甲○○原名顏清輝人上列受處分人因檢肅流氓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許可執行感訓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准予執行。

理 由

一、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檢肅流氓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2年5 月30日以90年度感裁字第11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92年7 月25日確定應即開始執行,惟受感訓處分人逃亡,迄今逾三年未執行,茲聲請人以受感訓處分人目前猶因案通緝,有事實足證明受感訓處分人罔顧法律,行狀仍然不良,檢同其不法事證資料聲請許可執行前來。經查,本件受感訓處分人甲○○目前仍因竊盜、強盜、恐嚇取財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10月28日桃檢守執己緝字3056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中檢盛執公緝字第3810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1 月24日南檢玲定緝字第201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5 月23日投院太刑緝字第77號發布通緝中,顯見受感訓處分人並無悛悔實據,仍有執行之必要,本院審核結果,經核並無不合,認為應予許可。

二、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8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萬益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宏銘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0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