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易字第 259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259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四二一九號),被告於本院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對於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甲○○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一般人收集金融帳戶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存摺之目的在於收取贓物及掩飾犯行,並逃避檢警查緝,竟不顧他人所可能遭害之危險,仍以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無違反其本意之意思,並基於幫助詐欺不確定故意,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間某日,在臺中縣豐原市○○路麥當勞二樓,將其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大湳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六七四三六號之郵政儲金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資料),以新臺幣七千元之代價,賣予某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自稱林先生)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而該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及詐騙集團之成員則基於共同詐欺之犯意聯絡,由詐騙集團之成員於取得甲○○交付之存簿、金融卡後,即假抽獎之名義,以撥打電話方式向不知情之乙○○詐稱其中獎港幣二十萬元,並要求乙○○至新店公崙郵局以填寫匯款憑條之方式,致乙○○陷於錯誤,信以為真,而依照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將新臺幣五萬四千元匯至甲○○上開帳戶。嗣因乙○○驚覺有異,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被害人乙○○訴由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㈠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中之指述。

㈢報案三聯單影本、豐原大湳郵局郵政儲金帳戶立帳申請書、

申請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四份(含變更姓名、印鑑開戶印鑑卡、密碼)、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及被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被告素行之認定)。

二、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茲衡諸常情,今日一般人至金融機關開設帳戶使用,係極為方便容易且迅速之事,且近年來以假貸款真詐財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該等犯罪,多數均係利用他人之帳戶作為詐欺所得財物之出入帳戶,業經媒體廣為披載,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均已詳知向陌生人購買、承租或其他方法取得帳戶者,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取得人之身分,被告為具有一般社會知識經驗之人,應可預見他人取得帳戶後可能利用以收受、隱匿財產犯罪所得款項,乃竟置此於不顧,仍將其所有之豐原大湳郵局郵政儲金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包括密碼),交予不詳姓名,自稱「林先生」之成年男子,作為該不詳姓名成年人或所屬詐欺集團詐欺取財轉帳匯款使用,此既不違背其當初出賣帳戶存摺、金融卡(包括密碼)、印章之本意,且係參與提供取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款項之工具,對此犯行施以助力,為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以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論之。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不詳姓名年籍,自稱「林先生」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件詐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係幫助不詳姓名、年籍,自稱「林先生」之成年男子或所屬詐欺集團犯詐欺取財罪,為從犯,應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本案經檢察官郭景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清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沈筱玲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十條:

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0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