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易字第359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凱荃興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被 告 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法案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
29 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如玲書記官 楊賀傑通 譯 張國樑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違反化妝品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化妝品貳瓶(扣於起訴案件中)、化妝品貳盒(扣於併案案件中)均沒收。
凱荃興業有限公司法人違反化妝品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科罰金新台幣肆萬元。扣案之化妝品貳瓶(扣於起訴案件中)、化妝品貳盒(扣於併案案件中)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甲○○係設於台中縣○○鎮○○路○○○號凱荃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明知輸入化妝品含有療效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竟未經許可,於民國94年11月12日,向法國進口含有水楊酸Sali
cy lic acid之「魔術14記憶型美體凝膠第5代」化妝品24瓶,並於外瓶標示「促進脂解作用,迅速排除蔓延脂肪,抑制醣凝集,促進微血循環,消除橘皮組織」等療效之詞句,嗣販賣至各百貨商場,經台中市衛生局於95年7月12日,在台中市○○路○段○○○○○號五顏六色公司查獲並扣得上開化妝品二瓶,且經檢驗含有上開療效之陽性反應,另由告訴人提出上開化妝品二盒供檢驗。
三、處罰條文:化妝品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如玲
書記官 楊賀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賀傑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