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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易字第 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9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楊俊彥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犯罪之裁判以本件商標專用權之評決結果為據,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裁定於該商標專用權之評決確定前停止審判。

二、茲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九七○○○八七六六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八條,並自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之日施行,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於九十七年五月六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九七○○○九九七二號令發布「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定自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施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施行前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刑事訴訟,因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或廢止之原因,經法院依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者,其停止審判原因消滅。」故本件原停止審判原因消滅,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陳得利法 官 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惠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裁判日期:2008-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