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086號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熊梓檳律師
林堡欽律師被 告 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95年度訴字第210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四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而執行羈押及諭知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聲請意旨雖提及被告甲○○家中有年邁老母患病須被告照料生活起居等語,但核與本院羈押被告甲○○之事由均無相涉,不能使前開羈押及應予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消滅,故聲請人為被告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均難准許,皆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王世華法 官 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愛玲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