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69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本件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案件(95年度執聲字第2568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 年,應於刑之執行後(聲請書誤植為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於民國93年6月23日(刑期起算日為93年6月20日)移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2年1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強制工作處分已無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卷內所附相關卷證後,認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竊盜犯贓物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英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碩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