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88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號(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字第2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10月5日以法矯字第095003658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7年12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金屏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