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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41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14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2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8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10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500401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7年4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紀俊源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06-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