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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41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18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二八九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勳楠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裁判日期:2006-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