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185號聲明疑義人即 受刑人 甲○○上列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對本院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七六五號確定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疑義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略以: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甲○○對於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七六五號刑事判決書內第二頁第二十四行之「就口」及第二頁第二十八行之「就口」文義不瞭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之規定提出聲明疑義等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然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而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至對於判決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
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僅該主文與理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並不影響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臺抗字第二三四號裁定、七十五年度臺抗字第一六二號裁定、八十二年度臺抗字第四九八號裁定、八十三年度臺抗字第八○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明疑義人甲○○因誣告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其判決主文為「甲○○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處有期徒刑陸月。」,有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七六五號刑事判決一份附卷可稽,是該判決之主文文義明瞭,檢察官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並無疑義,且細觀本件聲明疑義意旨之內容,似非對於有罪判決之主文文義有所疑義,而係對該判決書理由部分之文義有所疑義,核非本件聲明疑義案件所得審酌處理,應由聲明疑義人另行依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之法律途徑尋求救濟,而非以聲明疑義之方式為之,併此敘明。綜上所述,本件聲明疑義於法未合,其聲明疑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何世全法 官 余德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日晟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