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44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40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

國民選任辯護人 王傳賢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被告願意早日入監服刑,但希望能於入監前先行返家探視子女、母親、妻子,並妥善安排家中日後事宜,再安心入監執行,為此懇請准以具保方式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犯強盜等罪,前經本院參酌卷內相關卷證資料並訊問後,認其所犯乃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執行羈押,有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0五二號強盜案之卷證可憑。茲本院係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之原因而羈押被告,而此項羈押之原因實難以具保之方式取代之,是前開應予羈押之原因,至今依然存在,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許惠瑜法 官 林學晴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淵瀛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日期:2006-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