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47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787號聲 請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檢察官所為執行指揮不服,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5年9月18日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迄95年12月6日為止,未獲釋放、亦未接獲任何裁判書,為此聲請免予繼續觀察勒戒,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之規定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聲明異議係對檢察官執行法院之裁判有所不當而為之救濟程序。查本件異議人甲○○前於民國95年9月18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14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勒戒處所評估異議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觀察勒戒期間2月屆滿前,向本院聲請將異議人送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經本院於95年11月27日以95年度毒聲字第1395號裁定異議人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5年度毒聲字第1395號裁定等在卷可稽,況異議人係於95年12月5日親自簽收上開聲請強制戒治處分裁定,亦經調取本院95年度毒聲字第1395號卷宗查閱屬實,是檢察官依據本院上開裁定所為之觀察勒戒處分及強制戒治處分均無不當,異議人上開陳述,亦與事實不符,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金屏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06-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