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84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甲○○受 刑 人即 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建築法等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 000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卷附之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員警執行拘提結果報告書及被告之戶役政連線資料,被告確已逃匿無蹤,聲請人前揭所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14庭 法 官 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紀俊源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