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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13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8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取具本院轄區內殷實商舖書面保證金額新台幣貳萬元,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人聲請降低具保金額(低於新台幣三萬元)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惟業經執行羈押超過4月,應准予取具本院管轄區內殷實商舖出具書面保證金額新台幣20,000元之保證書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 曾佩琦

法 官 周瑞芬法 官 陳如玲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楊賀傑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06-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