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93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000000 0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上列被告因重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000000 0000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000000 0000(阿沒)因涉犯重傷害致死案件,前經檢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本院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五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莊秋燕法 官 何世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童洪芳美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