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58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劉正穆律師被 告 丁○○選任辯護人 梁宵良律師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律師被 告 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五八七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丁○○、丙○○、乙○○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95年11月30日以95年度訴字第258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公訴人聲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14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逸成法 官 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紀俊源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