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58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未○○原名劉桂卿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緝字第9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未○○連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陸年。附表一、二、
三、四所示偽造之支票及本票均沒收。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未○○【原名劉桂卿,於民國(下同)89年10月16日改名】原係設於台中市○○區○○路○○○ 號復興商行之負責人,明知於88年未召募互助會之前,業已負債新臺幣(下同)7、8千萬元,而陷於經濟困難之狀況,竟於:㈠88年3 月15日自任會首,籌組互助會,期間自88年3月15日至91年1月15日止,每會5萬元,採外標制,底標4千元,約定於每月15日13時許,在復興商行開標,得標者應將剩餘之會期應繳之死會會款,開立面額均為5 萬元加上投標金額之支票或商業本票交予會首,開立票據之張數應與活會會員人數相同,支票之發票日僅記載20日(即開標日加計5 日),本票未記載到期日,發票日則記載開標之年月,日則為開標日加計5 日,會首再持得標會員開立之票據向活會會員收取會款,並同時交付得標會員所開立之票據1紙,會首於開標後5日內必須收齊會款交予得標之會員,得標之會員授權活會會員於日後得標時,可自行將手中持有得標會員開立之支票上填載得標之年、月,向銀行提示付款,如持有者為本票,則於得標時持向會首換取現金或會首開立之支票,會員如附件一所示。㈡88年7月15日自任會首,籌組互助會,期間自88年7月15日至90年12月15日止,每會3 萬元,底標2500元,採外標制,於每月15日13時許在上址開標,並以同一方式進行互助會,會員如附件二所示。㈢89年3月1日自任會首,籌組互助會,期間自89年3月1日起至90年11月1日止,每會5萬元,底標4 千元,採外標制,約定於每月1日上午9時許,在上址開標,並以同一方式進行互助會(支票發票日記載為「5 日」),會員如附件三所示。詎未○○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偽造、行使有價證券之概括犯意,自不詳時日起,連續在開標處所,假冒附表一至四所示發票人之名義投標及得標,並委由不知情之成年人,於不詳時、地,偽刻附表一至四所示發票人之印章,再持所偽造之發票人印章,於不詳時、地,或自行或委由不知情之成年人,於附表一至四所示票據之發票人及更改處偽造印文,或另偽造署押,並偽造金額、地址之記載,而偽造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支票及本票,再持向活會會員收取會款而行使之,致活會會員因此陷於錯誤,而如數交付會款。嗣未○○於90年3 月間告知會員要停標止會並結算會款,並願以自己簽發之支票換回會員手中持有其他得標會員所開立之票據,復向會員佯稱90年4 月21日以前可出售土地得款約1億8千萬元,屆時即可清償其積欠會員之會款,致辛○○等多數會員因此陷於錯誤,而將手中之票據更換為未○○以劉桂卿名義所簽發之支票,辰○○、癸○○等會員則因心生懷疑而未允諾全數更換,惟同意未○○於其持有未提示之支票憑票支付欄蓋上「劉桂卿」之印文1 枚,以示票據確係劉桂卿所交付,辰○○等人則將手中持有之部分支票,逕行於發票日之年、月分別填上「90」、「3 」,持向銀行提示付款,惟經銀行以存款不足、發票人簽章不符、結清戶等為由而退票,且屆期提示未○○更換之支票,亦因存款不足而退票,至此方知受騙。
二、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159 條第1 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159條之4有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且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被告並未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有所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是應認已同意作為證據,且經本院審酌後,認無不適當之情形,應認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訊據被告未○○固坦承自任會首召募上開互助會,且互助會之進行方式,係由得標會員按活會會員人數開立面額為會金加上投標金之支票或商業本票交予會首,支票發票日僅記載「日」,再由會首持向活會會員收取會款,惟矢口否認有何犯行,辯稱:得標會員於得標時,須將後續應繳之死會會款按活會會員人數開立支票或商業本票交予會首,有些會員沒有那麼多支票或無支票,遂向伊借用支票簽發,才會發生伊之支票發票人欄蓋用其他會員印章之情形,活會會員持有之得標會員開立之票據僅具擔保性質,於得標時,須將手中持有之票據交予會首,由會首於支票上填上發票之年、月,並將商業本票換成現金或會首之支票,再交由得標會員向銀行提示付款,得標會員不可逕行將手中持有之支票發票日期填上年、月,伊因被人倒債,經濟困難才止會,且因土地遭拍賣才無力償還會款云云;辯護人則以:㈠被告並無冒標情事,因有些會員無請領支票使用,才向被告借支票,若所借之支票由被告於發票人欄蓋章,活會會員倘軋進銀行,不啻是被告代死會會員交會款,因此向被告借支票之會員均蓋上自己之私章,一則此支票為擔保票不能兌現,將來兌現需向被告換現金或換被告之支票兌現,二則可知係何人標走會款,此為被告召募互助會之特色,已行之有年。㈡依被告提出之互助會單,告訴人辰○○參加之88年3 月15日互助會,共有會員35人,已得標者24人,告訴人辰○○係以19800 元得標;另告訴人辰○○所參加88年7 月15日之互助會,會員計30人,已有20人得標,告訴人辰○○係以7700元得標;則告訴人辰○○手中持有之死會會員之支票應全部兌現,不可能於被告90年3月宣告停會後,仍持有支票,且其均於90年3月20日將上開支票存入銀行,可知告訴人辰○○所持有之支票來源係向其活會會員收集而來,此由其持有與其非同一互助會之會員乙○○、丁○○之支票即可證明。㈢告訴人癸○○參加之88年3 月15日互助會,被告於會單上均註明「0」,顯示已得標,則告訴人癸○○手中應無死會會員開立之支票。
㈣起訴書附表三之本票,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為被告所簽發,且被告基於會首之立場,以自己之名義開立支票,亦無可厚非,難謂有何詐欺之意。㈤證人己○○、天○○、申○○雖證稱未向被告借用支票,惟依被告提出之互助會單,其等均已得標,是其所為之證言,顯有不實。被告係因經濟周轉不靈而停標,本件純屬民事糾葛云云置辯。經查:
㈠被告於88年3月15日及88年7月15日分別召募5萬元及3萬元之
互助會,採外標制,且於每月15日在被告經營之復興商行開標,得標者應按活會會員人數,開立面額為會款加計投標金額之支票或商業本票交予被告,支票之發票日僅填上「20」日,本票之發票日則填上得標即開立本票之年月日,被告再持向活會會員收取會款,活會會員日後得標時,可將手中持有之支票,逕行填上得標之年月,提示付款;手中持有之商業本票則逕向被告換取現金或被告開立之支票以提示付款,告訴人辰○○、辛○○上開二會均有參加、告訴人癸○○僅參加88年3 月15日之互助會,而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票據,係被告向告訴人辰○○、癸○○及其他會員收取上開互助會款時所交付,嗣於90年3 月20日被告向會員表示要停標止會,並開立自己之支票換回會員手中持有之票據,且表示於90年
4 月21日前可出售土地得款約1億8千萬元,屆時即可清償積欠會員之會款,告訴人辛○○等會員不疑有他而將手中持有之票據,更換為被告所簽發之支票,告訴人辰○○並將手中持有之部分支票,自行於年、月填上「90」、「3 」向銀行提示付款,經銀行以存款不足、發票人簽章不符、結清戶等事由而退票,而被告簽發交付之支票經提示亦因存款不足而退票等情,業據證人天○○、申○○、辰○○、癸○○、辛○○、戊○○、己○○、林惠津等人於本院及偵查中結證明確(本院卷第201- 209頁、第234-247頁、第302-310頁、偵緝卷第156-159頁、第198-202頁),且彼此證述相符,復有附件一、二、三之互助會單、被告向活會會員收取會款而交付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支票、退票理由單、本票及被告於止會後所開立用以換回會員手中持有之支票、退票理由單等影本在卷可稽(見90年度發查卷第1608號卷第11頁、第15- 40頁、第42-47頁、第49-51頁、90年度發查字第1976號卷第12-20頁、第22頁、第26-32頁、第34-35頁、第37-44頁、90年度發查字第1608號卷第55-56頁、本院卷第55-58頁),堪信為真實。
㈡被告於89年8月11日及89年5月15日分別以劉桂卿名義向台中
商業銀行清水分行及北屯分行申請支票存款開戶,帳號分別為42136及23969號,另於89年6 月19日向亞太商業銀行(現改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心分行)申請支票存款開戶,帳號為0000000號等情,有台中商業銀行清水分行96年9月26日中清水字第09604300206 號函及所附之開戶資料影本、台中商業銀行北屯分行96年9月29日中北屯字第09603500272號函及所附之開戶資料影本、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心分行96年10月03日元文字第0960000471號函及所附之開戶資料影本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68-280頁)。
㈢證人己○○、天○○、申○○、辰○○、辛○○、戊○○均
有參加被告召募之互助會,均未向被告借用支票,亦不曾開立本票予被告,且證人天○○、申○○、辰○○、戊○○所參加之互助會均為活會,證人辛○○除88年7 月15日之互助會已得標外,其餘均是活會等情,已據證人己○○、天○○、申○○、戊○○、林素月(己○○之妻)於本院及偵訊時結證明確(見本院卷第200- 208頁、第238-246頁、第302-307頁、偵緝卷第35- 36頁)。再者,證人庚○○、楊朝榮參加被告之互助會,遭被告冒標,而由被告拿自己之支票於發票人處蓋上別人之印章等情,亦據證人庚○○、楊朝榮於偵訊時結證甚詳(見偵緝卷第111頁、第154-155頁)。又查,證人壬○○(已於96年6 月11日死亡)、丙○○有參加被告召募之互助會,證人乙○○、午○○並未參加被告召募之互助會,被告為證人午○○之姪女,其等均未向被告借用支票簽發等情,復據證人壬○○、丙○○、乙○○、午○○於警詢陳述及偵訊結證屬實(見聲字卷第24-27頁、他字卷第7-9頁、偵緝卷第199- 201頁)。另附表一至三所示發票人為丁○○之支票,其上印文均屬相同,有卷附之支票影本在卷可參,惟該印文所屬之印章並非丁○○所有,亦非其蓋用等情,亦據證人柯美玲即丁○○於偵訊時結證綦詳(見偵緝卷第
222 頁)。況被告召募之互助會,得標時並不以開立支票為必要,換言之,亦可開立商業本票,而商業本票可輕易購得,參加之會員實無向被告借用支票簽發之必要。被告雖以:
證人辰○○所參加之88年3月15日及88年7月15日之互助會分別以1980 0元、7700元得標,而證人癸○○、己○○、天○○、申○○亦均已得標,是其等所為證言均與事實不符云云置辯,惟被告就其等均已得標一節,並未提供任何證據供本院調查,自難單憑被告自行註記之互助會單,作為有利被告之認定。依此,附表一至四所示票據,均非票載發票人所簽發,全屬偽造之票據甚明。
㈣被告因向朋友借錢給案外人劉福華、陳慧敏未獲清償,無法
還錢給朋友,於88年3 月間約已負債達7、8千萬元,為償還債務,才於88年3 月起召募上述互助會等情,已據被告於偵訊時供述甚詳,復有被告提供之借據、支票、本票等影本在卷可憑(見91年度偵字第5446號卷第17-25頁、第28-44頁),足徵被告於召募上述互助會時,即已陷於經濟困難之狀況至明。
㈤得標會員於得標時按活會人數開立支票,支票面額為會款加
計投標金額,如僅作擔保之用,衡情應無開立支票之必要,只須開立一般本票即可,因支票具有流通性,且開立支票之得標會員,須按月繳納與票面金額相同之會款,是其開立支票時,即授權持有其支票之會員於得標時可逕行填上得標之年月提示付款甚明,如此方可免去現金交付之麻煩,惟會員於得標時,仍可決定將手中持有之支票逕行提示付款或與會首更換為現金,是被告所為得標會員開立之支票僅作擔保用之辯解,顯與事實不符而不足採信。
㈥綜上所述,被告所為之辯解顯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四、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之規定業經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是修正後因不能論以連續犯,而應論以數罪併罰,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法,論以連續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公訴人就被告偽造附表一編號1、2、3、5、12、14、附表二編號5、9、10、11、附表三編號1-14、附表四編號1- 19、28、29、34-38所示票據之犯行,雖未起訴,惟未起訴部分與前開起訴經本院判決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又附表三編號15及附表四編號20-27、30-33所示之本票,係被告交予告訴人辛○○以外之會員,公訴人認係被告交予告訴人辛○○,顯有誤會,應予更正。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人偽造印章及偽造有價證券,為間接正犯。又被告偽造附表一至四之印文、署押,為構成有價證券之一部,偽造印章應係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而包括於偽造有價證券行為之內,其偽造完成後持交活會會員收取會款,雖已達行使程度,但此項行使行為應吸收於偽造行為之中,且意圖行使而偽造有價證券,其效用即為非法取得他人財物,亦不另成立詐欺罪。爰審酌被告雖無不良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惟利用被害人與之有多年交情之信賴而犯罪、犯罪所生之危害及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態度惡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附表一至四所示偽造之支票及本票,併依刑法第205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第201條、第205條、(修正前)第5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簡源希法 官 戴嘉慧附表一┌──┬───┬────┬────┬───┬────┬───┬───────┬──────┐│編號│發票人│付款銀行│帳 號│面 額│票 號│發票日│偽造之署押及印│備 註││ │ │ │ │ │ │ │文 │ │├──┼───┼────┼────┼───┼────┼───┼───────┼──────┤│ 1 │巳○○│中國國際│23577 │60500 │0000000 │900320│巳○○之印文1 │支票帳戶為被││ │ │商業銀行│ │元 │ │(被告│枚 │告所有,廖光││ │ │北台中分│ │ │ │交付時│ │榮因參加被告││ │ │行 │ │ │ │僅有「│ │召募880315之││ │ │ │ │ │ │20」日│ │互助會而取得││ │ │ │ │ │ │,持票│ │,屆期提示因││ │ │ │ │ │ │人於提│ │印鑑不符及存││ │ │ │ │ │ │示時,│ │款不足而退票││ │ │ │ │ │ │自行填│ │ ││ │ │ │ │ │ │上年月│ │ ││ │ │ │ │ │ │,下同│ │ ││ │ │ │ │ │ │) │ │ │├──┼───┼────┼────┼───┼────┼───┼───────┼──────┤│ 2 │亥○○│泛亞商業│6615 │61700 │0000000 │900320│亥○○之印文1 │支票帳戶為被││ │ │銀行中港│ │元 │ │ │枚 │告所有,廖光││ │ │分行 │ │ │ │ │ │榮因參加被告││ │ │ │ │ │ │ │ │召募880315之││ │ │ │ │ │ │ │ │互助會而取得││ │ │ │ │ │ │ │ │,屆期提示因││ │ │ │ │ │ │ │ │存款不足及發││ │ │ │ │ │ │ │ │票人簽章不符││ │ │ │ │ │ │ │ │而退票 │├──┼───┼────┼────┼───┼────┼───┼───────┼──────┤│ 3 │天○○│聯邦商業│0000000 │60800 │0000000 │900320│天○○之印文1 │支票帳戶為被││ │ │銀行台中│ │元 │ │ │枚 │告所有,廖光││ │ │分行 │ │ │ │ │ │榮因參加被告││ │ │ │ │ │ │ │ │召募880315之││ │ │ │ │ │ │ │ │互助會而取得││ │ │ │ │ │ │ │ │,屆期提示因││ │ │ │ │ │ │ │ │存款不足而退││ │ │ │ │ │ │ │ │票(另發票人││ │ │ │ │ │ │ │ │簽章亦不符,││ │ │ │ │ │ │ │ │惟退票理由單││ │ │ │ │ │ │ │ │未記載) │├──┼───┼────┼────┼───┼────┼───┼───────┼──────┤│ 4 │丙○○│聯邦商業│0000000 │62600 │0000000 │900320│丙○○之印文1 │同 上││ │ │銀行台中│ │元 │ │ │枚 │ ││ │ │分行 │ │ │ │ │ │ │├──┼───┼────┼────┼───┼────┼───┼───────┼──────┤│ 5 │丑○○│誠泰銀行│0000000 │63100 │0000000 │900320│丑○○之印文2 │支票帳戶為被││ │ │中港分行│ │元 │ │,但「│枚 │告所有,廖光││ │ │ │ │ │ │20」原│ │榮因參加被告││ │ │ │ │ │ │為「 │ │召募880315之││ │ │ │ │ │ │30」,│ │互助會而取得││ │ │ │ │ │ │更改處│ │,屆期提示因││ │ │ │ │ │ │有黃慶│ │存款不足及結││ │ │ │ │ │ │裕之印│ │清戶而退票 ││ │ │ │ │ │ │文1枚 │ │ │├──┼───┼────┼────┼───┼────┼───┼───────┼──────┤│ 6 │戊○○│誠泰銀行│0000000 │64000 │0000000 │900320│戊○○之印文1 │同 上││ │ │中港分行│ │元 │ │ │枚 │ │├──┼───┼────┼────┼───┼────┼───┼───────┼──────┤│ 7 │壬○○│華信商業│00000000│64500 │0000000 │900320│壬○○之印文1 │支票帳戶為被││ │ │銀行南台│9 │元 │ │ │枚 │告所有,廖光││ │ │中分行 │ │ │ │ │ │榮因參加被告││ │ │ │ │ │ │ │ │召募880315之││ │ │ │ │ │ │ │ │互助會而取得││ │ │ │ │ │ │ │ │,屆期提示因││ │ │ │ │ │ │ │ │存款不足及發││ │ │ │ │ │ │ │ │票人簽章不符││ │ │ │ │ │ │ │ │而退票 │├──┼───┼────┼────┼───┼────┼───┼───────┼──────┤│ 8 │壬○○│華信商業│00000000│62800 │0000000 │900320│壬○○之印文1 │同 上││ │ │銀行南台│9 │元 │ │ │枚 │ ││ │ │中分行 │ │ │ │ │ │ │├──┼───┼────┼────┼───┼────┼───┼───────┼──────┤│ 9 │丁○○│臺中市第│15501 │70000 │0000000 │900320│丁○○之印文2 │支票帳戶為被││ │ │六信用合│ │元 │ │,但「│枚 │告所有,廖光││ │ │作社永安│ │ │ │20」原│ │榮因參加被告││ │ │分社 │ │ │ │為「30│ │召募880315之││ │ │ │ │ │ │」,更│ │互助會而取得││ │ │ │ │ │ │改處有│ │,屆期提示因││ │ │ │ │ │ │丁○○│ │存款不足而退││ │ │ │ │ │ │之印文│ │票(另發票人││ │ │ │ │ │ │1枚 │ │簽章亦不符,││ │ │ │ │ │ │ │ │惟退票理由單││ │ │ │ │ │ │ │ │未記載) │├──┼───┼────┼────┼───┼────┼───┼───────┼──────┤│ 10 │子○○│第七商業│35716 │64600 │0000000 │900320│子○○之印文1 │支票帳戶為被││ │ │銀行文心│(起訴書│元 │ │ │枚 │告所有,廖光││ │ │分行 │附表一誤│ │ │ │ │榮因參加被告││ │ │ │植為8571│ │ │ │ │召募880315之││ │ │ │6) │ │ │ │ │互助會而取得││ │ │ │ │ │ │ │ │,屆期提示因││ │ │ │ │ │ │ │ │存款不足及發││ │ │ │ │ │ │ │ │票人簽章不符││ │ │ │ │ │ │ │ │而退票 │├──┼───┼────┼────┼───┼────┼───┼───────┼──────┤│ 11 │午○○│上海商業│9039 │62800 │0000000 │900320│午○○之印文1 │同 上││ │ │儲蓄銀行│ │元 │ │ │枚 │ ││ │ │中港分行│ │ │ │ │ │ │├──┼───┼────┼────┼───┼────┼───┼───────┼──────┤│ 12 │酉○○│亞太商業│0000000 │70000 │0000000 │900320│酉○○之印文1 │支票帳戶為被││ │ │銀行儲蓄│ │元 │ │ │枚 │告所有,廖光││ │ │部(現改│ │ │ │ │ │榮因參加被告││ │ │為元大商│ │ │ │ │ │召募880315之││ │ │業銀行股│ │ │ │ │ │互助會而取得││ │ │份有限公│ │ │ │ │ │,未提示,憑││ │ │司文心分│ │ │ │ │ │票支付欄蓋有││ │ │行 │ │ │ │ │ │劉桂卿之印文││ │ │ │ │ │ │ │ │告1枚 │├──┼───┼────┼────┼───┼────┼───┼───────┼──────┤│ 13 │乙○○│臺中商業│23969 │70000 │0000000 │900320│乙○○之印文1 │同上 ││ │ │銀行北屯│(起訴書│元 │ │ │枚 │ ││ │ │分行 │附表一誤│ │ │ │ │ ││ │ │ │植為2896│ │ │ │ │ ││ │ │ │9) │ │ │ │ │ │├──┼───┼────┼────┼───┼────┼───┼───────┼──────┤│ 14 │鍾耀宗│臺中市第│15501 │62000 │0000000 │900320│鍾耀宗之印文1 │同上 ││ │ │六信用合│ │元 │ │ │枚 │ ││ │ │作社永安│ │ │ │ │ │ ││ │ │分社 │ │ │ │ │ │ │├──┼───┼────┼────┼───┼────┼───┼───────┼──────┤│ 15 │丁○○│臺中市第│15501 │70000 │0000000 │900320│丁○○之印文2 │同上 ││ │ │六信用合│ │元 │ │,但「│枚 │ ││ │ │作社永安│ │ │ │20」原│ │ ││ │ │分社 │ │ │ │為「30│ │ ││ │ │ │ │ │ │」,更│ │ ││ │ │ │ │ │ │改處有│ │ ││ │ │ │ │ │ │丁○○│ │ ││ │ │ │ │ │ │之印文│ │ ││ │ │ │ │ │ │1枚 │ │ │└──┴───┴────┴────┴───┴────┴───┴───────┴──────┘附表二┌──┬───┬────┬────┬───┬────┬───┬──────┬──────┐│編號│發票人│付款銀行│帳 號│面 額│票 號│發票日│偽造之署押及│ 備註 ││ │ │ │ │ │ │ │印文 │ │├──┼───┼────┼────┼───┼────┼───┼──────┼──────┤│ 1 │子○○│第七商業│35716 │64600 │0000000 │20日,│子○○之印文│支票帳戶為被││ │ │銀行文心│(起訴書│元 │ │未記載│1枚 │告所有,陳國││ │ │分行 │附表二誤│ │ │年月 │ │印因參加被告││ │ │ │植為8571│ │ │ │ │召募880315之││ │ │ │6) │ │ │ │ │互助會而取得││ │ │ │ │ │ │ │ │,未提示,憑││ │ │ │ │ │ │ │ │票支付欄蓋有││ │ │ │ │ │ │ │ │劉桂卿印文1 ││ │ │ │ │ │ │ │ │枚 │├──┼───┼────┼────┼───┼────┼───┼──────┼──────┤│ 2 │戊○○│誠泰銀行│0000000 │64000 │0000000 │同 上│戊○○之印文│同上 ││ │ │中港分行│ │元 │ │ │1枚 │ │├──┼───┼────┼────┼───┼────┼───┼──────┼──────┤│ 3 │午○○│上海商業│9039 │62800 │0000000 │同 上│午○○之印文│同上 ││ │ │儲蓄銀行│ │元 │ │ │1枚 │ ││ │ │中港分行│ │ │ │ │ │ │├──┼───┼────┼────┼───┼────┼───┼──────┼──────┤│ 4 │乙○○│臺中商業│23969 │70000 │0000000 │同 上│乙○○之印文│同上 ││ │ │銀行北屯│(起訴書│元 │ │ │1枚 │ ││ │ │分行 │誤植為28│ │ │ │ │ ││ │ │ │969) │ │ │ │ │ │├──┼───┼────┼────┼───┼────┼───┼──────┼──────┤│ 5 │巳○○│中國國際│23577 │60500 │0000000 │同 上│巳○○之印文│同上 ││ │ │商業銀行│ │元 │ │ │1枚 │ ││ │ │北台中分│ │ │ │ │ │ ││ │ │行 │ │ │ │ │ │ │├──┼───┼────┼────┼───┼────┼───┼──────┼──────┤│ 6 │丁○○│臺中市第│15501 │70000 │0000000 │20日,│丁○○之印文│同上 ││ │ │六信用合│ │元 │ │未記載│2枚 │ ││ │ │作社永安│ │ │ │年月,│ │ ││ │ │分社 │ │ │ │「20」│ │ ││ │ │ │ │ │ │原為「│ │ ││ │ │ │ │ │ │30」,│ │ ││ │ │ │ │ │ │更改處│ │ ││ │ │ │ │ │ │有柯美│ │ ││ │ │ │ │ │ │麗之印│ │ ││ │ │ │ │ │ │文1枚 │ │ │├──┼───┼────┼────┼───┼────┼───┼──────┼──────┤│ 7 │丁○○│臺中市第│15501 │70000 │0000000 │同 上│丁○○之印文│同上 ││ │ │六信用合│ │元 │ │ │2枚 │ ││ │ │作社永安│ │ │ │ │ │ ││ │ │分社 │ │ │ │ │ │ │├──┼───┼────┼────┼───┼────┼───┼──────┼──────┤│ 8 │丁○○│臺中市第│15501 │70000 │0000000 │同 上│丁○○之印文│同上 ││ │ │六信用合│ │元 │ │ │2枚 │ ││ │ │作社永安│ │ │ │ │ │ ││ │ │分社 │ │ │ │ │ │ │├──┼───┼────┼────┼───┼────┼───┼──────┼──────┤│ 9 │鍾耀宗│臺中市第│15501 │63200 │0000000 │20日,│鍾耀宗之印文│同上 ││ │ │六信用合│ │元 │ │未記載│1枚 │ ││ │ │作社永安│ │ │ │年月 │ │ ││ │ │分社 │ │ │ │ │ │ │├──┼───┼────┼────┼───┼────┼───┼──────┼──────┤│ 10 │天○○│聯邦商業│0000000 │69800 │0000000 │同 上│天○○之印文│同上 ││ │ │銀行台中│ │元 │ │ │1枚 │ ││ │ │分行 │ │ │ │ │ │ │├──┼───┼────┼────┼───┼────┼───┼──────┼──────┤│ 11 │天○○│聯邦商業│0000000 │60800 │0000000 │同 上│天○○之印文│同上 ││ │ │銀行台中│ │元 │ │ │1枚 │ ││ │ │分行 │ │ │ │ │ │ │├──┼───┼────┼────┼───┼────┼───┼──────┼──────┤│ 12 │壬○○│華信商業│00000000│69800 │0000000 │同 上│壬○○之印文│同上 ││ │ │銀行南台│9 │元 │ │ │1枚 │ ││ │ │中分行 │ │ │ │ │ │ │└──┴───┴────┴────┴───┴────┴───┴──────┴──────┘附表三┌──┬───┬────┬────┬───┬────┬───┬──────┬──────┐│編號│發票人│付款銀行│帳 號│面 額│票 號│發票日│偽造之署押及│ 備註 ││ │ │ │ │ │ │ │印文 │ │├──┼───┼────┼────┼───┼────┼───┼──────┼──────┤│ 1 │壬○○│華信商業│00000000│69800 │0000000 │900320│壬○○之印文│支票帳戶為被││ │ │銀行南台│9 │元 │ │ │1枚 │告所有,被告││ │ │中分行 │ │ │ │ │ │向活會會員收││ │ │ │ │ │ │ │ │取880315之互││ │ │ │ │ │ │ │ │助會會款而交││ │ │ │ │ │ │ │ │付,經提示,││ │ │ │ │ │ │ │ │因存款不足及││ │ │ │ │ │ │ │ │發票人簽章不││ │ │ │ │ │ │ │ │符而退票 │├──┼───┼────┼────┼───┼────┼───┼──────┼──────┤│ 2 │午○○│上海商業│9039 │65800 │0000000 │900320│午○○之印文│同上 ││ │ │儲蓄銀行│ │元 │ │ │1枚 │ ││ │ │中港分行│ │ │ │ │ │ │├──┼───┼────┼────┼───┼────┼───┼──────┼──────┤│ 3 │午○○│上海商業│9039 │65800 │0000000 │900320│午○○之印文│同上 ││ │ │儲蓄銀行│ │元 │ │ │1枚 │ ││ │ │中港分行│ │ │ │ │ │ │├──┼───┼────┼────┼───┼────┼───┼──────┼──────┤│ 4 │辰○○│臺中商業│23969 │69800 │0000000 │900320│辰○○之印文│同上 ││ │ │銀行北屯│ │元 │ │ │1枚 │ ││ │ │分行 │ │ │ │ │ │ │├──┼───┼────┼────┼───┼────┼───┼──────┼──────┤│ 5 │丁○○│臺中市第│15501 │70000 │0000000 │900320│丁○○之印文│同上 ││ │ │六信用合│ │元 │ │,但「│2枚 │ ││ │ │作社永安│ │ │ │20」係│ │ ││ │ │分社 │ │ │ │經更改│ │ ││ │ │ │ │ │ │後之數│ │ ││ │ │ │ │ │ │字,更│ │ ││ │ │ │ │ │ │改處有│ │ ││ │ │ │ │ │ │丁○○│ │ ││ │ │ │ │ │ │之印文│ │ ││ │ │ │ │ │ │1枚 │ │ │├──┼───┼────┼────┼───┼────┼───┼──────┼──────┤│ 6 │庚○○│臺灣銀行│037726 │70000 │0000000 │900320│庚○○之印文│同上 ││ │ │西屯分行│ │元 │ │ │1枚 │ │├──┼───┼────┼────┼───┼────┼───┼──────┼──────┤│ 7 │亥○○│泛亞商業│6615 │69800 │0000000 │900320│亥○○之印文│同上 ││ │ │銀行中港│ │元 │ │ │1枚 │ ││ │ │分行 │ │ │ │ │ │ │├──┼───┼────┼────┼───┼────┼───┼──────┼──────┤│ 8 │丙○○│聯邦商業│0000000 │63800 │0000000 │900320│丙○○之印文│同上 ││ │ │銀行台中│ │元 │ │ │1枚 │ ││ │ │分行 │ │ │ │ │ │ │├──┼───┼────┼────┼───┼────┼───┼──────┼──────┤│ 9 │酉○○│亞太商業│0000000 │70000 │0000000 │900320│酉○○之印文│支票帳戶為被││ │ │銀行儲蓄│ │元 │ │ │1枚 │告所有,被告││ │ │部 │ │ │ │ │ │向活會會員收││ │ │ │ │ │ │ │ │取880315之互││ │ │ │ │ │ │ │ │助會會款而交││ │ │ │ │ │ │ │ │付,經提示,││ │ │ │ │ │ │ │ │因發票人簽章││ │ │ │ │ │ │ │ │不符而退票 │├──┼───┼────┼────┼───┼────┼───┼──────┼──────┤│ 10 │辰○○│臺中商業│23969 │70000 │0000000 │20日,│辰○○之印文│支票帳戶為被││ │ │銀行北屯│ │元 │ │未記載│1枚 │告所有,被告││ │ │分行 │ │ │ │年月 │ │向活會會員收││ │ │ │ │ │ │ │ │取880315之互││ │ │ │ │ │ │ │ │助會款而交付││ │ │ │ │ │ │ │ │,未提示,但││ │ │ │ │ │ │ │ │憑票支付欄蓋││ │ │ │ │ │ │ │ │有劉桂卿之印││ │ │ │ │ │ │ │ │文1枚 │├──┼───┼────┼────┼───┼────┼───┼──────┼──────┤│ 11 │祥香實│台中市第│00000000│70000 │0000000 │同上 │祥香實業有限│支票帳戶為被││ │業有限│九信用合│8 │元 │ │ │公司及廖蔡月│告任負責人之││ │公司廖│作社西屯│ │ │ │ │娥之印文各1 │米老鼠彩色沖││ │蔡月娥│分社 │ │ │ │ │枚 │印屋所有,被││ │ │ │ │ │ │ │ │告向活會會員││ │ │ │ │ │ │ │ │收取880315之││ │ │ │ │ │ │ │ │互助會而取得││ │ │ │ │ │ │ │ │,未提示,憑││ │ │ │ │ │ │ │ │票支付欄蓋有││ │ │ │ │ │ │ │ │劉桂卿之印文││ │ │ │ │ │ │ │ │1枚 │├──┼───┼────┼────┼───┼────┼───┼──────┼──────┤│ 12 │祥香實│台中市第│00000000│70000 │0000000 │同上 │祥香實業有限│同上 ││ │業有限│九信用合│8 │元 │ │ │公司及廖蔡月│ ││ │公司廖│作社西屯│ │ │ │ │娥之印文各1 │ ││ │蔡月娥│分社 │ │ │ │ │枚 │ │├──┼───┼────┼────┼───┼────┼───┼──────┼──────┤│ 13 │卯○○│ │ │69700 │874089 │880920│卯○○之署押│商業本票,被││ │ │ │ │元 │ │(未載│及印文各1枚 │告向活會會員││ │ │ │ │ │ │到期日│ │收取880315之││ │ │ │ │ │ │) │ │互助會款而交││ │ │ │ │ │ │ │ │付(因係張秀││ │ │ │ │ │ │ │ │桔所提供,故││ │ │ │ │ │ │ │ │本票上蓋有張││ │ │ │ │ │ │ │ │秀桔之印文1 ││ │ │ │ │ │ │ │ │枚),地址記││ │ │ │ │ │ │ │ │為台中市東山││ │ │ │ │ │ │ │ │路2段295號 │├──┼───┼────┼────┼───┼────┼───┼──────┼──────┤│ 14 │蔡秀娥│ │ │67600 │874116 │880720│蔡秀娥之署押│商業本票,被││ │ │ │ │元 │ │(未載│及印文各1枚 │告向活會會員││ │ │ │ │ │ │到期日│ │收取880315之││ │ │ │ │ │ │) │ │互助會款而交││ │ │ │ │ │ │ │ │付(因係張秀││ │ │ │ │ │ │ │ │桔所提供,故││ │ │ │ │ │ │ │ │本票上蓋有張││ │ │ │ │ │ │ │ │秀桔之印文1 ││ │ │ │ │ │ │ │ │枚),地址記││ │ │ │ │ │ │ │ │為台中市精誠││ │ │ │ │ │ │ │ │二街9號 │├──┼───┼────┼────┼───┼────┼───┼──────┼──────┤│ 15 │辰○○│ │ │69700 │464762 │881120│辰○○之署押│商業本票,被││ │ │ │ │元 │ │(未載│及印文各1枚 │告向活會會員││ │ │ │ │ │ │到期日│ │收取880315之││ │ │ │ │ │ │) │ │互助會款而交││ │ │ │ │ │ │ │ │付(因係張秀││ │ │ │ │ │ │ │ │桔所提供,故││ │ │ │ │ │ │ │ │本票上蓋有張││ │ │ │ │ │ │ │ │秀桔之印文1 ││ │ │ │ │ │ │ │ │枚),地址記││ │ │ │ │ │ │ │ │為台中市中清││ │ │ │ │ │ │ │ │路1段92號 │└──┴───┴────┴────┴───┴────┴───┴──────┴──────┘附表四┌──┬───┬────┬────┬───┬────┬───┬──────┬──────┐│編號│發票人│付款銀行│帳 號│面 額│票 號│發票日│偽造之署押及│備 註││ │ │ │ │ │ │ │印文 │ │├──┼───┼────┼────┼───┼────┼───┼──────┼──────┤│ 1 │巳○○│中國國際│23577 │36900 │0000000 │900320│巳○○之印文│支票帳戶為被││ │ │商業銀行│ │元 │ │ │1枚 │告所有,廖光││ │ │北台中分│ │ │ │ │ │榮因參加被告││ │ │行 │ │ │ │ │ │召募880715之││ │ │ │ │ │ │ │ │互助會而取得││ │ │ │ │ │ │ │ │,屆期提示因││ │ │ │ │ │ │ │ │印鑑不符及存││ │ │ │ │ │ │ │ │款不足而退票│├──┼───┼────┼────┼───┼────┼───┼──────┼──────┤│ 2 │祥香實│台中市第│00000000│34900 │0000000 │900320│祥香實業有限│支票帳戶為被││ │業有限│九信用合│8 │元 │ │ │公司及廖蔡月│告任負責人之││ │公司廖│作社西屯│ │ │ │ │娥之印文各1 │米老鼠彩色沖││ │蔡月娥│分社 │ │ │ │ │枚 │印屋所有,廖││ │ │ │ │ │ │ │ │光榮因參加被││ │ │ │ │ │ │ │ │告召募880715││ │ │ │ │ │ │ │ │之互助會而取││ │ │ │ │ │ │ │ │得,屆期提因││ │ │ │ │ │ │ │ │存款不足及發││ │ │ │ │ │ │ │ │票人簽章不符││ │ │ │ │ │ │ │ │而退票 │├──┼───┼────┼────┼───┼────┼───┼──────┼──────┤│ 3 │戌○○│臺中商業│42136 │35500 │0000000 │900320│戌○○之印文│支票帳戶為被││ │ │銀行清水│ │元 │ │ │1枚 │告所有,廖光││ │ │分行 │ │ │ │ │ │榮因參加被告││ │ │ │ │ │ │ │ │召募880715之││ │ │ │ │ │ │ │ │互助會而取得││ │ │ │ │ │ │ │ │,未提示,憑││ │ │ │ │ │ │ │ │票支付欄蓋有││ │ │ │ │ │ │ │ │劉桂卿印文1 ││ │ │ │ │ │ │ │ │枚 │├──┼───┼────┼────┼───┼────┼───┼──────┼──────┤│ 4 │午○○│上海商業│9039 │36900 │0000000 │900320│午○○之印文│同上 ││ │ │儲蓄銀行│ │元 │ │ │1枚 │ ││ │ │中港分行│ │ │ │ │ │ │├──┼───┼────┼────┼───┼────┼───┼──────┼──────┤│ 5 │乙○○│臺中商業│23969 │37000 │0000000 │900320│乙○○之印文│同上 ││ │ │銀行北屯│ │元 │ │ │2枚(發票人 │ ││ │ │分行 │ │ │ │ │簽章處蓋有2 │ ││ │ │ │ │ │ │ │枚) │ │├──┼───┼────┼────┼───┼────┼───┼──────┼──────┤│ 6 │丙○○│聯邦商業│0000000 │36200 │0000000 │900320│丙○○之印文│同上 ││ │ │銀行台中│ │元 │ │ │1枚 │ ││ │ │分行 │ │ │ │ │ │ │├──┼───┼────┼────┼───┼────┼───┼──────┼──────┤│ 7 │丑○○│誠泰銀行│0000000 │34200 │0000000 │900320│丑○○之印文│支票帳戶為被││ │ │中港分行│ │元 │ │,但「│2枚 │告所有,廖光││ │ │ │ │ │ │20」原│ │榮因參加被告││ │ │ │ │ │ │為「30│ │召募880715之││ │ │ │ │ │ │」,更│ │互助會而取得││ │ │ │ │ │ │改處有│ │,屆期提示因││ │ │ │ │ │ │丑○○│ │結清戶及款不││ │ │ │ │ │ │之印文│ │足而退票 ││ │ │ │ │ │ │1枚 │ │ │├──┼───┼────┼────┼───┼────┼───┼──────┼──────┤│ 8 │壬○○│華信商業│00000000│39200 │0000000 │900320│壬○○之印文│支票帳戶為被││ │ │銀行南台│9 │元 │ │ │1枚 │告所有,廖光││ │ │中分行 │ │ │ │ │ │榮因參加被告││ │ │ │ │ │ │ │ │召募之880715││ │ │ │ │ │ │ │ │互助會而取得││ │ │ │ │ │ │ │ │,屆期未提示││ │ │ │ │ │ │ │ │,憑票支付欄││ │ │ │ │ │ │ │ │內有劉桂卿之││ │ │ │ │ │ │ │ │印文1枚 │├──┼───┼────┼────┼───┼────┼───┼──────┼──────┤│ 9 │壬○○│華信商業│00000000│39200 │0000000 │900320│壬○○之印文│支票帳戶為被││ │ │銀行南台│9 │元 │ │ │1枚 │告所有,被告││ │ │中分行 │ │ │ │ │ │向活會會員收││ │ │ │ │ │ │ │ │取880715之互││ │ │ │ │ │ │ │ │助會款而交付││ │ │ │ │ │ │ │ │,屆期提示,││ │ │ │ │ │ │ │ │因存款不足及││ │ │ │ │ │ │ │ │發票人簽章不││ │ │ │ │ │ │ │ │符而退票 │├──┼───┼────┼────┼───┼────┼───┼──────┼──────┤│ 10 │壬○○│華信商業│00000000│39200 │0000000 │900320│壬○○之印文│同上 ││ │ │銀行南台│9 │元 │ │ │1枚 │ ││ │ │中分行 │ │ │ │ │ │ │├──┼───┼────┼────┼───┼────┼───┼──────┼──────┤│ 11 │午○○│上海商業│9039 │36900 │0000000 │900320│午○○之印文│同上 ││ │ │儲蓄銀行│ │元 │ │ │1枚 │ ││ │ │中港分行│ │ │ │ │ │ │├──┼───┼────┼────┼───┼────┼───┼──────┼──────┤│ 12 │午○○│上海商業│9039 │36900 │0000000 │900320│午○○之印文│同上 ││ │ │儲蓄銀行│ │元 │ │ │2枚(發票人 │ ││ │ │中港分行│ │ │ │ │簽章處蓋有2 │ ││ │ │ │ │ │ │ │枚) │ │├──┼───┼────┼────┼───┼────┼───┼──────┼──────┤│ 13 │巳○○│中國國際│23577 │38900 │0000000 │900320│巳○○之印文│同上 ││ │ │商業銀行│ │元 │ │ │1枚 │ ││ │ │北台中分│ │ │ │ │ │ ││ │ │行 │ │ │ │ │ │ │├──┼───┼────┼────┼───┼────┼───┼──────┼──────┤│ 14 │祥香實│臺中市第│00000000│39600 │0000000 │900320│祥香實業有限│支票帳戶為被││ │業有限│九信用合│8 │元 │ │ │公司及廖蔡月│告所經營之米││ │公司廖│作社西屯│ │ │ │ │娥之印文各1 │老鼠彩色沖印││ │蔡月娥│分社 │ │ │ │ │枚 │屋所有,被告││ │ │ │ │ │ │ │ │向活會會員收││ │ │ │ │ │ │ │ │取880715之互││ │ │ │ │ │ │ │ │助會款而交付││ │ │ │ │ │ │ │ │,屆期提示,││ │ │ │ │ │ │ │ │因存款不足及││ │ │ │ │ │ │ │ │發票人簽章不││ │ │ │ │ │ │ │ │符而退票 │├──┼───┼────┼────┼───┼────┼───┼──────┼──────┤│ 15 │祥香實│臺中市第│00000000│39600 │0000000 │900320│祥香實業有限│同上 ││ │業有限│九信用合│8 │元 │ │ │公司及廖蔡月│ ││ │公司廖│作社西屯│ │ │ │ │娥之印文各1 │ ││ │蔡月娥│分社 │ │ │ │ │枚 │ │├──┼───┼────┼────┼───┼────┼───┼──────┼──────┤│ 16 │戌○○│臺中商業│42136 │39500 │0000000 │20日,│戌○○之印文│支票帳戶為被││ │ │銀行清水│ │元 │ │未記載│1枚 │告所有,被告││ │ │分行 │ │ │ │年月 │ │向活會會員收││ │ │ │ │ │ │ │ │取880715之互││ │ │ │ │ │ │ │ │助會款而交付││ │ │ │ │ │ │ │ │,未提示,憑││ │ │ │ │ │ │ │ │票支付欄內有││ │ │ │ │ │ │ │ │劉桂卿之印文││ │ │ │ │ │ │ │ │1枚 │├──┼───┼────┼────┼───┼────┼───┼──────┼──────┤│ 17 │戌○○│臺中商業│42136 │39500 │0000000 │同上 │戌○○之印文│同上 ││ │ │銀行清水│ │元 │ │ │1枚 │ ││ │ │分行 │ │ │ │ │ │ │├──┼───┼────┼────┼───┼────┼───┼──────┼──────┤│ 18 │丙○○│聯邦商業│0000000 │38800 │0000000 │同上 │丙○○之印文│同上 ││ │ │銀行台中│ │元 │ │ │1枚 │ ││ │ │分行 │ │ │ │ │ │ │├──┼───┼────┼────┼───┼────┼───┼──────┼──────┤│ 19 │丙○○│聯邦商業│0000000 │38800 │0000000 │同上 │丙○○之印文│同上 ││ │ │銀行台中│ │元 │ │ │1枚 │ ││ │ │分行 │ │ │ │ │ │ │├──┼───┼────┼────┼───┼────┼───┼──────┼──────┤│ 20 │申○○│ │ │39500 │480786 │891120│申○○之署押│商業本票,被││ │ │ │ │元 │ │(未載│及印文各1枚 │告向活會會員││ │ │ │ │ │ │到期日│ │收取880715之││ │ │ │ │ │ │,起訴│ │互助會款而交││ │ │ │ │ │ │書附表│ │付(因係張秀││ │ │ │ │ │ │三將發│ │桔所提供,故││ │ │ │ │ │ │票日誤│ │本票上蓋有張││ │ │ │ │ │ │植為88│ │秀桔之印文1 ││ │ │ │ │ │ │1120)│ │枚),地址記││ │ │ │ │ │ │ │ │為台中市南屯││ │ │ │ │ │ │ │ │向心路3段172││ │ │ │ │ │ │ │ │號 │├──┼───┼────┼────┼───┼────┼───┼──────┼──────┤│ 21 │申○○│ │ │39400 │451067 │890720│申○○之署押│同上 ││ │ │ │ │元 │ │(未載│及印文各1枚 │ ││ │ │ │ │ │ │到期日│ │ ││ │ │ │ │ │ │) │ │ │├──┼───┼────┼────┼───┼────┼───┼──────┼──────┤│ 22 │申○○│ │ │39400 │451065 │890720│申○○之印文│同上 ││ │ │ │ │元 │ │(未載│1枚 │ ││ │ │ │ │ │ │到期日│ │ ││ │ │ │ │ │ │) │ │ │├──┼───┼────┼────┼───┼────┼───┼──────┼──────┤│ 23 │申○○│ │ │39500 │480787 │891120│申○○之署押│同上 ││ │ │ │ │元 │ │(未載│及印文各1枚 │ ││ │ │ │ │ │ │到期日│ │ ││ │ │ │ │ │ │) │ │ │├──┼───┼────┼────┼───┼────┼───┼──────┼──────┤│ 24 │己○○│ │ │39500 │351306 │891220│己○○之署押│商業本票,被││ │ │ │ │元 │ │(未載│及印文各1枚 │告向活會會員││ │ │ │ │ │ │到期日│ │收取880715之││ │ │ │ │ │ │) │ │互助會款而交││ │ │ │ │ │ │ │ │付(因係張秀││ │ │ │ │ │ │ │ │桔所提供,故││ │ │ │ │ │ │ │ │本票上蓋有張││ │ │ │ │ │ │ │ │秀桔之印文1 ││ │ │ │ │ │ │ │ │枚),地址記││ │ │ │ │ │ │ │ │為中市○○路││ │ │ │ │ │ │ │ │486號 │├──┼───┼────┼────┼───┼────┼───┼──────┼──────┤│ 25 │己○○│ │ │39500 │351307 │891220│己○○之署押│同上 ││ │ │ │ │元 │ │(未載│及印文各1枚 │ ││ │ │ │ │ │ │到期日│ │ ││ │ │ │ │ │ │) │ │ │├──┼───┼────┼────┼───┼────┼───┼──────┼──────┤│ 26 │戊○○│ │ │39500 │480825 │900220│戊○○之印文│商業本票,被││ │ │ │ │元 │ │(未載│1枚 │告向活會會員││ │ │ │ │ │ │到期日│ │收取880715之││ │ │ │ │ │ │) │ │互助會款而交││ │ │ │ │ │ │ │ │付(因係張秀││ │ │ │ │ │ │ │ │桔所提供,故││ │ │ │ │ │ │ │ │本票上蓋有張││ │ │ │ │ │ │ │ │秀桔之印文1 ││ │ │ │ │ │ │ │ │枚),地址記││ │ │ │ │ │ │ │ │為台中市中美││ │ │ │ │ │ │ │ │街328巷8號 │├──┼───┼────┼────┼───┼────┼───┼──────┼──────┤│ 27 │戊○○│ │ │39500 │361950 │900220│戊○○之印文│同上 ││ │ │ │ │元 │ │(未載│1枚 │ ││ │ │ │ │ │ │到期日│ │ ││ │ │ │ │ │ │) │ │ │├──┼───┼────┼────┼───┼────┼───┼──────┼──────┤│ 28 │蔡秀娥│ │ │37600 │464715 │881020│蔡秀娥之署押│商業本票,被││ │ │ │ │元 │ │(未載│及印文各1枚 │告向活會會員││ │ │ │ │ │ │到期日│ │收取880715之││ │ │ │ │ │ │) │ │互助會款而交││ │ │ │ │ │ │ │ │付(因係張秀││ │ │ │ │ │ │ │ │桔所提供,故││ │ │ │ │ │ │ │ │本票上蓋有張││ │ │ │ │ │ │ │ │秀桔之印文1 ││ │ │ │ │ │ │ │ │枚),地址記││ │ │ │ │ │ │ │ │為台中市精誠││ │ │ │ │ │ │ │ │二街9號 │├──┼───┼────┼────┼───┼────┼───┼──────┼──────┤│ 29 │蔡秀娥│ │ │37600 │464714 │881020│蔡秀娥之署押│同上 ││ │ │ │ │元 │ │(未載│及印文各1枚 │ ││ │ │ │ │ │ │到期日│ │ ││ │ │ │ │ │ │) │ │ │├──┼───┼────┼────┼───┼────┼───┼──────┼──────┤│ 30 │子○○│ │ │38900 │878994 │890420│子○○之印文│商業本票,被││ │ │ │ │元 │ │(未載│1枚 │告向活會會員││ │ │ │ │ │ │到期日│ │收取880715之││ │ │ │ │ │ │) │ │互助會款而交││ │ │ │ │ │ │ │ │付(因係張秀││ │ │ │ │ │ │ │ │桔所提供,故││ │ │ │ │ │ │ │ │本票上蓋有張││ │ │ │ │ │ │ │ │秀桔之印文1 ││ │ │ │ │ │ │ │ │枚),地址記││ │ │ │ │ │ │ │ │為台中市屯向││ │ │ │ │ │ │ │ │心路1段12號 │├──┼───┼────┼────┼───┼────┼───┼──────┼──────┤│ 31 │子○○│ │ │38900 │878995 │890420│子○○之印文│同上 ││ │ │ │ │元 │ │(未載│1枚 │ ││ │ │ │ │ │ │到期日│ │ ││ │ │ │ │ │ │) │ │ │├──┼───┼────┼────┼───┼────┼───┼──────┼──────┤│ 32 │辰○○│ │ │37700 │464767 │881120│辰○○之署押│商業本票,被││ │ │ │ │元 │ │(未載│及印文各1枚 │告向活會會員││ │ │ │ │ │ │到期日│ │收取880715之││ │ │ │ │ │ │) │ │互助會款而交││ │ │ │ │ │ │ │ │付(因係張秀││ │ │ │ │ │ │ │ │桔所提供,故││ │ │ │ │ │ │ │ │本票上蓋有張││ │ │ │ │ │ │ │ │秀桔之印文1 ││ │ │ │ │ │ │ │ │枚),地址記││ │ │ │ │ │ │ │ │為台中市中情││ │ │ │ │ │ │ │ │路1段92號 │├──┼───┼────┼────┼───┼────┼───┼──────┼──────┤│ 33 │辰○○│ │ │37700 │464769 │881120│辰○○之署押│同上 ││ │ │ │ │元 │ │(未載│及印文各1枚 │ ││ │ │ │ │ │ │到期日│ │ ││ │ │ │ │ │ │) │ │ │├──┼───┼────┼────┼───┼────┼───┼──────┼──────┤│ 34 │寅○○│ │ │36600 │874057 │880820│寅○○之署押│商業本票,被││ │ │ │ │元 │ │(未載│及印文各1枚 │告向活會會員││ │ │ │ │ │ │到期日│ │收取880715之││ │ │ │ │ │ │) │ │互助會款而交││ │ │ │ │ │ │ │ │付(因係張秀││ │ │ │ │ │ │ │ │桔所提供,故││ │ │ │ │ │ │ │ │本票上蓋有張││ │ │ │ │ │ │ │ │秀桔之印文1 ││ │ │ │ │ │ │ │ │枚),地址記││ │ │ │ │ │ │ │ │為台中市北屯││ │ │ │ │ │ │ │ │東山路2段126││ │ │ │ │ │ │ │ │號 │├──┼───┼────┼────┼───┼────┼───┼──────┼──────┤│ 35 │寅○○│ │ │36600 │874058 │880820│寅○○之署押│同上 ││ │ │ │ │元 │ │(未載│及印文各1枚 │ ││ │ │ │ │ │ │到期日│ │ ││ │ │ │ │ │ │) │ │ │├──┼───┼────┼────┼───┼────┼───┼──────┼──────┤│ 36 │酉○○│ │ │58800 │359879 │890405│酉○○之署押│商業本票,被││ │ │ │ │元 │ │(未載│及印文各1枚 │告向活會會收││ │ │ │ │ │ │到期日│ │取890301之互││ │ │ │ │ │ │) │ │助會會款而交││ │ │ │ │ │ │ │ │付,地址記為││ │ │ │ │ │ │ │ │大里市○○路││ │ │ │ │ │ │ │ │326-5 │├──┼───┼────┼────┼───┼────┼───┼──────┼──────┤│ 37 │蔡秀娥│ │ │60000 │480779 │891105│蔡秀娥之署押│商業本票,被││ │ │ │ │元 │ │(未載│及印文各1枚 │告向活會會收││ │ │ │ │ │ │到期日│ │取890301之互││ │ │ │ │ │ │) │ │助會會款而交││ │ │ │ │ │ │ │ │付,地址記為││ │ │ │ │ │ │ │ │台中市精誠二││ │ │ │ │ │ │ │ │街9號 ││ │ │ │ │ │ │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廖碩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01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