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85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被 告 乙○○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違反建築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2月1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審理(當日傳喚證人丁○○、證人甲○○及被告即證人乙○○〈關於被告丙○○部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14庭 法 官 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紀俊源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