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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63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639號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O隆

賴O燕謝O宏林O君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惠玲律師

莊乾城律師被 告 蔡O裕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律師被 告 翁O原

陳O聰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二六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三一九、三二二九號)及移送併辦(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七一五、二二0二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謝O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賴O燕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謝O宏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林O君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翁O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

陳O聰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

蔡O裕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謝O隆曾因懲治盜匪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月,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年三月(後減刑為有期徒刑八年一月),於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十七日假釋,後假釋經撤銷,應執行殘刑三年五月三日;又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與上開殘刑合併執行至八十九年六月三日又假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賴O燕曾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於八十八年十月五日假釋,至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又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執行完畢。賴俊宏曾因竊盜、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年、一年、二年二月、六月,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年,於八十九年五月二日假釋,至九十三年一月二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均仍不知悔改,復與甲○○、謝O崙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常業之犯意,利用謝O隆、賴O燕、謝O宏、林O君在台中市○區○○路○○○號、台中市○區○○路○○○號經營之大群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及謝O崙在台中市○區○○路、進化路口附近開設之通訊行作為掩護,邀集分別與其等有犯意聯絡之乙○○、陳O聰及蘇O展、陳O君、楊O嵐、蕭O彬、廖O青、林O介、李O銘、劉O哲、傅O力、王O強、徐O志、簡正忠、謝O威、李O倫、高O杰、陳O明、張O森等人,充當人頭保戶(除陳O君係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外,其餘人頭保戶均基於常業之犯意),由謝O隆、賴O燕、謝O宏、甲○○及謝O崙等人負責尋找保險公司,代為辦理投保人壽附加醫療保險或意外傷害保險,並代為繳納保險費用及處理住院、理賠事宜,合謀以不實之傷害住院,取得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及收據,向保險公司詐取保險理賠金,而於附表一至十九所示之時間,以翁O原、陳O聰等人為要保人,先向附表一至十九所示之保險公司辦理人壽附加醫療保險或意外傷害保險,再指示翁O原、陳O聰等人分別至秀傳紀念醫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清泉綜合醫院、澄清綜合醫院、慈濟綜合醫院大林分院、衛生署台中醫院、順天綜合醫院、仁愛綜合醫院、營新醫院、衛生署新營醫院、奇美醫院柳營分院、錫和診所、蔡O裕中醫診所,佯稱發生意外造成腦震盪、頭暈、頭痛、嘔吐、心悸等外觀無從檢視之症狀,就診或住院治療(其中蔡O裕中醫診所出具之陳O君診斷證明書及收據,係林O君以陳O君名義前往就診,不實記載受有右手肘、右膝蓋挫傷瘀腫、右臀部撞傷瘀腫之傷害,詳如下述),藉此取得醫院或診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及收據,向附表一至十九所示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使保險公司陷於錯誤,給付附表一至十九所示之保險理賠金,而與翁O原、陳O聰等人朋分花用,並均恃以為生。

二、蔡O裕係址設台中縣太平市○○路○段○○○號蔡O裕中醫診所之負責中醫師,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明知林O君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至該中醫診所當場以人頭保戶陳O君填寫就診者資料求診時,並未受有右手肘、右膝蓋挫傷瘀腫、右臀部撞傷瘀腫之傷害,且林O君以陳O君名義就診,係為取得診斷證明書及收據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理賠金,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在其業務上作成之病歷表上虛偽記載陳O君受有上開傷害,分別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七月六日、七月二十日、八月五日至該診所就診之事實,據以開具診斷證明書及收據,併交付二瓶肝藥予甲○○,而向林O君索取新台幣(下同)二萬四千元之費用(因收據上所載之金額誤值,事後林O君曾持收據回診所請己○○更正)。惟林O君事後雖檢付蔡O裕中醫診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及收據,於九十四年八月九日,以陳O君名義向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理賠,惟因未獲該保險公司理賠,而詐欺不遂,足以生損害於該保險公司。

三、嗣為警於九十五年一月十日循線查獲,並在謝O隆所使用之2163-HP號自小客車內及台中市○區○○路○○○號大群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扣得國泰銀行提款卡一張、台中銀行提款卡一張、三星牌手機一支、人頭保險資料一本、教戰手則一本、支票一張、簡O中私章一顆、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書、人頭身分證、帳戶影本、通知書、申請書、同意書、起訴狀、存證信函、投保資料表格各一批、保險公司之保險資料五張、陳O聰等人信件七封、賴O燕清寒證明書一張、全球人壽保險公司函一張、楊O嵐之新安產物保險公司保險費繳納證明書一張、林O介、李國隆之新光保險公司支票簽收回條各一份,及在台中市○區○○路○○○號大群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扣得林O君之日盛商業銀行存摺、太平市農會、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各一本、謝O宏之聯邦商銀、合庫銀行、三信商銀、華南商銀存摺各一本、台灣大哥大SIM卡一張、江佳寶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一本、印章一枚、健保卡正本一張、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各一張、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經理邱宏信名片一張,另在台中縣太平市○○路○段○○○號蔡O裕中醫診所扣得陳O君之病歷表、醫藥費收據存根、診斷書存根各一份。

四、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O聰、蔡O裕供承不諱。被告壬○○雖坦承負責大群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在台中市○區○○路○○○號之業務,以知情之被告陳O聰及楊O嵐、蕭O彬、劉O哲、簡O中、陳O明、高O杰、張O森、李O銘、林信介、廖O青、李O倫、王O強、謝O威、徐O志、傅文力等人充當人頭保戶,向各保險公司投保,再藉口發生意外造成腦震盪、頭暈、頭痛、心悸等外觀無從檢視之症狀,經急診後住院治療,藉此取得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及收據,申請保險公司理賠等情,惟否認翁O原、蘇O展、陳O君係其人頭保戶。另被告林O君固亦坦承以林O君名義至蔡O裕中醫診所就診,取得蔡O裕中醫診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及收據,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理賠金未遂等情,但否認常業詐欺犯行,辯稱伊與謝O宏係男女朋友,擔任大群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會計,人頭保戶與伊無關,伊只有幫翁O原填寫理賠申請書,不知翁O原假住院詐領保險理賠金,因翁O原與伊原係男女朋友後來分手,翁O原才指證伊云云。其餘被告賴O燕、謝O宏、翁O原則均否認常業詐欺犯行,被告賴O燕辯稱伊與謝O隆係男女朋友關係,擔任大群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在台中市○區○路○○○號之營業處之會計,僅幫忙應徵粗工,未幫粗工辦理投保、住院、出院及申請診斷證明書手續,不知詐領保險金情事云云;被告謝O宏辯稱伊係負責大群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在台中市○區○○路○○○號營業處之業務,仲介粗工給營造業,一人一天抽取傭金一百元至一百五十元,沒有參與詐領保險金事宜,也未幫忙辦理住院、出院及申請診斷證明書手續,僅曾受通訊行謝姓老闆委託拿麵包給蘇裕展云云;被告翁O原辯稱伊係自行向保險公司投保醫療保險,自己支付保費,是真正受傷住院申請保險理賠三萬餘元,沒有詐領保險理賠金云云。然查被告翁O原、陳O聰及蘇裕展、陳O君、楊O嵐、蕭O彬、廖O青、林O介、李O銘、劉O哲、傅O力、王O強、徐O志、簡O忠、謝O威、李維倫、高O杰、陳O明、張O森等人,均係於密集時間內,向附表所示之多家保險公司投保,並以發生意外造成腦震盪、頭暈、頭痛、嘔吐、心悸等外觀無從檢視之症狀,至各醫院、診所就診或住院,取得醫院、診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及收據(其中蔡O裕中醫診所出具之陳O君診斷證明書及收據,係不實記載受有右手肘、右膝蓋挫傷瘀腫、右臀部撞傷瘀腫之傷害),向附表所示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之事實,業據證人即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務張莉貞、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部股長張輝宏、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服務科股長林介仁、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部科長徐澤鋆、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部專員李俊德、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部科長黃文宗、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傷害險科專員高啟仁、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部專員謝宗翰、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部調查處主任曾文義、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部專員張福興、美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部襄理黃博忠於警訊時指述綦詳,並有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瑞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要保書、理賠申請書、理賠索引表、理賠案件處理流程表、理賠案件調查報告表影本,及秀傳紀念醫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清泉綜合醫院、澄清綜合醫院、慈濟綜合醫院大林分院、衛生署台中醫院、順天綜合醫院、仁愛綜合醫院、營新醫院、衛生署新營醫院、奇美醫院柳營分院、錫和診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收據影本附卷可稽。證人陳O君於警訊時亦供稱伊同意林O君持伊身分證辦理投保,保險費係林O君所支付,因林O君說要給伊錢,伊並將台灣銀行霧峰分行帳戶交予林O君作為領取保險理賠金使用,林O君幫伊辦理投保至申請理賠,伊均沒有受傷,也從未至蔡O裕中醫診所就診,係林O君為申請理賠前往就診,林O君告訴伊尚未領到保險金等語;證人楊O嵐於警訊時供稱係「謝董」(經指認即謝O崙)要伊充當人頭,替伊投保向保險公司詐騙理賠金,「謝董」陸續好幾次約伊至台中市○○路其開設之手機店簽署保單,保險費均由「謝董」支付,「謝董」要伊要假裝發生意外造成腦震盪至各醫院就診住院,取得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及住院證明,向保險公司詐領理賠金,總共安排伊住院四次,第一、二次由「謝董」帶伊去住院,第三次由一綽號「嫂子」之女子(經指認即賴O燕)帶伊去住院,第四次由不詳姓名男子帶伊去住院,前往就診時必須裝睡,陪同之人幫伊辦理各項手續,回答醫生詢問,可以出院時,伊再打電話通知「謝董」或「嫂子」來接伊出院,並支付醫療費用,「謝董」與伊約定住院一天代價三千元,伊共領得七萬元等語;證人蕭O彬於警訊時供稱係「謝董」要伊充當人頭向保險公司投保,以詐領保險理賠,是在台中市○○路某手機店簽名投保,伊沒有受傷,係「謝董」指示伊前往醫院就診,伊每次在「謝董」開設之手機店,均有看見一綽號「嫂子」之女子,該女子開設一家人力公司,曾請伊擔任搬運建築板模粗工,伊至醫院前會先前往「謝董」之手機店,由該女子打電話請不詳姓名男子帶伊至醫院,伊係聽「謝董」指示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理賠金,領取金額伊不清楚,領取後即交給「謝董」等語;證人謝浩威於警訊時供稱係一綽號「龍哥」之男子(經指認即謝O隆)替伊投保,在台中市○○路、建成路口附近某手機店招攬伊充當人頭,詐領保險理賠金牟利,「龍哥」共安排伊急診住院五次,伊均沒有真正受傷,都是「龍哥」開車載伊前往,並要伊在急診室假裝昏迷,表現痛苦、頭暈、嘔吐現象,騙醫生留院觀察,醫療費用由「龍哥」支付,伊與「龍哥」約定住院一天代價三千元,伊實際約領到二萬元等語;證人高O杰於警訊時供稱係一綽號「龍哥」之男子(經指認即壬○○)替伊投保,在台中市○○路、建成路口附近某手機店招攬伊充當人頭簽名投保,以詐領保險金牟利,保險費由「龍哥」支付,「龍哥」共安排伊住院六次,伊均沒有真正受傷,係以意外傷害腦震盪名義住院,由「龍哥」開車載伊前往,並指示伊在急診室假裝昏迷,表現痛苦、頭暈、嘔吐現象,騙醫生留院觀察,住院期間醫療費用由「龍哥」支付,伊與「龍哥」約定住院一天代價三千元,伊實際約領到十萬元等語;證人廖O青於警訊時供稱係一綽號「龍哥」之男子(經指認即謝O隆)替伊投保,在台中市○○路、建成路口附近某手機店招攬伊充當人頭簽名投保,以詐領保險金牟利,保險費由「龍哥」支付,「龍哥」共安排伊住院六次,均以意外傷害腦震盪名義住院,由「龍哥」帶伊前往,並指示伊在急診室大喊大叫,假裝頭暈、嘔吐現象,騙醫生留院觀察,住院期間醫療費用由「龍哥」支付,伊與「龍哥」約定住院一天代價三千元,伊實際只拿到三萬元左右等語;證人蘇O展於警訊時供稱係一綽號「阿宏」之男子替伊投保,要伊充當人頭以假出險住院方式詐騙保險公司理賠金,「阿宏」是透過綽號「謝先生」之男子,陸續在台中市○○路、建成路口附近「謝先生」開設之手機店,要伊簽署保單,「阿宏」總共安排伊住院五次,就診前即教伊如何向醫生敘述身體狀況,並假裝頭暈、想睡、嘔吐現象,要醫生留院觀察,伊與「阿宏」約定住院一天代價三千元,但伊實際未領到錢等語;復稱伊在手機店內認識綽號「阿宏」之男子(經指認即謝O宏),由其安排投保、住院就診等事宜,「阿宏」之女友(即林O君)為伊填寫保單、理賠資料,「隆哥」(即謝O隆)伊係在手機店認識,「嫂子」應該是「隆哥」老婆,也是在手機店認識,未涉及有關伊之保險理賠等語;另在偵查中供稱係一綽號「阿宏」之人幫伊辦理投保,伊自己健保費都繳不起,根本不可能投保,當時辦理投保之人即告訴伊,保費由他們支付,只要求伊簽名,陪伊至醫院及辦手續之人是「阿宏」,伊在清泉、仁愛、中山等醫院住院,住院理由均是假裝腦震盪,實際伊並沒有這狀況,是「阿宏」教伊向醫生說噁心、頭痛、想吐,當時「阿宏」表示住院一天要給伊三、四千元,但伊實際並沒有分到好處等語;證人戊○○於警訊時證稱伊係經由綽號「賢志」之男子介紹認識綽號「龍哥」之男子(經指認即謝O隆)及「龍哥」之妻「嫂子」(經指認即賴O燕),「龍哥」夫妻告訴伊此為合法取得金錢方式之一,伊住院一天可分得三千元,保險費由「龍哥」支付,伊共住院六、七次,均係「龍哥」安排,由「龍哥」及「嫂子」載伊去住院,「龍哥」並交待能住多久就住多久,大多以滑倒、車禍、跌倒造成頭部受傷腦震盪等不實理由前往就診住院,伊沒有分到保險理賠金等語;被告即證人翁O原於警訊時供承伊共住院六次,因腦震盪、腦受傷及腦出血症狀住過秀傳醫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澄清醫院、營新醫院、署立新營醫院、奇美醫院柳營分院,係林進順之女「阿君」(即林O君)安排伊就醫及住院、繳納醫療費用、辦理保險理賠,「阿君」說理賠金下來會分伊一點,伊不知「阿君」繳納多少保險費,「阿君」曾帶伊至國泰世華銀行西台中分行申請帳戶,存摺及提款卡目前在「阿君」處,伊不記得向幾家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都是「阿君」帶伊去申請等語;被告即證人陳O聰於警訊時供承係綽號「阿良」之人(即謝O隆)邀伊向保險公司投保賺錢,並由「阿良」支付保險費,伊只在保單上簽名,「阿良」告訴伊要以騎機車摔倒、喝酒摔倒等方式造成受傷事實,再去住院申請理賠,所以伊是刻意造成受傷事實,「阿良」帶伊出院一、二次,也叫其他人帶伊出院,順便申請診斷證明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阿良」告訴伊,住院一天要給伊五千元,警方提供涉嫌人口卡二張伊認識,男的姓謝(經查係謝O崙)曾開設中古手機店在伊家附近,女的伊稱「少年嫂仔」(即庚○○),「少年嫂仔」為「阿良」之妻,曾帶伊出院二次,伊係在謝志倫之手機店或外面茶藝館填寫保單等語;復在偵查中供承伊係在伊堂弟住處經介紹識謝O隆、賴O燕,九十三年六、七月間,謝O隆至伊家找伊投保,要幫伊支付保險費,告訴伊住院一天要給伊五千元,除茶藝館外,伊還在台中市○○路一家中古手機店填寫資料,在那邊看過謝O崙,該手機店是謝O崙所開設,伊填寫資料時謝O崙也在場,資料是賴O燕拿給伊填寫,伊看過其他人也跟伊一樣在填寫保險資料,填完資料由謝O隆處理,保險費伊沒付過,謝O隆告訴伊最好發生車禍,伊即故意製造機車跌倒挫傷或從樓梯跌下輕傷,打電話通知謝O隆,謝O隆就叫伊隔天至手機店,找人帶伊去住院,有二次由賴O燕帶伊出院,順便申請診斷證明書申請保險理賠,伊共分得八萬餘元,謝俊教伊向醫生說伊頭暈、想吐,但伊並沒有這些症狀等語。由上開證人之供述可知,除證人陳O君外,其餘證人多先在台中市○○路與建成路附近謝O崙所開設之通訊行填寫保險資料,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再佯裝發生意外造成腦震盪、頭暈、頭痛、嘔吐、心悸等外觀無從檢視之症狀,密集至各醫院、診所就診或住院治療,取得診斷證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參以被告謝O隆、謝O宏為兄弟,分別與被告賴O燕、林O君係男女朋友關係,被告謝O隆負責大群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在台中市○區○○路○○○號營業處之業務,被告賴O燕擔任該處會計;被告謝O宏負責該公司在台中市○區○○路○○○號營業處之業務,被告林O君擔任該處會計等情,益徵被告謝O隆、賴O燕、謝O宏、林O君與謝O崙等人係合謀,利用被告謝O隆、賴O燕、謝O宏、林O君在台中市○區○○路○○○號、台中市○區○○路○○○號所經營之大群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及謝O崙在台中市○區○○路、進化路口附近開設之通訊行作為掩護,分別邀集被告翁O原、陳O聰及蘇O展、陳O君、楊O嵐、蕭O彬、廖O青、林O介、李國銘、劉O哲、傅O力、王O強、徐O志、簡O忠、謝O威、李O倫、高O杰、陳O明、張O森等人,充當人頭保戶,負責尋找保險公司,代為辦理投保,並繳納保險費用及處理住院、理賠事宜,而以不實之傷害住院,取得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及收據,向保險公司詐取保險理賠金,被告謝O隆、賴O燕、謝O宏、林O君、翁O原所辯無非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次查被告謝O隆、賴O燕、謝O宏、林O君與謝O崙等人以被告翁O原、陳O聰,及蘇O展、陳O君、楊O嵐、蕭O彬、廖O青、林O介、李O銘、劉O哲、傅O力、王志強、徐O志、簡O忠、謝O威、李O倫、高O杰、陳O明、張O森等人,充當人頭保戶,密集向附表所示之保險公司投保,並利用不實之傷害住院,取得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及收據,詐領附表所示之保險理賠金朋分花用,其等所得依目前社會生活狀況,已足供日常生活所需,自係以之為業。此外復有人頭保險資料、教戰所則各一本、簡O中印章一顆、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書、人頭身分證影本、帳戶影本、通知書、申請書、同意書、投保資料表格各一批、保險資料五張、陳O君病歷表、醫藥費收據存根、診斷證明書存根各一份扣案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謝O隆、賴寶燕、辛○○、林O君、翁O原、陳O聰、蔡O裕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謝O隆、賴O燕、謝O宏、林O君、翁O原、陳O聰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謝O隆、賴O燕、謝O宏、林O君與謝O崙等人間,就本案之全部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並分別與被告乙○○、陳O聰及蘇O展、楊O嵐、蕭O彬、廖O青、林O介、李O銘、劉O哲、傅O力、王O強、徐O志、簡O忠、謝浩威、李O倫、高O杰、陳O明、張O森等人間,就附表編號一至三、五至十九部分,有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附表編號四之陳O君部分僅具詐欺取財之犯意,檢察官移送併辦及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未敘及部分,除理由四外,與起訴部分有實質上之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另被告蔡O裕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本件被告蔡O裕係明知被告甲○○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至蔡O裕中醫診所當場以人頭保戶陳O君填寫就診者資料求診時,並未受有右手肘、右膝蓋挫傷瘀腫、右臀部撞傷瘀腫之傷害,且被告林O君以丙○○名義就診,係為取得診斷證明書及收據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理賠金,仍在其業務上作成之病歷表上虛偽記載陳O君受有上開傷害,分別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七月六日、七月二十日、八月五日至該診所就診之事實,據以開具診斷證明書及收據交付被告林O君等情,已如前述。證人即被告甲○○在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伊共前往蔡O裕中醫診所二次,第一次開具診斷證明書及收據,交付二萬四千元予蔡O裕,己○○拿二瓶肝藥給伊,第二次係因收據上所載之金額誤值,伊拿回去更正等語,且依卷附陳O君投保理賠資料顯示,被告林O君衹於九十四年八月九日,檢附被告蔡O裕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及收據,以陳O君名義向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理賠一次,因未獲該保險公司理賠,而詐欺不遂,另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蔡O裕對本件其餘犯行亦曾施以助力,被告蔡O裕此部分僅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檢察官認係成立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之幫助犯,尚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及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罪。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並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應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被告蔡O裕已著手於幫助詐欺取財之實行而不遂,應再依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遞減其刑。又被告謝O隆曾因懲治盜匪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月,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年三月(後減刑為有期徒刑八年一月),於八十二年三月十七日假釋,後假釋經撤銷,應執行殘刑三年五月三日;又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與上開殘刑合併執行至八十九年六月三日又假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賴O燕曾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於八十八年十月五日假釋,至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又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執行完畢;賴俊宏曾因竊盜、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年、一年、二年二月、六月,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年,於八十九年五月二日假釋,至九十三年一月二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見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分別審酌被告謝O隆已有懲治盜匪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前科;被告賴O燕有竊盜、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違友著作權法前科;被告賴俊宏有竊盜、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前科,均不知悔改,又與被告林O君、翁O原、陳O聰及謝O崙暨其他人頭保戶,合謀以不實之傷害住院取得診斷證明書及收據,長時間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理賠金,詐得數額不少,危害社會金融秩序,情節非輕,被告蔡O裕係合格中醫師,出具不實之診斷證明書及收據,幫助詐領保險金未遂,亦有不當,及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蔡O裕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人頭保險資料、教戰手則各一本、簡O中私章一顆、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書、人頭身分證、帳戶影本、投保資料表格各一批,雖為被告謝O隆、賴O燕、謝O宏、林O君或共犯所有,另陳O君病歷表、醫藥費收據存根、診斷證明書存根各一份,亦為被告蔡O裕所有,均係供犯罪所用,但皆非違禁物,且已扣案作為物證,本院認不宜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之提款卡等物,或非被告、共犯所有,或與本件犯罪無直接關連,亦不予諭知沒收。

三、被告等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五條「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有關牽連犯,及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有關常業詐欺罪之規定,業經公布修正予以刪除;另刑法第二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刑法第三十條「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並適用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已刪除)之規定,亦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而刑法第四十七條「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則修正為「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並增訂第二項「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依修正施行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規定,比較刪除前後刑法第五十五條有關牽連犯及刑法第三百四十條有關常業詐欺罪之規定,刪除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蔡O裕或被告謝O隆、賴O燕、謝O宏、林O君、翁O原、陳O聰(常業詐欺罪刪除後,被告謝O隆、賴O燕、謝O宏、林O君、翁O原、陳O聰本應依詐欺取財罪按一罪一罰原則併處,惟其等均有多次詐欺取財行為,經比較結果,以適用常業詐欺罪較為有利其等),故本件應適用被告蔡O裕行為時即刪除前刑法第五十五條有關牽連犯之規定論以牽連犯,及被告謝O隆、賴O燕、辛○○、林O君、翁O原、陳O聰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論以常業詐欺罪;另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亦未較有利於被告蔡O裕,應適用被告蔡O裕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即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台幣後,應以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日;而不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及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或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被告謝O隆、賴O燕、謝O宏、林O君、翁O原、陳O聰均為共同正犯;被告謝O隆、賴O燕、謝俊俊亦皆構成累犯,被告蔡O裕則仍應論以詐欺取財未遂罪之幫助犯,對其等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應逕依修正前刑法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累犯及幫助犯。至刑法有關未遂犯之規定,僅調整條項,並未作修正,尚不生比較問題,併予敘明。

四、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謝O隆另與人頭保戶劉O嘉(已死亡)達成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利用劉O嘉名義,分別向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意外險、人壽險,並由被告謝O隆代為繳納保險費,劉O嘉嗣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六日因急性心肺衰竭死亡後,不詳姓名之人為申請保險理賠強索劉O嘉資料,劉O嘉之父劉O賞始發現上情,因認被告謝O隆此部分亦涉有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嫌,而與其上開有罪部分為法律上同一案件等語。訊據被告謝O隆堅詞否認此部分犯行,辯稱劉O嘉原係伊僱用之油漆工,伊曾為劉O嘉投保意外險,劉O嘉死亡結果非伊所造成,伊亦未申請劉O嘉之死亡給付等語,經查劉O嘉雖曾向前述保險公司投保,但迄無申請理賠紀錄,且劉O嘉係因急性心肺衰竭死亡,與本件被告謝O隆係利用不實之傷害住院,取得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及收據,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理賠金之手段迥異,復無其他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劉O嘉之死亡,確係被告謝O隆所造成,自難令被告謝O隆負此部分罪責,此部分本院尚無從併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二百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洪俊誠法 官 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淑願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附表一(翁O原投保及申請理賠情形):

編號 保險公司名稱 投保日期 申請理賠日期 理賠情形

、保單號碼 (新台幣)

1 華南產物保險 94年1月4 94年3、4月間 未獲理賠

股份有限公司 日、94G000004號

2 富邦人壽保險 94年1月5 94年3月30日 未獲理賠

股份有限公司 日 、4月21日、、00000000號 4月27日

3 富邦產物保險 94年1月7 94年3月25日 未獲理賠

股份有限公司 日 、4月28日、0294PP0000

25號

4 新安東京海上 94年1月10 94年3月22日 未獲理賠

產物保險股份 日有限公司、94APAIS00001號25號

5 美商康健人壽 94年1月24 94年4月27日 未獲理賠

保險股份有限 日公司、TRKTZ0000000000、TRKTZ0000000000號

6 蘇黎世產物保 94年1月28 94年3月22日 未獲理賠

險股份有限公 日 、4月27日司、90DN0000-0000號

7 中央產物保險 94年1月28 94年4月27日 未獲理賠

股份有限公司 日、090199GZ000000000號

8 宏泰人壽保險 94年1月29 94年3月22日 獲理賠3150

股份有限公司 日 、4月27日 0元、9000、0000000000 元、12000

號 元、19500

元附表二(陳聰明投保及申請理賠情形):

編號 保險公司名稱 投保日期 申請理賠日期 理賠情形

、保單號碼 (新台幣)

1 保誠人壽保險 93年3月29 93年8月26日 獲理賠2170

股份有限公司 日 、9月2日、9 00元、00000000號 15日

2 新安東京海上 93年4月8 93年9月12日 未獲理賠

保險股份有限 日公司、17401字第93IP000132號

3 南山人壽保險 93年4月27 93年8月3日、 獲理賠3563

股份有限公司 日、6月22 8月15日、8月 16元、6994、A1076、N44 日 18日、8月31 元、000000000000號 日、9月10日 元、47500

9月13日 元、20000

4 富邦產物保險 93年4月29 93年8月18日 獲理賠6800

股份有限公司 日 0元、0793PPK07215號

5 蘇黎世產物保 93年6月18 93年8月2日、 未獲理賠

險股份有限公 日 9月10日、9月司、10CL0070 12日-00001號

6 中央產物保險 93年6月24 93年8月2日、 未獲理賠

股份有限公司 日 9月1日、9月2、091399GP93 1日0000000號附表三(蘇O展投保及申請理賠情形):

編號 保險公司名稱 投保日期 申請理賠日期 理賠情形

、保單號碼 (新台幣)

1 新安東京海上 93年4月2 93年7月間 未獲理賠

保險股份有限 6日公司、17401字第93IP000140號

2 保誠人壽保險 93年5月7 93年7月1日、 未獲理賠

股份有限公司 日 7月28日、00000000號

3 美商美國安泰 93年5月2 93年6、7月間 未獲理賠

人壽保險股份 5日有限公司、保單號碼不詳

4 蘇黎世產物保 93年5月3 93年6月7日、 獲理賠8000

險股份有限公 日 12月2日 元、12000司、DOZK0001 元、00000-00000號 元、12000

5 中央產物保險 93年5月6 93年6月17日 未獲理賠

股份有限公司 日 、7月16日、091399GZ000000000號

6 南山人壽保險 93年3月24 93年7月1日、 獲理賠8569

股份有限公司 日、4月30 7月30日、9月 5元、A1076、N43 日 間0000000號附表四(陳O君投保及申請理賠情形):

編號 保險公司名稱 投保日期 申請理賠日期 理賠情形

、保單號碼 (新台幣)

1 瑞士商環球瑞 94年2月1 未申請理賠

泰人壽保險股 9日份有限公司、00000000號

2 保誠人壽保險 94年6月7 94年8月9日 未獲理賠

股份有限公司 日、6月1、00000000、 0日00000000、00000000號

3 南山人壽保險 93年6月16 未申請理賠

股份有限公司 日、Z000000000號

4 蘇黎世產物保 94年8月1 未申請理賠

險股份有限公 0日司、保單號碼不詳

5 台灣人壽保險 93年8月9 未申請理賠

股份有限公司 日、000000000號附表五(楊O嵐投保及申請理賠情形):

編號 保險公司名稱 投保日期 申請理賠日期 理賠情形

、保單號碼 (新台幣)

1 新安東京海上 93年4月2 93年8月2日、 未獲理賠

保險股份有限 9日 9月間公司、17401字第93IP000144號

2 國華人壽保險 94年5月1 94年8、9月間 未獲理賠

股份有限公司 日、JK003687號

3 保誠人壽保險 93年5月2 93年7月30日 獲理賠2100

股份有限公司 7日 、9月2日、9 00元、00000000號 月13日

4 南山人壽保險 93年6月6 93年8月3日 獲理賠2717

股份有限公司 日、6月9 、8月22日、 80元、5455、A1076、N44 日 9月2日、9月 元、000000000000號 13日、9月30 元、70000

日、12月8日 元

5 中央產物保險 93年6月8 93年8月2日 未獲理賠

股份有限公司 日 、9月21日、、091399GP93 10月間0000000號

6 宏泰人壽保險 93年6月11 93年8月6日 獲理賠1000

股份有限公司 日 、9月10日 0元、18000、0000000000 元、14000號 元、18000

元、14000元、14000元附表六(蕭O彬投保及申請理賠情形):

編號 保險公司名稱 投保日期 申請理賠日期 理賠情形

、保單號碼 (新台幣)

1 新安東京海上 93年4月2 93年8月2日、 未獲理賠

保險股份有限 9日公司、17401字第93IP000143號

2 國華人壽保險 94年5月1 94年8月間 未獲理賠

股份有限公司 日、CT003686號

3 南山人壽保險 93年6月6 93年7月23日 獲理賠2273

股份有限公司 日、6月9 、7月29日、 17元、3756、A1076、N44 日 10月6日 元、000000000000號 元、15000

4 中央產物保險 93年6月8 93年7月29日 未獲理賠

股份有限公司 日、091399GZ000000000號

5 宏泰人壽保險 93年6月11 93年9月間 獲理賠1200

股份有限公司 日 0元、6000、0000000000 元、22000號 元、20000

元、12000元附表七(廖O青投保及申請理賠情形):

編號 保險公司名稱 投保日期 申請理賠日期 理賠情形

、保單號碼 (新台幣)

1 國華人壽保險 93年3月16 93年6月3日、 獲理賠1750

股份有限公司 日 6月10日、6 00元、DB004469號 月15日、6月

25日、6月29日、7月11日

2 保誠人壽保險 93年4月9 93年6月14日 獲理賠2100

股份有限公司 日 、7月9日、8 00元、00000000號 月2日

3 富邦產物保險 93年4月28 93年6月14日 獲理賠2400

股份有限公司 日 0元、0793PPK07213號

4 友聯產物保險 93年4月29 93年6月14日 獲理賠8400

股份有限公司 日 0元、1216第3ZGPAFR00001號

5 蘇黎世產物保 93年5月13 93年6月14日 處理中

險股份有限公 日 、7月23日、司、DOXR0006 8月3日-00001號

6 宏泰人壽保險 93年5月17 未申請理賠

股份有限公司 日、0000000000號

7 南山人壽保險 93年6月3 93年6月10日 獲理賠4090

股份有限公司 日、4月27 、6月24日、7 9元、31332、Z000000000 日 月21日 元、29831號(個人保單 元、13258部分)、A107 元、265156號(團保部分 元、30869) 元(個人保

單部分,團保部分未申請理賠)附表八(林O介投保及申請理賠情形):

編號 保險公司名稱 投保日期 申請理賠日期 理賠情形

、保單號碼 (新台幣)

1 瑞士商環球瑞 93年8月3 94年2月16日 獲理賠3200

泰人壽保險股 1日 0元份有限公司、INBB0054、DHB13995號

2 南山人壽保險 93年10月1 94年2月21日 獲理賠9320

股份有限公司 8日、11月 0元(個人、Z000000000 00日 保單部分)號(個人保單 、47500元部分)、A127 、22500元3號(團保部分 、15000元) 、17500元

(團保部分

3 友聯產物保險 93年11月2 未申請理賠

股份有限公司 3日、12月、1206第3ZGP 28日AFR00034、1209第3ZFPA101738號

4 保誠人壽保險 93年11月 94年2月17日 處理中

股份有限公司 30日 、3月11日、00000000號

5 富邦產物保險 93年12月2 94年3月11日 未獲理賠

股份有限公司 0日、0493HPA00036號

6 宏泰人壽保險 93年6月8 未申請理賠

股份有限公司 日、0000000000號

7 美商康健人壽 93年12月2 94年3月11日 獲理賠6000

保險股份有限 4日 0元公司、TRKTZ0000000000、TRKTZ0000000000號

8 華南產物保險 93年12月2 94年2月17日 未獲理賠

股份有限公司 9日 、3月11日、93G000433號附表九(李O銘投保及申請理賠情形):

編號 保險公司名稱 投保日期 申請理賠日期 理賠情形

、保單號碼 (新台幣)

1 南山人壽保險 93年10月2 94年1月間( 獲理賠2750

股份有限公司 5日、11月 團保部分,個 0元、45000、Z000000000 00日 人保單部分未 元號(個人保單 申請理賠)部分)、A1273號(團保部分)

2 宏泰人壽保險 93年11月2 94年3月7日 未獲理賠

股份有限公司 3日、0000000000、0000000000號

3 友聯產物保險 93年11月2 未申請理賠

股份有限公司 3日、12月、1206第3ZGP 28日AFR00034、1209第3ZFPA101736號

4 富邦產物保險 93年12月2 94年3月4日 未獲理賠

股份有限公司 0日、0493HPA00035號

5 華南產物保險 93年12月2 94年1、2月 未獲理賠

股份有限公司 9日 間、93G000432號

6 保誠人壽保險 93年12月 94年2月18日 處理中

股份有限公司 31日 、3月11日、00000000號附表十(劉O哲投保及申請理賠情形):

編號 保險公司名稱 投保日期 申請理賠日期 理賠情形

、保單號碼 (新台幣)

1 保誠人壽保險 93年3月29 93年6、7月間 獲理賠3010

股份有限公司 日 00元、00000000號

2 富邦產物保險 93年4月28 93年6月24日 獲理賠4000

股份有限公司 日 、8月5日 0元、76000、0793PPK072 元14號

3 南山人壽保險 93年4月29 93年6月21日 獲理賠6428

股份有限公司 日、5月7 、6月24日、 2元、91626、Z000000000 日 8月31日 元、29822號(個人保單 元、46875)、A1076號 元、31023(團保部分) 元、2880元

、36000元、85326元(個人保單部分)、22500元、27500元、12500元、22500元、10000元、5000元、17500元、30000元(團保部分)

4 中央產物保險 93年5月13 93年6月24日 未獲理賠

股份有限公司 日 、8月24日、091399GZ000000000號

5 友聯產物保險 93年5月17 93年9月2日 獲理賠1140

股份有限公司 日 00元、1201第3ZGPAFE20001號附表十一(傅O力投保及申請理賠情形):

編號 保險公司名稱 投保日期 申請理賠日期 理賠情形

、保單號碼 (新台幣)

1 南山人壽保險 93年4月15 93年5月20日 獲理賠3793

股份有限公司 日 、5月26日 7元、58022、Z000000000 元、號

2 富邦產物保險 93年4月27 93年6月15日 獲理賠2200

股份有限公司 日 0元、0793PPK07098號

3 中央產物保險 93年4月27 93年6月15日 未獲理賠

股份有限公司 日、091399GZ000000000號

4 友聯產物保險 93年4月27 93年6月15日 未獲理賠

股份有限公司 日、1201第3ZGPAFE20001號

5 保誠人壽保險 93年5月4 93年6月1日 獲理賠4400

股份有限公司 日 0元、00000000號

6 蘇黎世產物保 93年5月12 93年6月25日 處理中

險股份有限公 日司、DOXR0000-00000號附表十二(王O強投保及申請理賠情形):

編號 保險公司名稱 投保日期 申請理賠日期 理賠情形

、保單號碼 (新台幣)

1 南山人壽保險 93年4月8 93年5月間 獲理賠1000

股份有限公司 日 0元、15000、A1076號 元

2 富邦產物保險 93年4月17 93年6月24日 未獲理賠

股份有限公司 日、0793PPK06967號

3 蘇黎世產物保 93年4月27 93年6月28日 處理中

險股份有限公 日司、90XN0000-00000號

4 友聯產物保險 93年4月27 未申請理賠

股份有限公司 日、1201第3ZGPAFE20001號

5 中央產物保險 93年4月27 93年6月24日 未獲理賠

股份有限公司 日、091399GZ000000000號附表十三(徐O志投保及申請理賠情形):

編號 保險公司名稱 投保日期 申請理賠日期 理賠情形

、保單號碼 (新台幣)

1 保誠人壽保險 93年2月5 93年5月10日 處理中

股份有限公司 日 、6月25日、00000000號

2 安泰人壽保險 93年3月4 未申請理賠

股份有限公司 日、22L0000000號

3 南山人壽保險 93年3月18 93年4、5月間 獲理賠1750

股份有限公司 日 0元、25000、A0900號 元

4 蘇黎世產物保 93年3月22 93年6月28日 處理中

險股份有限公 日司、90XN0000-00000號

5 富邦產物保險 93年4月3 未申請理賠

股份有限公司 日、0793PPK06584號附表十四(簡O中投保及申請理賠情形):

編號 保險公司名稱 投保日期 申請理賠日期 理賠情形

、保單號碼 (新台幣)

1 新安東京海上 93年4月26 93年6至9月間 未獲理賠

產物保險股份 日有限公司、保單號碼不詳

2 全球人壽保險 93年4月27 93年6至9月間 未獲理賠

股份有限公司 日、保單號碼不詳

3 新光產物保險 93年5月13 93年6至9月間 共獲理賠29

股份有限公司 日 7679元

4 保誠人壽保險 93年5月17 93年7月21日 未獲理賠

股份有限公司 日 、7月30日、8、00000000號 月3日、9月1

日、9月13日

5 南山人壽保險 93年5月23 93年6月21日 獲理賠2248

股份有限公司 日、4月30 、7月30日、 1元、70083、Z000000000 日 9月6日、9月 元、35609號(個人保單 15日 元、58360部分)、A107 元、544246號(團保部分 元、56035) 元、35376

元(個人保單部分)、27500元、32500元、25000元、22500元、27500元、17500元(團保部分)

6 國泰世紀產物 93年5月28 93年6至9月間 共獲理賠11

保險股份有限 日 8000元公司、保單號碼不詳

7 中央產物保險 93年5月28 93年7月19日 未獲理賠

股份有限公司 日 、8月2日、9、091399GP93 月21日0000000號

8 友聯產物保險 93年5月28 未申請理賠

股份有限公司 日、1201第3ZGPAFE20001號

9 宏泰人壽保險 93年6月8 94年7月29日 共獲理賠120

股份有限公司 日 000元、0000000000

10 富邦產物保險 93年8月13 未申請理賠

股份有限公司 日、0793PPO00356號附表十五(謝O威投保及申請理賠情形):

編號 保險公司名稱 投保日期 申請理賠日期 理賠情形

、保單號碼 (新台幣)

1 友聯產物保險 93年4月28 未申請理賠

股份有限公司 日、1201第3ZGPAFR00001號

2 南山人壽保險 93年4月28 93年7、8月 獲理賠1250

股份有限公司 日 間 0元、7500、A1076號 元、34000

元、22500元、10000元

3 安泰人壽保險 93年4月29 未申請理賠

股份有限公司 日、22L0000000號

4 蘇黎世產物保 93年5月21 93年9月10日 處理中

險股份有限公 日司、DOXG0000-00000號

5 中央產物保險 93年5月21 93年8月間 未獲理賠

股份有限公司 日、091399GZ000000000號附表十六(李O倫投保及申請理賠情形):

編號 保險公司名稱 投保日期 申請理賠日期 理賠情形

、保單號碼 (新台幣)

1 南山人壽保險 93年6月2 93年7月30日 獲理賠6659

股份有限公司 日、6月2 、8月20日、8 0元、77859、Z000000000 0日 月18日、8月3 元、62816號(個人保單 1日、9月15日 元、119783部分)、A107 元、0000000號(團保部分 元、158556) 元(個人保

單部分)、12500元、17500元、15000元、25000元、20000元、30000元(團保部分)

2 中央產物保險 93年6月7 93年9月21日 未獲理賠

股份有限公司 日、091399GZ000000000號

3 友聯產物保險 93年6月7 未申請理賠

股份有限公司 日、1201第3ZGPAFE20001號

4 蘇黎世產物保 93年6月8 93年8月2日、 處理中

險股份有限公 日 9月10日司、35ZK0000-00000號

5 宏泰人壽保險 93年6月8 93年9月10日 未獲理賠

股份有限公司 日、0000000000號

6 保誠人壽保險 93年6月1 93年8月3日、 獲理賠2307

股份有限公司 1日 8月23日、9月 50元、00000000號 1日、9月14日附表十七(高O杰投保及申請理賠情形):

編號 保險公司名稱 投保日期 申請理賠日期 理賠情形

、保單號碼 (新台幣)

1 中央產物保險 93年5月10 93年7月19日 未獲理賠

股份有限公司 日 、8月間、091399GZ000000000號

2 友聯產物保險 93年5月10 93年9月14日 獲理賠8400

股份有限公司 日 0元、1201第3ZGPAFE20001號

3 保誠人壽保險 93年5月14 93年7月23日 獲理賠2300

股份有限公司 日 、9月2日 00元、00000000號

4 蘇黎世產物保 93年5月17 93年7月29日 處理中

險股份有限公 日 、9月10日司、DOXR0000-00000號

5 南山人壽保險 93年5月23 93年7月22日 獲理賠1589

股份有限公司 日、4月29 、9月1日、9 2元、27809、Z000000000 日 月10日 元、27809號(個人保單 元、36447部分)、A107 元、320446號(團保部分 元、44705) 元(個人保

單部分)、10000元、17500元、17500元、25000元、20000元、17500元(團保部分)

5 宏泰人壽保險 93年6月8 93年7月19日 未獲理賠

股份有限公司 日、0000000000號附表十八(陳O明投保及申請理賠情形):

編號 保險公司名稱 投保日期 申請理賠日期 理賠情形

、保單號碼 (新台幣)

1 中央產物保險 93年4月21 93年7月30日 未獲理賠

股份有限公司 日 、8月間、091399GZ000000000號

2 保誠人壽保險 93年4月26 93年6月14日 獲理賠2173

股份有限公司 日 、7月30日、 00元、00000000號 8月9日、8月

23日、9月初

3 南山人壽保險 93年4月28 93年6月15日 獲理賠7023

股份有限公司 日 、8月9日、8 5元、21144、Z000000000 月19日 元、47746號(個人保單 元、26658部分)、A107 元、151076號(團保部分 元、37378) 元 、33500

元(個人保單部分)、12500元、7500元、17500元、30000元(團保部分)

4 友聯產物保險 93年5月10 93年9月9日 獲理賠2600

股份有限公司 日 、9月29日 0元、14000、1201第3ZGP 元、8000元AFE20001號 、16000元

5 蘇黎世產物保 93年5月17 93年6月28日 獲理賠1000

險股份有限公 日 、7月29日 0元、10000司、DOXR0006 、元、0000-00000號 元、14000

元、8000元、6000元、6000元附表十九(張O森投保及申請理賠情形):

編號 保險公司名稱 投保日期 申請理賠日期 理賠情形

、保單號碼 (新台幣)

1 國華人壽保險 93年3月9 93年6月29日 獲理賠1750

股份有限公司 日 、7月27日、 00元、DB004655號 9月17日

2 保誠人壽保險 93年5月19 93年7月7日、 獲理賠1400

股份有限公司 日 7月27日、9月 00元、00000000號 17日

3 蘇黎世產物保 93年5月27 93年6、7月間 獲理賠3000

險股份有限公 日 0元、20000司、保單號碼 元不詳

4 宏泰人壽保險 93年5月31 93年7月7日 未獲理賠

股份有限公司 日、0000000000號

5 友聯產物保險 93年6月8 93年9月31日 獲理賠6600

股份有限公司 日 0元、1216第3ZGPAFR00004號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之罰金。

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裁判日期:2006-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