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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98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98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I○○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律師被 告 K○○

(現羈押於台灣台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何志揚律師被 告 C○○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律師被 告 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丙○○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b○○上列被告等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三五九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四一一號),及同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六二二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一二四號),被告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及併案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I○○、K○○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各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並均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乙○○、丙○○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C○○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b○○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之手機陸支、偽造車牌捌面、油壓剪壹支、手持式電鑽壹支、鑰匙捌支、鑰匙晶片拾陸片,均沒收。

事 實

一、I○○(綽號鱷魚)、b○○、C○○、K○○(綽號多歲人)、乙○○、丙○○與庚○○(綽號黑仔)〈另由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洪嘉宏(綽號阿宏)〈另由檢察官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併辦〉、羅育雄(本案首腦,綽號小羅、眼鏡)、許清海〈上揭二人由檢察官另簽分偵案辦理〉、綽號「阿富」、「阿明」、「阿信」、「阿福」等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組竊車勒贖、解體集團,共同基於偽造文書、常業竊盜及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羅育雄指示庚○○、I○○、洪嘉宏、許清海、「阿富」、「阿明」等人下手竊車並提供偽造之汽車牌照之特種文書交予庚○○、I○○、「阿明」,由庚○○與I○○或許清海、「阿富」將偽造之車牌懸掛在車上而行使該偽造之車牌,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牌管理之正確性、另「阿明」亦將偽造之車牌懸掛在車上而行使該偽造之車牌,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牌管理之正確性;復以持假鑰匙在洗車廠內伺機將被害人車鑰匙掉包之方式,竊取被害人之汽車鑰匙,嗣再持其所竊取被害人之鑰匙竊取被害人之汽車或先尾隨被害人至被害人住處後,再伺機持渠等所有客觀上足以為兇器使用之美工刀、一字起子(未據扣案),破壞被害人住處紗窗之安全設備,侵入被害人住宅(毀損及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先竊取被害人所有之汽車鑰匙後,再竊取被害人所有之汽車;或推由「阿明」、洪嘉宏、「阿信」持渠等所有客觀上足為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及行車電腦,以螺絲起子開啟被害人所有之汽車車門後,再以行車電腦竊取被害人所有之汽車,渠等以此等方式反覆實施,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竊取如附表所示子○○等55人之如附表所示之車輛或配備,庚○○、I○○所竊得每輛車,可自羅育雄處獲得新臺幣(下同)十餘萬至二十餘萬元之報酬,洪嘉宏可獲得十餘萬元之報酬,庚○○計已取得一百五十餘萬元之報酬,I○○亦已取得三十餘萬元之報酬,庚○○、I○○、洪嘉宏並以所得之報酬作為維持生活所需之費用。

二、該竊車集團於庚○○與I○○或許清海、「阿富」及洪嘉宏、「阿明」、「阿信」竊得車輛後,隨即將車交予羅育雄及K○○,由K○○與乙○○、丙○○在臺中縣○○鄉○○村○○路編號忠和枝一二一右八號電線桿前之鐵皮屋內將車輛解體,再由K○○將車輛解體後之零件交予「阿福」轉售,乙○○、丙○○解體一台車各得五千元之報酬,而K○○可得一萬元之報酬。又庚○○與I○○或許清海、「阿富」及洪嘉宏、「阿明」、「阿信」竊得車輛後,再由該集團之成員分別撥打電話予辰○○、丑○○、P○○○、T○○、游浩翔、陳忠維、V○○、亥○○、A○○、羅吉衍、己○○等人,向渠等恐嚇須付款始能贖回車輛,致辰○○等人心生畏懼,辰○○、丑○○、T○○、陳忠維、V○○、亥○○、A○○、羅吉炎、己○○因而依該集團成員之指示將款項匯入該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帳戶內,而P○○○、游浩翔則尚未交付贖車之款項而未遂。另羅育雄亦將所收購之報廢車連同所竊得車輛之解體零件交予b○○,由b○○負責維修電機、組裝、鈑金及烤漆後,再由羅育雄將該車賣出獲利,b○○一台車可得二萬元之報酬,b○○以此方式反覆為之,並以所得之報酬供為生活所需之費用;C○○(羅育雄之妻)則於b○○將羅育雄所交付之零件加以組裝、維修電機並將車輛烤漆後,負責賣車之文書處理及過戶事宜,並將竊車所得之報酬交予I○○,並以此方式反覆為之,而C○○與羅育雄均以竊車勒贖、解體或販售「借屍還魂」之汽車所得之利益作為維持生活所需之費用。嗣經警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十三時十五分,在臺中縣○○鄉○○路○段○○號前查獲I○○、庚○○,並扣得手機三支、偽造車牌0面。復於同日十五時許,在嘉義縣○○鄉○○村○○路○○○號查獲b○○。嗣於同日十八時許,在臺中市○○區○○○街○○○號查獲洪嘉宏、C○○,並扣得手機三支、油壓剪、手持式電鑽各一支及工具一批,始知上情。

三、案經臺中縣警察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行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復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是其證據之調查,自不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訊據被告I○○坦承有侵入被害人住宅竊取被害人所有之汽車鑰匙,再持之竊取被害人車輛及在洗車廠將被害人所有之車輛鑰匙掉換,再持之竊取被害人車輛之犯罪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常業竊盜犯行,辯稱:伊不是以竊車為常業云云;被告K○○固坦承有介紹被告乙○○、丙○○拆解被竊車輛之犯罪事實,並承租場地供解體贓車,惟矢口否認有常業竊盜犯行,辯稱:伊並沒有參與拆解車體云云;被告乙○○、丙○○坦承有拆解贓車車輛之犯罪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常業竊盜犯行,辯稱:渠等只是賺工錢而已,並不是以竊盜為常業云云;被告C○○坦承有幫忙處理贓車文書工作、過戶文件及交付款項予被告I○○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常業竊盜犯行,辯稱:伊雖知道其夫羅育雄係竊盜集團,但不知其所作所為云云;被告b○○坦承伊有組裝贓車零件、維修電機及烤漆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常業竊盜犯行,辯稱:伊有開修理廠,只是修理車子,並不是以竊盜為常業云云。經查: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I○○坦承認罪(本院95年4月13日訊問筆錄),被告K○○坦承認罪(本院95年4月13日訊問筆錄第2頁),被告C○○認罪,認罪內容是我知道我先生(即羅育雄)係竊盜集團,然後我幫他處理的資料都是贓車的資料(本院95年4月13日訊問筆錄第6頁),被告乙○○、丙○○均認罪,並指證被告K○○介紹他們二人去解體贓車,被告K○○知道解體的車輛都是贓車,而且K○○每天均會去一、二次(本院95年4月13日訊問筆錄第8頁),被告b○○亦認罪,有幫助竊取的贓車零件加以組裝維修電機,並將車輛烤漆(本院95年5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

(二)此外,上開事實,業據如附表所示子○○等55人之被害人指訴稽詳,核與另案共犯庚○○、洪嘉宏所供述情節相符,並有通訊監察譯文一份、臺中縣警察局刑警隊扣押物品目錄表二紙、贓物認領保管單數份、匯款單三紙、臺中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十紙、車輛協尋車牌遺失(尋獲)電腦輸入單五紙、照片數十幀附卷可稽,復有手機六支、偽造車牌0面、油壓剪一支、手持式電鑽一支、鑰匙8支、鑰匙晶片16片、工具一批扣案可佐。

(三)本件被竊車輛共55輛,均為雙B或名貴轎車,被害人子○○等共55人,其指訴車輛如何被竊,如何被恐嚇取財贖車或被調換鑰匙後車輛如何被竊,均指訴甚詳(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筆錄及卷內標明之頁數),而被告I○○,另案被告即共犯庚○○、洪嘉宏等人對該竊盜集團之犯案方式,於警詢或偵查中供述甚明(均詳載於附表所示之筆錄頁數)。

(四)另案被告即本件共犯庚○○於本院調查時陳稱,該竊盜集團分子中,伊也是負責偷竊車子,偷完車子後,該集團另有人打電話恐嚇付錢贖車,伊亦曾參與至洗車場偷調換鑰匙,並尾隨被害人,再以原來的鑰匙伺機竊車,亦有成員負責破壞住宅門、窗竊車,並有懸掛贓車之車牌再去作案,並陳稱所竊取之車輛,大都找名貴之雙B轎車再由其他共犯或成員解體銷售等語(見本院95年4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

(五)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

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參照最高法院三十四年上字第八六二號、七十七年臺上字第二一三五號判例要旨)。又刑法上所謂「常業」,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經營時日之長短或盈虧之結果及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參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臺上字第五一○號判例、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三二八四號判決意旨)。

(六)本件被告等人及另案被告庚○○、洪嘉宏、羅育雄、許清海、綽號「阿富」、「阿明」、「阿信」、「阿福」組成犯罪集團,竊車、解體時間自九十年間起至九十四年間止,時間長達四年,查獲時所查得失竊車輛尚高達五十五輛,且均為高單價之「雙B」之汽車,價值甚高,顯見被告等人係反覆為之並恃以維生無訛,縱被告等人另有其他工作,惟參諸上開說明,仍無礙其常業竊盜之成立。

(七)被告等人均知如附表所示之車輛為該集團成員所竊得,復分別為竊車、勒贖、拆解、借屍還魂之組裝、文書處理及過戶等行為之分擔,顯有犯意之聯絡甚明,縱未親為各階段行為,依首揭說明,仍應就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雖被告認罪後否認常業竊盜犯行,惟是否常業竊盜係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職權,不受被告等人否認之拘束。

(八)被告K○○之辯護人何志揚律師雖辯稱本件與其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經檢察官起訴之贓物案件(本院95年度訴字第221號,業於95年5月25日判決被告K○○犯共同搬運贓物罪,處有期徒刑10月),係屬同一案件云云,惟查,本件之犯罪事實業與前經檢察官起訴贓物事實非屬同一,且相距達

5 月之久,被告K○○於該案審理時亦表示二案沒有關係等語,因之難認係屬同一案件,既經檢察官起訴,本院自應依法追訴審判。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六人犯行均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六人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及同條第三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被告等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六人與庚○○、洪嘉宏、羅育雄、許清海、綽號「阿富」、「阿明」、「阿信」、「阿福」等人彼此間,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等所犯多次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恐嚇取財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等所犯上開三罪間,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常業竊盜罪論處。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或為連續犯或為牽連關係,屬裁判上一罪,本院自得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等犯罪之次數、所竊均為高單價之雙B或名貴汽車,被告I○○、K○○為本件犯罪集團之主要成員,參與犯罪之情節極為嚴重,惡性重大;被告乙○○、丙○○,負責將名貴之雙B轎車解體,惡性亦非輕,被告C○○、b○○參與犯罪情節;竊車勒贖後猶將車輛解體;本件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嚴重,犯罪情節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被告六人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檢察官雖對被告I○○、K○○具體求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乙○○、丙○○有期徒刑二年,C○○、b○○有期徒刑二年六月,惟經本院審酌被告等之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認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以收懲儆之效,附此說明。另按「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一、有竊盜之習慣者。二、以竊盜罪或贓物罪為常業者。」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I○○、K○○為具有謀生能力之成年人,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金錢,竟連續為竊車、解體之犯行,獲取暴利,並以之為常業,顯見藉刑法自由刑之執行,實不足以徹底根絕其惡性,為矯正其竊盜惡習,維護社會治安,故有施以保安處分矯治之必要,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諭知被告I○○、K○○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至於被告乙○○、丙○○、C○○、b○○,經本院審酌其等之犯罪情節,認無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必要,亦附此說明。扣案之手機六支、偽造車牌0面、油壓剪一支、手持式電鑽一支、鑰匙8支、鑰匙晶片16片,為被告等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等人陳明在卷,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之。被告I○○等所持以侵入被害人住宅使用之美工刀、螺絲起子,雖為被告I○○等犯罪所用之物,惟未據扣案,未免日後執行之困難,爰不為沒收之諭知。又扣案之排擋、音響、儀表板、方向盤主機、變速器、遮雨板、干擾器、遙控器、呼叫器、行車電腦、GPS、VCD光碟及後座工具一批等,或為被害人所有,或為贓物,或非供犯罪所用,亦據被告等陳明在卷,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雯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陳惠玲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附表:

┌─┬────┬──────┬────────┬────┬────────┬───────┐│編│犯罪時間│犯 罪 地 點 │被 害 人 │失竊財物│ 犯 罪 方 式 │備 註 ││號│ │ │(被害人指述筆錄│ │(被告坦承筆錄卷│ ││ │ │ │卷號、頁數) │ │號、頁數) │ │├─┼────┼──────┼────────┼────┼────────┼───────┤│一│94年12月│彰化縣芬園鄉│子○○ │4688-JT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 │6日13時 │彰南路4段583│(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 │ │號 │第20359號第三卷 │ │車輛 │ ││ │ │ │P6筆錄) │ │ │ │├─┼────┼──────┼────────┼────┼────────┼───────┤│二│94年12月│台中縣大肚鄉│辰○○ │5940-LM │該集團成員之何俊│接獲恐嚇電話並││ │7日6時30│沙田路1段428│(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興侵入住宅竊取鑰│於94年12月9日 ││ │分 │巷10弄18號 │第20359號第三卷 │ │匙,再偷竊車輛 │匯款新台幣十萬││ │ │ │P9筆錄) │ │(庚○○於台中地│元至歹徒指定之││ │ │ │ │ │檢94偵字第20359 │台灣企銀南投分││ │ │ │ │ │號第二卷P67筆錄 │行,帳號: ││ │ │ │ │ │坦承犯案) │00000000000 ,││ │ │ │ │ │ │曹錫昌戶頭內。││ │ │ │ │ │ │另以現金袋新台││ │ │ │ │ │ │幣十萬元快遞至││ │ │ │ │ │ │豐原站,收件人││ │ │ │ │ │ │游浩翔。恐嚇取││ │ │ │ │ │ │財既遂。(此有││ │ │ │ │ │ │台中商業銀行入││ │ │ │ │ │ │戶電匯通知單影││ │ │ │ │ │ │本、加達快遞證││ │ │ │ │ │ │明影本各一份附││ │ │ │ │ │ │卷,見台中地檢││ │ │ │ │ │ │94偵字第20359 ││ │ │ │ │ │ │號第三卷P12) │├─┼────┼──────┼────────┼────┼────────┼───────┤│三│94年12月│桃園縣大園鄉│卯○○ │9B-0709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 │13日7時 │大海村大牛稠│(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 │20分 │6之2號 │第20359號第三卷 │ │車輛 │ ││ │ │ │P13筆錄) │ │ │ ││ │ │ │ │ │ │ │├─┼────┼──────┼────────┼────┼────────┼───────┤│四│94年12月│桃園縣蘆竹鄉│丑○○ │5589-HF │該集團成員之洪嘉│接獲恐嚇電話並││ │12日8時 │山鼻村南山路│(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宏與綽號阿信破壞│於94年12月13日││ │許 │3段17巷35號 │第20359號第三卷 │ │車門鎖而偷竊車輛│匯款新台幣十萬││ │ │ │P15筆錄) │ │(洪嘉宏於台中地│元至中國信託豐││ │ │ │ │ │檢94偵字第20359 │原分行,帳號:││ │ │ │ │ │號第二卷P84筆錄 │000000000000,││ │ │ │ │ │坦承犯案) │黃惠觀戶頭內。││ │ │ │ │ │ │恐嚇取財既遂。││ │ │ │ │ │ │(有第一商業銀││ │ │ │ │ │ │行匯款回條影本││ │ │ │ │ │ │一紙附卷,見台││ │ │ │ │ │ │中地檢94年偵字││ │ │ │ │ │ │第20359號第三 ││ │ │ │ │ │ │卷P16) │├─┼────┼──────┼────────┼────┼────────┼───────┤│五│94年12月│雲林縣西螺鎮│酉○○ │3802-EB │該集團成員之何俊│ ││ │12日15時│漢光里21號 │(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興侵入住宅竊取鑰│ ││ │40分 │ │第20359號第三卷 │ │匙,再偷竊車輛 │ ││ │ │ │P18筆錄) │ │ │ ││ │ │ │ │ │ │ │├─┼────┼──────┼────────┼────┼────────┼───────┤│六│94年11月│臺中市北區忠│B○○ │EE-5178 │該集團成員之何俊│ ││ │15日11時│太東路8號地 │(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興與綽號阿富以假│ ││ │許 │下室 │第20359號第三卷 │ │鑰匙調換被害人鑰│ ││ │ │ │P20筆錄) │ │匙,再偷竊車輛 │ ││ │ │ │ │ │(庚○○於台中地│ ││ │ │ │ │ │94偵字第20359 號│ ││ │ │ │ │ │第二卷P68筆錄坦 │ ││ │ │ │ │ │承犯案) │ ││ │ │ │ │ │ │ │├─┼────┼──────┼────────┼────┼────────┼───────┤│七│94年11月│臺中縣太平市│H○○○ │3338-HT │該集團成員之何俊│ ││ │4日18時 │立功路83號 │(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興、I○○破壞紗│ ││ │許 │ │第20359號第三卷 │ │門,侵入住宅竊取│ ││ │ │ │P23筆錄) │ │鑰匙,再偷竊車輛│ ││ │ │ │ │ │(庚○○於台中地│ ││ │ │ │ │ │94偵字第20359 號│ ││ │ │ │ │ │第二卷P68筆錄坦 │ ││ │ │ │ │ │承犯案)、(陳昱│ ││ │ │ │ │ │餘於台中地檢94 │ ││ │ │ │ │ │偵字第20359號第 │ ││ │ │ │ │ │二卷P77筆錄坦承 │ ││ │ │ │ │ │犯案) │ │├─┼────┼──────┼────────┼────┼────────┼───────┤│八│94年10月│台中市北屯區│丁○○(報案人 │DD-7160 │該集團成員之何俊│ ││ │31日23時│天津路4段31 │桑壽星) │車輛全部│興、I○○利用洗│ ││ │50分 │號前 │(台中地檢94偵字│ │車時調換被害人車│ ││ │ │ │第20359號第三卷 │ │輛鑰匙,再伺機偷│ ││ │ │ │P27筆錄) │ │竊車輛 │ ││ │ │ │ │ │(I○○於台中地│ ││ │ │ │ │ │檢94偵字第20359 │ ││ │ │ │ │ │號第二卷P77筆錄 │ ││ │ │ │ │ │坦承犯案) │ │├─┼────┼──────┼────────┼────┼────────┼───────┤│九│94年12月│臺中縣東勢鎮│W○○ │2577-EM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 │8日19時 │新盛路638號 │(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以不詳方式偷竊車│ ││ │許 │ │第20359號第三卷 │及神明衣│輛 │ ││ │ │ │P31筆錄) │物 │ │ ││ │ │ │ │ │ │ │├─┼────┼──────┼────────┼────┼────────┼───────┤│十│94年11月│臺中縣神岡鄉│戊○○ │2568-LA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 │22日18時│北庄路33之4 │(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以不詳方式偷竊車│ ││ │許 │號 │第20359號第三卷 │ │輛(被害人稱曾於│ ││ │ │ │P34筆錄) │ │遭竊前一週至洗車│ ││ │ │ │ │ │場洗車) │ │├─┼────┼──────┼────────┼────┼────────┼───────┤│十│90年09月│彰化縣彰化市│L○○ │B8-9669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一│17日7時 │彰水路183巷 │(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 │許 │15號 │第20359號第三卷 │ │車輛 │ ││ │ │ │P37筆錄) │ │ │ ││ │ │ │ │ │ │ │├─┼────┼──────┼────────┼────┼────────┼───────┤│十│94年12月│桃園縣蘆竹鄉│P○○○ │V9-6028 │該集團成員之洪嘉│接獲恐嚇電話,││二│5日7時許│上竹路201號 │(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宏、綽號阿信、綽│未付款,恐嚇取││ │ │ │第20359號第三卷 │ │號阿民以電子解碼│財未遂。 ││ │ │ │P40筆錄) │ │器、破壞車門鎖而│ ││ │ │ │ │ │偷竊車輛(洪嘉宏│ ││ │ │ │ │ │於台中地檢94偵字│ ││ │ │ │ │ │第20359號第二卷 │ ││ │ │ │ │ │P84 筆錄坦承犯案│ ││ │ │ │ │ │) │ │├─┼────┼──────┼────────┼────┼────────┼───────┤│十│94年11月│桃園縣蘆竹鄉│X○○ │5955-DB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三│11日7時 │大新三街145 │(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 │許 │號 │第20359號第三卷 │ │車輛 │ ││ │ │ │P42筆錄) │ │ │ ││ │ │ │ │ │ │ │├─┼────┼──────┼────────┼────┼────────┼───────┤│十│94年8月 │臺中市忠明南│黃○○ │5567-LN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四│23日18時│路五權西路口│(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利用洗車時調換被│ ││ │許 │ │第20359號第三卷 │ │害人車輛鑰匙,再│ ││ │ │ │P45筆錄) │ │伺機偷竊車輛 │ ││ │ │ │ │ │ │ │├─┼────┼──────┼────────┼────┼────────┼───────┤│十│90年12月│彰化縣彰化市│R○○ │A5-3677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五│5日6時許│英士路166號 │(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 │ │ │第20359號第三卷 │ │車輛 │ ││ │ │ │P48筆錄) │ │ │ ││ │ │ │ │ │ │ │├─┼────┼──────┼────────┼────┼────────┼───────┤│十│94年9月 │臺中縣霧峰鄉│癸○○○ │7588-HP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六│23日4時 │中正路3號 │(台中地檢94偵字│ │侵入住宅偷取鑰匙│ ││ │許 │ │第20359號第三卷 │ │,再偷竊車輛 │ ││ │ │ │P50筆錄) │ │ │ ││ │ │ │ │ │ │ │├─┼────┼──────┼────────┼────┼────────┼───────┤│十│94年11月│臺中縣大雅鄉│Z ○ │7662-HP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七│4日19時 │學府路101巷 │(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侵入住宅偷取鑰匙│ ││ │50分 │20號 │第20359號第三卷 │、IBM筆 │,再偷竊車輛 │ ││ │ │ │P53筆錄) │記電腦、│ │ ││ │ │ │ │富士數位│ │ ││ │ │ │ │相機 │ │ │├─┼────┼──────┼────────┼────┼────────┼───────┤│十│94年12月│臺中縣大里市│甲○○ │3767-KZ │該集團成員之何俊│ ││八│10日13時│新芳路得芳路│(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興利用洗車時調換│ ││ │許 │口 │第20359號第三卷 │ │被害人鑰匙,再伺│ ││ │ │ │P56筆錄) │ │機偷竊車輛 │ ││ │ │ │ │ │(何俊卿於台中地│ ││ │ │ │ │ │檢94偵字第20359 │ ││ │ │ │ │ │號第二卷P68筆錄 │ ││ │ │ │ │ │坦承犯案) │ │├─┼────┼──────┼────────┼────┼────────┼───────┤│十│94年11月│彰化縣埔心鄉│宇○○ │2993-HX │該集團成員之何俊│ ││九│29日18時│中正路2段129│(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興、綽號阿富進入│ ││ │許 │號 │第20359號第三卷 │ │洗車場偷取車輛鑰│ ││ │ │ │P60筆錄) │ │匙,再偷竊車輛 │ ││ │ │ │ │ │(庚○○於台中地│ ││ │ │ │ │ │94偵字第20359 號│ ││ │ │ │ │ │第二卷P68筆錄坦 │ ││ │ │ │ │ │承犯案) │ │├─┼────┼──────┼────────┼────┼────────┼───────┤│二│94年10月│臺中縣大甲鎮│宙○○○、天○○│0087-LQ │該集團成員之何俊│ ││十│21日13時│信義路147號 │(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興、I○○以購買│ ││ │許 │ │第20359號第三卷 │ │家俱為由進入店家│ ││ │ │ │P63、P68筆錄) │ │偷取鑰匙,再偷竊│ ││ │ │ │ │ │車輛 │ ││ │ │ │ │ │(庚○○於台中地│ ││ │ │ │ │ │94偵字第20359 號│ ││ │ │ │ │ │第二卷P69筆錄坦 │ ││ │ │ │ │ │承犯案)、(陳昱│ ││ │ │ │ │ │餘於台中地檢94 │ ││ │ │ │ │ │偵字第20359號第 │ ││ │ │ │ │ │二卷P76筆錄坦承 │ ││ │ │ │ │ │犯案) │ │├─┼────┼──────┼────────┼────┼────────┼───────┤│二│94年7月 │嘉義市興業西│a○○ │8999-LN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十│7日23時 │路521號 │(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一│許 │ │第20359號第三卷 │ │車輛 │ ││ │ │ │P70筆錄) │ │ │ ││ │ │ │ │ │ │ │├─┼────┼──────┼────────┼────┼────────┼───────┤│二│94年11月│新竹縣竹北市│G○○ │5P-9939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十│11日8時 │中正東路24號│(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二│許 │ │第20359號第三卷 │ │車輛 │ ││ │ │ │P72筆錄) │ │ │ ││ │ │ │ │ │ │ │├─┼────┼──────┼────────┼────┼────────┼───────┤│二│94年7月 │雲林縣虎尾鎮│午○○ │Y7-8188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十│22日7時 │成德街140號 │(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三│ │ │第20359號第三卷 │ │車輛 │ ││ │ │ │P75筆錄) │ │ │ ││ │ │ │ │ │ │ │├─┼────┼──────┼────────┼────┼────────┼───────┤│二│92年2月 │南投縣草屯鎮│地○○ │W9-1989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十│6日5時許│建國街29號 │(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四│ │ │第20359號第三卷 │ │車輛 │ ││ │ │ │P77筆錄) │ │ │ ││ │ │ │ │ │ │ │├─┼────┼──────┼────────┼────┼────────┼───────┤│二│92年1月 │雲林縣斗六市│F○○ │Y6-5587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十│20日7時 │上海西路13號│(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五│ │ │第20359號第三卷 │ │車輛 │ ││ │ │ │P80筆錄) │ │ │ ││ │ │ │ │ │ │ │├─┼────┼──────┼────────┼────┼────────┼───────┤│二│94年12月│彰化縣員林鎮│戌○○ │8767-LE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十│2日15時 │中正路217號 │(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侵入住宅偷取鑰匙│ ││六│ │ │第20359號第三卷 │ │,再偷竊車輛 │ ││ │ │ │P82筆錄) │ │ │ ││ │ │ │ │ │ │ │├─┼────┼──────┼────────┼────┼────────┼───────┤│二│94年2月 │臺中市南區大│巳○○ │DD-5857 │該集團成員之何俊│ ││十│2日18時 │慶街2段27巷 │(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興、許清海進入洗│ ││七│ │12號地下室 │第20359號第三卷 │ │車場調換車輛鑰匙│ ││ │ │ │P85筆錄)(指認 │ │,再偷竊車輛 │ ││ │ │ │何俊卿即失竊地點│ │(庚○○於台中地│ ││ │ │ │監視器所拍攝之竊│ │94偵字第20359 號│ ││ │ │ │嫌) │ │第二卷P67筆錄坦 │ ││ │ │ │ │ │承犯案) │ ││ │ │ │ │ │ │ │├─┼────┼──────┼────────┼────┼────────┼───────┤│二│94年5月 │臺中縣大平市│T○○ │0989-KZ │該集團成員之何俊│接獲恐嚇電話並││十│19日20時│中山路4段 │(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興侵入三菁檳榔店│於94年5月25日 ││八│ │ │第20359號第三卷 │ │偷取鑰匙,再偷竊│以提款卡轉帳9 ││ │ │ │P88筆錄)(指認 │ │車輛 │萬元至第一銀行││ │ │ │何俊卿即為店內及│ │(庚○○於台中地│松江分行 ││ │ │ │路口監視器所拍攝│ │94偵字第20359 號│00000000000000││ │ │ │之竊嫌) │ │第二卷P69筆錄坦 │號帳戶內。另於││ │ │ │ │ │承犯案) │94年6月7日以提││ │ │ │ │ │ │款卡轉帳1萬元 ││ │ │ │ │ │ │至誠泰銀行基隆││ │ │ │ │ │ │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號帳戶內。恐嚇││ │ │ │ │ │ │取財既遂 │├─┼────┼──────┼────────┼────┼────────┼───────┤│二│94年10月│臺中縣大雅鄉│寅○○ │2177-FZ │該集團成員之何俊│ ││十│21日18 │民生路1段186│(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興、I○○利用洗│ ││九│時 │號 │第20359號第三卷 │ │車時調換被害人車│ ││ │ │ │P91筆錄) │ │輛鑰匙,再伺機偷│ ││ │ │ │ │ │竊車輛 │ ││ │ │ │ │ │(庚○○於台中地│ ││ │ │ │ │ │94偵字第20359 號│ ││ │ │ │ │ │第二卷P69筆錄坦 │ ││ │ │ │ │ │承犯案) │ │├─┼────┼──────┼────────┼────┼────────┼───────┤│三│94年12月│臺中市○○路│辛○○ │2C-2699 │該集團成員之何俊│ ││十│24日11時│1段503巷31號│(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興、I○○侵入住│ ││ │30分 │ │第20359號第三卷 │ │宅偷取車主備用鑰│ ││ │ │ │P95筆錄) │ │匙,再偷竊車輛 │ ││ │ │ │ │ │(庚○○於台中地│ ││ │ │ │ │ │94偵字第20359 號│ ││ │ │ │ │ │第二卷P69筆錄坦 │ ││ │ │ │ │ │承犯案)、(陳昱│ ││ │ │ │ │ │餘於台中地檢94 │ ││ │ │ │ │ │偵字第20359號第 │ ││ │ │ │ │ │二卷P76筆錄坦承 │ ││ │ │ │ │ │犯案) │ │├─┼────┼──────┼────────┼────┼────────┼───────┤│三│94年12月│彰化縣大村鄉│壬○○ │W8-5799 │該集團成員之何俊│ ││十│3日14時 │茄苳村茄苳路│(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興侵入鴻泰輪胎行│ ││一│ │139號旁 │第20359號第三卷 │ │內偷取車輛鑰匙,│ ││ │ │ │P97筆錄、P101~ │ │再偷竊車輛(何俊│ ││ │ │ │102為監視器所拍 │ │興於台中地檢94偵│ ││ │ │ │攝庚○○犯過程之│ │第20359號第二卷 │ ││ │ │ │翻拍照片10幀) │ │P70筆錄坦承犯案 │ ││ │ │ │ │ │) │ │├─┼────┼──────┼────────┼────┼────────┼───────┤│三│94年10月│臺中市西屯區│申○○ │5166-LN │該集團成員之何俊│ ││十│7日16時 │玉門路 │(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興利用該車未熄火│ ││二│ │ │第20359號第三卷 │ │之際,偷竊該車 │ ││ │ │ │P103筆錄) │ │(庚○○於台中地│ ││ │ │ │ │ │94偵字第20359 號│ ││ │ │ │ │ │第二卷P70筆錄坦 │ ││ │ │ │ │ │承犯案) │ │├─┼────┼──────┼────────┼────┼────────┼───────┤│三│94年11月│桃園縣蘆竹鄉│Q○○ │0688-DS │該集團成員之何俊│ ││十│22日3時 │山腳村26之3 │(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興、I○○、洪嘉│ ││三│ │號 │第20359號第三卷 │ │宏先侵入住宅偷取│ ││ │ │ │P106筆錄) │ │鑰匙,再偷竊車輛│ ││ │ │ │ │ │(I○○於台中地│ ││ │ │ │ │ │檢94偵字第20359 │ ││ │ │ │ │ │號第二卷P77筆錄 │ ││ │ │ │ │ │坦承犯案)、(洪│ ││ │ │ │ │ │嘉宏於台中地檢94│ ││ │ │ │ │ │偵字第20359號第 │ ││ │ │ │ │ │二卷P84筆錄坦承 │ ││ │ │ │ │ │犯案) │ │├─┼────┼──────┼────────┼────┼────────┼───────┤│三│94年11月│桃園縣桃園市│未○○ │1113-FH │該集團成員之陳昱│ ││十│17日7時 │中寧街11巷3 │(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餘、洪嘉宏偷取鑰│ ││四│ │號 │第20359號第三卷 │ │匙,再偷竊車輛 │ ││ │ │ │P108筆錄) │ │(I○○於台中地│ ││ │ │ │ │ │檢94偵字第20359 │ ││ │ │ │ │ │號第二卷P77筆錄 │ ││ │ │ │ │ │坦承犯案) │ │├─┼────┼──────┼────────┼────┼────────┼───────┤│三│94年11月│新竹縣竹北市│游浩翔 │5330-DT │該集團成員之何俊│接獲恐嚇電話。││十│16日11時│嘉勤北路29號│(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興破壞車門鎖而偷│恐嚇取財未遂 ││五│ │ │第20359號第三卷 │ │竊車輛 │ ││ │ │ │P110筆錄) │ │ │ ││ │ │ │ │ │ │ │├─┼────┼──────┼────────┼────┼────────┼───────┤│三│94年11月│新竹縣芎林鄉│D○○ │6589-HM │該集團成員之洪嘉│ ││十│16日6時 │文山路42巷25│(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宏、綽號阿民、綽│ ││六│ │弄13號 │第20359號第三卷 │ │號阿信使用電子解│ ││ │ │ │P113筆錄) │ │碼器、破壞車門鎖│ ││ │ │ │ │ │而偷竊車輛(洪嘉│ ││ │ │ │ │ │宏於台中地檢94偵│ ││ │ │ │ │ │字第20359號第二 │ ││ │ │ │ │ │卷P84筆錄坦承犯 │ ││ │ │ │ │ │案) │ │├─┼────┼──────┼────────┼────┼────────┼───────┤│三│94年10月│臺中市○○路│鴻偉鴻 │EE-5539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十│14日18時│2段262號地下│(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利用洗車時調換被│ ││七│ │室停車場 │第20359號第三卷 │ │害人車輛鑰匙,再│ ││ │ │ │P115筆錄) │ │伺機偷走車輛 │ ││ │ │ │ │ │ │ │├─┼────┼──────┼────────┼────┼────────┼───────┤│三│94年10月│臺中縣大肚鄉│E○○ │0189-HZ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十│27日4時 │自由路218號 │(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八│ │ │第20359號第三卷 │ │車輛 │ ││ │ │ │P117筆錄) │ │ │ ││ │ │ │ │ │ │ │├─┼────┼──────┼────────┼────┼────────┼───────┤│三│94年11月│桃園縣桃園市│陳忠維 │V8-8689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於94年11月16日││十│15日21時│瑞慶路377巷 │(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破壞車門鎖而偷竊│接獲恐嚇電話,││九│ │13號1樓 │第20359號第三卷 │ │車輛 │歹徒並持續以未││ │ │ │P120筆錄) │ │ │顯示之電話恐嚇││ │ │ │ │ │ │,經過一個多星││ │ │ │ │ │ │期,仍依歹徒指││ │ │ │ │ │ │定之帳戶匯款新││ │ │ │ │ │ │台幣十萬元。恐││ │ │ │ │ │ │嚇取財既遂 │├─┼────┼──────┼────────┼────┼────────┼───────┤│四│94年8月 │南投縣草屯鎮│V○○ │0568-DC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接獲恐嚇信件。││十│4日6時 │玉成路70巷61│(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破壞車門鎖而偷竊│恐嚇取財既遂 ││ │ │號 │第20359號第三卷 │ │車輛 │ ││ │ │ │P122筆錄) │ │ │ ││ │ │ │ │ │ │ │├─┼────┼──────┼────────┼────┼────────┼───────┤│四│94年7月 │嘉義市西區車│玄○○ │0679-LU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十│8日20時 │店里南京路 │(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侵入住宅偷取鑰匙│ ││一│ │451號 │第20359號第三卷 │ │,再偷竊車輛 │ ││ │ │ │P125筆錄) │ │ │ ││ │ │ │ │ │ │ │├─┼────┼──────┼────────┼────┼────────┼───────┤│四│94年10月│臺中市北屯區│U○○ │6257-LA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十│28日0時 │昌平路2段與 │(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先偷取車輛鑰匙,│ ││二│ │崇德路口 │第20359號第三卷 │ │再偷竊車輛 │ ││ │ │ │P127筆錄) │ │ │ ││ │ │ │ │ │ │ │├─┼────┼──────┼────────┼────┼────────┼───────┤│四│94年2月 │雲林縣褒忠鄉│亥○○ │S5-2278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94年2月9日接獲││十│8日5時 │中正路97號 │(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破壞車門鎖而偷竊│恐嚇電話,其後││三│ │ │第20359號第三卷 │ │車輛 │並匯款新台幣27││ │ │ │P130筆錄) │ │ │萬元至指定帳戶││ │ │ │ │ │ │。恐嚇取財既遂│├─┼────┼──────┼────────┼────┼────────┼───────┤│四│94年12月│彰化縣和美鎮│邱春龍 │2888-JW │該集團成員之陳昱│ ││十│8日4時 │愛永街4號 │(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餘、洪嘉宏破壞車│ ││四│ │ │第20359號第三卷 │ │門鎖而偷竊車輛 │ ││ │ │ │P132筆錄)、(指│ │ │ ││ │ │ │認I○○即為失車│ │ │ ││ │ │ │地點監視器所拍攝│ │ │ ││ │ │ │到之竊嫌) │ │ │ │├─┼────┼──────┼────────┼────┼────────┼───────┤│四│94年12月│彰化縣花壇鄉│J○○ │2555-KZ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十│29日14時│中橋街123號 │(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先偷取車輛鑰匙,│ ││五│ │ │第20359號第三卷 │ │再偷竊車輛 │ ││ │ │ │P135筆錄) │ │ │ ││ │ │ │ │ │ │ │├─┼────┼──────┼────────┼────┼────────┼───────┤│四│93年10月│臺中縣大里市│S○○ │9U-5569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十│14日22時│新仁路2段131│(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先偷取車輛鑰匙,│ ││六│ │巷6號 │第20359號第三卷 │ │再偷竊車輛 │ ││ │ │ │P137筆錄) │ │ │ ││ │ │ │ │ │ │ │├─┼────┼──────┼────────┼────┼────────┼───────┤│四│94年10月│臺中縣烏日鄉│Y○○ │8598-FY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十│31日7時 │環中路8段787│(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七│ │巷65號 │第20359號第三卷 │ │車輛 │ ││ │ │ │P140筆錄) │ │ │ ││ │ │ │ │ │ │ │├─┼────┼──────┼────────┼────┼────────┼───────┤│四│94年11月│桃園縣大園鄉│A○○ │6786-DM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接獲恐嚇電話,││十│2日7時 │果林村拔子林│(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破壞車門鎖而偷竊│並由李元添匯款││八│ │25-36號 │第20359號第三卷 │ │車輛 │新台幣十萬元至││ │ │ │P142筆錄) │ │ │指定帳戶。恐嚇││ │ │ │ │ │ │取財既遂 │├─┼────┼──────┼────────┼────┼────────┼───────┤│四│91年12月│桃園縣新屋鄉│M○○ │CK-3798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十│23日3時 │後庄村5鄰 │(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九│ │ │第20359號第三卷 │ │車輛 │ ││ │ │ │P145筆錄) │ │ │ ││ │ │ │ │ │ │ │├─┼────┼──────┼────────┼────┼────────┼───────┤│五│94年9月 │臺中市南區高│N○○ │5872-LE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十│29日18時│工路68號洗車│(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利用洗車時調換被│ ││ │ │場 │第20359號第三卷 │ │害人車輛鑰匙,再│ ││ │ │ │P147筆錄) │ │伺機偷走車輛 │ ││ │ │ │ │ │ │ │├─┼────┼──────┼────────┼────┼────────┼───────┤│五│94年10月│臺中市北屯區│精利投資股份有限│8189-HU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十│4日17時 │仁和里永和巷│公司 │車輛全部│先偷取車輛鑰匙,│ ││一│ │23-20號 │(台中地檢94偵字│ │再偷竊車輛 │ ││ │ │ │第20359號第二卷 │ │ │ ││ │ │ │P176筆錄) │ │ │ ││ │ │ │ │ │ │ │├─┼────┼──────┼────────┼────┼────────┼───────┤│五│92年3月 │彰化縣彰化市│O○○ │Y5-1815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十│7日7時 │大埔路488巷 │(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二│ │37弄18號 │第20359號第二卷 │ │車輛 │ ││ │ │ │P188筆錄) │ │ │ ││ │ │ │ │ │ │ │├─┼────┼──────┼────────┼────┼────────┼───────┤│五│91年11月│臺中縣大雅鄉│順翔興有限公司 │X8-5888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 ││十│5日11時 │民生路2段10 │(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先偷取車輛鑰匙,│ ││三│ │號 │第20359號第二卷 │ │再偷竊車輛 │ ││ │ │ │P194筆錄) │ │ │ ││ │ │ │ │ │ │ ││ │ │ │ │ │ │ │├─┼────┼──────┼────────┼────┼────────┼───────┤│五│92年1月 │新竹縣關西鎮│羅吉衍 │F9-9876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接獲恐嚇電話並││十│15日0時 │成功街19巷2 │(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先偷取車輛鑰匙,│匯款新台幣五萬││四│ │號 │第20359號第二卷 │ │再偷竊車輛 │元至指定帳戶。││ │ │ │P201筆錄) │ │ │恐嚇取財既遂 ││ │ │ │ │ │ │ │├─┼────┼──────┼────────┼────┼────────┼───────┤│五│92年2月 │南投縣草屯鎮│己○○ │W8-8668 │該集團之不詳成員│接獲恐嚇電話並││十│7日4時 │民生1街62巷 │(台中地檢94偵字│車輛全部│破壞車門鎖而偷竊│匯款新台幣三萬││五│ │14號之2 │第20359號第二卷 │ │車輛 │元至指定帳戶。││ │ │ │P205筆錄) │ │ │恐嚇取財既遂 ││ │ │ │ │ │ │ │└─┴────┴──────┴────────┴────┴────────┴───────┘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等
裁判日期:200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