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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9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8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蔡雯娟被 告 丙○○

現羈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律師被 告 丁○○

現羈押台灣台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何志揚律師被 告 甲○○

現羈押臺灣臺中看守所乙○○

現羈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丙○○、丁○○、甲○○、乙○○、戊○○均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等人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七十六條第二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4月13日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7月13日起均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惠玲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等
裁判日期:2006-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