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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金訴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金訴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王雅慧律師上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涉犯偽造貨幣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裁定被告自民國95年3月3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同年5月22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於同年5月22日訊問後,斟酌被告所犯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罪嫌,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暨被告雖否認犯嫌,然不否認有對是否滿意偽鈔品質提供意見,再衡酌被告與在逃共犯乙○○為兄弟關係,與共犯丁○○、丙○○則均曾就偽鈔事宜互為聯繫,是其涉案情節仍有待釐清,因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6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巫淑芳法 官 林慧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皇清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裁判日期:2006-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