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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金訴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金訴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黃英傑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丙○○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丙○○因涉犯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罪嫌,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本案尚有共犯乙○○在逃,且被告與共同被告甲○○、丁○○等人供述不一,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已符合前揭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羈押要件,且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爰依前揭法條之規定,自民國95年3月3日起執行羈押三月。茲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2日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6月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巫淑芳法 官 林慧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皇清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裁判日期:2006-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