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金訴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彥百律師被 告 壬○○
樓之3(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雅慧律師被 告 庚○○選任辯護人 蕭敦仁律師被 告 丁○○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黃英傑律師
郭隆偉律師被 告 乙○○
6號己○○癸○○
弄10號甲○○上四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辛○○被 告 子○○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 徐文開律師被 告 戊○○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 王銘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巫淑芳法 官 林慧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舜民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