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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附民字第 4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434號原 告 甲○○原 告 乙○○○

號原 告 戊○○原 告 丁○○原 告 丙○○被 告 己○○被 告 杏豐醫院 法定代理人李崑銓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醫訴字第一號過失致死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許金樹

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惠玲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6-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