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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中勞安簡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中勞安簡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至陽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0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至陽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雇主對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職業災害,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英寬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職業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裁判日期:2007-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