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32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24歲民
(現收容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事務大隊新竹收容所)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三四二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違反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可者,不得入出境規定,未經許可入境,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藏匿犯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三行關於「工作」之記載,應予刪除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苗澂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一項:
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可者,不得入出境。
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
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